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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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1365-2019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共10页word资料

QSY1365-2019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共10页word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作业活动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压缩气瓶(一下简称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用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车载燃料气瓶、医用和家庭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GB 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志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2009]552号3 职责3.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3.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进、实施本标准。

3.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3.4 企业HSE部门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3.6 员工接受培训,执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管理要求4.1气瓶检查4.1.1企业应从具备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受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4.1.2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4.1.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管理规程范本(2篇)

气瓶使用管理规程范本(2篇)

气瓶使用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使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规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携带、保管和维修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条气瓶使用管理应科学、规范、高效地进行,提高气瓶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气瓶使用管理应依法进行,合理利用气瓶,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六条气瓶使用管理应注意环境和资源保护,减少污染和浪费。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气瓶按照其构造和用途可分为液化气瓶、压缩气瓶和特种气瓶。

第八条气瓶应根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标识,标识应清晰、醒目并不易磨损。

第九条气瓶的标识应包括瓶体标志、安全阀标志、液位标志等。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装载和携带气瓶时,应认真检查气瓶标识是否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标识不清晰、损坏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与保管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确保气瓶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损坏、超期或未经检验的气瓶。

第十三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气瓶阀门。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气瓶保管应专人负责,储存地点应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气瓶不得拆卸、改装或私自注入其他气体。

第十七条气瓶保管期满应及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气瓶维修与报废第十八条气瓶维修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气瓶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维修工具和材料,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维修后的气瓶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试验,确保维修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维修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维修情况,确保气瓶维修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气瓶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继续使用。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气瓶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最新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最新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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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二、主要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理办法》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三、颁布目的: • 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 • 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 • 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的存在 问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四、气瓶使用管理中的主要存在问题 • 气瓶登记建档率低 • 气瓶数量不清 • 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 • 气瓶安全状况不明 • 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 • 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
气瓶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以使用南通赛卫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开 发的《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第四版)》 软件作为气瓶使用登记的应用工具为 基础进行编写。
气瓶使用登记的主要依据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TSG R5001-201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本条款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
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则》的 有关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
订,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 确了气瓶使用登记可委托下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 门名义办理。
•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条 规定了气瓶过户和注销登 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执行这些 规定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停用气瓶重 新使用后,易发事故的隐患。
• 第二十条 明确了使用单位不得申请
变更登记的7种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了
规则由登记机关负责印制使用登记证、 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TSGR精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精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Q SY 1365-2019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0页word资料

Q SY 1365-2019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0页word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1365-2019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作业活动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压缩气瓶(一下简称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用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车载燃料气瓶、医用和家庭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144-2019 气瓶颜色标志GB 16804-2019 气瓶警示标志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2009]552号3 职责3.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3.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进、实施本标准。

3.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3.4 企业HSE部门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3.6 员工接受培训,执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管理要求4.1气瓶检查4.1.1企业应从具备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受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4.1.2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4.1.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201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20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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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本条款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
围和不适用的气瓶种类。《规则》适用范 围与《规定》一致,不适用的气瓶种类中 增加了呼吸器用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本条款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
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则》的 有关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要求。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了
规则由登记机关负责印制使用登记证、 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瓶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以使用南通赛卫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开 发的《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第四版)》 软件作为气瓶使用登记的应用工具为 基础进行编写。
气瓶使用登记的主要依据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TSG R5001-201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
第四层次:规范、技术规程、 规则(拟订355个)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安全技术 规范引用的标准(约1100多个)
法规体系结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监察规定等
安全技术规范: 管理类
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类
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与气瓶有关的主要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属第
使用登记的原则 :
• 使用登记所颁发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在
气瓶定期检验期内有效。
• 使用登记按批进行,每批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决定。容积>40L的气瓶应逐只办理 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准备 :
记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 [2019]64号)
使用登记范围:
•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
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 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 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二、主要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理办法》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三、颁布目的:
• 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 • 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 • 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的存在 问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四、气瓶使用管理中的主要存在问题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七条中规定对气瓶一次性登记数量较大
的,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到气瓶使用单位现 场办理登记手续,体现了便民、廉洁、高 效的原则。
• 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使用计算机数据库对气
瓶实施动态监管的要求。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十条 气瓶不可能像固定式锅炉压力容
器那样,悬挂使用登记证或注册铭牌,气 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的标志用在气瓶上标 注使用单位代码永久性标记显示。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讲析 and 作业指导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一、出台的背景
• 2019年3月提出立项计划 • 2019年4月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 • 2019年7月起草组召开二次工作会议 • 2019年9月上报征求意见稿 • 2019年1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 2019年3月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 2019年9月16日发布 • 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使用登记范围:
•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
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 不进行注册登记。
使用登记的原则 :
• 申请气瓶使用登记的业主或自然人应是气
瓶产权的拥有者,气瓶产权不明晰或无法 证实产权时,不予登记。
• 气瓶产权资料和安全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由
申请人负责。登记时,重点审查资料的完 整性,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确认。
• 第十一条 明确了不予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的6种情况。
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
•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条 规定了气瓶过户和注销登 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执行这些 规定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停用气瓶重 新使用后,易发事故的隐患。
• 第二十条 明确了使用单位不得申请
变更登记的7种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
订,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 确了气瓶使用登记可委托下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 门名义办理。
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鉴于气瓶数量大,且为移动
式压力容器的特点,仅规定逐只办理 气瓶使用登记不切实际,故本条款明 确了气瓶可按批办理使用登记。
•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气瓶使用登记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订 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鉴于我国以往从未对气瓶进行使用登
记管理,因此,《规则》在制订过程 中,参考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锅炉、压 力容器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的行之有效 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了2019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
二层次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
第46号,2019年4月24日发布) 属第三层次
与气瓶有关的主要法规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技监
局锅发[2000]250号文件,2000年 12月31日发布) 属第四层次
•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属第四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条 明确了办理气瓶 使用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考虑到气瓶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大、
流动频繁,第六条中提出了气瓶使用单位 在办理使用登记时须出具气瓶产权证明, 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交 《气瓶使用登记表》时应附电子文件的要 求,是为了便于登记机关直接在计算机上 进行汇总,减少工作量和录入失误。
• 气瓶登记建档率低 • 气瓶数量不清 • 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 • 气瓶安全状况不明 • 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 • 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简介
• 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待制定)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已颁布)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事故处理 规定等总局令(拟订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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