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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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5/T385—2003的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199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8820-2002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T3070—1999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3 总则
3.1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内蒙古自治区各行各业提供一套用水定额的地方性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3.2 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用水单位,其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要求。
3.3 由于行业用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很多,定额值变动范围较大,各盟市有关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调整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3.4 行业用水定额分为三部分,既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
4行业用水定额
4.1 农牧业用水定额
农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其用水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按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农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2至表1-7。
牧业用水主要为草库仑、饲草料地灌溉用水及饲养牲畜用水。草库仑、饲草料地灌溉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又分为四个区,分别按照植物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牧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4和表1-8。
4.2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执行。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2。
4.3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主要为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包括部分农村用水的定额。生活用水定额值见表3。
表1-1 农业灌溉分区表
行业代码0110 表1-2 水稻本田灌溉定额 (P=75%) 单位:m3/hm2
行业代码0110 表1-3 主要旱田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
行业代码0110 表1-4 经济作物及牧草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行业代码0110 表1-5 蔬菜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表1-8 畜牧业、渔业用水定额
表2 工业用水定额
表3 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