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_《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篇一】单位组织全店中层干部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通过会上集体学习和会后自学,本人在思想上真正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作为书店集团的一名中层干部,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
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要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更是一种责任,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提高。
今后我将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
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
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
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要树立警醒意识,抵制诱惑,保持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倡导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引言随着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提高企业整体的运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本原则1.廉洁自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
2.诚信守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3.公正公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
四、具体规定1.禁止收受贿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无论是现金、礼品、宴请还是其他利益,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企业资源为亲友经营提供便利,利用职务影响介入商业合作等行为。
3.禁止揩油漏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务法规,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揩油漏税,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4.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不能从事违背职业道德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5.提倡廉洁勤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树立廉洁从政的典范,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监督,推动企业发展。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同时,如涉及职务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应当始终带头遵守廉洁从业的规定,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利益,为企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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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党纪国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经济活动。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应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占有国有资产,不得利用国有企业资金违法经商,不得变相受贿、受贿索贿。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公众监督,在重要岗位变动前,需接受廉洁从业审查,不得隐瞒问题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正确行使权力,公正决策,坚持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不得存有关键岗位变动等不正当个人谋利目的。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合理佩戴工作证件,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地位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个人财物,不得接受商业宴请和旅游对象。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家属应加强自律,不得向亲属、友人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利用亲属、友人等非法关系牟取私利。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注重自身职业素养培养,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道德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廉洁从业的监督和检查,主动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变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漏报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及时报告个人和亲属在经济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和问题,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备,接受监督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行查处,追缴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追究。
以上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各级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自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执纪,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廉洁从业的风清气正,为国有企业的繁荣与发展保驾护航。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共五章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遵循廉政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循廉政准则,坚持诚信、勤政、廉洁从业,做到公私分明,不以权谋私,不搞权色交易,不收受礼品、礼金,不接受请客送礼,不违反党纪国法,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二、履行职责使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企业发展、 reform as well as 风险
管理需要,履行职责使命,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内部控制、推行风险管理、打击腐败行为、推进反腐败工作。
三、规范管理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管理行为,严守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流程,保持工作纪律,坚决反对违纪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事项,不得在以厂商、供货商等名义接受财物,不得向员工发放经济福利。
四、加强自我监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监督,经常进行自我反省,自查自纠,认真核实经济责任,监督执行上级禁令,自觉遵照领导批示和决定,廉洁自律、明确要求制度,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参加讲座、学习班、培训班等培训活动,增强自己的廉洁
从业意识和素质。
五、加强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行车记录检查制度,规范会议管理,严禁违反决策制度、审批制度、事项登记制度等行为,对违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增强企业信心,争取社会信任,创造企业价值,强化廉政建设,引导企业走向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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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识答题试题
企业名称:职务: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和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应当切实维护;二是应当忠实;三是应当正确行使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四是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五是应当加强,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和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及的人。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及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或者
期
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
、或者。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大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与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漠视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的活动。
17、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18、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A.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B.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C.依法经营、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2、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一般要经过程序。
A.企业内部决策
B.企业外部决策
C.企业内部决策和企业外部决策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合团体、中介机构的;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A.一般职务
B.技术职务
C.领导职务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A.一
B.三
C.五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的,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A.二
B.三
C.五
三、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三重一大”事项指:
A.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B.重要人事任免
C.重大项安排
D.大额度资金运作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等事项。
A.改制
B.兼并
C.重组
D.资产评估
E.产权交易
3、国有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是:
A.党委(党组)书记
B.董事长
C.总经理
D.纪委书记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主要有:
A.组织处理
B.纪律处分
C.经济处罚
D.经济赔偿
E职业禁入F刑事追究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A.警示谈话
B.调离岗位
C.降职
D.免职处理
四、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属于《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承担财会、购销、项目负责等重要岗位的人员,不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后,可以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以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可以接受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
6、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
9、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
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
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
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
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
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
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
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
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
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