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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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制作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与规范样例

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与规范样例

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与规范样例尊敬的xxxx部门:我在此向贵部门提交一份关于申请文件格式要求与规范样例的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我将详细介绍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以及提供一份规范的样例,以供参考。

1. 格式要求1.1 字体与字号:申请文件应使用标准字体,如宋体、微软雅黑等,并选择适当的字号,一般为12号或14号。

1.2 页面设置:页面边距应保持一致,一般为上下左右各2.5厘米;页眉、页脚应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设置,如显示文件标题、页码等。

1.3 行距与段距:行距一般为1.5倍或2倍行距,段落之间应留有适当的空行以增强可读性。

1.4 文件尺寸:根据具体需要,申请文件可以选择A4、A5等标准尺寸。

1.5 文件命名:为便于管理和查找,申请文件应采用有意义的文件命名规则,避免使用过长或过于复杂的文件名。

2. 规范样例下面是一份申请文件的规范样例,供参考:[公司/机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日期]尊敬的xxxx部门负责人:我司有关部门拟向贵部门申请xxxx事项,请予以批准。

具体申请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在此简要说明为何需要申请该事项以及我们的目的和动机。

[第二部分:详细申请内容]详细说明我们要申请的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所需资料或文件。

如果需要,可以包含相关的流程图、表格或附件。

[第三部分:预计影响与风险评估]分析所申请事项的预计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四部分:关键时间节点]在此列出实施该事项所需要的关键时间节点,包括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等。

[第五部分:预算与资源需求]说明实施该事项所需的预算、人力资源以及其他所需资源。

[第六部分:承诺及保证]在此确认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所申请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部分:其他补充信息]在此补充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如附件清单、授权文件等。

请贵部门在收到本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感谢贵部门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xxxx部门负责人(签名)[真实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过以上规范样例,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每个部分应包含的内容以及书写的格式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深证上〔2022〕438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深证上〔202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编制,参照适用本指引,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最新版】目录1.概述2.信息披露内容3.信息披露格式4.准则的意义和作用5.结论正文一、概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而制定的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说明书: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2.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

3.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4.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申请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核。

5.其他必要的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文件名称、申请文件编号等信息。

2.目录:应当列明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方便读者查找相关信息。

3.声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声明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包括重要提示、目录、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

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

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1.引言1.1 概述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是指在企业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审计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书面报告的模板。

该报告是上市的一个必要文件,对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全面的审计和评价,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在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中,通常包括了审计报告的摘要、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等内容。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审计报告模板上进行填写和申报,并尽可能地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的编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也非常大。

因此,在编写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的概述进行介绍,说明本文的目的和文章结构。

在正文部分,将主要介绍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的要点,包括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

整篇文章将全面解析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审计报告模板。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介绍企业上市审计报告的模板,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上市审计报告的要点和结构。

通过详细介绍上市审计报告的内容和要点,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如何编写一份符合规范的上市审计报告,提高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审计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相关人员更好地整理和呈现审计报告的内容,为企业上市提供有力支持。

2.正文2.1 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要点1企业上市审计报告模板要点1部分需要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东构成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一、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三、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四、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可编辑的.xls、.doc或.rtf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发行人的申请和披露文件1-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报告1-2发行情况报告书(草稿)1-3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1-4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1-5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已公告文件第二章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精品文档2-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三章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3-2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定期报告3-3最近三年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3-4拟进入资产有关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3-5(构成重大重组)拟进入资产有关的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最近三年一期备考合并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当年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3-6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3-7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3-8 独立董事关于为拟进入资产提供相关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胜任能力、独立性、选聘程序的合规性、资产评估结论及资产定价原则的合理性所发表的专项意见第四章涉及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文件4-1发行对象出具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报告,或者已经披露的全部或部分要约收购报告书4-2(控制权将发生变化或者通过本次发行将持有股份超过30%的)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重要发行对象情况公告第五章其他文件精品文档5-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初审会前提供)5-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初审会前提供)5-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5-5发行人同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5-6 已经收到的认购意向书5-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附录: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报告的内容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境内上市股票简称及代码、上市地等内容。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 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创业板上市的申报程序和文件

创业板上市的申报程序和文件

创业板上市的申报程序和文件一、申报材料的编制和准备中国证监会将在日后适时出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将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该准则将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发行人报送的整套申请文件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日后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将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

该准则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另外,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是发行审核的重点文件,也是整套申报材料最核心的文件。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创业板市场高风险的特点,让投资者在进人创业板之前对风险有一个较深刻全面的认识,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1—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简易程序专项核查报告的填报要求

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简易程序专项核查报告的填报要求

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简易程序专项核查报告的填报要求《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简易程序专项核查报告的填报要求》(下称“本报告”),是上市公司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的再融资简易程序专项核查报告,经深交所审批后,上市公司可以向发行人提出申请进行再融资。

一、本报告的内容本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资料介绍;2.发行程序规程介绍;3.上市公司信息核查;4.财务数据分析;5.监管部门及其他关联部门的意见;6.拟发行股票的风险提示;7.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资料介绍;8.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的其他建议。

二、本报告的填报要求1.发行人资料需按照《关于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简易程序提交材料的通知》(深发规[2018]56号)要求提供合格的发行人资料,并附上发行人的最新财务报表及合同文件;2.发行程序规程必须明确发行人的发行份额及date,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发行手续费等;3.上市公司信息核查需要提供上市公司的最新财务报表、注册证书、银行流水账等资料,并审核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4.财务数据分析需要详细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状况等;5.监管部门及其他关联部门的意见需要上市公司从财政部、税务局、工商局及其他监管部门获取相关文件,并附上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意见;6.拟发行股票的风险提示要做到诚信、公平、透明,整体风险要合理控制;7.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资料要做到真实有效,提供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的财务文件、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资料;8.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的其他建议要结合业内实际,考虑到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及市场的发展情况。

总之,本报告的填报要求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完成,以便可以满足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目的。

上市 股东 收入核查流程

上市 股东 收入核查流程

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进行一些基本的说明和介绍。

可以包括上市和股东收入核查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以及文章中将要涵盖的内容和结构。

以下是一个概述部分的例子:引言1.1 概述上市是企业借助股票市场筹集资金、实现资本扩张和提高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上市过程中,对股东收入的核查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股东收入核查的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准确无误,防止信息不对称和财务欺诈等风险。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上市和股东收入核查的流程,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并掌握这一重要过程。

本文结构如下:第2部分正文将首先介绍上市流程,包括申请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审核的程序。

这将有助于读者了解企业成功上市的要求和程序。

第3部分正文将详细介绍股东收入核查流程,包括股东收入的定义和核查步骤。

通过对股东收入核查流程的解析,读者将能够了解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最后,在第4部分结论中,将对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进行总结,并探讨这一流程对上市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上市股东收入核查的深入分析,我们将能够意识到这一过程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通过阐述上述内容,本文将为读者提供全面详实的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的介绍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过程,从而提升对企业上市和股东权益保护的认识。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介绍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背景和目的进行概述。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将依次介绍上市流程和股东收入核查流程。

在上市流程中,将详细说明申请上市的条件以及上市审核的程序。

而在股东收入核查流程中,将解释股东收入的定义,并列出股东收入核查的具体步骤。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并探讨上市公司股东收入核查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样的文章结构,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上市股东收入核查流程的整体框架,并且能够逐步深入了解每个步骤的具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上证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切实发挥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功能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1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经本所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适用新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申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申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大众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证券前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和发布的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信息披露准则。

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证券时,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根据准则第 59 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证券时,应当提交以下相关信息: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职权和任职情况;3. 公司股本结构:包括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东持股比例等信息;4. 公司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指标等信息,以及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价;5. 公司经营情况:包括最近三年的经营报告、业绩预告和重大变动等信息,以及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6. 公司风险状况:包括对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措施等信息;7. 公司发行证券的目的和用途:包括公司发行证券的原因、资金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

除了以上的基本信息外,上市公司在发行证券申请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披露其他必要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

例如,如果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或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的情况;如果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或财务欺诈的情况,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的数据和处理方式。

在格式方面,准则第59 号要求上市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主文和若干附件,主文中应清楚列明提交的各类信息,附件应是清晰、完整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并配有相应的索引或标签。

IPO申报文件

IPO申报文件

IPO申报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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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 X公司文件文号关于对XX公司开展上市环保核查的申请环境保护部(XX省环境保护厅):XX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或其他上市、融资形式),现向你部(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我司按照环境保护部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规定,全面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的发展历史沿革简要说明申请公司的发展历史沿革。

二、主营业务及规模简要说明申请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规模。

三、上市、融资等基本情况说明公司上市、融资等基本情况;说明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如有募投项目,简要介绍募投项目情况。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四、公司环保理念和方针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介绍公司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激励措施,介绍公司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五、与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明确本公司不存在上市环保核查不予受理的违法情形,分析是否符合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要求。

保证本申请文件及所附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联系方式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名称及职务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号、传真号、电子邮箱等):电子信箱:附录A:首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附录B:再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主送:环境保护部抄送:xx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日期--------------------------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附录A首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适用于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和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1 申请核查公司基本情况1.1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核查范围内企业是指申请核查公司上市范围内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企业,重污染行业按照《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认定。

说明核查范围内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所在省市、与申请核查公司的关系、投产时间、所属行业等,并参照表1列出。

表1 **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注:1,按照《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的分类填写;2,注明重点监控企业类型(废水、废气)。

说明核查范围内各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现有主要工程、核查时段内逐年产品、产量情况,介绍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参照表2、表3列出,可附流程图。

表2 企业工程情况表注1:内容栏应填写产品及规模、主要生产工艺;注2:状态栏填写在建、投产、停产等。

表3 企业产品、产量--------------------------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注1:也可表述为原料处理能力。

1.2 核查范围内企业毗邻情况简要介绍各企业毗邻情况,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村庄、农田、河流、工业区等,说明毗邻环境敏感目标的名称、相对于本厂区的方位、距离;毗邻工厂的,还应说明该工厂生产产品、特征污染物等;毗邻居民区和村庄的,还应说明居民区或村庄人口规模等。

毗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还应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可参照表4列表说明。

表4 企业毗邻情况统计表--------------------------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企业设置了卫生防护距离的,应介绍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情况(如有居民)。

根据毗邻情况,明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企业现有工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参照表5列出。

属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应注明。

表5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注1:规模可表示为产品产量或原料处理能力。

说明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意见中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参照表6、7列出。

表6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落实情况一览表--------------------------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表7 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落实情况一览表3 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3.1主要产污环节及环保设施介绍核查范围内各企业主要污染产生源、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附现场照片,并参照表8至表10列出。

企业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源的需说明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表8 企业主要废气污染源及防治设施一览表注1:没有防治设施的污染源也应列出。

表9 企业主要废水污染源及防治设施一览表--------------------------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注1:没有防治设施的污染源也应列出。

2:外排废水去向应说明企业所有排水口的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功能。

表10 企业主要噪声源及防治设施一览表注1:没有防治设施的污染源也应列出。

3.2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说明企业污染源监测计划及执行情况。

说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参照表11~14列出。

企业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源的需说明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表11 企业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表13 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4 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情况--------------------------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对设置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和图件,给出核查时段内监测数据最大值、逐月监测数据日均值的范围,并说明其达标排放情况。

3.3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情况说明各企业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暂存)情况、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式等情况,并参照表15列出。

表15 企业固废(危废)处理、处置情况注1: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暂存)、处置设施情况、贮存(暂存)量,并分析与环保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3.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3.4.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说明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符合情况,参照表16列出。

说明实际排放量数据依据。

表16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3.4.2 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说明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要求落实情况,参照表17列出。

表17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要求落实情况4 清洁生产实施情况说明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并参照表18列出。

说明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中高费方案的落实情况。

表18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5 环保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5.1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企业核查时段内存在环境纠纷的,应说明涉及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核查时段内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应说明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开展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应说明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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