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渝人社办〔2020〕244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4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对违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严禁突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资格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审核考生的申报条件,严禁自行设置申报条件,严禁提高或降低审核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要利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同时采取网络查询、电话抽查等方式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规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鉴定实施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把控考生资格审核、试卷管理、鉴定安排、人员使用、考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鉴定信息安全等鉴定工作关键环节,加强工作力量、强化考务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保密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渝人社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五条中的“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一)申请范围除由市局审批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以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直属企业外)。
(二)申请条件1. 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2. 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1. 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3.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四)办理时限及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初审受理后,根据申请用人单位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踏勘。
3. 踏勘未通过的,提交补充材料,再重新进行申请;踏勘通过,进入审核程序。
4. 审核通过,批准制发同意申请单位申请的复函,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就我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11个改革文件修改情况的说明》(渝人发〔2000〕118号)应为继续适用;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应为继续适用。
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38号)应为继续适用。
四、《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应为继续适用。
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6号)应为继续适用。
六、《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建立技工学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号应为渝劳办发〔2000〕283号。
——结束——。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知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附后);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当月或上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含缴费人数、缴费金额、参加险种等,说明+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二、办理程序:1、登记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直接交到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2、受理与补正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核查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4、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5、送达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6、公示、登记和报告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联系电话:86169293 周永刚张永忠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节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人社发[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2、应聘人员推荐;3、职业指导与咨询;4、人力资源招聘会;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6、人力资源培训;7、人力资源测评;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9、高级人才寻访;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2〕3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0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3),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 〕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劳动法--重庆--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渝人社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中央直属在渝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并如实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表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提出申请。
三、审核审批(一)严格审查核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作出批复决定(参考式样见附表2)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持续提升,用人单位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对爱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固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 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专门工时制度的审批治理,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治理方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运算方法、专门工作制度的审批治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专门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有关咨询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专门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治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专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刻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行、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阻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实行。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当地市、州(含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具备劳部发〔1994〕503号、〔1995〕1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5.外国企业驻成都办事处、外国领事馆、国际组织驻成都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1日重庆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安全管理,确保技工院校及其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我市安全法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技工院校是安全工作主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办、企业办技工院校主管部门和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履行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四条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一)构建技工院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技工院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舆情监测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渝人社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2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16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事项和材料第三章审查计划第四章审查申报第五章审查实施第六章审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书面审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原则分级实施。
书面审查分为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书面审查。
年度书面审查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全面审查。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也可不定期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实施专项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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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
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
四、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及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
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案例一〕问题:你好!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每天要求我们从早上8点一直要工作到晚上18点(中午只让休息一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还有就是像2010年元旦这次加
班3天只有1月1日是按3倍工资,1月2日和1月3日都是平时的正常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企业因工
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如1月1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除外)。
至于1月2日、3日则属于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我现在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上了“不定时工作制”,据我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但是我了解我们单位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
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合法有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
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你可以要求企业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查看你所在岗位是否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企业违背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
〔案例三〕问题:请问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就得到日工资,再用日工资
乘以200%(标准工时工作制)或1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每天的加班工资。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关于我市工作时间制度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政策法规栏目工资与工作时间子栏目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