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规范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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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规范样式
(试行)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2 法律依据 (2)
3 术语和定义 (2)
3.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
3.2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
3.3三级安全教育 (2)
3.4企业主要负责人 (2)
3.5特种作业人员 (2)
3.6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分级 (3)
4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规定 (3)
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规定 (3)
4.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定 (3)
4.3三级安全教育规定 (4)
4.4其他情况安全教育规定 (4)
4.5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的规定 (5)
5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规范样式 (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规范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规范样式。
1 范围
本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规范样式(试行)适用于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以及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市级监管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5月1日实施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1月1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 2015年7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2015年7月1日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 2015年7月1日实施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311号文 2013年3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3.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包括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3.2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3.3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所进行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4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3.5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
造成重大危害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涉及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5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分级
依据企业管理层级设定安全教育层级(满足学时和内容要求),管理层级按企业在其《质量手册》或管理文件中已发布的组织架构为依据,组织架构中已设定企业分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应按三级教育执行。组织架构中已设定为厂级、班组级的,车间级安全教育职责由厂级履行。以此类推。
4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规定
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及内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1.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4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1.5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2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及内容(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2.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