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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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上)

陈荣文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疑难杂症。这一点,英国1931年《麦克米伦报告》中就有充分的调查论证。在经济学上,虽然新古典价格理论认为,资金的价格即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最终使信贷市场最终产生均衡利率。但根据斯蒂格里兹和温斯(Stiglitz and Weiss)的研究(1981年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不完全信息市场的信贷配给》一文),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水平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即贷款风险两个方面,但银行索取的利率会通过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渠道影响贷款的风险。当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得银行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结果,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由是产生。

银行宁愿牺牲部分利率以换取贷款的安全使得银行在放贷决策中极为重视借款人的信息透明性。而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人员少,组织机构简单,账目管理等财务制度往往有欠规范,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对外提供可信的合格财务信息和经营记录;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这就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中小企业由于产权封闭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比大企业更加担心其商业机密被泄露,因此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也更为谨慎。这就决定了外部借款人在收集中小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时会遭遇到更大的困难,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将承担更高的交易风险。

为了解决银行贷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常常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物。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虽然难以从对企业的信用审查和财务分析中直接获得贷款决策所需的信息,但可以从企业所提供的抵押物中获得企业未来偿还能力的保证。而且,抵押物的提供也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对出借人而人,对特定抵押品进行价值判断的成本也比对企业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判断的成本要低,因此抵押贷款能够减少出借人提供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成本。于是,抵押就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附加条件。但是,抵押贷款不仅手段繁琐,交易成本高,而且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贷款规模比大型企业要小得多,因此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就较大型企业要高得

多,另外,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抵押物品质不高,因而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过程中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由上所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源于由中小企业信息不够透明带来的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则出于中小企业担保能力不足。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对症下药,一方面尽量规范中小企业的运营,增强其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则应该如同《麦克米伦报告》所建议的,由政府采取特别措施,即由政府提供政策性融资来加以解决。

二、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体系构成

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肇始于1948年依美国《援华法》要求而设立的“美援会”即美援运用委员会。当时,美援会在其正式职能即选定援助项目,采购和分配美援物资,监督援助项目的执行等之外,也设立了专司民营经济和私人经济的贷款项目,成为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之肇始。1954年之后,“美援会”开始兴办美援小型工业贷款,并设立多种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如民营工业营运资金贷款、民营工厂提高生产力示范贷款、小型民营工业灾害病状况后复旧贷款、中小企业辅导专案贷款等,为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奠定了基础。 [1]

1965年6月,美国对台湾地区的经济援助计划终止。但此时台湾地区已具备自力持续生长的能力,台湾地区开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建自己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已形成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其框架性设计可由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3年修正)管窥一斑。主要内容有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第9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第13条);规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比例,并设置中小企业辅导中心(第14条);宽筹中小企业专案贷款资金(第15条);设置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互助保证基金(第23条);减免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呆帐的责任(第19条);设立中小企业开发公司对中小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第32条),等等。下面分述之。

(一)银行。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在银行方面的落实主要体现在:

1、中央银行。(1)为银行承做中小企业专案贷款办理资金之转融通,并逐步扩大转融通之适用范围、适度延展办理转融通之期限、放宽一般营运周转金贷款申请转融通之条件。(2)为鼓励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中央银行将视金融情势及配合中小企业融资之实际需要,适时增拨邮政储金转存指定之银行,并搭配银行之自有资金,办理对中小企业之贷款。(台湾地区“财政部”1990年《当前加强中小企业融资之具体作法》)

2、一般商业银行。就一般商业银行,根据台湾地区“财政

部”1990年《当前加强中小企业融资之具体作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优惠措施主要有:(1)对中小企业贷款已到期而无力偿还者优先考虑予以展期;(2)加强协助中小企业透过商业本票保证,在货币市场取得资金;(3)开办中期周转融资业务,善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期周转融资信用保证”;(4)对边际放款案件宜主动商请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予以专案辅导诊断,并配合专案辅导计画提供融资;(5)配合中小企业之营业需要,积极办理各项保证与承兑业务;(6)对有发展潜力而发生财务困难或营业额下降之中小企业,宜先洽请经济部中小企业处或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及相关机构评估分析,会商协助解决其融资问题;(7)对所属营业单位配合办理中小企业融资绩优者给予奖励。考核办法有《加强推动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融资业绩考核要点》(1993年9月)。

3、中小企业专业银行。1975年台湾地区银行法修正案 [2] 实施后,公营的台湾省合会储蓄公司和7个地区的民营合会储蓄公司先后改组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于1976年7月正式运营。 [3] 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台财融字第760125628号函》(要旨:中小企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放款及消费者贷款之规定)对台湾地区《银行法》第96条第2项的解释,“故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之规定,仍不宜取消或放宽。”是以,中小企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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