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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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研究
效力 的争议也就此展 开。 能抽 逃 出资, 股 东收 回投 资的唯一方 式就是转 让 虑 , 赋予有 限责任公 司更 多的 自治管理权 限 , 对于 股 权, 所 以股权转 让是股 东固有 的不可剥夺 的权 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的认定 国内外学者有着 比较 利, 章程作 为私法 人 的 自治规 范是不 能剥夺股 东 深入 的研究形成 了许多学说 , 目前学界对公司章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
关键词 : 公 司章程 ; 股权转让 ; 限制效力 中图分类号 : D9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O 9 5 — 0 4 3 8 ( 2 0 1 4 ) O 3 — 0 0 2 4 — 0 4
比如有 的章程规定 , 股东转让股权 时需得 到 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退 出公 司时 ,可 以将 自 规定 , 己所持有 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收 回 自己先前投入 其他股东全部 同意等等 。其结果 是出现章程对 股 章 公司的资本 , 该行为也被称作股权转让 。 传统公 司 权转 让 限制 的规定与公 司法 的规定 不一致 时 , 法理论认 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基 于股东之 程 规定 的效力难 以确定的问题 。 间的人身信赖关 系 , 以维持公 司经营 的稳定性 , 因 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 司章 程对股权转 此公司具有较强 的人合性特点。股东选择退 出公 司又不能将 自己股份 随意抽 回 ,将 自己股权转让 让 限制性规定 的争议 给股东 以外 的其他人 时 ,势必会打破这种人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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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 没有形成统 一的观点和认识 。章程 的规定与
正确认识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股 东股权的
公 司法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时 ,章程 的效力并不 明 权利属性 以及对公 司法关 于股权转让 限制性规定 确 ,在法律实务 中二者之 间发生矛盾 的现象也并 的规范效力 的合理界定 ,对 于分析章程所做 的限 不鲜见。《 公 司法》 第7 2条第 四款规 定“ 公 司章程 制性规定 的效力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 股权转 让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从性质上看 ( 一) 关 于公 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该 条规定 改变了以往我 国公 司法理论 中对股权转 认 清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 该对公 司 让 的相关 规定为强制性规 范的认识 ,使得股权转 章程有个 明确的认识 ,对 于公 司章程 的内涵的界 让 限制性规定成为补充性或者任意 f 生 规范 。 但是 , 定, 学界也是有诸 多观点 。有的学者则认为 “ 公 司 我国学术 界对 于如何界定股权转让 限制 的效力并 章程是指对公 司的组织 、 运营 、 解散 、 公司名称 、 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对的权利, 公司的计划决议几乎都由其控制 , 小股东面 问的高度信赖关系不一定存在 ,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所以公司法对对外转让进行了较多的规范和制约。 临大股东专横跋扈的行为时, 常无有效的制止措施。 而公 运营, 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消极作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向股尔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
更助长了大股东的气焰。小股东只能承受这种欺压 ,或 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 视为同意转 是“ 转股走人” 不能实现其最初合作经营公司、 , 获得预 该转让的H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
收稿 日 :2 0 .22 期 051-9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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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 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 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转让;退股权
[ 中图分类号]11 [ F 2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38 20 )0 -03 -0 1 5 90(0 6 l 07 5 0
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 ,因此公司法对此无限制,

股东困境及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 、价格 、 时间等事项
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对外转让是指将股 ( )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实践困境
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使得控股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绝
权转让给非股东方 , 这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 , 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原股东欣然接受新股东的加入,股东
状态。但是有时因为种种原因转让不能,或是转让将使 其遭受严重的损失 , 此时该怎么办,难道大股东过错带 来的后果却只能 由小股东承受吗?如果这样只能破坏投 资者的积极性 ,不利于公司的正常及良好的运营。仅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修 改 相对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整 体 要 求 而 言 。仅 仅
是 制度 完 善 的开 始 , 于 具 体 的 实 践 问 题 , 公 司法 在 股 权 转 对 新
因 为法 人 享 有独 立 财 产 权 . 妻对 于公 司享 有 的 只是 股 权 , 夫 不
能 混 淆 公 司财 产 与 家庭 财 产 。若 夫妻 双 方 以 家庭 财 产 入股 , 而 基 于 信 赖 关 系 成 为股 东 名 册 上 的 股 东 只 为 某 一 方 、又 不 能通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 问题探讨
周 美 华
摘要 : 公 司 法》 立 法 和 实 际操 作 方 面存 在 一 些 问题 和 漏 洞 , 多条 文 仍缺 乏 实践 的可 操 作性 ,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诸 新《 在 很 给
多不便 :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股权 转 让 为切 入 点 , 讨 现行 法 律 体 系下对 公 司 股权 转 让 纠纷 的 理 论与 实务 问题 。 探 关键 词 : 有限 责任 公 司 : 权 转 让 ; 股 法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2 . 1 1 D9 22 . 9 9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 年 0 0 第1期 9
Ju a o hnq g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0 20 or l fC ogi n e i f i c n eho g(oi e e d o ) n n v sy S e o ac n t i o 1 0 9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让 是理 论 界 研 究 的热 点 问 题 .究 其
原 因 , 由于 我 国 旧公 司 法 就 这 一 问 题 的 规 定 比较 简单 . 够 是 不 明确 和 具体 ,缺 乏 操 作 性 ,在 司法 实 践 中常 常 引发 争 议 和 纠 纷 。 新 公 司法 创 造 性地 以 专 章 的形 式 规 定 了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 原 有 立 法 基 础 上 . 善 了股 权 转 让 程者 建 议 , 保 留相 关 司 法解 释 内容 的基 础 上 , 笔 在 增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讨任万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讨任万祥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长久稳定。

这就要求公司股权转让依法进行,不但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

文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股权转让定价方法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和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目前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方法和原则,进而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定价方法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涵义、特点及其分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涵义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这种商业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它不仅可以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提供可行的途径,而且能够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可以说,股权转让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对股权转让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具有规模相对较小、员工较少、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不能收回,因此,要想退出公司,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成了仅有的选择。

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其人合性,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又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1.相对一般商品买卖,股权转让标的的性质相对复杂。

因为拥有股权而具有的权力内容相对复杂,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公司股东所具有的股权的基本内容是财产权利,但是又与债权和所有权有很大的区别,此外还包括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一些非财产权内容。

2.法律对股权转让的形式、主体及相关条件具有较多的限制。

第一,考虑到股权转让的标的具有复杂的性质,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其主体、形式和内容制定了较多的限制;第二,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债权债务法律的管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还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一、引言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其概念、特点、转让方式及影响因素,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股权转让制度概述1.概念: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状况。

2.特点:股权转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平等性。

自愿性是指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股权转让;有偿性是指股权转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平等性是指所有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强制转让等。

其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转让协议;竞价转让适用于多个受让方竞争同一股权的情况;强制转让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违约、破产等,由法律或相关机构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三、影响股权转让的因素1.公司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意愿和价格预期。

2.市场环境:如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政策法规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股权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

3.交易条件:如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易税费等。

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分配和交易成本。

四、实际案例分析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股东A计划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股东B。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1.转让价格:根据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每股价格为X元,总转让价格为Y元。

2.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支付50%的款项,余款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支付。

3.交易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4.股权变更手续:在完成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后,双方共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研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研究
经 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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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有 限责任公 司瑕疵股权 的转让 问题研究
北 华航 天 工 业 学 院 经 济 管理 系 胡 微
[ 要】 司股 东的股权转让是 市场经济 中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形式。 0 5年新修改 的公 司法对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转 摘 公 20
让 做 出 了相 应 的规 定 . 定 了一 些 操 作 性 较 强的 条 款 和 规 则 , 是 在 实践 中 涉及 有 限 责-- 司 股 东a a 转 让 的 纠 纷 案件 还 是 制 但 I&  ̄ t* *' i
比较 多的 。 本 文 主要 针 对 实践 中有 限责 任 公 司瑕 疵 的 股 权 的 类 型 进 行 了分 析 , 对瑕 疵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可能 产 生 的 问 题及 解 决 并
思路 表 明 了个人 的观 点 。
[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
随 着 我 国 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经 济 领 域 的交 易 形 在 式 和交 易 手 段 越来 越 趋 于 多 元 化 和 复 杂化 。 股权 转 让 作 为 其 中
( ) 一 空股 股 权 的转 让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让 的概 述
在 市 场经 济 环 境 下 . 过 公 司 股 权 受 让 进 行 投 资 的 方 式 被 通
空股 股 权 是 指 股 东 未 缴 纳 出 资 的股 权 。 国 现行 公 司法 实 我
普 遍 应 用 ,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多 种 多 样 的 方 式 获 得 股 权 , 是 在 投 但 股 权 转让 和交 易 中必 须 要遵 守 一 些 规 范 性 的规 定 。“ 权 的 资 股 本 性 决定 了股 权 的 非 身 份性 和可 转 让 性 。 让 股 权 如 果 能 比继 转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刍议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刍议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刍议[摘要]在现行《公司法》中“股权”和“股份”是分别对应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特定概念。

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称为“出资”,现行《公司法》以“股权”取代“出资”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也是立法技术的进步。

[关键词]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方式,如果股权不能转让而导致股东“来得去不得”势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安全性的信心。

当然,股权转让自由并不意味着拟出让股权股东(下称拟出让股东)出让股权意愿的自动实现,由应然变实然还需要有愿意以一定条件购买股权的拟受让人的出现。

只要能够找到合意的拟受让人,不论该拟受让人是其他股东还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下称第三人),拟出让股东就一定能够实现股权转让,这才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应有之意。

(二)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内转让)、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外转让)。

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公司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规定,在我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

而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则占据了《公司法》第72条的主要篇幅。

因此,如果我们从现行立法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就不难发现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二、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一)人民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导致的股权转让现以往人民法院对股权常用的强制执行方法有三种:一是强制抽回被执行主体在公司中的股本。

即按照公司的净资产计算出被执行股东的股权价值,强制扣划公司的相应现金或资产。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不同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两重性,股东权益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因此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如何通过灵活的股权转让机制、合理的交易方式和限制条件,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确切的合同效力等来平衡股东独立人格与公司整体持续发展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立法意旨。

而股权转让的自由和限制的概括性,在实践和运作过程中多产生纠纷和争议,文章着重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效力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效力;法律关系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概念股权又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和管理参与权。

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既是请求权也是支配权。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伴随股份的一切权利也随之转移。

股权的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对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对外转让是指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为了确保股东权利及公司的正常运转,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尚江鑫摘要: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如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等,如何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了关键。

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极大风险性,与此同时,在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又相对不完善,致使案件纠纷频繁发生。

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股权转让一、案例分析2010年5月某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峰、朱某明、杨某禄、王某良、朱某靖,其中公司董事长为朱某明,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峰出资30万元,朱某明为代持股人,其中自己出资金额为20万元,另外10万元由朱某明代为垫付,王、朱双方签有《股权代持协议》,2014年4月王某峰提出退股。

基于公司当时规定,退出补偿机制为按照1:1.5补偿,退还30万元于王某峰。

2016年王某峰要求朱某明将其10万元所占出资份额转让于朱某靖,此时,朱某明认为,在2014年王某峰退股、补偿之后,朱某明为王某峰代垫出资10万元,且代其持股的事实已不存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峰提供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及与其他股东间的录音资料等,但经查明,其提供了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上,并没有股东签字、盖章,且决议内容和公司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存在差异,同时,录音资料显示,朱某明表述意义不明确、不清晰,存在前后说法不一致等情况。

此外,针对双方代持股权事宜,其他股东,王某良、朱某靖并不知情。

王某峰为本案原告方,则该有限公司与朱某明为被告方,原告王某峰要求对其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并要求公司及朱某明为股权转让提供帮助。

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法院最终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将原告诉讼请求驳回。

二、案件分析与思考案件中,双方股权代持协议为口头协议,实际出资人为王某峰,2010年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峰出资时的身份为原始股东。

案件的焦点在于“10万元出资份额到底归属于哪一方?”,按照法院查明情况分析,原告王某峰所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录音,还是其他纸质文件,都表述不清楚,同时,其他股东针对双方口头股权代持的相关事宜也不甚了解。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联合、风险共担的特点,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而股权转让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其合法性与效力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的效力,分析其对公司内部治理及外部市场的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资合公司,其股权转让原则上应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然而,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公司章程往往会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通常包括对转让条件、程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内部治理应当尊重股东的共同意愿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通用的条款和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四、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一)章程条款的效力性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规则等重大事项。

因此,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二)对内效力的分析对于公司内部而言,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具有约束力。

这些条款可以规范股东的行为,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人合性。

当股东违反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时,其他股东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回购股权、解除合同等。

(三)对外效力的分析对于公司外部而言,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可以作为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约定,规范外部投资者的行为。

然而,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如果其不知悉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而进行了股权交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V 1 5 No2 o . . 2 Ap .01 r2 0
我 国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权 对 外 转 让 制度 研
马 驰 骋
( 东南大学 法学 院 , 南京 2 18 ) 1 19
摘 要 :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 司与资合公 司之优点于一炉 , 集有限责任 和灵活管理结构 于一 身。但在 现有法
出资 比例的分配决议公 司重大事 项时 ,表决权按股东
经形成 了较为完备的包括股权对 内、 对外转让 , 特殊主 体 的股权转 让 , 股权转 让 中的特殊 情况( 继承 、 如 回购)
处理等在 内的制度体系 由此可推知 , 大多数 国家 。 在
收 稿 日期 :0 9 1— 6 2 0 — 2 1
诚如上论 ,资合兼人合 ” “ 为有限责任公 司之显著标
签, 笔者认 为, 相应理论基础之讨论亦应从此角度展开。
可 以这样说 , 限责 任公司本质上是 资本企业 , 有 资 本是股份 出资 的最本质 内核1 有 限责任公 司的资合性 7 / 。
使其股权具有 自由转让之 天然 品质。 而有限 责任公 司的人 合性体 现在有 限责任公 司股
第 2 第 2期 5卷
四川 理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nlo ih a i r t o cec ora fSc u nUnv sy fS i e& E gneig (oilS i csE io) e i n nier n S c ce e dt n a n i
律 体 系下 , 限 责 任公 司股 东在 公 司存 续 期 间 不 能抽 回投 资 , 有 于是 转 让 股 权 也 就 成 了有 限 责任 公 司股 东退 出公 司 的
唯 一 选 择 , 是 为 了维 护 其人 合 性 , 股权 转让 又必 须做 出适 当的 限制 性 规 定 。 以规 则分 析 为核 心 内容 , 过 对股 权 但 对 通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普及和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经营者获取资金、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

但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制度、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法、公司章程等多个法律领域,如果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可能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遭遇诸多风险,因此谨慎对待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一、法律风险概述1、侵权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尽全、核实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扰乱股权交易流程。

例如,因为未经股东同意擅自卖出其股份,或未经合法程序授权擅自代理处置公司股权,或者干扰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或行使股东会议中不存在或未合法授权的权利等违法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公司解散等后果。

2、未经授权代理问题未经授权代理处置股权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必须引起注意。

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未经代理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私自代理,将会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诈骗问题股权转让是一个高风险的交易。

诈骗和欺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容易发生。

如果股东发现与之交易的买家虚假陈述或隐藏了重要信息,或虚构交易,或以其他欺诈方式进行交易,那么对于股东而言,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4、公司债务问题如果股东代表公司成为股权交易的一方,当企业债务问题暴露出来时,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投资者等对公司信誉产生怀疑,影响企业形象。

此外,未经批准的贷款,未登记的债权,以及在公司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等等,都属于公司债务问题,并且很容易引起公司债务危机。

1、加强事前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双方要互相明确经营情况、公司资产、产权保护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对股东的身份、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必须进行核实,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隐患。

2、加强合同及协议约束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依法约束股权交易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股东权益的转移、过户、融资等事项,以提高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东退 出公 司 , 不一定是对设立公 司时 自己承诺 的一种违反 。 面对控 股股东的危害 ,小股东无义务对 自己的承诺 承担 全 部 的后果和责任 。所以在严格 限制 的同时 , 应给小股东留好
为 了将股份公 司的资金 聚集功能和人合公 司的人员凝 聚功
能结合起来 , 创设一种既具有强大筹资功 能 , 又能最大 限度 发挥投 资人参 与公司经营积极 性的公司制度 。有 限责任公 司的人合性具体体现在 以下方面: ) ( 股东相对稳定 , 司规 1 公 模 较小 , 具有较强的封闭性 ; ) ( 股东之 间关系更多靠 内部契 2 约进行约束 ,组织机构 的设置往往 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 否 设立及 如何设立 ; ) ( 股东们往往积极参 加公 司经 营管理 ; 3 f 股东数量和股东的变动往往受到 限制 。因此 , 4 ) 人合是有 限 公 司设立 的前提与基础 。选择 志趣相投 、 目标一致 、 相互信 任 的合作伙伴 , 则是公司人合要求 的具体体现 。 正是基于 也
第3 1卷 第 1 2期
21年 1 00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 oC i n nvrt ScSi or lf he g i sy(o . ) n f U e i e
Vo . .2 1 31 No 1 De .0l c2 0
救济通道 , 这样才 能保 障投资者 的积极性 , 并维护公 司内部
良好 的合作关系 。
3为 公 司 存 续 和 发 展 预 留一 定 的空 间 .
公 司法规定 老股东享 有优先购 买权 ,目的就是为保证 老股东可 以通过优先 购买权 的行使 , 实现对公 司的控 制权 ,
维护其既得利益 。这是权衡保护股东利益的结果 , 当股东 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内外进行转让的行为。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股东权益行为,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还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深入探讨。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且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此外,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和要求也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律框架下拥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1.通知其他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提出书面通知。

2.协商价格和条件: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与受让方协商股份的价格和转让条件。

3.制定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条件等内容。

4.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完成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股权转让的事宜在公司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股权转让的影响股权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 所有权结构变更: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引起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和变革。

- 经营决策影响:新股东的加入或老股东的退出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需要重新调整公司治理结构。

- 财务状况调整:股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公司的资金流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如果股权转让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七、结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B 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

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

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 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 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

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作者:王少良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现象频繁出现。

股权转让作为现代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并购与参与其他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

股权转让中涉及多项法律关系。

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了新的规定,但是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从而给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文章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我国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同时总结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对策引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给予股东以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的三条路。

而公司减资将会受到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的原则的严格控制,所以,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将可能保持公司股份恒定以满足公司的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

但是资本不变原则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动。

而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能宣布公司破产,小股东或者个别股东是很难通过公司破产来达到其变更股份的目的。

但是,股权转让是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手段。

这也是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最有效的一种经济补救机制。

它还能有效地减少股东的利益损失。

因为合理的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东变更,让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达到拓宽公司的筹资与资本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目的。

但是,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中还存在了诸多的漏洞与不足。

因而,我们在股权转让之前、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之后进行协调,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找更好地解决措施。

我们通过对股权转让中的限制,对转让制度与程序设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中的转让方、受让方等各方的利益冲突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股东股权转让,减少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经济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探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探究
第 5卷 第 2 期
2 0 1 4年 2月
黑 龙 江 科 学
HE I L ONGⅡAN G S C I E NC E
Vo1 . 5 No . 2
Fe b r u a r y 201 4
有 限责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问题 探 究
郑 燕 燕
( 黑 龙 江金 马律 师 事 务 所 , 哈尔 滨 1 5 0 0 4 0 ) 摘 要 :股权 转让 在 现 代 企 业 中 成 为 十 分 常 见 且 必 不可 少 的 现 象。 现 在 许 多 中小 型 企 业 采 用 的最 为普 遍 的公 司 模 式 就 是有 限责 任 公司模式 , 人 合 性 与 资 合 性 是 其 最 主 要 的 特点 。 但是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人 合 性和 封 闭 性 的特 点 比股 份 有 限公 司更加 突 出 , 这 意 味着 有 限
出 资, 股 东职 能通 过 转让 股 权 来 放 弃 股 东的 身份 , 在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行 使权 利 转 让 股权 , 会 导 致 公 司 内部 的股 东结 构 的 变化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人 合 性与 封 闭 会致 使公 司 的 股权 转 让 受 到 更 多
由 于 有 限 责任 公 司具 有人 合性 与封 闭性 的 双 重 特征 ,这 样
1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转 让 股 权 在 法 学 界 的 观 点
总 地 来 说 , 我 国 法 学 界 对股 权 性 质 的争 论 主 要 有 以下 四种 观点 , 即股 东所 有权 说、 股权债 权说、 股 权 社 员权 说 、 独 立 权 利
限制。
说 。 在 以 上 几 种 学说 观 点 中 , 以股 权 的性 质 来 看 , 股 权 社 员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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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游冰峰引言在现行《公司法》中“股权”和“股份”是分别对应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特定概念。

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称为“出资”,现行《公司法》以“股权”取代“出资”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也是立法技术的进步。

顾名思义,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不涉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

给股权转让下定义看似不难,却很容易落入循环定义的陷阱,而且给法律名词下定义也不是笔者的特长,好在本文所要面对的多是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专业读者,相信大家对于股权转让的定义应不陌生,笔者就不作赘述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财富源于交易,财产的价值需要通过交易来体现。

可转让性是财产的本质属性,股权作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自然也不例外,法律确认股东处分其财产的正当性,也就是承认股东有转让其股权的自由。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只是要求股东之间在共同盈利问题上是志同道合者,决不意味着股东之间在其他关系中也必须具备共同的情愫,商场、情场不分的情节大约也只会出现在影视剧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

股东们是因“有利可图”而合,也同样会因“互相逐利”或是“无利可图”而散。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方式,如果股权不能转让而导致股东“来得去不得”势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安全性的信心。

当然,股权转让自由并不意味着拟出让股权股东(下称拟出让股东)出让股权意愿的自动实现,由应然变实然还需要有愿意以一定条件购买股权的拟受让人的出现。

只要能够找到合意的拟受让人,不论该拟受让人是其他股东还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下称第三人),拟出让股东就一定能够实现股权转让,这才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应有之意。

“股份的自由转让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一起,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这句话或是相类似的话在国内的公司法著述中出现频率颇高,笔者虽不清楚其原始的出处,但对这话本身深表赞同。

股权转让自由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也是公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理由。

因此,即使是在兼具人合、资合双重属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自由仍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限制仅为例外。

确立这一指导思想非常之重要。

因为法律的难点大都在于取舍,本文下面将讨论的股权对外转让问题主要涉及股权转让自由与股权转让限制二者之间的平衡掌控,对立观点间没有绝对的正误之分,只有利益衡量的不同着眼点之别,往往让人感到左右为难、犹疑不决,这时就需要运用上述指导思想来发挥均衡器的作用。

但也有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进行限制是原则,特定人之间自由转让是例外” ,并称该结论是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中得出的。

对此,我们有必要首先理清对于原则和例外而言,“限制”一词所具有的不同涵义。

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是对原则进行限制,那么限制的内容就是例外;如果是对例外进行限制,那么限制的内容就是例外的例外。

可见,限制本身只能是例外,不可能是原则。

结合本例,如果象上述观点所认为的那样“进行限制是原则,特定人之间自由转让是例外”,法律岂不是应当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除外”才更符合语言逻辑和立法技术的要求,哪有将例外当主流放开而把原则作支流进行限制的道理。

反观世界先进国家的公司立法,无不将股权转让自由作为原则性规定,只是在保障股权对外转让的前提之下,将法定或意定的限制条件作为例外,例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第2款规定,股东在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非股东的人的情形下,须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意大利民法典》第2469条规定,参股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或因死亡而继承,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

笔者外语水平有限,仅就现有译著来看,确未发现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中有所谓“进行限制是原则,特定人之间自由转让是例外”的成例。

恰恰相反,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我国是少数几个采取“法定限制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之一,除日、法两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外,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大多采用“约定限制主义”,是否要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以及具体限制程度均由公司章程来确定,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5款规定,公司合同可以对转让股份附加其他条件,尤其是可以规定转让须经公司批准;《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27条(1)规定,公司章程、工作细则、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可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或转让行为的登记备案作出限制性规定,第6.27条(3)则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作出了目的性限制。

(二)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内转让)、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外转让)。

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公司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规定,在我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

而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则占据了《公司法》第72条的主要篇幅。

因此,如果我们从现行立法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就不难发现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1、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如前所述,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东作为股权这一财产性权利的所有人当然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股东当然有选择是否转让股权的自由以及选择股权转让对象的自由。

相反,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却需要论证,先要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又称闭锁性)特征说起。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完全可以选择不设董事会,而由股东像合伙人那样直接运作企业的管理事务,由于实践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即使名义上设有董事会,其成员也与股东会的成员无异,二者在功能上是重合的。

股东既需共事,共事就需合作,合作就需信任。

因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也类似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中国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讲究“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色彩更为强烈,股东之间通常都是沾亲带故的。

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成为我国目前最为普遍的公司类型与其“人合性”特征也有着紧密地联系,但同样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我国目前发生纠纷最多的公司类型,这与其“人合性”特征同样有着紧密地联系。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与人之间常有的矛盾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都可能会有,笔者称之为“应有尽有”;而在金钱和利益的面前,一些人们日常本不该有的矛盾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也可能会有,笔者称之为“人无我有”。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两方面,一是人为己所信,二是己为人所信,就股东自身而言其所要求的信任关系显然更侧重于前者。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这种信任诉求源于对股东直接参与经营所带来的人际风险的恐惧,反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高,股东之间几乎不存在共同经营中的“人合性”问题,故对股权转让非但不作法定要求,甚至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3条第1款还明文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顺便解释一下,其实现行法律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或称股票交易)也作了不少限制性规定,在绝对数量上要远远多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但其立法目的并非基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而是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众多,如果管理不严将导致严重社会问题,故这部分规定主要集中在反欺诈、强制信息披露等证券监管领域,主要规制对象也在于公司而非一般股东。

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续是密不可分的。

股权对外转让不外乎以下两种结果:一是拟出让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则在拟出让股东丧失股东身份的同时受让人获得股东身份,由此导致公司股东构成发生变更;二是拟出让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则在拟出让股东丧失部分股权的同时受让人获得股东身份,由此导致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加以及持股比例的变化。

显然,股权对外转让将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构成潜在威胁,这也是股权买卖与一般商品买卖的主要区别所在:即一般商品买卖行为具有相对性,不涉及买卖双方以外第三人的利益,而股权对外转让行为则会对非当事方(包括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显著影响。

利益攸关方不能置身于事外,这是权利运行的基本准则,使公司或其他股东得以恰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股权对外转让是权利制衡的必然选择。

各国立法也基本上沿此路径来确定拟出让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以及拟受让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也不例外,其立法出发点有二:一是要保证拟出让股东相对自由地转让其出资。

只要股东决定以出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或降低持股比例,并且有投资者(无论是股东还是第三人)愿意收购其股权的,就肯定可以实现其退出公司或降低持股比例的愿望;二是要尽可能地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而对股权对外转让作出必要限制。

只要公司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收购股权,就肯定可以阻止其不愿意共事的第三人进入公司。

2、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与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关系法律对股权对外转让进行限制确有其必要,但如前所述它只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当事各方,往往对于股权转让法定限制条款的理解不一。

如何在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统领之下,正确运用法定限制性规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股权对外转让的实证分析是我们确定相关法定限制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这就如同用药于人,“是药三分毒”,无论补药还是治疗药均概莫能外,故医生开方讲究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不顾患者体质滥用药物不仅于病无补,反而有损健康。

只有了解了股权对外转让的现状,我们才能对法定限制的合理力度作出理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单从实务角度考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发生还是有规律可循的:(1)股权对外转让更多发生于效益较差的公司。

公司就是用来盈利的工具,人们开办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

号称“史上最成功投资者”的巴菲特的12项投资要点中就有一条“只投资未来收益确定性高的企业”。

当今社会,不缺资金独缺可盈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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