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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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静商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9月27日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届区委九次全会精神,更好融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具有奉贤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技创新,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专项”分层分类政策体系,系统推进“五个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高质量发展澎湃动力,做强做大做优“4+N”产业集群,谱写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奉贤篇章。

二、聚焦强链补链,加速产业集群化发展(一)巩固壮大产业链条。

聚焦美丽大健康、绿色新能源、通用新材料、数智新装备等主导产业,瞄准千亿级产业集群,大力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特别是链主型、总部型、创新型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着力推动企业回归注册地经营。

鼓励链式招商,支持链主企业、园区运营主体等发挥聚合效应,引荐优质项目落地,推动主导产业集聚和特色园区打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静府发[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静府发[2000]2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科委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参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我区的区情实际出发,通过评审本区科技进步奖活动,鼓励和激发我区企业(团体)和个人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科学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应用,提高科技水平,推动我区“科教兴区”战略广泛深入地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为建设“双高区”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奖励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播放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专著、编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理论普及读物、图集、年鉴、论文、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

第四条自然科学技术奖励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成果:(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1、新技术、新工艺: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国内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经一年以上的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上海市静安区2025届高三政治上学期一模考试12月试题含解析

上海市静安区2025届高三政治上学期一模考试12月试题含解析

上海市静安区2025届高三政治上学期一模考试(12月)试题(含解析)1.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 ______ 问题处于核心地位。

()A. 经济利益B. 社会管理C. 国家政权【答案】C【考点】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与国家性质【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和国家性质;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1 、国家和国家性质:( 1 )国家的含义:从国家的本质看,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从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来看,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不行缺少的基本条件。

( 2 )国家性质:国家的性质即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

统治阶级的性质确定国家的性质。

因此推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记是看国家政权驾驭在什么阶级手中,实行的是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

划分国家历史类型的依据是国家性质2 、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人口、领土、政权、主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主权,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国家政权。

【解答】AB 不符合题意,在政治生活中,经济利益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均不处于核心地位,处于重要地位。

C 符合题意,国家政权是指驾驭国家主权的政治组织及其所驾驭的政治权力,以维护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

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国家政权问题处于核心地位。

2. “要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这一要求表明,当前,摆在国防和军队各项改革建设首位的。

()A. 科技强军建设B. 思想政治建设C. 作战实力建设【答案】B【考点】加强国防和人民军队建设【解析】本题考查:加强国防和人民军队建设坚持党对军队确定领导绝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必需落实在行动上。

将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国防和军队各项改革建设的首位,着力打牢部队听党指挥的思想根基,增进信党爱党的思想情感,锤炼忠诚于党的政治品行。

确保部队确定忠诚、确定纯净、确定牢靠,始终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宏大复兴供应平安保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0月08日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品牌是自主创新的结晶,是质量和信誉的载体,加强品牌建设,是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重要举措。

为着力推进静安区各类品牌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93号)的精神,按照静安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出发点,以推进国际静安建设、打造国际商务港、构建国际消费城市核心承载区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体系为重点,大力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品牌发展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创造的创新环境、自主品牌运营的市场环境和自主品牌保护的法治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品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品牌能力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支持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品牌的市场化运行,推动实现以品牌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沪府办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壮大主体,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一)强化科技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引入高端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现代化产业体系措施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二)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集聚区。

深化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区结合张江高新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用地、保障性租赁用房、人才落户等专项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高能级专业服务企业在沪落地集聚发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0•【字号】静府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静府发〔2017〕2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静安区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已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20日静安区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一、背景情况“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的决定性时期,也是静安区服务上海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的关键时期。

编制“十三五”规划是指导静安区近期发展建设的重要抓手,而城区功能和土地利用规划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二、规划主要内容(一)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静安区城区功能发展将围绕“最具引领性的全球城市核心城区”的总目标,着力打造活力城区、和谐城区、美丽城区、国际城区、幸福城区,引领建设中央活力引领区、创新服务引擎区、品质宜居新城区。

树立上海市中央活力区新标杆,建设上海市高能级创新创意引擎,打造高品质、现代宜居的核心城区。

城区土地利用将以存量盘活、高效利用为原则,立足三规合一、规划先行、确保重点,优先保障“一轴三带”重点发展区域的土地需求,为产业能级提升提供空间发展保障;同时兼顾民生公益,重点突破城区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短板。

充分利用土地存量盘活新政策,力争打造上海市城区城市更新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核心指标延续并放大原两区已有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功能优势和人文优势,通过落实重点项目,形成静安“十三五”城区功能发展和土地利用核心体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静府督复〔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钟茂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张园东区规划并加快建设改造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张园位于上海中心城区静安区南京西路风貌区,东为石门一路、南为威海路、西为茂名路、北为吴江路。

历史上的张园是晚清民初上海政治活动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曾被誉为“海上第一名园”。

张园现存42栋历史风貌建筑,拥有多种不同风格的石库门建筑,为上海现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中后期石库门建筑群。

张园作为全市首个成片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项目,静安区在对其优秀历史建筑“修旧如故”的同时,注重活化利用,以国际化视野探索打造张园“文商旅”融合的商业商务高地。

通过精细化更新改造,张园西区已于2022年11月27日对外亮相,开业后的张园在原味传承海派历史特色风貌的基础上,引入了国际潮流品牌和世界知名商业,展现出“中西合璧、重生焕新”的全新面貌,吸引了众多市民游客前往观光打卡。

张园东区的规划建设将包含商业办公和精品酒店,由享有国际极高声誉的隈研吾团队(KKAA)设计的张园美术馆、由华建上海院唐玉恩团队设计的潮流文化中心、由英国大卫·奇普菲尔德设计团队(DCA)设计的演艺中心等新建筑。

同时,东区地下空间涵盖商业、停车及轨交换乘,与周边商业载体实现互联互通。

上述区域预计将于2026年年底实现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届时张园整体将以全新姿态成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和彰显上海城市软实力的重要窗口。

二、关于对代表所提对策建议的答复时任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2019年至2020年短短两年期间,曾三次至张园现场调研工作推进情况,要求坚持“保护为先,文化为魂,以人为本”,全力打造历史风貌保护和城市有机更新的标杆;努力把张园打造成为上海中西合璧建筑文化的地标、都市文明的重要传承地,让曾经的“海上第一名园”焕发出新的活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静府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静府发〔2017〕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静安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十三五”规划》已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31日静安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十三五”规划城市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市政交通是城市安全运行的基础保障。

不断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加强市政交通保障能力是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十三五”期间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也是“撤二建一”后的起始五年。

静安区要努力成为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工作必须围绕“一轴三带”发展战略,对标国际先进城区,着力提升管理能力和建设水平,为“国际静安、圆梦福地”作出贡献。

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要求,为明确目标任务、持续提升管理能力、稳妥推进项目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未来五年的发展环境(一)发展回顾与基础“十二五”期间,原闸北、静安两区城市建设和市政交通都取得长足发展。

原闸北区牢牢把握“南高中繁北产业”战略格局,有效实现了“大建设、大发展、大变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目标;原静安区始终坚持管建并举,城区建设日臻完善,“国际商务港”初现雏形。

旧区改造坚持先行先试、克难奋进。

“十二五”伊始,征收条例出台,旧改政策由居民拆迁变为房屋征收,广大居民群众成为实施旧改的决定者和推动者。

原两区都在探索学习中克难奋进,圆满完成了市政府交办的旧改任务,兑现了对居民的承诺。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静安区教育科研流动站第二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静安区教育科研流动站第二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静安区教育科研流动站第二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静教〔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静安区教育科研流动站第二轮试点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教委《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科[2014]36号)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进静安区教育学术氛围的建设,推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践转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师个性化的专业发展需求,促进区域内校际间的深度交流,形成有效的学习和研究共同体;为了促使已有成果在多情境的实践推广中进一步深化发展,静安区教育局决定探索试行教育科研流动站制度。

在2019-2023年开展首轮试点基础上,现启动科研流动站第二轮试点工作,第二轮试点单位为:市西中学、闸北八中、静安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风华初级中学、一师附小、和田路小学、静安区安庆幼儿园、静安区南西幼儿园。

同时在静安区教育学院设立区科研流动中心,探索促进学校科研骨干的方法素养提升,推进区域教育科研人才的培养,并协助开展科研流动站的有关管理工作。

试点单位根据《静安区教育科研流动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流动站实施运作的规划方案,做好学员招收、成果推广、成果培育等试点运作的有关工作,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其他单位做好流动站制度的宣传推介,积极推荐学员参加学习,支持学员开展有关工作,共同促进教育科研流动站的试点运作和功能发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沪府办规〔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2日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是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战场和上海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主阵地。

为进一步推动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创新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新区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科技事业发展“四个面向”,围绕科技创新工作“四个第一”,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以特色化发展为核心,以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为支撑,全力推动张江高新区从全国创新中心加速迈向全球创新高地,为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动力引擎。

(二)基本原则1.改革创新。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化张江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创新服务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统筹联动。

坚持全市“一盘棋”,强化市、区联动,完善张江高新区所属园区联动,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园区的协调机制,加快集聚资源、政策、项目、资金,为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合力。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发〔2017〕22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经研究制定《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现予印发。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授权专利(一)申报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注册标准专利、中国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3.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适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3.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4.有效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5.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文(适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资助个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静发改委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构建更具创新力和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来源与规模由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原则引导资金使用要与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支持重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发展中重点产业和重大平台的项目建设,以创新型、国际化、高端化为导向,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支持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数据智能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命健康产业六大重点产业中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项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静安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根据《2019年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要求,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为契机,深化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能级,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2019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一网通办”为重要标志的政府“放管服”改革,全区自建系统事项已100%实现“全网通办”,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已100%实现“网上预约、窗口先办”。

深化“双减半”改革,整体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减少72%。

实施“零跑动”改革,利用电子证照、统一物流和统一支付等手段,全区“一网通办”行政审批事项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其中,零跑动事项占比72%。

设置线下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实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与发票、数字证书、公章等“一窗发放”。

着力打造“一件事”一窗办、一次办,开展“设立经营性、公益性养老机构‘一件事’”试点和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两个认定”纳入一窗办理试点。

推进落实“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任务,共计140项许可全部实现“先照后证”。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的整体情况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的整体情况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整体情况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同时也是一座创新活力迸发的城市。

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以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下面我将就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1. 政策依据在深入了解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政策的依据和背景。

《上海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是上海市的主要政策依据,该条例于2013年颁布实施,为支持和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海市还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出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2. 资金支持资金是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等多种渠道,向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上海市还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3. 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支持,而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是上海市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实施人才引进计划、设立科技人才工作站、开展科技人才培训等举措,上海市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科技人才,为科技创新提供了人才支持。

4.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产出,也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上海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保护创新成果。

5. 产学研结合上海市支持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评台、设立科技创新合作基金等举措,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总结回顾通过对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整体情况的评估,可以看出上海市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

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丰富的资金投入、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结合等多方面的政策举措共同构成了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的整体框架。

这些政策措施为上海市的科技创新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个人观点作为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上海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出了强大的决心和行动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加快吸引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加快吸引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加快吸引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加快吸引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科委《静安区加快吸引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8日静安区加快吸引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吸引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强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耦合,着力构建国际一流新赛道产业集群,打造高水平的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先导区和应用融合示范区,结合《静安区科技创新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吸引和集聚高水平创新型企业聚焦产业链、创新链和价值链,面向重点产业和新赛道领域,精准引入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充分释放“招一个、引一串、带一片、强一集群”的乘数效应,夯实静安产业创新发展基础。

1.支持行业龙头创新型企业落地。

引导一批行业国际影响力强、创新实力强、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的龙头创新型企业在静安落地,加大对企业研发攻关、人才引进、生活配套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力度,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级。

2.支持细分领域领军企业集聚。

聚焦本区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和新赛道领域,引入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引领产业发展、市场占有率高的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包括各细分领域的“链主企业”、“隐形冠军”、“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依托项目、人才、载体一体化,推动企业在静安发展壮大。

上海市2024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上海市2024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上海市2024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近年来,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上海市政府制定了2024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一、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海市将继续秉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通过加强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的原始创新能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更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服务。

加大对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国家级、上海市级的创新平台;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和合作创新,打造创新生态圈。

三、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上海市将加大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人才支撑能力。

通过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创新的人才供给能力。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提供更多的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

五、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升级和优化;加强科技创新与城市建设的结合,提升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加强与国际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交流,引进和吸纳国际前沿科技资源;加强与国际科技企业的合作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国际化转化;加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合作交流,提高上海市的国际科技创新影响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静府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静府办发[2009]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即将进入的“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是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攻坚时期,也是静安区主动对接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国际静安建设的重要时期。

编制好“十二五”规划,对静安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家发改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将本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置身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静安建设,立足于静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发展转型,突出战略性、科学性、操作性,在回顾总结本区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和发展要求,提出“十二五”期间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指标、发展重点和重要举措,并对到2020年的发展进行展望。

二、具体要求(一)回顾总结发展现状回顾总结全区及各部门、各街道“十一五”以来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方式,对“十一五”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的执行情况作出总体判断。

定量的指标作预测评估,定性的目标任务作重点评价。

(二)分析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分析“十二五”时期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所面临的新的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发展要求;面对未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制约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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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配套政策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与能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专利授权(一)申报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获得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申请资助的期限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3.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适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3.专利授权证书第一页复印件、有效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4.港澳台地区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5.国外专利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文(适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

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资助个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1套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社会征信与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示七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0元;每件发明专利如有专利代理费,则在授权后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专利代理费资助,资助金额按照票据实际金额支付结算,但每件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年费资助,每件授权发明专利每年年费资助按照票据实际金额支付结算,但每件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共两年(第二年、第三年)。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授权专利资助人民币5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如有专利代理费,则在授权后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专利代理费资助,资助金额按照票据实际金额支付结算,但每件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人民币400元。

4.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含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6.以上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二、奖励优秀发明专利(一)申报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当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1.中国专利金奖。

2.中国专利银奖。

3.中国专利优秀奖。

4.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运用、保护。

5.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发明专利(一、二、三等奖)。

6.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获得上述奖励证书(文件)复印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1套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社会征信与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示七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以及发明专利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发明专利二、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

4.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奖励人民币1万元。

5.本项奖励政策对于每件发明专利的奖励均为一次性,按照就高原则,不可重复奖励。

(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三、培育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一)申报条件1.属于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信用以及纳税信用均为良好;2.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3.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4.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5.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6.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培育奖励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各类专利证书复印件;4.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5.单位近三年的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单位近三年申请或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不少于30件的清单;7.单位实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8.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的证明和情况说明;9.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1套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社会征信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排序决定当年度的知识产权种子单位;3.评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示七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对被列为静安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四、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一)申报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并且当年度获得下列称号之一: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

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获得上述称号的文件(证书)复印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1套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示七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标准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励人民币40万元。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奖励人民币60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五、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一)申报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GB/T 29490-2013)并获得证书。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报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服务合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1套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示七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经专家认定后,按实际费用的50% 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六、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一)申报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接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或静安区政府关于行业或企业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项目资助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静安区政府发布的知识产权评议项目通知、企业申报书及其他项目承接证明;4.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项目合同,以及相关发票复印件;5.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1套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社会征信和专家评审;3.评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公示七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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