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6]14号【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6.02.09【实施日期】2006.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工作规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遵守《条例》、《办法》、《工作规程》和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努力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五条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新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年四部委联合发文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扶贫办联合发布《___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___》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办联合印发了《___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___》(以下简称《__》),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__》从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___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具体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总体要求。

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二是重申了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要点。

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

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

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是强调了扶贫小额信贷用途。

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___使用。

四是提出了防范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

明确了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展期的条件和期限。

要求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

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加强监管,建立台账,分类处置。

第1页共7页五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2005年04月28日09:56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大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大理州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大理州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十条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州金融信贷营商环境,提升金融信贷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金融信贷服务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促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十条措施:一、保持信贷供给稳定增长贯彻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督促引导州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年度新增贷款同比多增。

继续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

积极营造敢贷、愿贷、能贷政策环境,力争全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在全省保持领先,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中,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系统内全省平均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增速同比持平。

〔责任单位:人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大理银保监分局〕二、加快改善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结合最新的村镇银行退出、重组政策,积极探索州内村镇银行的改组路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重组或增资扩股。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金融办)、大理银保监分局、人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州国资委〕鼓励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银行网点布局下沉,完善小微服务网络,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大政办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大理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提高精准施救水平,健全完善核对机制。

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在《大理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重要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精准化和规范化操作的重要前提。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化,社会救助内容从单一的生活救济逐步向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八项救助全方位转变,救助对象由城乡低保家庭成员逐步向城乡低收入居民转变。

救助范围的不断扩大,救助精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健全完善核对机制愈显重要。

科学的核对制度,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和救助对象认定难,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核对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案头,我泡了杯热茶,深吸一口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扶贫小额信贷,这是一个既能帮助贫困人群,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好政策,我要让这份方案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目标定位扶贫小额信贷,要明确我们的目标。

不是简单地放贷,而是要让这些信贷资金真正发挥扶贫作用,帮助贫困人群脱贫致富。

我们的目标就是:精准放贷,助力脱贫。

二、工作原则1.精准识别。

我们要对贫困人群进行精准识别,确保信贷资金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

2.适度放贷。

根据贫困人群的实际需求,适度放贷,避免因过度放贷导致债务风险。

3.风险可控。

加强信贷风险监测,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实施方案1.调查摸底我们要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了解他们的需求、产业现状、还款能力等信息,为后续放贷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制定信贷政策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适合贫困地区的信贷政策,包括信贷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

3.筛选信贷对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信贷对象,确保信贷资金精准发放。

4.宣传培训加强对信贷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让贫困人群了解信贷政策,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

5.放贷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信贷对象进行审核,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6.资金发放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信贷资金发放到贫困人群手中,帮助他们解决产业发展资金难题。

7.跟踪管理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助力脱贫。

8.风险监测加强信贷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9.贷后服务提供贷后服务,帮助贫困人群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提高还款能力。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资金保障确保信贷资金充足,满足贫困人群的产业发展需求。

3.人员保障加强信贷队伍建设,提高信贷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4.技术支持利用现代金融技术,提高信贷工作效率,降低风险。

5.监督考核加强对信贷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信贷政策落到实处。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二)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 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 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 时归还,循环使用。
(六)银行机构。负责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对低收 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核算及发放,并对贴息金额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
第三章贷款实施
(一)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 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 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 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 单;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 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 资金的使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发[2017]27号【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2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结合《大理州金融业发展“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对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持续发展与惠及民生相结合、推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州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充分发挥金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使全州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州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与普惠金融发展相协调的财税等配套政策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各类产权要素有效盘活,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有效增强。

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等能够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竞争有序的金融服务,全州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优化惠农支付服务村级覆盖网络,进一步提高自然村覆盖率。

加强农村金融社保卡应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广移动金融和金融IC卡在多领域的综合应用,显著改善全州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云南省第十八次民政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提标”),扩大保障范围(以下简称“扩面”),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在全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6〕13号文件,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006年7月在全省率先全面启动和建立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全州共有9197户、21527人农村特困居民纳入了低保,月人均补差29元,使全州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有力地解决了农村家庭生活长年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由于受投入资金所限,目前,我州已实施的保障对象只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且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生活长期困难的农村特困户,保障范围窄、覆盖面小、救助标准偏低,已难以满足和适应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

为此,根据中央和省的安排部署,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全面“提标”和“扩面”,解决我州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提标”和“扩面”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细则根据《xx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方案》,为明确扶贫小额信贷方式,切实发挥金融扶贫作用,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全县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任务总额为3000万元。

二、工作模式采用“政府+银行+实施主体+贫困户”四位一体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模式。

即政府贴息,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有意愿的贫困户与扶贫合作社签订帮扶协议(协议要明确保底收益),扶贫合作社将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扶贫产业发展。

政府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缴纳和贷款利息的按期贴息;银行负责信贷资金的合规投放;实施主体负责信贷资金的合规使用、按期归还、保证金筹资缴纳和履行帮扶协议;贫困户负责信贷资金的依法承贷。

三、任务分配工行xx支行负责与中孚酒业有限公司对接,向xx县健壮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健硕养殖专业合作社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

农行xx支行负责与和冠亨肉业有限公司和胡兰食品有限公司对接。

向xx县启航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世通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广牧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牧荣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牧隆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牧晟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牧昌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晋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

邮储银行xx支行负责与北国风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和汇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接,向xx县照辉狐狢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建威狐狢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寅平狐狢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裕民农贸专业合作社、xx县俊旺农贸专业合作社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

xx润都村镇银行负责与xx瑞弛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接,向xx县全顺佳种植专业合作社、xx县瑞弛景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向xx县长青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xx 县长青富民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开元屠宰加工专业合作社、xx县华康种植专业合作社、xx县华农种植专业合作社、xx县华禾种植专业合作社、xx县华盛种植专业合作社、xx县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大政办通〔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直各有关部门:《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财建〔2019〕177号)、《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77号)、《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州科技局、大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大理州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财外〔2020〕83号)等文件精神,将《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大办政通〔2018〕39号)作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州人民政府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门设立的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通过风险补偿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

设立的目的旨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提振金融机构投放贷信心,撬动金融机构资金向中小微企业流动,缓解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健全完善大理州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大理州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大理州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大理州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2020〕大扶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大理州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14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开组办〔2020〕42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州2020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一)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标注1.标注贫困户脱贫、脱贫户返贫;2.识别录入新致贫户(附件1);3.录入和标注贫困户(含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自然增加及自然减少的人口(附件2、3)。

(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1.贫困户(含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及自然增加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更新。

2.贫困户(含历年脱贫户)帮扶措施信息核实、采集和录入。

3.所有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人口)的建制村以及村内的村民小组的基础信息更新,并对历年建制村及村民小组的缺漏信息进行采集补录。

2020年度主要针对2020年9月30日前发生变化的信息,如贫困人口在校生状况、贫困户收入情况等,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

2020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变化信息计入2021年度,本次动态管理不做采集录入。

4.新识别贫困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

(三)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识别录入和标注对新发生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进行识别,采集致贫(返贫)风险以及边缘易致贫户基础信息,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和标注(附件4、5)。

(四)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跟踪监测工作1.对2019年底识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采集并录入享受帮扶的信息;2.评估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返贫(致贫)风险变化,标注“是否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理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要求,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信贷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大政发〔2015〕1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及《大理市财政局大理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大理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农〔2017〕277号)精神,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放大扶贫资金效益,着力解决贫困户发展投入不足问题,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市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共享和协助开展的评级授信、贷款监督、风险防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用于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或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贫困户长期收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贷款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大理市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未脱贫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信息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登记结果为准。

第六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不能用于建房、结婚、理财、还贷以及其他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收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第三章贷款发放原则与工作分工第七条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流动性资金雪球,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相匹配,且能带动生产项目出成效,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三)补偿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补偿金80%,金融机构20%)。

(四)精准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只能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乡镇、村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第八条部门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市级扶贫部门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督促乡镇全力开展好扶贫小额信贷。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好审核关,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村三委、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管,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工作。

第四章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第九条评级授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评级系统,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条贷款申请。

贫困户自行选择确定合适的产业发展项目后,提出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填写《大理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报村委会审核。

第十一条贷款推荐。

村委会根据贫困户申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家庭信用度、发展能力、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对申请的贷款,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审核贫困户贷款总额,发展项目与实际情况及扶贫规划是否相符,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向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办理贷款手续。

调查时要查询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记录,对疑似已经获得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及时向扶贫部门核实。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贷款反馈。

对已发放贷款的推荐户,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放贷情况,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台帐;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贫困户书面说明原因,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未通过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未审批通过台帐。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每笔贷款的期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扶贫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及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或按年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的贷款方式。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对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

村三委和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

对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风险。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协助。

第十九条贷款到期收回。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二十条贫困户自主扶贫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

银行业金融机构追索未果、确定贫困户确无偿债能力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追索期内应缴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到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未果后方可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贫困户和委托经营主体恶意逃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催收,并将贫困户和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必要时可采取诉讼的风险处置措施。

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恶意逃债的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予给予其他扶持补助及优惠政策。

第七章续贷与展期第二十二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办理续贷需重新填写《大理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更新贷款期限等信息,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继续予以贴息。

第二十三条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

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

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

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续贷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二)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用于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八章合作或委托经营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资金用于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通过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必须坚持户借、户还,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必须有良好的带动机制,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不得入股企业简单吃利差。

第二十七条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的主体应具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和稳定的收入利润来源、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及良好的征信记录且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

第二十八条通过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的,需有贫困户、合作社(党支部)、经营主体与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用途、收益比例及方式、带动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还款责任及违约追责条款等。

已承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但未签订相关协议或协议签订不完整的,应在本办法出台后60日内签订补充协议。

合作社(党支部)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报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扶贫部门备案。

通过合作或委托经营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用于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业务,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半年至少对经营主体进行1次贷后检查。

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规使用或挪用信贷资金、不按时分红、经营困难等风险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章信贷档案管理及数据库录入第二十九条扶贫小额信贷资料归入农户档案管理,包含申请推荐表、贷款凭证、贴息资金拨付情况等,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在《大理市精准扶贫政策保障户户通》中摆放。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实施主体,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台帐,逐户登记申报、审核、获贷情况,并定期更新,杜绝出现不知晓政策、重复贷款、身份不符、贷款利率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市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当月新增贷款发放情况。

(一)报送市级扶贫部门资料清单:1.当月新增贷款花名册;2.新增贷款户填报的《大理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复印件);3.新增贷款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系统内的贷款发放凭证(截图复印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