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

合集下载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外专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6.12•【文号】外专发[1992]170号•【施行日期】199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几十年来,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在对聘请单位的调控和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的情况。

一方面,原有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日益扩展,对外交往渠道越来越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增高;另一方面,原有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全系统宏观管理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进行地区和部门间的协调也出现了困难。

这种状况使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聘请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局的聘请效益和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此,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曾发出《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明确指出,要对聘请单位实施资格认可。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在进一步放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同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整体聘请效益,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文教系统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见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 (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 (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佚名【期刊名称】《国际人才交流》【年(卷),期】1989(000)00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及各类来华专家工作的机构,同时也是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

外国专家局成立于一九五四年。

它的前身是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和政务院专家事务管理局。

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机构的调整,外国专家局的职责和机构也曾有过变化。

在一九八八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国家外国专家【总页数】2页(P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6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信息库,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特别是聘请外国专家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我局将于今年8 月1日起开展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登记管理。

现将《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经济技术专家司。

2011年7月11日附件1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目的了解、掌握、核实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基本情况,健全聘请单位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体系,对聘请单位及时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程序简便、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工作,先从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智项目和外国专家荣誉奖励等事项的单位做起,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完善和推广。

三、登记范围与要求(一)凡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均应进行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单位:1、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并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外专办发﹝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
理制度》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5﹞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及中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国引智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体系,我局制定了《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2、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3、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保送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6、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三重维度下互联网信息内容法治化治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三重维度下互联网信息内容法治化治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层面的“互联网信
息”通常为静态的、单向的描述客观事物形态
学术层面,将“互联网信息”定义为广义
的信息活动,更多的是出于文意层面对互联网
上的“信息”的一种具体类别和形式,指人们
信息的考量,并未考虑环境、时间、空间等因
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交流、沟通和表达而相互
素综合作用下互联网信息产生的现实影响。互
上传、存储和传播的各类信息⑦。信息内容的判
息公开条例》 中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认为
断标准通常有二:一是法律法规所明确列举的
仅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
内容;二是兜底性条款规制范围内难以甄别的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信息内容。当前我国分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
息。实际上,政府信息只是公共信息的一部
单类信息与信息生态的演进融合。因此,围绕
版权保护范畴的信息,公众对它们的获取受到
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法治化治理,个人信息与公
法律约束和限制的信息,都难以纳入公共信息
共信息、信息内容与信息形式、单类信息和信
的范畴。法律很难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信息进
息生态等三重维度便成为一种可行的理论探讨
行定义和分类,而只能对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
视角。
信息进行规定,排除那些受到政府保密设置
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版权保护的信息等,其
(一) 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
他都可以纳入公共信息的范畴中。
依据信息的公私为划分标准,可将信息分
为“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广义而言,
《个人信息保护法》 颁布后,我们是不是就
可以说未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就是公共信
“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是一对相悖的概
会关系生产实际上也有赖于个人信息与公共信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外专办发〔2017〕215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2017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有关批复结果及经费支持额度已在“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中公布。

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对本地区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和资金的执行负总责,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切实督促和指导各单位项目的执行。

各项目单位应在每一次专家来华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通过“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

年度资金执行率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额度核定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项目中期调整对于所聘高端外国专家发生变更或来华时间明显不足以及项目成果效益差的,须要求各聘请单位及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终止该项目执行;对于2017年9月30日前未能按计划执行完毕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我局将取消当年项目计划;对于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可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三、严格经费统筹和管理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可统筹使用已批复的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可待中期调整后,将已终止项目的年初批复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调整到执行效果好、开支规范、报请核销及时的项目上。

各地方外国专家局根据要求在9月30日前对已经执行完毕的项目进行第一次核销,12月20日前进行第二次核销。

四、认真做好项目成果搜集工作项目成果是我局进行项目调整和制定下一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1、创建工作许可证新申请
用户首次创建工作 许可申请可进入工作证 件管理菜单项下面的工 作许可证申请,点击创 建新申请。
2、填写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需选择专家类型、姓名(与护照相 同)、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出生地、出生年月、 学历、国外住址以及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 以上为必填项,其他选项选填。 填写完成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继续。
所有材料校对完毕,点击"经核实,书面材料与 网报内容完全一致,同理受理"按钮,再次确认后完 成本次受理。 否则点击"退回原单位,聘请单位可修改信息后 重新提交"按钮。 若材料不符,不受理本次申请,可点击"终止本 申请"按钮。 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进行说明。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专家许可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当前状态更改为" 申请已受理,等待审批"。用人单位同时也可查询到 状态更改。
工作许可证审批流程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相应发证机关进行审批 1、发证机关登陆系统浏览待审申请
2、发证机关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初审
发证机关分别查看申请基本信息、聘用信息、 专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 成就等。 初审主要查看申请信息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初审不通过将申请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 初审合格点击内容初审通过按钮。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点击操作中的审批,进入许可证申请审批界面, 办证机关可查看专家基本信息、聘用信息、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成就信息等。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信息核对完毕,点击"审批意见按钮"进入审批 页面,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并选择"审批通过 "或"审批不通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外专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10月29日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一、办理对象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推广应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推广应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推广应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9.08.13•【文号】外专办发[2009]297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推广应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提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效率,实现全国外国专家管理信息联网,我局开发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已通过项目验收。

为推动系统应用,规范系统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实现全国联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国联网办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系统推广应用的领导,把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近期改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方式的一项重点工作。

已经使用系统办证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管理与服务;尚未使用系统办证的单位,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开始使用。

二、各发证机关要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见附件)使用办证系统。

三、各发证机关要配备满足系统应用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进行网上办证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程序,并做好各发证机关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及时向我局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新的应用需求。

六、为推动推广应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由经济技术专家司、教科文卫专家司及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组成的业务和系统管理机构,推进并检查各地全国联网办证的落实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2月3日外专发〔20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为了改善和提高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调整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组成和本次工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规定,外国文教专家的报酬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聘用单位提供的住房、公费医疗和上下班交通。

调整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内,在高等院校、新闻、出版、广播、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中专、职校、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部门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使聘用单位确定外国专家月工资额时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对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实行指导线制度。

聘用单位可按照外国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任务,结合其职称、学位确定其工资级档。

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为:第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2200元--3300元人民币第二类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3300元--4600元人民币第三类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600元--6000元人民币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

外事实务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山东外事职业大学

外事实务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山东外事职业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学习本门课程你能够学到()A:涉外政策与法规的知识。

B:掌握外事活动的基本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的能力。

C:基本的外事分析、决策和实践能力。

D:涉外接待与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答案:ABCD第一章测试1.以下不是外事工作的含义的是()A:是中国发展对外关系、处理国际问题、与国际交往联系,并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规范、处理对外领域的事务和问题,服务于国家外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作。

B:外事工作由我国总体外交和地方外事组成。

C:中国使用“外事”这个概念由来已久。

D:我国的外事与外交工作是竞争关系。

答案:D2.近年来西方国际关系学界有一种理论强调团体行为体的巨大作用,他们将团体行为体定义为了国际的、超国家的、跨国家的以及次国家的行为体。

()A:错B:对答案:B3.外事和外交的关系式()A:外事和外交同属国家的涉外工作,它们的基本要求是一样的,只是规格不同而已。

B:外交是最高层次的外事,是国家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形式。

C:外交是属于外事的。

D:外事工作由我国总体外交和地方外事组成,分为国家外事、区域外事与基层外事三个工作层次,主要以服务国家总体外交为目的。

答案:ABCD4.中缅腾密公路的修建是国家层面的外交的成果。

()A:对B:错答案:B5.新中国的外交是从“零”开始的。

()A:错B:对答案:B6.我国外事制度的构建历史正确的是()A:在1978年后,我国的外事工作受到“两大阵营”、“三个世界划分”等政治外交的限制。

B:70年代开始,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逐步解冻,我国外事管理由中央下放地方。

C:我国外事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不同时期有相同的特点。

D:进入21世纪就成为了我们的第三个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全方位、宽领域和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外事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

答案:D7.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形成了把维护国家主权放在第一位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构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多元外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国办发[1994]60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5日国办发<1994>60号)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人事部。

人事部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国家人事行政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及服务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强化宏观管理、法制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人才市场,调整人员结构,加强人才开发,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弱化管理具体事务的职能: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结构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人事部不再进行计划控制;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调入人员和“农转非”人员,由逐人报人事部审批改为由人事部定政策、管备案,进行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人事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对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政府组织外籍⼯作⼈员办理⼯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公安局:为进⼀步做好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服务管理⼯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境外⾮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为境外⾮政府组织外籍⼯作⼈员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代表机构的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外籍⾸席代表。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外籍⾸席代表,在中国境内凭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席代表证、体检证明、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表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批准期限最长可达5 年。

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政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的外籍⾸席代表,也可认定为外国⾼端⼈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外籍代表。

凭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体检证明、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表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认定后享有相应办理⼯作许可便利。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政府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确有需要并获得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作经历限制。

(三)代表机构聘⽤的其他外籍⼯作⼈员。

按照外国⼈来华⼯作分类标准(试⾏)及外国⼈来华⼯作许可服务指南(暂⾏)等相关规定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依法备案的临时活动(⼀)未设⽴代表机构的境外⾮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依法备案后,临时活动外籍负责⼈员及主要⼯作⼈员可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作许可批准期限不超过临时活动期限。

(⼆)申请来华⼯作不超过90 ⽇(含90 ⽇)外国⼈来华⼯作的,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在线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员均应填写申请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及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为适应外国专家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经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意见,我局研订了“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06年5月11日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长期以来,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十分重视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办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参照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现就完善在华工作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业为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除合同别有规定的外,来华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三、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别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

外专发 〔2003〕 69 号 -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专发 〔2003〕 69 号 -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报送2008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各有关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规定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职能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为做好2008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审批,需准确掌握2006年度已完成和2007年度正在执行的中央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成果效益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做2008年度计划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报送2008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2008年度聘请计划的报送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要求如下:(一)报送计划的主要原则1、围绕国家重点,侧重本部门的需求,突出各单位专业特色报送计划要围绕国家重点,侧重本部门急需发展的专业领域,同时要根据各聘请单位的专业特色,确定支持重点。

我局将通过专家评审,对确属重点的项目,实行一次立项、连续支持的方针。

2、突出成果效益,实行奖优罚劣计划报送工作要以成果效益为中心,要在对上年度各单位成果效益做出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各部门对那些报送成果积极且成效显著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名额,对那些不报成果或成果效益差的单位要酌情减少名额,以体现激励机制。

(二)项目的申报程序1、重点项目的申报:凡高校的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项目等聘请外国专家,可列为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须填写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申报表”(附1),经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送。

2、普通项目的申报:普通项目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填报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普通项目申报表”(附2),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外专发[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1999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局)、科委、人事厅(局)、外专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近年来,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逐年增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或指导管理,发挥公安、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做好来华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

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的中央部委外事司(局)和省级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的签发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三、凡已发给《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无需再申请就业证。

拟来华工作、居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需持授权单位邀请函电及《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到我驻外使领馆办职业签证。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2]378号【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2012.11.28【实施日期】2012.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外专办发[2012]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了解和掌握全国引智系统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落实《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引智系统队伍建设的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一次情况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围绕引智“十二五”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填写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省、市、县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职能履行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系统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统计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级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

三、调查内容(一)省、市、县级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机构级别、编制、人员情况及经费来源等。

(二)各级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四、调查方式(一)组织省、市、县外专管理机构填报《外国专家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调查表》和《市、县级外国专家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汇总表》。

(二)召开座谈会,主要听取市、县级外专部门关于机构建设、履行职能、人员经费保障的情况和意见。

五、调查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组织填写调查表和汇总表,客观完整地填写每一个栏目。

(二)各单位要认真撰写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在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履行职责、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
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5]1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外专办发[2015]140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加强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管理,提升局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局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推进引智事业信息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密结合引智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引智工作重要举措和活动内容,解读新的政策规定,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引智工作。

以人为本,心系群众。

坚持执政为民,把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引智信息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公信力。

公开透明,加强互动。

及时准确发布引智信息,开展交流互动,倾听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使局政府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引智信息的第一来源、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

把握互联网传播规律,适应公众需求,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创新表现形式,提高保障能力,加强协同联动,传播引智工作主流声音。

二、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三)强化信息发布更新。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将局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新的政策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健全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性。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研究制定新的引智政策规定时,要同步做好网络解读方案。

在局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规定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的访谈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引智相关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