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合同法案例
电商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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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卖家”)系某知名电商平台的注册卖家,主要从事某品牌服装的线上销售。
被告(以下简称“买家”)系该电商平台的一名消费者,于2021年6月15日在卖家店铺购买了一件价值1000元的某品牌连衣裙。
卖家于同日通过快递公司将连衣裙寄出。
买家收到货物后,发现连衣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与卖家协商退货。
双方协商未果,买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买家是否有权要求退货?2. 卖家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3. 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
本案中,买家在收到连衣裙后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卖家应承担退货责任。
关于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退货服务,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卖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用。
至于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商品包装费用等,由卖家与买家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
本案中,买家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要求退货。
2. 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退货服务,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卖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退货责任,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用。
3. 退货费用承担问题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法院判决卖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用,其他费用由卖家与买家协商解决。
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理利益。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纠纷(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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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某电子产品消费者。
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法定代表人:李四,某市居民。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2019年8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前,该平台对该手机进行了大量宣传,称该手机具有高性能、长续航、高像素等特点。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张三发现实际产品与宣传存在较大差距,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性能:实际运行速度与宣传不符,存在卡顿现象;(2)续航:实际续航时间与宣传不符,远低于宣传数据;(3)像素:实际拍照效果与宣传不符,照片模糊不清。
张三遂与该电子商务平台沟通,要求退换货或赔偿。
然而,平台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导致纠纷产生。
2.理由(1)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被告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续航、像素等特点,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宣传标准的商品,构成违约。
(3)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虚假宣传、未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退还货款人民币2000元;2.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3.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商合同法律案例(3篇)
![电商合同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606c9a3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7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消费者”)甲,居住于我国某市,是一位热爱网购的消费者。
2021年6月,甲在被告(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乙的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机。
购买过程中,甲按照平台提示,完成了商品浏览、下单、支付等操作。
收货后,甲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与乙沟通退换货事宜。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甲认为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2. 消费者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退换货请求?3.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审查。
然而,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手机进行了严格的质量审查,因此法院认定乙未尽到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
2. 关于消费者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退换货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在本案中,消费者甲在收到手机后第三天便提出了退换货请求,符合法定期限。
3.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照消费者甲的退换货请求及时处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退还消费者甲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甲货款人民币五千元;2. 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
具体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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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收到商品后,张先生发现手表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时间远低于产品说明书中所标注的数值。
张先生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愿意退换货,但要求张先生提供手表的原始包装和说明书。
张先生认为商家此举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2.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否合理?3. 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本案中,智能手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宜退货商品,因此张先生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2.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为了证明商品在销售前符合安全标准,这一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3. 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商家进行监管,确保商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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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手机。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王某遂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货款等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网络购物合同是有效的。
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已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退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卖家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合同案例分析例子
![电商法合同案例分析例子](https://img.taocdn.com/s3/m/f54d48b7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8.png)
电商法合同案例分析例子
以下是 7 条电商法合同案例分析的例子:
1. 你知道吗,有个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结果顾客要退货的时候却百般刁难。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最后却出尔反尔,这多让人恼火呀!例子就是小李在网上买了双鞋子,发现尺码不合适想退,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这不是坑人嘛!
2. 嘿,还有那种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瑕疵的情况。
这和在考试中作弊有啥区别呀!比如说小王买了部手机,到手后才发现屏幕有划痕,商家之前根本没提,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嘛!
3. 哇塞,有些电商合同里的条款模模糊糊,让人云里雾里的。
这就像走在雾蒙蒙的路上,根本看不清方向啊!就像小张在签订某电商平台的合同,一堆专业术语,搞都搞不懂,后期出了问题都不知道怎么维权。
4. 哎呀呀,有个消费者没仔细看合同就下单了,结果吃了大亏。
这就跟闭着眼走路一样,不摔跤才怪呢!比如小赵买了个电子产品,后来发现合同里有霸王条款,自己根本没注意到,能怪谁呢。
5. 你们想想,有些商家利用合同漏洞来逃避责任,这多可气呀!这就好比玩游戏时有人耍赖皮一样!就像小陈遇到的商家,本该承担的售后服务,却以合同里的一条模糊规定拒绝了,这也太不公平了!
6. 哟呵,有那种在合同里设置高额违约金的商家。
这不是故意挖个大坑让人跳嘛!就像小刘在某电商平台买了个特殊商品,合同里违约金高得吓人,这不是欺负人嘛!
7. 哈哈,还有的合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简直少得可怜。
这好比给了你一把破伞,却指望它能挡住暴风雨!像小林在与某商家的合同中,发现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寥寥无几,这怎么能让人放心购物呢!
我的观点就是电商法合同至关重要,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得认真对待,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呀!。
电商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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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电商法律案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旨在分析电商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一家名为“购物天堂”的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张先生通过平台上的商品描述了解到该手机具有防水功能。
收到手机后,张先生发现手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进水现象,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张先生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商品描述中没有明确说明防水功能为由拒绝退货。
三、争议焦点1.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2. 商品描述中的防水功能是否构成合同条款?3. 如何界定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商品质量?四、案例分析1.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手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进水现象,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属于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因此,商家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2. 商品描述中的防水功能是否构成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标的;(二)数量;(三)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五)履行地点和方式;(六)履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案中,商品描述中的防水功能属于商品的质量描述,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之一。
3. 如何界定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商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美国电子商务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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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合同法案例一、“鼠标一点,合同就成?”——Amazon的误购乌龙案。
话说有个叫汤姆的家伙,有一天晚上在Amazon上逛得晕头转向。
他本来是想给自家的狗狗买个小窝,结果不知怎么的,迷迷糊糊就点到了一个超级昂贵的户外豪华狗屋,价格那是相当不菲。
等他反应过来,订单已经确认,信用卡也收到扣款通知了。
汤姆就想,这肯定不行啊,我又不是真的想买这个。
他就联系Amazon说这是个错误,他不想要这个狗屋。
Amazon呢,却拿出了他们的购买条款,说一旦订单确认,就相当于合同成立,汤姆就得负责。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汤姆点击确认订单这个行为,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是不是就意味着他完全、无异议地接受了合同条款呢?汤姆的律师辩称,Amazon的界面设计有点复杂,容易让人误操作,而且那个确认订单的按钮也没有足够的提示让汤姆清楚知道他即将要签订这么一个昂贵的购买合同。
最后呢,法院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Amazon在购买流程设计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判决汤姆可以取消这个订单,Amazon得退款。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电子商务中,商家不能仅仅依靠用户点击确认就强行认定合同绝对有效,得保证购买流程的清晰、易懂,避免误导消费者。
二、“二手交易的合同之乱”——eBay上的假表风波。
在eBay这个二手交易的大平台上,发生了一件挺闹心的事儿。
有个叫杰克的人在eBay上看到一块劳力士手表,卖家描述得天花乱坠,说是九成新,正品保证,还有各种购买凭证啥的。
杰克一看,心动了,就按照eBay的交易流程拍下了这块表,并且付了款。
等表到手后,杰克拿到专业的钟表店一鉴定,好家伙,这根本就是个假货。
杰克气不打一处来,就找卖家理论,要求退款。
卖家却耍赖说,在eBay上的交易一旦完成,就如同签订了买卖合同,概不退款。
杰克就把卖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这个案子的焦点就在于卖家在eBay上的商品描述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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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消费者,购买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上的某品牌手机。
被告:某电商平台。
2021年5月,原告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在其商品页面宣称该手机具有“超长续航”、“高清摄像头”、“快速充电”等显著性能。
原告甲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的续航能力并未达到宣传的“超长续航”标准,摄像头拍摄效果也未达到“高清”程度,且充电速度远低于“快速充电”的宣传。
原告甲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上对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进行了宣传,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原告甲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与被告的宣传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甲货款人民币XX元;2. 被告赔偿原告甲损失人民币XX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原告甲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警示意义,提醒电商平台在商品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对商品宣传内容进行核实,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电子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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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被告:某电商平台案由:网络购物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20年3月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支付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即屏幕出现黑斑。
李某与卖家沟通,要求退换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李某遂向电商平台投诉,电商平台经调查后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承担退换货责任。
然而,卖家拒绝履行退换货义务,李某遂将卖家和电商平台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2. 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手机,支付了货款,卖家也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2. 关于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卖家在李某购买手机后,明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却未告知李某,导致李某购买了有缺陷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
3.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商家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卖家的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
因此,电商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卖家退还李某购买手机款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退货费用。
2. 被告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李某购买手机款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退货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纠纷案,涉及网络购物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商平台责任等方面。
1.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手机,支付了货款,卖家也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这表明,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只需按照平台规则完成购物流程,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电子交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电子交易相关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eaba65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7c.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李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李某严格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操作,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出现了裂纹,无法正常使用。
李某与卖家沟通无果后,遂将卖家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购物合同的有效性;2. 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责任承担;3. 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网络购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电子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李某与卖家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行为,符合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卖家应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的责任。
3. 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本案中,平台在李某投诉后,未能及时介入处理,未能履行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卖家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手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李某维权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交易相关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本案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强调了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加强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768000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fe.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各类商品。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服务的公司,负责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双方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了一份《物流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1年9月,甲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导致其无法按时向消费者发货。
甲公司经核实,发现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2021年11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承担运输费用及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合同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电子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的定义,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并保证货物安全。
然而,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发货,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还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运输费用及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承担运输费用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涉及电子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合同的效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合同已成为商务活动中常见的形式。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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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女,35岁,某城市居民。
乙,男,30岁,某电商平台卖家。
甲在乙的网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乙协商无果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三、案件分析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甲在乙的网店下单购买手机,乙确认订单并发货,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尽管合同形式为电子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乙作为电商平台卖家,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因此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2. 乙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1)退货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作为卖家有义务为甲提供退货服务。
(2)赔偿损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甲要求乙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3da70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8f.png)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子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2018年5月,张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张某未仔细阅读平台上的电子合同条款,仅关注了价格、型号等基本信息。
购买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家协商退货。
然而,卖家以电子合同中约定“商品一经发出,不予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张某遂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电子合同并退货。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电子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由此可见,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法院对电子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电子合同中关于“商品一经发出,不予退货”的条款,明显免除卖家责任、加重张某责任、排除张某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解除张某与卖家之间的电子合同,并支持张某退货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分析:1.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张某与卖家之间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电子合同条款的效力:电子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848c38e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9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一位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在知名电商平台“XX购物”上购买了一款价格为2000元的智能手机。
购买后,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体验。
甲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服,但客服表示无法直接解决问题,需要甲将手机寄回原产地进行检测。
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遂要求“XX购物”平台承担退货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品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已明显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属于商品质量问题。
2. 经营者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即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3.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XX购物”平台作为电商平台,对甲购买的智能手机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即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XX购物”平台作为电商平台,对甲购买的智能手机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96f64b1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d3.png)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在电商的大世界里,有个小商家阿强,他在网上卖一款号称超级神奇的面霜。
阿珍呢,是个爱美的小姑娘,看到这个面霜的广告,那是心动得不行。
阿珍就下单买了这个面霜,在下单的时候啊,页面上显示这个面霜有各种神奇功效,比如能让皮肤一夜回春,七天祛斑啥的。
这阿珍收到面霜后,满心欢喜地用了一段时间,结果发现啥效果都没有,皮肤该咋样还咋样,甚至还因为这个面霜有点过敏了。
阿珍就气不打一处来,觉得自己被骗了。
她就去找阿强理论,说:“你这面霜根本就不像你说的那么神奇,我要退货退款,还得给我赔偿医药费,因为我过敏了。
”阿强就不乐意了,他说:“我们的产品页面上有一行小字写着,效果因人而异,而且我们也没保证一定能达到那些效果啊。
”这就引发了纠纷。
按照电商法呢,商家在做产品宣传的时候,不能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阿强那些夸张的功效描述,明显是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虽然他说有小字注明,但是那行小字在整个花花绿绿的页面上根本不显眼,这可不行。
阿珍就把阿强告到了相关部门。
在这个过程中,阿珍拿出了自己购买面霜前后的照片对比,还有去医院看过敏的病历啥的。
阿强呢,只能拿出他那个所谓的有小字说明的页面截图。
根据电商法的规定,判定阿强的宣传属于违规宣传,阿珍有权退货退款,而且阿强还得赔偿阿珍一部分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电商商家得老老实实按照规定做宣传,消费者也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一对新人,新郎叫大伟,新娘叫小美。
他们要举办一场盛大的婚礼,所以就在一家很有名气的电商礼服定制店下单定制了两套礼服。
在下单的时候,他们和商家沟通得可详细了。
从礼服的款式,到每一颗珠子的颜色,每一片布料的材质,都有明确的要求。
商家也满口答应,说肯定能按照要求做好,并且在合同里也写了大致的交货日期,还有礼服的一些细节要求啥的。
可是呢,眼瞅着婚礼日期越来越近,礼服却迟迟没有送到。
大伟和小美就着急了,天天催商家。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e205290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1d.png)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小美女小美是个美妆达人,特别喜欢在网上淘各种美妆产品。
有一天,她在一个小有名气的电商平台上,看到了一款号称有神奇功效的网红面霜。
那宣传文案写得是天花乱坠啊,什么用了之后能让皮肤像婴儿般娇嫩,一个月就能消除所有痘印,还附上了好多“使用者”前后对比的照片,小美看得那叫一个心动。
于是,小美毫不犹豫地就下单买了这款面霜,订单合同里写着面霜的规格、价格、发货时间啥的,看起来一切都很正常。
按照合同,商家得在三天内发货,小美就美滋滋地等着她的“换脸神器”。
结果呢,三天过去了,没动静。
小美就有点着急了,赶紧联系商家客服。
客服回复说:“亲,不好意思哦,这款面霜太火爆了,库存不足,还得再等三天呢。
”小美虽然有点不爽,但想着再等三天就三天吧,谁让这面霜这么诱人呢。
又过了三天,还是没发货。
小美这下可火了,再次找到客服理论:“你们这不是骗人嘛,按照合同早就该发货了。
”客服却开始推脱责任,说什么供应商那边出了问题,不是他们的错。
小美可不干了,根据电商法,她觉得商家这就是违约行为。
小美拿出了法律武器,她向电商平台投诉了这个商家。
按照电商法规定,电商平台有责任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平台接到投诉后,就去调查这个商家。
这一查才发现,这个商家所谓的库存不足、供应商问题都是借口,实际上就是想多攒一些订单,然后再去找更便宜的货源,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在电商法的约束下,平台对商家做出了处罚,要求商家按照合同尽快发货,并且还得赔偿小美一定的损失,因为商家的违约行为给小美带来了不便和精神上的困扰。
这赔偿呢,包括面霜价格的一定比例的现金返还,还有一些平台的优惠券。
而小美呢,虽然最后拿到了面霜,还得到了赔偿,但她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
她觉得这些商家就不应该这样欺骗消费者,要是都按照合同办事,遵守电商法,哪会有这么多麻烦事儿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电商这个大环境里,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得遵循电商法,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大家都得讲诚信,这样才能让电商的世界更加和谐美好。
电商法中合同的履行案例
![电商法中合同的履行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e9a666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e.png)
电商法中合同的履行案例
下面就给你讲个电商法中合同履行的案例。
就说有个小伙子,咱叫他小呆吧。
小呆在一个电商平台上开了个小店,专卖手工编织的小饰品。
有一天,一个叫小美的姑娘在小呆的店里下单买了一条超级精致的手工编织手链,这下单就相当于小呆和小美之间达成了一个买卖合同,这就是受电商法管着的呢。
按照合同规定啊,小呆得把手链在三天之内给小美寄出去。
小呆呢,一开始还挺靠谱的,当天就把手链打包好了,还联系好了快递小哥。
可谁知道啊,小呆那天忙晕了头,把包裹给放错地方了,结果快递小哥没拿到。
这就出问题了,小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的义务。
小美等了好几天都没收到手链,就有点生气了,在电商平台上给小呆发消息询问。
小呆这才发现自己搞砸了,赶紧重新打包发货,还送了小美一个小的编织钥匙链当小礼物表示歉意。
这里面呢,小呆一开始没有履行好合同里的发货义务,这在电商法里就是有问题的。
电商法要求商家要按照和消费者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合同,像小呆这种因为自己的失误没按时发货,就可能要承担一些后果。
比如说,如果小美因为没按时收到手链而遭受了损失,比如她是打算把手链当礼物送给朋友参加生日聚会的,结果因为晚到让朋友不开心了,小美是可以要求小呆赔偿的。
不过好在小呆及时补救了,重新发货还送了小礼物,小美也就没再追究。
这就是一个很常见的电商法中合同履行的案例啦,你看是不是还挺有意思的呢?。
电商法中合同的履行案例
![电商法中合同的履行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2db7eb5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3.png)
电商法中合同的履行案例案例:“迷糊小买家与粗心大卖家的手机风波”话说有个叫小明的小伙子,在一个电商平台上看到一家店铺在搞大促销,一款超酷的智能手机,价格那叫一个美丽。
小明心动得不行,马上就下单了,这就相当于他和卖家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按照电商法规定啊,卖家得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给小明发一部崭新的、功能完好的手机。
卖家呢,看到订单后就开始打包发货。
可是啊,这个卖家有点粗心,可能是那天订单太多忙晕了头。
他把一个之前有小毛病(偶尔会死机)的展示机给发出去了,还以为是全新的手机。
几天后,小明收到了手机。
刚开始他还挺高兴,可没用多久就发现这手机不对劲,老是死机。
小明就不乐意了,这和卖家在商品描述里说的完全不一样啊,这卖家明显没有好好履行合同嘛。
于是,小明就根据电商法的规定,先联系卖家。
他给卖家发消息说:“亲,你这手机有问题啊,老是死机,这可不符合你当时说的全新无故障哦。
”卖家这才意识到自己发错了货,犯了没有正确履行合同的错误。
按照电商法,如果卖家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买家是有权要求卖家采取补救措施的。
这个补救措施呢,要么给换个全新的没问题的手机,要么就退款。
卖家这个时候态度还不错,说:“亲,实在不好意思啊,是我们的错。
我们马上给您换一个全新的手机。
”这样呢,卖家就开始重新履行合同,给小明发了一个全新的、没有任何问题的手机。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在电商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
卖家得按照约定给买家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要是出了岔子,就得按照电商法的规定来补救,保障消费者也就是买家的权益。
就像这个案例里,如果卖家不认账,小明还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或者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毕竟,电商法就像一个大管家,在监督着电商交易里合同的履行情况,让大家都能公平地做买卖。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6c1f8f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1e.png)
电商法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个小网红,咱就叫她小美吧。
小美在网上那可是小有名气,粉丝也不老少。
有一天呢,一家护肤品公司找上了小美,想让她帮忙推广一款号称有神奇功效的面霜。
这公司给小美寄了样品,小美试用了一下,感觉还不错,皮肤好像是光滑了点,她就和这公司签了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小美要在她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三条推广视频,要把这面霜夸得天花乱坠(也得基于事实啦),还得带上购买链接啥的。
这公司呢,就按照合同给小美付了一笔预付款。
小美那也是个实诚人,麻溜儿地就开始干活儿了。
第一条视频发出去,效果那是杠杠的,好多粉丝都在下面留言说想试试这款面霜。
可是呢,没过几天,就有粉丝私信小美,说这面霜用了之后过敏了,脸又红又肿的。
小美开始还不信呢,觉得可能是个别现象。
结果啊,越来越多的粉丝反馈这个问题。
小美这下可慌了神儿了,她觉得这事儿不对劲啊。
按照电商法的规定,她推广的产品得是质量合格、没有安全隐患的呀。
她就赶紧去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这面霜里面有一种成分,虽然含量不高,但是对某些特殊肤质的人确实容易引起过敏,而且这公司在宣传的时候根本就没提这事儿。
小美就觉得自己被坑了,她可不想坑自己的粉丝啊。
她就跟这公司说,这事儿得解决,要么你把产品改进了,明确标注可能过敏的情况,要么我就不推广了,而且你得把预付款退给我。
这公司一听就不干了,说合同都签了,你就得按合同办事儿,过敏那是个别情况,不能怪产品。
这下就闹僵了,小美一怒之下就不再发推广视频了。
这公司就把小美告上了法庭,说她违约。
小美也不甘示弱啊,她拿出了粉丝过敏的证据,还有她调查到的面霜成分的情况,说这公司违反了电商法里关于商品真实信息披露的规定,这合同是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的,根本就不应该成立。
在法庭上啊,那是唇枪舌战。
这公司还狡辩说小美试用的时候不是没问题嘛,小美就反驳说自己又不是所有肤质都能代表,而且试用的时候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发现所有问题。
法官呢,那也是明察秋毫,最后判定这公司确实存在隐瞒产品重要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电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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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
纷案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2010年3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登陆“京东商城”,购买笔记本硬盘一个,价格为899元,质保期为三年,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并注明发票抬头为原告,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
2010年3月9日,被告圆迈公司将上述笔记本硬盘送交原告,收取了899元货款,并向原告交付加盖有被告圆迈公司印章的发票一张,金额899元,客户名称为原告,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该发票左上角印刷有“京东商城360buy. com”的字样。
因被告京东公司交付的硬盘速度慢且至2010年10月6日已无法开机,原告遂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告京东公司申请质保“返修”,其中问题描述栏填写了“磁道损坏,不能读盘”。
同日网站回复审核意见,京东公司表示开发票时有特殊提示“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因发票开的是办公用品,无法提供返修服务,拒绝履行质保义务。
原告认为,京东公司以“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为由,拒绝履行质保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利用硬盘数据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请求判决:1.“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无效;2.对系争硬盘作退货处理,被告京东公司退还货款899元。
被告辩称:对于本案交易主体,京东公司仅是网站的经营者而非京东商城的所有者,仅负责交易平台,而实际发货、开票、收款均由被告圆迈公司履行,故本案买卖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圆迈公司,与被告京东公司无涉,不应由被告京东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二、原告证据
1.订单下载件,证明2010年3月6日,原告登陆京东网站向被告京东公司订购笔记本硬盘一个,被告京东公司是网站的经营者,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
2.硬盘包装盒的照片,证明原告收到了被告出售的商品编号为190705的硬盘。
3.被告圆迈公司的发票,证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京东公司由被告圆迈公司为其代开了发票,且发票地址为虚构,被告圆迈公司代被告京东公司收取了货款后,应当对于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4.返修明细下载件,证明2010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京东公司申请返修,被告京东公司承诺上门取件,但其没有上门,反而在审核意见中表述了“不开发票,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并利用该条款拒绝质保。
三、几点争议
(一)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本案京东商城在确认原告法定代表人提交的订单时,并未向原告披露合同的交易主体,故涉案合同交易主体无法根据双方书面约定予以确定。
《合同法》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双方未在订单中约定交易主体,故对交易主体这一合同主要内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但从合同履行可见,京东公司负责京东商城的网站经营,发布商品信息,接收原告订单,处理原告关于质量问题的维修要求;圆迈公司负责京东商城上海地区的销售,由其送货、收款并开具发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系由京东公司和圆迈公司
共同履行完成,原告亦予以接受,故认定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
从消费者角度看,原告称其购买商品时是认为向京东商城购物,鉴于被告在确认订单时未披露交易主体,且京东商城无论在其网站还是发票上均显著标识了“京东商城”的文字及图案,原告在京东商城浏览、提交订单时,仅凭网站显示信息并无法明确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符合消费者的一般习惯。
网络经销商认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即合同的相对方,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主体选择权,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从网络经销商的角度看,为了更好地扩大网络经销的规模,降低网络销售的成本,网络经销商会采取集团化运营的模式,将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内容交由集团中负责不同业务的独立单位分别完成。
本案中,京东商城并非企业法人主体,而被告为集团内不同的企业法人,负责履行合同的不同内容。
在合同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被告之一作为唯一的交易主体,承担全部的交易风险,显然与网络经销商的经营模式不符。
网络经销商有条件在合同缔结时向消费者披露交易相对方,其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中未予披露交易主体,造成双方对合同主体理解发生争议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针对此点判决如下: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该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
(二)关于“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条款是否无效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来源于当事人约定。
如果要主张条款无效,首先要证明条款是合同内容。
而双方合同中无此约定,原告在提交订单和收货时并不知晓存在该条款,故不能认定双方订立合同时作出了上述约定,故原告要求确认所谓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条款存在的前提。
相反,因合同无此约定,该条款亦不能成为二被告拒绝质保的合理事由,被告京东公司以该理由拒绝提供返修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三)关于硬盘能否退货
被告辩称笔记本硬盘尚未达到退货条件。
京东商城的退货规定需商品在购买后7日内或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才能退货。
虽然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系退货的前提条件,但京东在2010年10月8日申请修理后为被告所拒绝,被告拒绝修理的行为阻却了修理的可能,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货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四、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9元,并从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回笔记本硬盘一台,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二、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退还货款899元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启示与思考
消费者从网络经营者购买商品,但运送商品、开具发票、收受货款均由另一主体完成,且网络经营者在其网站未对此予以披露,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消费者能否同时起诉两个主体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订立应当以要约和承诺为基本方式。
消费者在网络经营者购买商品,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等内容明确,则在消费者下单时,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订单成立后,如果运送商品、开具发票、收受货款均由另一主体完成,虽然网络经营者在其网站未对此予以披露,但消费者只要未拒绝的,就应当认为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也成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实际上,从整个买卖合同来说,网络经营者与另一主体两者共同分工完成了交易行为,应当都属于合同的相对方。
因此,消费者在网络经营者购买商品,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有权同时起诉两个主体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