收监执行通知书
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
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作者:周国华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1-1开本:16开册数:4卷光盘数:0定价:998元优惠价:468元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第一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总论第一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及分类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第三章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基本要求第二篇立案、管辖、回避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第二章立案决定书第三章不予立案通知书第四章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第五章指定管辖决定书第六章移送案件通知书第七章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第三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第二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第三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第四章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第五章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第四篇强制措施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拘传证第二章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三章取保候审保证书第四章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第五章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七章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第八章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意见书第九章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第十章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第十一章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第十二章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十三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第十四章拘留证第十五章拘留通知书第十六章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第十七章提请批准逮捕书第十八章逮捕证第十九章逮捕通知书第二十章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十一章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第二十二章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三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四章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第二十五章释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释放证明书第二十七章健康检查笔录第二十八章换押证第五篇侦查取证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传唤通知书第二章提讯证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第四章讯问笔录第五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六章询问通知书第七章询问笔录第八章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九章现场勘查笔录第十章解剖尸体通知书第十一章检查笔录第十二章复验复查笔录第十三章侦查实验笔录第十四章搜查证第十五章搜查笔录第十六章调取证据通知书第十七章调取证据清单第十八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第十九章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章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一章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二章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三章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第二十四章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五章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鉴定聘请书第二十七章鉴定结论通知书第二十八章辨认笔录第二十九章通缉令第三十章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第三十一章办案协作函第三十二章撤销案件决定书第三十三章起诉意见书第三十四章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篇执行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提请减型/假释审批表第二章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第三章假释证明书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第五章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第六章保外就医保证书第七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第八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第九章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第十章收监执行通知书第十一章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第十二章刑满释放证明书第七篇通用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呈请报告书第二章复议决定书第三章要求复议意见书第四章提请复核意见书第五章死亡通知书第八篇公安机关刑事案组装规范第一章刑事案卷总论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第三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种类第四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规格第五章刑事侦查案卷组装(立卷)规范第六章组装刑事侦查卷宗规范与要求第七章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第八章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九篇公安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第一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总论第一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及分类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第三章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基本要求第二篇立案、管辖、回避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第二章立案决定书第三章不予立案通知书第四章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第五章指定管辖决定书第六章移送案件通知书第七章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第三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第二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第三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第四章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第五章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第四篇强制措施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拘传证第二章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三章取保候审保证书第四章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第五章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七章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第八章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意见书第九章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第十章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第十一章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第十二章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十三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第十四章拘留证第十五章拘留通知书第十六章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第十七章提请批准逮捕书第十八章逮捕证第十九章逮捕通知书第二十章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十一章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第二十二章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三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四章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第二十五章释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释放证明书第二十七章健康检查笔录第二十八章换押证第五篇侦查取证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传唤通知书第二章提讯证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第四章讯问笔录第五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六章询问通知书第七章询问笔录第八章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九章现场勘查笔录第十章解剖尸体通知书第十一章检查笔录第十二章复验复查笔录第十三章侦查实验笔录第十四章搜查证第十五章搜查笔录第十六章调取证据通知书第十七章调取证据清单第十八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第十九章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章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一章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二章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三章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第二十四章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五章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鉴定聘请书第二十七章鉴定结论通知书第二十八章辨认笔录第二十九章通缉令第三十章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第三十一章办案协作函第三十二章撤销案件决定书第三十三章起诉意见书第三十四章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篇执行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提请减型/假释审批表第二章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第三章假释证明书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第五章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第六章保外就医保证书第七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第八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第九章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第十章收监执行通知书第十一章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第十二章刑满释放证明书第七篇通用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呈请报告书第二章复议决定书第三章要求复议意见书第四章提请复核意见书第五章死亡通知书第八篇公安机关刑事案组装规范第一章刑事案卷总论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第三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种类第四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规格第五章刑事侦查案卷组装(立卷)规范第六章组装刑事侦查卷宗规范与要求第七章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第八章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九篇公安机关公文处理规范作者:周国华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1-1开本:16开册数:4卷光盘数:0定价:998元优惠价:468元本店订购简单方便,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汇款发货、当地自取等方式全国货到付款,满200元免运费,更多请登陆文成图书。
所填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法律依据
第一节 收监执行通知书
• • • • • • • • 概念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是看守所依法对于需要收监的罪犯予以收监时所填 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 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 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 格式及实例见书
实训操作
• 1、什么是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 2、填写此文书的条件是什么? • 3、根据下列材料填写一份看守所收监执行通 知书。 •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刘X英(男,48 岁,家住XX市XX区XX委),因其在保外就 医期间又涉嫌盗窃犯罪,XX看守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于XXXX年X月X日将其收 监,并将此情况通知XX派出所。
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 • • • 1、依次填写表格规定的项目。在表格上方填写收押罪犯的单位名称、文书编号、 入监日期。 2、罪犯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 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 3、罪犯犯罪后至判决的基本情况栏,要分别写明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 期、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起止日期、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等 项。 4、罪犯捕前的基本情况栏,应写清楚捕前职业、政治面貌、有何特长、籍贯、 口音、家庭住址、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 5、本人简历栏,要把罪犯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此次犯罪前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填 写清楚。 6、主要犯罪事实栏,应把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逐一写明,案情复杂, 内容篇幅较长的,应概括填写。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应详细了解并准确填写关系、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政治面貌等,应对罪犯的所有重要社会关系逐一写 明、不得遗漏。 8、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 问罪犯。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试行)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登记表3.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通报函4.社区矫正宣告记录5.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审批表9.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10.警告决定书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2.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审批(核)表13.撤销缓刑建议书14.撤销假释建议书15.收监执行建议书16.减刑建议书17.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审核表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记录2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文书格式内容与填写说明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其他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后,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
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主意保密,除办案机关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文书2)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
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3.《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通报函》(文书3)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罪犯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由县级司法局向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通报。
同时为了加强工作衔接,应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
对假释类罪犯,还应增加抄送原服刑看守所、监狱。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1-20)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矫正人员姓名档案编号立档日期矫正类别矫正起止时间新明楼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制目录编号文件内容页码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注:1、迁居、请假、脱管等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入档2、空白表格不入档案说明1、左上角标注“文书1——20”,为司法部印发全国统一使用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必须按照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填写。
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入矫须知》、《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表》、《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为区局统一制定的日常管理工作表格,认真记录后归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文书1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单位:编号:填表日期: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一寸免冠照片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原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居住地户籍地所在工作单位(学校)联系电话个人联系电话罪名刑种原判刑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原羁押场所禁止令内容禁止期限起止日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起止日法律文书收到时间及种类接收方式及报到时间在规定时限内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报到且下落不明主要犯罪事实文书2本次犯罪前的违法犯罪记录起止时间所在单位职务个人简历姓名关系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备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姓名性别罪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裁判书号及裁判时间矫正类别规定报到时限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报到并下落不明备注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3文书4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
法院收监决定书范文
收监执行决定书打给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执行,而建议监外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后,决定将罪犯收监执行时使用。
二、“写明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说明应予收监执行的理由。
三、本样式是按一审判决生效后,监狱对罪犯不予收监执行的模式设计的。
如果适用于二审和再审案件时,有关之处应当作相应改动。
四、本决定书应当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工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被告人收监法院是否下逮捕决定书是的。
实践中,对于那些应当判处实刑、确需投监服刑的但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法院决定逮捕的时机把握存在不同做法。
一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宣布逮捕。
二是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至一审开庭前先行逮捕。
三是在一审开庭休庭后即宣布逮捕。
四是在一审开庭后至一审判决宣判前。
五是在一审判决宣判时即宣布逮捕。
据了解,各法院为了保证顺利开庭、宣判,防止节外生枝,在案件一审开庭前先行逮捕的做法相对多一些。
上述各种做法各有一定理由和利弊,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未经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等司法理念、原则,一般情况下,建议在开庭后作出一审判决前,先行逮捕送进看守所羁押,以确保宣判实刑后,被告人能够处于羁押状态,防止脱管、漏管。
加强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加强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作者:陆菁魏文波万大武刘雨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9期摘要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涉及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等多个执行主体和诸多环节,司法实践中各执行主体间存在对法律理解差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为加强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本文认为可通过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参与权、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以及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刑罚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效率等方式予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审前未羁押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作者简介: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魏文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纪委、监察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万大武,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刘雨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173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
此条款只规定了法院具有交付法律文书的义务,并没有规定法院具有同时交付罪犯的义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将未被羁押的罪犯移送到看守所羁押。
此解释为法院“添附”了移送罪犯到看守所羁押的义务。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如果由作出裁判的法院履行或者代替公安机关履行将罪犯移送看守所羁押的职责,那么等待作出的裁判生效的十日内,罪犯一旦脱逃,则为日后的交付收监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上述条文之间的差异性,致使司法实践中针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发生“只见文书移转、不见罪犯收监”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直接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3.23•【文号】高检发监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本篇文件中有关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高检发办字〔2018〕46号)不一致的,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高检发办字〔2018〕46号为准。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2008年3月23日高检发监字[200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监狱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监、出监检察第一节收监检察第五条收监检察的内容:(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
第二十二章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第二十三章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第二十四章 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第二十五章 释放通知书
第二十六章 释放证明书
第二十七章 健康检查笔录
第二十八章 换押证
第五篇 侦查取证文书的制作标准
第一章 传唤通知书
第二章 提讯证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作者: 周国华
出版时间:2012年5月
印刷时间2012年5月
isbn:
版次:第二版
装帧:精装
纸张:胶版纸
印次:第二次
页数: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目录本书以[制作要求][格式标准]、[典型范例]的新颖体例对每一刑事法律文书进行详细编写,让读者针对办案实际现查现用。本书体例新颖实用,内容具体,以案说明,方便查阅引用。
第四章 讯问笔录
第五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第六章 询问通知书
第七章 询问笔录
第八章 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第九章 现场勘查笔录
第十章 解剖尸体通知书
第十一章 检查笔录
第十二章 复验复查笔录
第十三章 侦查实验笔录
第十四章 搜查证
第十五章 搜查笔录
第十六章 调取证据通知书
第六章 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七章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
第八章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
第九章 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
第十章 收监执行通知书
第十一章 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
第十二章 刑满释放证明书
第七篇 通用文书的制作标准
第一章 呈请报告书
第二章 复议决定书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为加强和规范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1.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3.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公安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公安部令(第9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八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进监狱会通知家里人吗
一、进监狱会通知家里人吗
进监狱会通知家里人的。
刚进监狱会通知家人,罪犯收监后的五日内,由监狱向家属发出通知书。
是写信通知家属、在信上一般写有犯罪情况,判多少年,所在监狱、监区和有关会见日期等信息,探监需要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带上身份证就可以),不用到居委会开证明。
二、犯人监狱工作有工资吗
犯人监狱工作没有工资,只是给予适当的报酬。
法律快车提示您,我国监狱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矫正其不劳而获的恶习,并培养其掌握生产技能,为出监后谋生创造条件,因此,属于强迫性质,与社会企业等生产单位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没有工资,只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三、监狱中可以减刑吗
监狱中可以减刑的。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犯罪分子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文◎王洁平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重视,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各机关执法协作.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监督.从监所检察工作思路看,应进一步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既是监所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一,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年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统计.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罪犯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106人:2007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0人,同比上升了l2.1%;2008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9人,同比上升了0.7%:2009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482人,同比上升了18.7%:截至2010年11月底某区看守所已交付执行罪犯916人.比2009年同期的807上升了13.5%.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尚有未交付执行的罪犯323人,其中女犯46人,占14.2%;男犯270人,占83.6%;未成年人7人,占2.2%.从户籍分布来看,以外来人员居多,在323名罪犯中,北京户籍有65人,占20%;外地户籍有258人,占80%.从年龄结构来看,中青年占多数,在323名罪犯中,18岁以下有7人,占1%;18一新华通讯社[100803】25岁有82人,占25.6%,26—45岁以上有198人,占60.9%,45岁以上有36人.占12.5%.经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实践中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审判机关下达执行通知书不及时.迟延将罪犯交付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以上规定虽然对交付执行的机关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以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迟缓,不能及时送达到执行机关执行,耽误了罪犯的交付执行.经统计,在现有的323人中,罪犯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0期接到判决书以后.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一年以上的人员有17人,占5_3%.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有52人,占16.1%.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二)罪犯交付执行难在五年来对北京市某区看守所的监管检察中发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交付执行难的情况集中表现在对患病的已决犯的交付执行上.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受罪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时迟迟送不进监狱,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长此以往,导致一部分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一起,不仅是对已决犯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二,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一)已决犯因户籍不明,住址不详,监狱不予收监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人员管理制度.司法程序中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管辖,因此执行机关要求已决犯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才能予以收监.实践中,有的罪犯进入看守所后,身份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明,而送交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又要求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已决犯只能暂时关押看守所等待其户籍地和身份的查明,导致交付执行不及时.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外地罪犯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可见,户籍问题是交付执行的关键.如2007年12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时发现该犯自供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红旗乡红升村,但没有户籍材料.经了解该犯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出生时就未为其申报户口,这就为案犯交付执行带来困难.(二)已决犯身体有严重疾病,监狱不予收监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有重伤或重病.但因侦查需要看守所不得不收押,还有些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潜在的疾病,在羁押之后才显现出来.法院裁判后,监狱在接受罪犯进行体检时,一旦检出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疾病,将不予收监,这无形中也导致交付执行难.如被告人阿某某,女,3O岁,新疆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4Et被羁押,同年12月9Et被逮捕.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通知书送达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因户籍地不详被遣回,查清户籍地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遣送处又因该犯患艾滋病拒收,出具了《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致使阿某某无法交付执行.(三)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及时结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后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更加之此类民事案件涉及犯罪,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结案.刑事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民事判决迟迟不出,罪犯就难以交付执行.如被告人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4月7日止).本人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决.此案还涉及民事赔偿另行起诉案件,一直未有处理结果,使得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部分迟迟不能交付执行.(四)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法院的判决更是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法院审判工作量大幅增加,有时法律文书中会出现错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疏漏在交付执行时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一案.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可法院将刑期错写成"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13止",此案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袁某某不能交付执行. 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O期(五)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相互冲突,造成交付执行困难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留下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如上诉案件,哪个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造成一,二审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但并未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期间.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法律对《刑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所以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够,迟延办理案件交付执行通知书,置已决犯的合法权益而不顾.也有的承办人员因案件太多,耽误了《刑罚执行通知书》的及时送达.看守所在没有接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知道罪犯的判决已生效,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也只有耐心等待,迟迟无法将已决犯交付执行.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存在未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的情形.其次,《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不予收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互相冲突,为监狱拒收罪犯埋下伏笔.《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除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以外,其余罪犯均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按照此规定,所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狱都应当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而《监狱法》第17条却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对于患有重病的已决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收监,而《监狱法》却规定可以不予收监.由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造成一些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收已决犯.对已决犯不予收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看守所监管秩序带来不安定因素.三,刑罚交付执行难的应对措施破解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各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配合.(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刑罚执行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和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明确规定法院刑事裁判生效后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限,明确交付执行的法院为一审法院.其次,《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冲突.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一起来.明确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监狱均应当收监执行.收监之后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再由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再次,应调整户籍管理政策,建议将不同身份的人员列出不同管理级别的户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档案, 对确实没有户口的服刑人员,按照出生地遣送服刑.在服刑期满时解决"黑户"现象.(二)建立统一的罪犯医疗机构罪犯医疗机构应统一由监狱管理.目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刑事诉讼阶段,罪犯生病没有统一的医疗机构.每个部门都有权决定其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产生了诸多弊端.笔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医疗机构.明确规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医疗机构设在各级监狱,由监狱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也能够预防罪犯假借看病治疗之机逃避刑罚惩罚.(三)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确保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法院,看守所,监狱三个部门必须加强相互配合,认真把好"三关",即指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关,看守所将罪犯及时送交监狱关和监狱收押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及时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已决犯投送监狱,监狱应及时接受看守所押送的罪犯,不得以身体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理由拒收.1,判决生效后,法院办案人员因故未及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提醒其及时交付执行,法院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刑罚及时交付执行.2,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已决犯留所服刑问题,杜绝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避免截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0期留应当交付执行的狱情耳目.3,监狱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罪犯,不得擅自抬高标准,扩大拒收范围.监狱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责任.罪犯不是监管场所管理的资金来源,而是应严格监管的对象, 要杜绝监狱因创收等经济利益考虑而拒收年龄较大或者有病的罪犯.4,应当完备不予收监的审批程序:监狱拒收罪犯的,应当向看守所出具相关拒收的法律文书:再由看守所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法院,对不予收监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收监的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不予收监审批程序进行监督.5,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监狱,看守所经常互通情况,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四)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司各部门不但要各尽其职,也要相互配合.尤其在刑罚执行程序中,更需要各机关的密切协作.为保障刑罚及时交付执行,建议设立专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交流,就交付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切实保障刑罚交付执行的依法有序进行.(五)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开始.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将交付执行不及时,交付执行难问题彻底根除,以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目前,从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活动实施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应当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将应在监管场所执行的罪犯送达到指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是否交由看守所执行等等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种种情况,由于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刑罚的交付执行,也就无法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更谈不上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不当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监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时将已决犯交付执行,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察.确保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交付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自情况可每月清查一次,重点清查人民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而延误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截留应当交付执行而未交付的已决犯留所服刑以及监狱无正当理由拒收罪犯等情形.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程序的监督, 对违法留所服刑应实行专项检查.强化检察监督纠正力度.二是建立检察跟踪通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判决生效情况; 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立登记卡,跟踪掌握诉讼进程和判决后交付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促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使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意利用与看守所计算机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掌握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判决完毕后监所检察部门应将判决书与实际执行罪犯相对照.罪犯交付执行记录与实际执行人数相对照,并深入监室了解罪犯实际交付情况;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民法院等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相互通报工作机制.针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及时,有病罪犯交付执行难等问题,主动与人民法院,监狱机关进行催办和协调.三是正确使用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的手段.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法律文书不及时,看守所不在法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违法留所服刑,监狱违法拒收罪犯的.要及时发现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问题.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O期。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羁押•第三章管理教育•第四章执行刑罚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京高法发[2007]415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415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看守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收监执行通知书
收监执行通知书
篇一:收监执行通知书
此联交看守所
此联交社区矫正机构
篇二:1.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
…
……………
…(贰零零叁)
×
监通字第伍号…………
…(贰零零叁)监通字第伍号…………
×
篇三:实刑执行通知书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存根)
(有期徒刑、拘役用)
(20XX)镇刑执字第430号
镇雄县看守所:
罪犯何跃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此联入卷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XX)镇刑执字第430号
镇雄县看守所:
罪犯何跃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此联送交执行单位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回执)
()刑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已收到。
罪犯已于年月日送往执
行。
年月日
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XX)镇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何跃:。
罪犯入监通知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篇一:监狱法律文书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一、概念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1.制作主体是监狱●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a.劳教所B.劳改所c.司法局d.监狱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XX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一)根据内容分为: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
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
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
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1分);(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Ba.监狱起诉意见书B.保外就医审批表c.提请减刑意见书d.释放证明书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出监鉴定表c.罪犯奖惩审批表d.罪犯入监登记表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入监登记表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aa.罪犯入监登记表B.犯人入监登记表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奖励审批表c.年终评审登记表d.罪犯奖惩审批表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c.罪犯奖励审批表d.罪犯评审鉴定表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