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国内法律法规 PPT
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
《船员劳动法》一、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
三、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范围是怎样划分的?1、划分标准:按照船员的等级/职务划分2、高级船员(干部船员):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3、普通船员(工人船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四、船长的作用与职责有哪些?1、指挥船舶驾驶和营运2、准司法职责3、公证职责4、应变职责5、救助职责6、代理职责五、作为劳动者的船员有哪些特征?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六、为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2006海事劳工公约》作了哪些规定?1、设置了“最低年龄”的规定2、目的: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
3、具体规定:(1)禁止雇佣、使用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上船工作。
(2)禁止18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
(3)禁止雇佣或使用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七、劳动法上的劳动及其特征?船员劳动有哪些特征?1、劳动的一般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区别于民法中平等主体的劳务给付;(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区别于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劳动;(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交换3、船员劳动特征(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八、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 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值班驾驶员1人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 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 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 《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 要求制定的。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 自1998.05.01起施行, 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 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国际公约
船艺教研室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 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 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 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 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 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海商法电子课件》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 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拍卖的 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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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的 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船舶 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 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的H公一抵司押页对权“人C.olorado”进行修理后,没有取得相应的报酬,于是对船舶提起了对物诉讼 下(镑一a的ct抵页ion押in,re并m)向,船法舶庭被提拍出卖了了一6项00动0镑议。,而要法求国法的庭C判公定司H早公已司在和“C公Co司lor的ad受o”轮偿设顺定序了。41000
Hill法官听取了有关解释法国法的证据之后认为,抵押权人应先于对物诉讼的修理人受
船员劳动合同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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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方式间接。2)船员权利专属。 3)合同内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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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船长的职责
目 录 通常认为,船长是经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之 后,经船舶所有人聘任或雇佣,在船舶航行
上一页 期间,指挥全船一切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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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偿。出
他认为,获得索赔的条件是,索赔方或者对财产有着某种权利,或者由法令赋予他对 物诉讼的权利。因此,法庭首先要查明索赔方是否有这种索赔的权利,其后才能决定 他的索赔是否比其他索赔更具优先性。 Hill法官首先确认了H公司和C公司都有索赔的权利。而后,通过法国律师提供的证据, Hill法官查明法国抵押权人拥有物权(jus in rem),这种权利虽然不包括占有权,仅是 一种可通过法律程序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权利,但它依附于财产,不随其所有权的变更 而变更。无论船舶属于何人,抵押权人都可以对船舶行使该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利。因此,H法官认为它与英国法下的抵押权没有什么不同。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公约 • 国内法规 •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 • 航运安全管理措施 • 航运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01
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结词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科学 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详细描述
该公约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明确了各国在海洋上的主权和 管辖权。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 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总结词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安全监督的程序、标 准和要求,旨在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 障人命财产安全。
VS
详细描述
该规则对船舶的建造、检验、维修保养等 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安全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程序,为提高船舶安全水平提 供了有力保障。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发证
审核机构与审核程序
01
选择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审核机构,制定详细的审核程序,
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审核内容与标准
02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核内容和标准,
确保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发证与换证
03
对于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进行换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总结词
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安全标准。
详细描述
该公约对船舶的构造、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 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海上遭遇紧急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命安全 。
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已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在国内法中对船员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海商法》、《船员条例》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明 确、执法力度不够等。
研究热点与趋势
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船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障等方面的 问题。未来,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船员权益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 遇,相关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工作安全保障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确保船员在工作过程中 的人身安全,减少工伤事 故。
娱乐和休闲设施
在船上设立娱乐和休闲设 施,如图书馆、健身房等 ,以满足船员在非工作时 间的精神文化需求。
船员投诉与维权机制
投诉渠道建立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如投诉电话、电子 邮件等,方便船员及时反映问题。
投诉处理程序
其他国际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事组织,并规定了该组织在促进各国在海事领域的合作、鼓 励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职 责。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保障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该规则的实施 对于保障船员权益也有积极作用。
众对船员权益的关注和支持。
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航运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 与船员权益保护工作,推动行业 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共同营
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现状总结
01
国际公约和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国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5日内,将海员外派机构名
单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在此输入文字八
学习解读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质条件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在此输入文字八
十一、删去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规定》的修改决定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核发证书的直属海 事管理机构”。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修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欢迎广大消费者付费使用,未经远近许可,不得向第三人转让。 改为“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欢迎广大消费者付费使用,未经远近许可,不得向第三人转让。
(六)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建立船员培养制度的规定。明确海员外派机构应为海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 组织开展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要求。
(七)修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释义保持一致,新增海 员外派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规定。新增海员外派机构配合境外船东开展传染病防 疫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的规定。
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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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层级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明确了海员 外派机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PPT课件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与分配
责任限制基金(The Fund f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责任主体向 法院提出责任限制申请并经审查认可后,应向法院提供一笔与责 任限额等值的,用于支付各项限制性债权的款项。设立责任基金 的目的在于避免责任人的其他财产遭到扣押或查封,保证受害人 能得到及时的应得赔偿,从而快速解决索赔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213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 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关于于基金的分配问题,一般是按人身伤亡基金和财产损害基金 来分配的,分别专门用于人身伤亡的索赔和财产损害的索赔。当 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可以与财产损害索赔一起 从财产损害基金中按索赔数额的比例分配。同时,因码头、港口 工程设施受损而索赔的,应当较其他财产索赔优先受偿
适用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对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 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采用的是金额制, 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的请求,而不适用于其他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请求, 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在计算责任限额时,分三种情况 来对待:
– 总吨位300吨以上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及沿海作业、沿海运输海事赔偿责任限
救助人的赔偿限额
《海商法》第210条规定对于不以船舶进行救助 作业或者在被救助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 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来计算。 以自己所有或租赁、经营的船舶进行救助的,按 救助船舶的吨位来计算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丧失
我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 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 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 赔偿责任。” 由上可见,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是责任人本身无 “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不导致船舶所有人、救 助人丧失责任限制。同样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 人、代理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依法享有责任 限制的权利。
7.第三章船舶管理国内法规4、5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 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 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 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 故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 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 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船员管理专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4.20.1 船员条例 4.20.1.1 船员注册与任职资格 4.20.1.2 船员职责 4.20.1.3 船员职业保障 4.20.1.4 船员教育培训与船员服务
第四节 船员管理法规
一、船员管理法规体系 1.出入国境管理法规 海关 卫生检疫 边防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
(1)海关对船员的管理
根据我国《海关法》,进出境船舶的人员携带的 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课件
通过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 船员违法行为进行量化管理,提 高船员遵章守法意识,保障水上 交通安全。
适用范围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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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工 作的船员。
适用行为
船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违反水上交通安全 、防污染、劳动安全纳入船 员管理档案,作为船员从 业、培训、晋升等方面的 参考依据。
查询途径
提供多种查询途径,方便船员查询自己的记分情 况。
3
公示与查询的效力
公示和查询的结果可作为对船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
05
船员违法记分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法律责任
记分制度
船员违法将被记分,根据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处罚规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除记分外,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后果与影响
限制从业
记分记录
建立完整的记分记录,包括记分时间、违法行为 、记分分值等信息。
监督与检查
监督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船员记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内容
检查船员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船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罚款、拘留等。
记分公示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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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多种方式公示船员的记分情 况。
超载运输、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等 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涉及船舶安全事故、船舶污染水 域等行为。
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记13分。
严重违法行为:记7 分以上。
一般违法行为:记46分。
违法行为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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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 日起计算。
第五章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ppt课件
• 负责水舱的测量记录和管理; • 负责甲板部物料管理、船员的休假 • 审批二副制定的驾驶员停泊值班安排计划; • 负责医疗工作; • 负责保管航海日志、垃圾记录簿和全船备
用钥匙;
• 在船长的领导下按时进行应变演习并任现 场指挥。
•(2)二副职责
•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值班 (一般值班时间为0000-0400及1200-1600)和停泊 值班的职责,按大副的指示管理货物装卸。大副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大副职务。
二、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我国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安全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该规则于2004年8月1 日起开始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机动船舶 的船员配员和管理。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 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 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2、高级驾驶员职责 •(1)大副职责 • 大副是甲板部的负责人,是船长的主要助手。 除航行值班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外,在船长、 政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甲板部工作,主管货物装卸运 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大副在船舶管理和操纵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船头指挥和观察报告; •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和交接; •负责(督促)船体、甲板设备维修保养和记录;
5)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 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6)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 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 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 续。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7)证书污染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 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补发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船员条例PPT课件
4)中介服务市场不规范 船员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有 效保护,有的船员受伤、患 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在船员中介服务市场常常受 到“黑中介”的盘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 院制定并公布了条例。条例的 出台,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 空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 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违反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 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 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 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 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 1.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7.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 上船人员的安全;
8.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 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 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 他人员尽力施救;
▪ 9.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 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 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 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 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 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 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 付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 布的最低工资。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
▪ 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 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 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 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 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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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 五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 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 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 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 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 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 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 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 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 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 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 不收取费用。
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 五条) 为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 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 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 培训质量,因此在原规则中增加关于开展 船上培训的相关内容。
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新增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满足履行STCW公 约关于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使用要求,新增了相 关规定。 新增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 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 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 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 任务。”
(1)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 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 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 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2)将水上飞机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调整为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3)取消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培 训。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的见习 获得。
第三章 国内法律法规
第一节 船员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 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 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 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 分、4分、2分、1分五种。
调整航海类教育与适任培训对应关系。 (第四十七条) 增加了航海院校电子电气员相关专业 毕业生等同完成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其他部规章的衔接。(新增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 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 则》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 部分仅在本辖区航行船舶上任职船员进行考 试发证。为保持一致,将培训以及相关培训 机构的管理一并授权,符合当前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修改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 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 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 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 点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 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 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 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 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 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 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 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 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 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 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 训。
新增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 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 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 的轮机部船员; (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 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 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 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 地。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 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 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 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 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内容 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 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 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 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 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 培训。(永盛轮)
二修订影响 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 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需要,国际规则的变化 主要包括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7年起 全面实施;《极地规则》(polar code) 《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 规则》(IGF code)的实施,在STCW公约中 相应增加了新的强制性培训和发证要求。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 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 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 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