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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3.26
【实施日期】201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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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 * 常务委员会xx年4月1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xx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xx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单独二胎
二胎政策
生育服务
二胎政策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将表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若表决通过,将在今天下午3点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 市卫计委等部门,公布重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 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条例
条例
人大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为贯彻实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以下简称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列入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立法程序进 行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立法论证和审查,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 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召开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以及部分企业参加的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 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00余条,大部分合理性建议得到采纳。在借鉴其他省市修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26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计划生育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3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3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篇:绪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重庆市政府于1982年颁布施行的,旨在规范和管理重庆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本条例于2016年经过修正,更加贴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强化了对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的规范与监督,促进了重庆市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正涉及到包括计划生育、家庭计划、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其中最主要的修正内容是取消了一胎化政策,改为夫妇自主生育政策,并且为鼓励生育,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如育龄夫妇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等福利待遇。

此外,本次修正还加强了计划生育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实现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的有机结合,推动了重庆市的人口与社会事务和经济发展。

因此,本篇文章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探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二篇:主要内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取消一胎化政策,改为夫妇自主生育政策。

二、为鼓励生育,出台生育津贴、产假等福利政策。

三、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实现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保障生殖健康权益。

五、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提高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以上内容的修正,旨在使得重庆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更加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并且更加贴近民生,有利于促进重庆市的人口与社会事务和经济发展。

第三篇:意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的意义在于:一、有利于促进重庆市的经济发展。

取消一胎化政策,鼓励生育,有利于缓解重庆市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劳动力资源的丰富化,有利于提高重庆市的经济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修正后的条例更加注重保障生殖健康权益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规范性和可控性,有效遏制了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有利于提高育龄夫妇的幸福感。

出台一系列生育和产假等福利政策,有利于提高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和幸福感,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重庆市的城市化步伐也明显加快,而城乡人口的结构在不断变化。

为了保护和管理重庆市的人口,2016年4月1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严格实施积分落户。

在重庆市,新落户家庭需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续,并缴纳完成新建房屋相关费用后,方可以积满120分,方可享受户口迁入落户资格,原有户口家庭自然不受积分限制,继续享受落户权利。

条例也确立了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一般夫妻家庭,普通情况下只能生育两个子女,实施“一夫一妻”制度,若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三胎的情况,可以经过权利的申请和调查后,同意在重庆市落户。

条例还确立了劳动力流动的规定。

重庆市是开放型大都市,很多人来自其他城市,就职于重庆市,个体就业人员也可以在重庆市申请落户,但需要事先申请落户,实就职、实居住时间,并且规定在重庆市落户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超过一定时间,需要继续完成人口调查,后续正式申请才可以实现落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重庆市人口动态管理和规划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更加有效的政策限定了新家庭落户及跨市流动人口的数量。

这些举措旨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帮助实现普惠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控制、调整和合理配置人口增长,重庆市也出台了一些其他相关的措施,如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和居住证制度,加强人口和地方发展之间的结合,建立政府购房补贴体系,研究并实施优惠的人口政策,改善人口资源的分配,稳定市场价格,促进有序舆论。

未来,重庆市将继续执行积分落户、计划生育政策,在维持城市社会稳定的同时,还要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通过合理的惠民政策和精细管理,提升人口资源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帮助,确保重庆市实现和谐发展,为重庆市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现梦想。

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

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 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全文,供大家阅读!20xx年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背景重庆市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国家在这里也统筹实施了多种施策,调控人口数量及质量最为重要的政策就是《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是国家降低重庆市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措施。

这份条例在城乡生育工作中大有裨益,以促进人口政策的均衡发展,实现家庭的健康、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1、重庆市政府为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和物质支持。

2、重庆市政府将通过加强公共宣传和建立社会福利体系,落实家庭计划生育服务,降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经济负担。

3、重庆市政府将实施结对计划生育、及时介入家庭计划生育服务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4、重庆市政府将加强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和自我调节机制,落实城乡计划生育政策,更好地实现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协调发展。

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创新措施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城乡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内容,加强了组织的管理和自我调节,促进了人口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

2、重庆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重庆市政府还着重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合,聚焦贫困群众,改善其生活条件,提高其经济收入。

3、重庆市政府还实施了医疗补助和节育投入补助两类制度,这对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服务来说,将有重大意义。

4、重庆市还将视城乡周边联系,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发展策略,提升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

四、《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发挥作用1、深化城乡计划生育政策,实现均衡发展。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重庆市城乡计划生育的实施机制和奖励措施,将进一步深化城乡计划生育政策,使城乡计划生育政策更加均衡从而发展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2、促进人口质量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推行人口健康政策,努力改善男女比例和出生率,以提高人口的质量,实现社会的健康进步和繁荣发展。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重庆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利,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首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实施计划生育手段。

这一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自主权利,有效防止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滥用和强制实施。

其次,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对于超生的家庭,将按
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加强对其后续的教育和管理。

这一举措有效地维护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了全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可和遵守。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和支持。

重庆市将建立健全的计
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生育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推广优生优育知识,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总的来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为重庆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利,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条例的贯彻执行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共同推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2024年计划生育条模板

2024年计划生育条模板

2024年计划生育条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和谐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家庭计划生育第二条家庭计划生育是指夫妻在法定婚龄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愿合理选择生育子女的行为。

第三条夫妻共同行使计划生育权利,有权自愿选择生育的时间、次数和年龄间隔。

第四条鼓励夫妻咨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获得相关的生殖健康信息和咨询,科学合理地制定生育计划。

第五条培养家庭计划生育意识,倡导晚婚晚育、间断生育和限制生育,推广人口优生知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第三章政府责任第六条国家依法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大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的投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咨询、技术和生育服务,满足群众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计划生育司法适用的普及和规范。

第四章单位责任第九条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鼓励优生优育,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单位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活动,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计划生育奖励。

第十一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五章个人责任第十二条个人要积极配合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主动接受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个人要合理制定生育计划,遵守间断生育、限制生育的原则,合理控制生育次数和年龄间隔。

第十四条个人要关注和保护自身的生殖健康,积极接受生育健康检查,确保生殖能力和生殖健康。

第十五条个人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为社会和家庭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或者有关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生育证明或者超生的;(二)未履行计划生育报道义务,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三)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2年首次颁布施行,是为了控制人口规模,促进人口合理结构,保障人口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问题存在等方面进行阐述。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计划生育、科学发展”方针;确立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人口与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建立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

这部条例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重庆市人口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率明显下降。

同时,人口结构逐渐走向合理化,劳动力供给充足。

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婚育等方面的歧视现象有所减少。

然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理解不够到位,存在违规生育现象。

其次,一些家庭因为追求男孩子而采取非法手段绕过计划生育政策。

此外,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相关待遇时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实施,重庆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意识和理解。

其次,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最后,加强家庭教育,培养正确的生育观念和人口伦理道德。

综上所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控制人口规模、促进人口合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提出的对策将有助于完善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发挥其正面作用。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重庆市政府已于2013年颁布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条例从多个角度加强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和监督,旨在保障全体市民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一、生育规划根据《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未婚未育女性应当实施避孕,实施避孕期间应当定期接受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使自身受孕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已婚夫妇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接受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

此外,禁止有父母要求未成年人婚育,禁止一方婚前隐瞒婚育情况以获得婚姻登记等行为,规范生育行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优生优育重庆市政府十分重视优生优育工作,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条例对优生优育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对于存在出生缺陷风险的孕妇,家庭医生或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如有需要应及时进行遗传咨询、遗传检测、遗传咨询等,以保障孕妇及其未出生孩子的健康。

此外,条例还规定,劝导夫妻携带尽量匹配的配偶基因库、教育夫妻了解儿童生长发育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新生儿的健康管理等。

三、强化监督管理在推进生育规划和优生优育的同时,要通过加强监督,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双向互动,体现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相关技术与服务的监管,加强对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与巡查,确保其满足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内容、提供虚假服务、非法操作等。

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政策引领和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公众对计划生育和生育健康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

四、处罚与救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处罚。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因计划生育政策原因受到侵害的公民,政府有相关赔偿和救济措施,旨在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集中了多项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强制规范其功能,实现了对计划生育服务的全方位保障,提高了重庆市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为全体市民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

最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

最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能够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
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
十、十
一、十
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2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2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修订)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2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版)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版)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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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三)更新:2018-12-20 23:34:59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 3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五)更新:2018-12-20 23:34:59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 5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六)更新:2018-12-20 23:34:59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孕妇应当根据医学建议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可与 6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七)更新:2018-12-20 23:34:59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应当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已婚育龄妇女在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等服务中的权利义务。

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凭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四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成年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地寄送经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雇请和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公安、工商、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经营者出租房屋给成年流动人口的,应核查其婚育证明或孕妇的生育服务证明。

对无婚育、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告知、督促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四十四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五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7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八)更新:2018-12-20 23:34:59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

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

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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