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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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规定7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的管理目标,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树立新时期国家电网施工新形象,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并征求了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送变电施工企业的意见,现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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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与本规定配套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另行印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
(试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5年6月17日印发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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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指导、规范公司系统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管理,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一)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业绩的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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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依据本规定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管理及保障措施,并对本规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四)依法管理工程项目,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招标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此费用不作投标报价,具体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另行发文),并确保此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六)委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七)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方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
(一)根据业主提出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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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
(三)监督施工项目部自身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严格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监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安全工程师。
(六)对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七)控制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八)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
(九)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工程本体安全设施设计,为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二)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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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4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也适用本办法。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
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填写投资者调查问卷(见附件2),判断其是否成为公司的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