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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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公司XX煤矿XX号井
关于未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的情况说明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8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xxx在防治水工作中始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同时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我矿于2012年完成了《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水文地质条件清楚,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能满足生产要求,井巷工程未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水三井实际情况,我矿暂不需要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XXXXXX煤矿X号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