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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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控制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主体,就是间接正犯。

2.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3.共犯从属性说: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了犯罪,并使法益受到具体、紧迫的危险。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犯罪;如果被帮助的人没有实行被帮助的罪,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未遂的教唆:指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

5.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6.帮助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7.共犯的正犯化:刑法将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属于共犯的正犯化,包括教唆犯的正犯化和帮助犯的正犯化。

重点考点详解一、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一)间接正犯的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

2.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间接正犯不一定现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但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利用他人的反射举动或睡梦中的动作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有意性不属于行为的要素,此种情况成立教唆犯。

(2)真正的身份犯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区分是否支配犯罪事实(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间接正犯研究一、引言在犯罪学领域中,正犯与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正犯指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共犯的人。

正犯研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从犯的研究相对较少。

本文将重点探讨间接正犯的研究,旨在增进对从犯行为的理解和探索刑法的完善。

二、从犯的概念与分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提供或参与帮助的行为,其与正犯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

从犯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从犯和间接从犯两种类型。

直接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参与,与正犯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而间接从犯则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但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提供帮助或支持。

三、间接从犯的特点间接从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与辅助:间接从犯往往通过提供某种帮助或辅助手段来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提供逃避追捕的藏匿和躲避等。

2. 间接参与:间接从犯在行为上没有直接的参与,但是却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了犯罪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或资金支持。

3. 与正犯关系:从犯与正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能是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这种亲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从犯行为起到推动或引导的作用。

4. 被动影响:从犯行为中的决策可能受制于正犯的意愿和控制,从犯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时候正犯会对间接从犯进行威胁、胁迫或达成共谋。

四、间接从犯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在法律的角度上,间接从犯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从犯的行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提供帮助或辅助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

从犯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正犯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协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刑法中,间接从犯与正犯的刑罚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正犯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受到的刑罚通常会更重。

而间接从犯在法律判定上会考虑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相对较轻。

五、间接从犯的心理分析间接从犯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因。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间接从犯的心理动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众心理:间接从犯可能会受到群体行为的影响,认同正犯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因此提供帮助和协助。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摘要: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之所以是正犯,是因为利用人假借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其中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则应该区别对待。

关键词:间接正犯;利用人;被利用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最初,间接正犯是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

根据德、日等国刑法学中的“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被帮助的他人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前提。

但是,这种学说容易导致处罚上的漏洞。

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

根据共犯理论的观点,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在此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因而利用人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样显然就放纵了此类犯罪。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刑法学界提出了“间接正犯”的概念。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虽然近代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最早产生于主观主义还未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

但是在立法上承认间接正犯,却始于191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

目前,在大陆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通用的刑法概念。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

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一)德国刑法学说的观点德国刑法最早赋予间接正犯以正犯性基础的学说是“工具理论”。

该理论把被利用人的性质简单的视为工具,从而把间接正犯与利用机械、器具的直接正犯等而视之。

例如,m.e.mayer认为,直接的正犯即使利用工具、自然力、也不能否定他们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犯罪。

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344LAW92010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孙海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9-344-03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并描述了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与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以及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相似和区别,使我们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关键词 教唆犯 间接正犯一、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我国出版的有关论著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比较多,但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三种:1.教唆犯是指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其它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①。

2.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3.教唆犯是指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第二种是我国立法所直接规定的,也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的概念,我们也认为它的表述比较科学。

那么教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主要是指怂恿、指使的意思。

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

“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抽象的犯罪,或者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因此,我们可以将教唆犯的概念具体表述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人。

至于教唆的具体方法是否引起被教唆人实行犯罪意图,是否实际地指使他人犯罪等,就没有必要在教唆犯概念中展开论述,这也是概念立足于言简意赅的要求。

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之后,学者们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有关的学说至今仍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之中。

在我国刑法中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能够弥补我国刑法立法之不足,为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各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

当前,有三种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其一、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将之定义为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情形,或认为是利用他人行为而实行自己犯罪的人,如日本的小野清一郎、柏木千秋、我国台湾地区的林山田、陈朴生等持此主张。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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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 犯的概 念与成 立范 围
用者成 立实行犯 的情况 ; 既是犯 罪形 态 , 它 也是犯
罪人形 态 。
( 间接 正犯 概念 的界定 一)
间接正犯也 叫间接实行犯 。 在犯罪论体系中, 问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 间的概 念 。 日等 国家刑 法将任 意 的共 犯分 为共 同正犯 、 德 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 ,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 的共犯 ; 而狭 义的共犯 , 教唆犯 与帮 助犯 。正 仅指 犯 是与 狭义共犯 ( 教唆犯 、 助犯) 帮 相对 应的概念 。 在 肯定 间接实行 犯正犯 性本 质 的前 提 下界定 其概念 ,首先应明确间接正犯究竟是犯罪形态还 是犯罪 人形态 。 国有的学 者认 为“ 我 它是正 犯 中的

( 阳市委 党校 学报》 贵
G鼢 Y N s WE 囊 G 毽 ◇ 夏 A G 翟 譬 A 鼍 0 鞋
他 人 的过失 行为 实施犯罪 , 应该分别 处罚 。 由于故 意一方 未直 接实施犯 罪 ,而是通过 过失行 为实 现
者符合共 同犯 罪的特 点 ,而 被加功 协力者 则不 符 合共 同犯 罪 的特点 。这类犯 罪现象 是 目前 通说 中
的共 同犯 罪概念 所不 能涵括 的 , 一种 “ 它是 不完 全
犯 罪 意 图 , 以 , 意一 方属 于 间接 实行 犯 , 对 所 故 应 过失行 为造成 的危 害结果 负责 。[ 3 1 其四, 利用他人 的适法行 为 。 适法 行为指不具
虽在 客观上 是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但 实施 这一行 为

对被利用者知情时利用者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思考

对被利用者知情时利用者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思考

对被利用者知情时利用者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思考作者:华炫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界的概念,与直接正犯相对应但归属于正犯,是指利用者支配有生命的个体即被利用者把其当作工具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正犯有多种表现类型,其中最典型的一个情形就是利用他人不知情去犯罪。

那么如果利用者利用他以为不知情的被利用者去犯罪但被利用者知情即存在故意时利用者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就成为了学界需要讨论的问题?关键词:间接正犯;被利用者知情;片面共犯一、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德国曾经有这样的一个案例:为了杀死他的患病需要治疗的岳母C,病房医生A交给看上去是毫无想法的护士B一支带毒的针药。

B本是识破了一切,却装作不知,将针液注射,致使C丧命。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很显然A是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以为毫不知情的B去故意杀人,如果B没有识破A的意图,不知道针管里面有毒药的话,毫无疑问A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由于不知情不存在犯罪故意如果其又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也不存在过失,那么B就无罪,只是被A拿来利用的工具而已。

可事实是B识破了这一切,却没有揭发A而是装作不知并将针液注射致使C丧命。

那么这种情况下A是否仍成立间接正犯以及对B 如何定罪,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从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认定上述案件关于正犯,刑法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但目前占主要地位的是犯罪事实支配说,根据德国学者罗克辛的观点是指支配并对犯罪实施过程起决定性作用的人是正犯。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对行为的支配从而支配整个犯罪事实的是直接正犯,而通过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即通过意思支配进而支配整个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

即不管是行为支配的直接正犯还是意思支配的间接正犯都必须是支配犯罪实施过程。

由此可见要成立间接正犯利用者必须要有利用被利用者的故意以及对犯罪实施过程的支配。

那么按照支配说这个观点是走不通的,因为一个仅仅只是想象中的,而实际上是缺乏的犯罪实施过程支配就其自身而言是不能够成立正犯的。

间接正犯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比较研究

间接正犯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比较研究

个 简单 的介 绍性 的描 述 , 接 其后 的便 是 对 于 间 紧
接 正犯成 立类 型 的罗列 性举 例 。很少触 及 间接 正犯 理论 核 心 , 勿论 对 于 间接 正 犯 概 念 及 理论 本 身 的 更
颠 覆性 思考 了 。
展 过 程来看 , 当时 的普 鲁士 刑法 典 , 只规定 教唆犯 的
德 日的间接正 犯类 型 几 近相 同, 主要 也 不外 乎 下列 种类 : 一 , 第 利用 身体活 动。这种情 况是指 利用
完全没 有辨别是 非能力 的人和利 用不是 行为 的他 人
身体活动。第二 , 利用他人的缺乏一定构成要件要 素的行 为。这种情 形 包括 : 用 没有 故 意 的人 的行 利
21 0 0年 7月
山西警官高等 专科 学校学报
J un l f h nXi oi c d my o ra a leA a e oS P c
J 1 , 01 u.2 0 VO . 8 No. I1 3
第l 8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间接 正 犯 概 念 及 其成 立 范 围 的 比较 研 究
犯 罪类 型 , 没有 对 正犯 的概念 作任何 规定 , 并 于是 学 者对 于现今 认 为可 能成 立 间接 正 犯 的犯 罪 类 型 , 均 以“ 成立 教唆 犯 ” 不 为前提 , 并在 之 后 才对 其 正犯 性 加 以确认 。这 种 以共 犯概 念成 立与 否为 前提 而论 断 正犯 概念 的 情 形 , 日本 学 者 发展 成 为 “ 被 间接 正 犯 概念 的两 面性 ” ¨ 我 们 也 可 以见 到 这 样 的说 法 , 。6 如“ 间接 正犯 界于 正犯 与共 犯 之 中 间领 域 ” 或 者是 , 这样 的表述 : 间接 正犯 界 于 正犯 与 共犯 之 中 间 领 “ 域, 不仅 具有 正犯 性 , 同时亦 具有 共犯性 。虽 间接 正 犯 之本 质应 为正 犯 , 非 共 犯 , 与 为共 犯 之 教 唆 而 故 犯 , 质不 同 。 [ 嘟正 是 因 为 间接 正 犯 概念 及 理 论 本 ”7 ] 衍 生 的特殊 理论 背 景及 随之 而 来 的体 系定 位 , 定 决 了间接正犯 势 必会在 正犯 与共犯 的分界线 上处 于两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摘要: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是德日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理论的特殊问题,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本文主要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标准及间接正犯与自手犯的关系四个方面介绍了德、日刑法中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

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利用人被利用人一、间接正犯的概说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

从学说史上来说,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者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来的概念。

根据德、日刑法学最初共犯理论的通说极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要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为前提。

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此时,被利用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有责性,根据极端从属性说,利用人不成立共犯,而利用人又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成立正犯。

但是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刑法学界便提出了间接正犯这一概念。

所以间接正犯最初仅是一个替补性概念。

而现在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应是先有正犯概念,再有共犯概念,而不是因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共犯,而考虑将他视为正犯,且其成立教唆犯也并非取决于被利用人有无责任。

因此,把间接正犯看做一个替补性概念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所以学者们多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质,即间接正犯作为一种正犯的表现形式,在认定时考虑其的正犯性特征。

[1]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在理论界产生虽早,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却仅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对间接正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多国家的现行刑法都没有对间接正犯做出明文规定,也有少数学者认为间接正犯无存在之必要。

尽管如此,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仍是一个通用的理论,在共同犯罪理论中立有一席之地。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仅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那利用人为什么成立正犯呢?这便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所要解决的问题。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是刑法上两种不同的概念,下面是一个例子来区分这两者:
假设有三个人A、B和C,他们计划一起抢劫一家银行。

- 如果A知道B计划抢劫银行,并通过提供详细信息、指导和
计划来鼓励/教唆B去实施抢劫,则A被视为教唆犯。

虽然A
本身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为B的罪行提供了直接的帮
助和鼓励。

- 如果C知道B计划抢劫银行,但他没有直接参与或鼓励B的行为,只是保持了沉默或旁观态度,那么C被视为间接正犯。

尽管他没有直接帮助B实施犯罪行为,但他的无行为干预
(未阻止或报告)使得B能够成功实施罪行。

这个例子可以帮助理解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别。

教唆犯是主动参与并直接鼓励他人犯罪的人,而间接正犯是有意识地协助别人犯罪但并未直接鼓励或参与犯罪行为。

间接正犯论文: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论文: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论文:间接正犯研究【中文摘要】间接正犯,又被称为间接实行犯亦或是他手犯,是德日刑法理论界中比较值得讨论的理论之一,虽然该理论常常被称为“替补性”理论,但由于其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对共犯从属性的缺憾之处起到了很好的解释作用,因而被重视。

并且随着学者们研究的深入,愈发认为该理论具有很大的价值去发掘。

我国于近代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研究与探讨,尽管研究的水平较之国外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于间接正犯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均需加强。

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需要,在实务界已经出现了运用间接正犯理论来处理案件的实例。

因此对于间接正犯理论的研究更值得学者门去探讨,本文通过对德日以及我国的刑法学者的相关论述为基本,旨在通过对间接正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的间接正犯理论的薄弱之处有所加强。

本文首先以一些疑难案例为开头,在对这些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中尝试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

接着笔者从间接正犯的起源开始探讨间接正犯的理论来源,试图以不同学说的碰撞带领读者体会学术界理论的精彩纷呈。

在对英美法系简要介绍之后笔者开始论证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并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特征模式,以区别已经存在的存在一些瑕疵的模式。

该模式以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强调了间接正犯的间接性与正犯性,将其他学者所说的工具性、责任性、以及行为性等复杂而混乱的特征一起包括在内。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间接正犯的表现范围进行研究,相区别与其他学者的多达七八种的分类,本文对间接正犯的进行了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划分,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利用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利用欠缺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及利用合法行为,但是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共犯理论中的一些争议所在,必然不能避免彼此之间出现重叠部分,笔者尽量把重叠部分减少至最低。

三个部分力图涵盖间接正犯所有的可能存在的情况。

之后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的研究,笔者首先认为应当先确认间接正犯自身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之后再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区分。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

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

一、概念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二、种类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

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

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

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三、间接性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四、形态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2)利用善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

间接正犯的概念及与教唆犯的界分

间接正犯的概念及与教唆犯的界分

西 部法 学评 论
2 0 1 7年 第 2期
上关于共犯 ( 教 唆 犯 、帮 助 犯 ) 的规 定 即为 “ 扩 张 刑 罚 事 由” 。 同时 ,早 期 的 德 国 刑 法 立 法 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共 犯 的从 属 性 系 采 严 格 从 属 形 式 ,即共 犯 只 有 在依 附 于 一 个 构 成要 件 该 当 、违 法 且 有 责 的行 为


间 接 正犯 概 念 的演 变
间接 正犯 源 自德 国刑 法 ,最 初 是 作 为 弥补 限制 正犯 概 念 和严 格 从 属 形 式所 带 来 的处 罚 漏 洞 而 出现 的 。 限制 正 犯 概 念 亦 即 紧缩 的行 为人 概 念 认 为 ,正犯 是 亲 自实施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之 人 。 因 此 ,没 有 亲 自实 现 构 成 要 件 而 是 经 由他 人 引起 构 成 要 件该 当 的 ,就 不 是 刑法 上 的行 为 人 ,刑 法
时才 可 成 立 [ 2 ] 。但 如 此 一 来 ,就会 造 成 司 法 适 用 上 的 漏 洞 ,例 如 ,行 为 人 教 唆 一 个 精 神 病 人
( 无 责 任 能 力 人 ) 盗 窃 , 由于 精 神 病 人 欠 缺 责 任 能 力 不 构 成 犯 罪 ,行 为 人 便 不 可 能 成 立 共 犯 , 又 由 于行 为人 不 是 自己实 施 盗 窃 ,也 不 能 作 为 正 犯 处 罚 , .最 终 的结 果 是 没 有 人 会 为 这起 盗 窃 事 件 负 责 ,这 显 然是 不 合 理 的 。为 了 堵 塞 此 类 案 件 处 罚 上 的漏 洞 ,学 界 使 用 了 间 接 正 犯 这 一 概
人 概 念 、共 犯 体 系乃 至 归 责 原 则 等 一 系列 重 大 问题 的认 识 ,也 折 射 出相 关 争 点 在 共 犯 领 域 的 博 弈 ,本 文 即是 以这 些 犯 罪 论 体 系 中 的根 本 问题 为讨 论 基 础 ,试 图 厘 清 间 接 正 犯 的概 念 内涵 ,找

关于间接正犯的一些问题

关于间接正犯的一些问题

关于间接正犯的一些问题摘要:在谈到共同犯罪时,总要提到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而刑法对其并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刑法理论就其概念、范围、与共同犯罪里其他概念的关系有各种不同的论述和争议。

而对其重新审视与分析,以明确其犯罪论领域中的定位,将是我们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立起的里程碑。

关键字:间接正犯共同犯罪工具片面共犯一概念及范围的比较间接正犯非实定法上的概念,所以理论上对其定义可谓是各家之言。

德国将其定义为为了事实构成要该当行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者。

①日本通说为将他人作为工具,以像是自己实行一样的形态实施是行为的,是间接正犯。

②我国台湾地区是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之行为工具,而为自己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之正犯。

③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上也大概就是这些国家定义的拷贝,主要强调利用他人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或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的情况。

相比较在定义方面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就间接正犯概念关键字的相同,而就其范围的规定则有一定差别。

德日规定的类型主要有:第一,利用身体的活动,利用完全没有辨别能力是非能力的他人的身体活动、第二,利用他人的缺乏一定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要有:没有故意的人的行为,没有目的的人行为,没有身份的人的行为,他人的符合构成要件但没有违法性的行为。

第三,利用有故意的帮助行为。

④二间接正犯范围的:正犯后正犯与亲手犯从结构上看,间接正犯由利用者(又称幕后者)的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者的工具行为两部分组成。

一般而言,直接侵害到具体法益的是被利用行为,也就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它决定着间接正犯的范围,那么那些行为能够成为幕后利用者的利用工具呢,通过各国在间接正犯成立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而各种学说只是在是在概括的方式与详略上有所不同,没有实质的差别。

而利用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教唆行为,即促使被利用者山生实施工具行为的意图。

(2)帮助行为,即对被利用者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给予物质、精神上的辅助使其更容易完成和实施。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考试大(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他⼈如果做出了⼀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在构成犯罪之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果是间接正犯这个时候需要满⾜怎样的构成要件才会构成此罪?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正犯的的构成要件
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对称。

⼜称“间接实⾏犯”。

是指⾏为⼈以⾃⼰的犯罪意图,利⽤⽆责任能⼒的⼈或⽆犯罪意思的⼈实施犯罪⾏为,以达到⾃已的犯罪⽬的的⼈。

例如:利⽤精神病⼈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童实施犯罪;利⽤不知情的⼈实施犯罪⾏为等。

⼀些西⽅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按正犯处罚,⽽被利⽤者则⽆罪。

中国刑法中没有间接正犯这⼀概念的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间接正犯,⼀般和直接正犯是相反的,间接正犯⼀般是利⽤⼀些⽆责任能⼒或者⽆犯罪意思的⼈实施犯罪⾏为,以达到⾃⼰的犯罪⽬的,在这个时候依然要进⾏处罚。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间接正犯类型之否定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间接正犯类型之否定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间接正犯类型之否定摘要:间接正犯理论一般承认“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类型。

然而,根据支配理论的基本观点,在利用他人合法防卫行为的间接正犯类型中,行为人并未完全对防卫人形成犯罪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利用行为的非法性与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具有等价性,传统观点对行为人实行行为未从法益侵害事实角度进行合理、完整的不法分析;从法哲学的角度讲,合法行为无法产生不法后果。

应当重新审视“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间接正犯意思支配正当防卫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行为人在形式上没有参与犯罪但实质上支配了犯罪事实的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实际作用。

迄今为止,对间接正犯的类型研究颇为丰富,大陆法系通说认为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德国耶塞克教授认为,存在“间接正犯通过合法的行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况”;1承继德日刑法知识传统的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然而,上述通说观点产生了一个明显违逆常识的疑问:利用合法的行为,即利用一个好的行为、正价值的行为,如何能够成立坏的、负价值的犯罪(间接正犯)?究竟是利用行为本身违法,还是利用合法行为违法?如果是利用行为本身违法,为什么不将其直接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而毋需动用间接正犯的概念?鉴于此,本文将回顾间接正犯的基本观念,检视间接正犯类型标准,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审慎分析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性质,得出否定利用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类型的结论,最终实现刑法理论判断与法感觉判断的统一。

一、区分制下的间接正犯观念区分制下的犯罪参与体系强调区分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核心角色,共犯从属于正犯,刑法对两种参与者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的概念,指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之人。

关于正犯概念的理1[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总论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07页。

间接正犯的名词解释

间接正犯的名词解释

间接正犯的名词解释在刑法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两个词,即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间接正犯则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提供某种帮助或因其他关系与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的人。

本文将解释间接正犯这一名词,并深入探讨其在刑法中的角色与影响。

要理解间接正犯,首先需要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

通常,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指的是具备犯罪能力的人,犯罪客体则是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而犯罪行为则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行动或不作为。

在刑法中,行为人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而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就是针对犯罪行为中与行为人有一定关联但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例如,某人计划抢劫一家银行,他找到一名司机帮助他逃离现场,而这名司机并未直接参与抢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抢劫犯可以被视为直接正犯,而司机则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犯罪行为中起到了一种辅助或支持的角色。

他们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所提供的帮助或其他关联行为对于犯罪实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或帮助作用。

这种辅助行为可能包括提供逃跑的交通工具、提供谋划犯罪所需的资源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在法律上,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被视为同等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同的刑罚。

这是因为虽然他们的行为形式和直接正犯有所不同,但都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或支持作用,都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

在实践中,对于间接正犯的定罪需要进行一定的证明和辩解工作。

法庭需要充分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以及其行为是否确实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推动或帮助作用。

然而,对于间接正犯的定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应当根据间接正犯的行为具体情况进行定罪,而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直接正犯的附属身份。

例如,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国家对于间接正犯的惩罚可能较轻,这也引发了对刑法公正性和刑罚适当性的争论。

尽管如此,一般认为间接正犯在犯罪行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摘要】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一种形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地运用。

但是,对于间接正犯因何被认定为正犯这一问题。

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法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基于此。

本文浅要地介绍和分析了关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多种理论学说。

并在此基础上以间接正犯的特征为依据,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关键词】间接正犯;特征;正犯性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特征(一)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指的是不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各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是利用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所预期的犯罪行为,并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特征根据上述间接正犯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间接正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行为的整体性和间接性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由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结合而成的,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是犯罪的起因,在间接正犯的整个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绝对支配、控制作用,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利用者的诱致行为的支配下,作为利用者行为的发展过程的自然延伸,因而,利用者的诱致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行为这两部分就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的结合构成了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使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了整体性特征;同时,利用者本身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要是由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利用者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主体部分,如果没有被利用者的中介行为,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所包含的现实危险性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也这就使得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在整体E呈现出了间接性,而这也正是其与直接正犯区别之所在。

2.非共同犯罪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款之规定明确了行为人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主体的复数性、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以及主观故意的共同性。

但在间接正犯中,由于利用者所利用的人为一定的人,如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不具有主观上故意,这就使间接正犯缺少了成立共犯必须满足的主体复数性和主观故意共同性的要件,从而使间接正犯具有了非共同犯罪的特征,这也使得间接正犯区别于共犯中的教唆犯。

2024青海a类综合应用考试真题

2024青海a类综合应用考试真题

一、选择题在化感作用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其定义范畴?A. 一种植物通过释放化学物质杀死同种植物。

B. 一种植物通过释放化学物质影响周围微生物的生长。

C. 在人参上喷洒的农药被土壤吸收后杀死土壤中的细菌。

D. 桉树树叶中分泌出来的酚类物质抑制附近亚麻的生长。

答案:C下列关于间接正犯的说法,正确的是?A. 间接正犯是指被利用者参与共同犯罪。

B.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作案,与被利用者存在共同犯罪。

C.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作案,但与被利用者不存在共同犯罪。

D.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作案,但被利用者必须知情。

答案:C无效民事行为是指?A. 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B.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但形式不合法的民事行为。

C. 行为人因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D. 行为人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答案:A下列关于登门槛效应的说法,正确的是?A. 登门槛效应是指一开始就提出较大的要求。

B. 登门槛效应与得寸进尺效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C. 登门槛效应是指一旦接受了他人的一个要求,就更容易接受更大的要求。

D. 登门槛效应通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

答案:C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的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类主要考察哪些能力?A. 数学运算和逻辑推理能力。

B. 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

C. 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D. 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

答案:B下列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综合应用能力A类试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 试题难度逐年递增,考察范围越来越广。

B. 试题内容固定不变,每年都一样。

C. 试题难度逐年递减,考察范围越来越窄。

D. 试题内容只考察基础知识,不涉及实际应用。

答案:A二、填空题化感作用是植物通过释放_____物质对周围生物(包括植物、微生物等)产生影响的过程。

答案:化学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_____作案,但与被利用者不存在共同犯罪。

答案:工具无效民事行为因其_____而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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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概念,条件及我的看法》
1019班李尚恩1.间接正犯的概念,条件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

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

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

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

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

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

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

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2.我的看法
间接正犯不是自己实行犯罪所以不是直接正犯,不过,被利用者的行为不违法或者没有责任的时候不成立犯罪。

所以为解决共犯处罚的缺点会承认利用者是间接正犯。

以前在韩国有一个判例。

就是前总统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利用没有那样的目的崔圭夏总统,修改了国宪,违背宪法的基本程序。

在韩国的法律上认定全斗煥为间接正犯。

这是一个通过间接正犯的身份实行内乱罪一个例子。

注::反对政府,用非法的程序修改国宪,达到自己的目的,构成内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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