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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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概念,条件及我的看法》

1019班李尚恩1.间接正犯的概念,条件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2.我的看法

间接正犯不是自己实行犯罪所以不是直接正犯,不过,被利用者的行为不违法或者没有责任的时候不成立犯罪。所以为解决共犯处罚的缺点会承认利用者是间接正犯。

以前在韩国有一个判例。就是前总统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利用没有那样的目的崔圭夏总统,修改了国宪,违背宪法的基本程序。在韩国的法律上认定全斗煥为间接正犯。这是一个通过间接正犯的身份实行内乱罪一个例子。

注::反对政府,用非法的程序修改国宪,达到自己的目的,构成内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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