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快速理赔操作流程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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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快速理赔操作流程细则

(试行)

为配合株洲市公安交警支队、株洲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提高保险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订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操作流程。

本操作流程仅适用于符合《株洲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规定并进入车险理赔服务点处理的案件。

一.特别提示:

1. 按照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当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赔偿处理;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流程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二.报案:

1. 符合并自愿到车险理赔服务点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向各自承保保险公司报案。不符合或一方不选择快速处理的,应分别向交警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待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处理。

2. 凡是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若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则应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报案。

3.现场确认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三证齐全、有效的,填写“确认卡”,由事故各方签名确认。

温馨提醒:对到车险理赔服务点处理的案件,为了确保各方同时到达,建议双方互换证件,以确保事故当事方在约定时间内准时到达服务点(理赔点工作时间:8:00至18:00,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工作时间:10:00至18:00)。

三.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1、现场处理完毕,应即时共同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事故责任确认;

2.驻场交警根据“确认书”及各方陈述,对事故车进行勘察后作出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3.驻场交警出具处理意见书交各方当事人,并留存一份存根联;

4.如各方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有异议,由驻场交警报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查勘定损::

事故确认完毕,各方车辆应立即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

1、定损员在查勘定损时,应注意查验各方受损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可通过查看对方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的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并将核查意见在“确认卡”或相关资料中注明;

2、定损点只提供一车一份定损单原件,以便于受损车辆在索赔时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

3. 同一事故的所有事故车辆应同时到理赔服务点进行检验

定损,若有一方拒绝或无故拖延至服务点的,当事人应提请交警按普通进行程序处理或依法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4. 一方全责的事故,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检验定损;

5. 各方均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受损车辆由各自承保公司检验定损;

6.当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时,统一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检验定损;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均应认可定损方的定损结果;

7.查勘定损时涉及保险业务方面有争议的,报由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处理。

8.各公司及工作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如发现有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报警处理。

五.保险理赔原则:

(一)交警责任认定为“一方全责”的案件:

1.被保险车辆全责,统一由被保险车辆承保公司在商业险或交强险项下负责赔偿本车损失和第三者车辆损失。

(当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时,对第三者车辆损失,首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商业险承保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

2. 责任方承保公司在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对全责方车身损失应由无责方承担的交强险项下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交强险赔偿方式规定由全责方在本方交

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交警责任认定为“损失各自负责”或者确定为“事故各方均有责任”的案件:

1.各方当事人共同负有事故责任的,损失首先由有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超过部分按责论赔,有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按商业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2.当事故各方有一方既未投保交强险、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该请客户向交警申请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处理。

六.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单证:

(一)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险及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2.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赔款收据》(一式三联,若交强险或商业险赔款非同一收款人收取的,需提交两份签字或盖章的赔款收据)及委托他人收取赔款的委托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行驶证和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6.确认卡;

7.交警盖章确认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

8.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确认单;

9.维修发票;

10.损失相片

(二)若在交强险项下需要向对方索赔的,双方应在理赔服务点当场确认交强险赔偿支付方式。

若选择由对方先行支付给索赔方的,索赔方需提供以下资料给对方,便于对方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1.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原件);

2.维修发票(原件);

3.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4、损失相片(由保险公司在出具定损单时同时提供)

提供以上资料后,对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进行赔偿。

若选择由对方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索赔方的,则由对方提供当场出具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和付款委托书(赔款收据与委托收款可合一,按各公司格式要求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给索赔方,由索赔方持上列资料及已方损失资料直接向交强险承保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进行赔偿,并将赔款直接划入索赔方提供的帐户内。

(三)对本流程规定的快速理赔案件,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3日内,赔偿保险金。

(四)为确保客户能够获得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客户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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