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信发〔2014〕120号关于全区农村信用社2014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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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信发…2014‟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全区农村信用社2014年

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意见

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自治区联社三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暨2014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和2014—2016年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2014年全国和全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2014年度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下同)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清收不良贷款专项集中行动,严控信用风险

针对全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面临的新形势和新变化,

为严控不良贷款上升势头,有效盘活贷款存量,优化贷款增量,提升贷款质量,进一步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转化、处置进度,防范、化解和遏制信用风险,自治区联社2014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集中行动年”活动。各机构要高度重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严格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专项集中行动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理事长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参与的清收不良贷款专项集中行动领导小组,摸清风险底数,定目标、定责任、严追究、强考核、重奖惩,以求实效。要多措并举,通过岗位清收、责任清收、法律清收、资产重组、市场化运作、核销等措施有效推进。

二、落实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严控集中度风险

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大风险限额管控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确定总体信用风险限额以及行业、业务和产品限额,对贷款集中度、票据业务、银担合作业务、行业集中度等制定相关风险限额。关于贷款集中度风险限额管理,自治区联社将重点控制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一是各法人机构季度末、年末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限额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限额分别不得超过集中度控制值(监管目标值)15%(不含)和10%(不含)的规定。对于资本充足率在4%以下的机构以及资不抵债高风险机构,季度末、年末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限额与单一客户

贷款集中度指标限额均不得突破500万元(含,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孰严执行)。二是2013年底前存在贷款集中度超指标的机构必须逐笔查清风险状况,逐笔落实责任人,制定措施,于2014年9月底前全部压回,对于2013年以来新形成的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贷款的责任人在收回的同时,要进行严肃问责。相关机构于9月底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各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董(理)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在董(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各种风险限额的职能和权限,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和实行严格的风险限额管理,于2014年6月底前上报本机构制定的相关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种类、控制指标和具体措施。

三、落实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严控操作风险

针对我区部分机构2013年案件出现反弹,案防形势严峻的现状,2014年,将加快柜面操作风险系统的推广应用。在对现有14家机构试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关注,收集试运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基础上,上半年力争完成对系统功能的改进、完善和全系统培训工作,下半年全面推广应用柜面操作风险系统,实现对所有涉及柜面操作各类业务的无盲区、全时段预警、核查、处理和反馈,提升操作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各机构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流程进行预警、报告、核查和处置。从2014年7月1日始,凡上线运行的机构必须按要求时间和内容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预警、处置、报告,全面加强操作风险管控。自治区联社将对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各业务条线的预警、处置、报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好对市场分析和形势预判工作,严控流动性风险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要统筹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同业流动性风险传染,以及自身资产负债错配等因素,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一是要根据本机构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年内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办法、程序和应急计划,每半年自行组织开展一次压力测试,并于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压力测试情况报告。二是全方位、多角度监控流动性风险状况,加强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和预测,严防信贷资产扩张较快以及不良贷款激增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三是积极优化资产与负债在期限、利率、结构等方面的协调配比,科学测算流动性相关指标,建立适合本机构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流动性限额管理机制,对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责依存度、备付金率等主要指标实施动态监测和限额管理。四是强化系统互助。2014年,自治区联社将在全区农村信用社范围内推动建立风险互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以确保在逆经济周期环境下不发生支付风险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五是要强化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合理确定总体风险限额,确定不同业务、产品或业务产品组合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

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防止超限额交易形成市场风险。

五、落实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措施,严控重点机构风险

全面化解高风险机构风险事关全区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改革、发展和服务“三农”大局,需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步伐,多管齐下。一是高风险机构自身要激发内在动力。各高风险机构是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董(理)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和提高经营质量的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自身风险源和风险点,制定详细有效的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列出时间表和各个阶段的措施、目标,全力做好风险化解工作。监管评级在5级(含)以下的机构要在2014年4月底前针对本机构的风险状况,制定2014—2016年逐年度风险化解规划,细化指标、目标和措施,并报告自治区联社。监管评级在5级(含)以下的机构在2016年之前必须摆脱高风险机构序列。二是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优质企业帮助高风险机构提升经营水平,增资扩股、消化不良,优化和改善资产结构,参与风险处置,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包袱。三是争取政府支持。相关机构要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加大对风险处置的政策扶持,争取采取有效资产置换、税收返还等措施,彻底解决历史包袱。四是积极推动系统内支持合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对高风险机构进行战略投资或财务投资,支持通过投资、输送管理技术或人员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实现以强带弱。五是自治区联社调动一切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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