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思考题
2011民法学复习总结思考题
《民法学》复习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名词解释四、判断题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将债区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的法律责任不同。
( )提前履行一般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因此,对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行为,债权人应该接受,不能拒绝。
( )五、简答题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含义有三:第一,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
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
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的谴责和非难。
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一方当事人基于他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享有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民事权利,免除他人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并奉行合同自由原则。
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民事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前提获得的结果。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当然不包含民事义务。
③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一生,许多民事权利通常享有一段时间。
④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可以分离。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①法人法人已取得独立人格。
②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法人人格之行为。
③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④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在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
3、“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何理解?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③优先购买权。
例外情形:①债权优先权;②买卖不破租赁;③预告登记。
4、善意取得规则司法适用的要件如何?(1)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一般而言标的物即让与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4)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5)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6)以合理的价格转让;(7)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经历了物权变动的公示;(8)除了无权处分人不具备处分权外,其与受让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5、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何区别?(1)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主要是约定权利,它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创设,也可由时效取得。
(2)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或扩大,它不是物权;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是一种他物权。
(3)相邻权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4)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民法思考题新
144.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有哪些情形? 145.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及其承担? 146. 简述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免责事由。 147. 如何正确适用有关管理者与组织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148. 简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49. 产品责任有哪些抗辩事由? 150. 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51. 怎样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 152. 环境污染的责任要件和抗辩事由 153. 高度危险责任包括哪些? 154. 如何理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及免责事由 155. 如何理解物件损害责任的认定?
1.受害人的故意或 重大过失 2.非正常使用或错 误使用 3.产品已过有效期 4.不能发现的潜在 危险
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 任
医疗损害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 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 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 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 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 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 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答:(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①民法是私法;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③民法是权利保障法;④民法是人法;(3)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1)关系:①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法,在法律原则和理念上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联系密切。
②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在商事领域中,优先适用商法,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来处理商事纠纷。
③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价值目标和调整对象也不同。
(2)民商分立制度和民商合一制度。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体制。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答:需要不断构建:①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格制度;⑤知识产权制度;⑥侵权责任制度;⑦财产继承制度。
4、案例分析: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
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
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
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答:两人属于道义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是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2、试述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含义: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山东政法学民法思考题总结
山东政法学民法思考题总结一、名词解释第一编总论民法(2)民法典(2)民法的效力(17)民法的基本原则(19)民事法律关系(30)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3)民事法律事实(3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34)民事权利(35)支配权(36)请求权(36)形成权(36)抗辩权(36)民事义务(40)民事责任(41)无限责任(43)有限责任(43)按份责任(43)连带责任(43)过错责任(44)无过错责任(44)自然人(5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5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56)监护(60)宣告失踪(68)宣告死亡(71)法人(7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8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84)法人机关(86)普通合伙(103)有限合伙(111)物(122)动产(124 )不动产(124)特定物(127)种类物(127)孳息(130)民事行为(139)意思表示(146)错误(151)民事行为的成立(155)民事行为的生效(15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158)延缓条件(159)解除条件(160)附期限的民事行为(162)无效的民事行为(16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6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69)代理(172)本代理(177)复代理(177)代理权(178)自己代理(183)双方代理(183)无权代理(186)表见代理(187)时效(191)诉讼时效(193)诉讼时效期间(197)诉讼时效的中止(200)诉讼时效的中断(201)除斥期间(205)第二编物权物权(210)物上请求权(215)物权法定主义(218)物权的变动(221)交付(229)简易交付(230)占有改定(230)指示交付(230)预告登记(233)所有权(24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55)相邻关系(261)善意取得(264)共有(273)按份共有(273)共同共有(278)用益物权(283)土地承包经营权(285)建设用地使用权(289)地役权(299)担保物权(305)抵押权(307)质权(320)留置权(325)占有(333)第三编债权债(343)债权(345)债务(346)按份之债(359)连带之债(359)债的履行(362)情势变更原则(363)债的保全(369)债权人代位权(369)债权人撤销权(374)债的担保(379)保证(380)一般保证(386)连带保证(386)先诉抗辩权(389)定金(394)债的转移(399)债权让与(399)债务承担(405)免责的债务承担(405)并存的债务承担(408)债的概括承受(409)债的消灭(411))抵销(415)提存(418)免除(423)混同(425)合同(426)双务合同、单务合同(427)有偿合同、无偿合同(427)要约(433)要约邀请(434)承诺(436)同时履行抗辩权(447)先履行抗辩权(451)不安抗辩权(452)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455)缔约过失责任(461)违约行为(464)违约责任(466)免责条件(467)免责条款(468)违约金(480)无因管理(565)不当得利(572)第四编继承权继承、继承权(579)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586)法定继承(591)代位继承(595)转继承(596)遗嘱继承(599)遗嘱(600)遗赠(607)遗赠扶养协议(609)遗产(614)第五编人身权人身权(621)人格权(626)肖像权(635)名誉权(636)隐私权(638)身份权(647)第六编侵权责任侵权行为(650)侵权责任(65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655)共同侵权行为(701)共同危险行为(7085)产品责任(711)二、简答题第一编总论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0);2民事责任的特征(41);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57);4监护人的职责(64);5宣告失踪的效力(69);6宣告死亡的效力(72);7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73);8法人的特征(75);9法人应具备的条件(76);1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84);1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则(107);12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122);13物的法律特征(123);14孳息的法律意义(130);15民事行为的特征(140);1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56);17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65);18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166);19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67);20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特征(169)21代理的特征(173);22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84);2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85);2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88);25表见代理的效力(190);26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2);2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07)。
专接本民法思考题
民法学思考题赵德勇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 罗马法大全一般是指那几部法典3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含义是什么4简述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5 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3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什么4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是什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2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种类3民事权利的含义和分类4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5民事责任的含义和分类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章自然人1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3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4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5宣告失踪的含义、条件和程序6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7宣告死亡的含义、条件和程序8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9 我国民法如何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问题10 如何确定我国公民的住所第五章法人1 我国民法上法人的含义2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都有什么3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什么4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种类都有什么5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有什么6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有何特殊之处第六章非法人组织1 合伙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2合伙民事责任的特殊性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1 民事权利的客体包含什么2 民法上的物的主要特征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2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含哪几类?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如何追认?第九章代理1 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的种类2 代理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是谁3 表见代理的含义、要件,效力4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包含几种情况2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有什么3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什么第十一章物权1 物权的含义是什么2物权的效力包括什么3 传统民法上物权的种类4物权行为的含义与利弊5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有什么第十二章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2 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哪些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内容4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5 我国民法上相邻关系的类型4 善意取得的条件5 添附如何引起所有权的变动第十三章共有1 我国民法上共有的类型2按份共有的内部与外部关系3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4 我国民法上共同共有的类型第十四章用益物权1 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种类2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的类别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都有什么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都有什么5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5地役权的含义6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第十五章担保物权1我国物权法上担保物权的种类2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哪些3物权法规定得上不得设定的抵押财产有哪些4 抵押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什么条款,不得包含什么条款5 哪些财产设定抵押需要登记以及登记部门是哪些6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法7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如何行使8 质权的种类9 动产质权的设定需要哪些要件10哪些权利可以设定质权,以及如何设定11 留置权取得的条件12 担保物权竞合如何处理第十六章占有1 占有的含义2 对占有性质的理解3 物权法上如何规定占有的保护第十七章债的概述1 债的含义2 债的要素都有什么3 债务的种类有哪些4 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第十八章债的履行1 债履行的原则有什么2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如何确定第十九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 债的保全的方法有什么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效果4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5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6 保证的方式有哪几种7 谈谈先诉抗辩权的含义8保证人的代位权的含义9 定金的种类10 定金数额的确定与法定限制11 定金罚则怎样适用第二十章债的移转和消灭1 债的移转包含哪几种情况2 债权让与的条件3 哪些权利不得作为债权让与的标的4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5债务承担的种类6 债务承担的条件7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8 法定抵消的要件9 提存的原因有什么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五章1 合同的含义2 要约的含义与条件3 要约的法律效力4 承诺的要件5要约邀请的含义6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要件7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条件8 合同解除的条件9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我国合同法上的适用范围10违约责任的特征1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2 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1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什么第二十六章略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章1 不当得利的概念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3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围如何确定4 无因管理的含义5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二章1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是什么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如何理解《继承法》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4什么是法定继承?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5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6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7法定继承中遗产应以什么原则进行分配8遗嘱继承的含义及法律特征是什么9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10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是如何规定的11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12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法律特征13什么是继承的接受和放弃14法律规定有哪些事由可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5被继承人的债务怎样清偿第三十三章--- 第三十五章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2民法保护人身权有何意义3人格权和身份权存在哪些区别4如何确定身份权的种类隐私权的内容5名称权的内容6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7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及抗辩事由8简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9简述配偶权的内容10简述亲权的内容11简述亲属权的内容12亲权和亲属权有何区别第三十六章---第四十二章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2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3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分别有哪些构成要件5如何确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6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它有哪些特点7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2
第一章 民法导论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有何重要意义? 怎样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怎样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
3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特征有哪些? 我国民法究竟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12
第十章 代理
何谓代理?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何谓复代理 何谓权利外观 无权代理的情形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13
第十一章 时效
何谓诉讼时效?何谓时效利益? 简述时效制度的功能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什么是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 何谓一般人格权 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及各自类型 何谓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 各有哪些类型?相互区别是什么? 简述民事权利行使应当遵守的原则
10
第八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什么是民法的法源? 我国民法的法源有哪些?
5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何谓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6
第五章 自然人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何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的区别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答:(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①民法是私法;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③民法是权利保障法;④民法是人法;(3)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1)关系:①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法,在法律原则和理念上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联系密切。
②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在商事领域中,优先适用商法,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来处理商事纠纷。
③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价值目标和调整对象也不同。
(2)民商分立制度和民商合一制度。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体制。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答:需要不断构建:①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格制度;⑤知识产权制度;⑥侵权责任制度;⑦财产继承制度。
4、案例分析: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
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
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
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答:两人属于道义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是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2、试述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含义: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doc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一简答题1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怎样?3 简述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与特征。
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何区别?5、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简述民法具冇哪些性质?7 民法的基木原则的效力。
二材料题试分析以下案例,说明当事人间的权利及法律关系。
案例1甲受屣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案例2 少女某甲14岁,乙以结婚为饵,诱使其离家在外同居,甲父丙耗费2刀元寻找。
案例3 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乙公司销伟的牛肉汉堡浪杂有马肉。
乙公司生意锐减,员工精神痛苦,试问乙公司能对甲主张何种权利?案例4 中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材料5 阅读以下材料,完成以下三个问题。
平等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Z分。
抽象的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
具体的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关系屮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的平等。
而非具体的平等,其内涵应从社会伦理上和法律理念上两个方血来理解。
第一,在现代社会的伦理上,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民事社会生活。
人都必须参与这两种社会生活。
但是,人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其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
在国家社会生活屮,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处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地位。
而在民事社会生活屮,人则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录属,是独立、自由、平等的。
第二, 在现代法律的理念上,认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总管,对社会生活屮的芸芸众生应保持屮立, 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怀和保护,不能歧视任何民事主体。
民事关系的平等,只具有抽彖的、相对的法律形式上的意义。
具体主体在具体关系屮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我们就会看到,即使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中,亦到处存在不平等。
因为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还存在诸多影响具体平等的因素。
民商法复习思考题整理
《民商法》复习思考题一、民法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2.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
5.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且别人也不能处分。
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6.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出生(二)胎儿利益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意义(二)死亡时间的证明(三)同时死亡的推定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学复习思考题-2016.11解析
《民法学》复习思考题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凡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都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 )将债区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的法律责任不同。
( ) 提前履行一般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因此,对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行为,债权人应该接受,不能拒绝。
( )债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定的。
( )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种类之债的标的只有在交付时才能特定。
(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含义有三:第一,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
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
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的谴责和非难。
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一方当事人基于他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享有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民事权利,免除他人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法思考题
思考题:
1、公民与自然人是否同一?
2、2010年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遇难人数死亡53人,确认但找不到尸体的如何认定?属于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
3、如何认定完全行为能力人?心智、劳动能力、责任能力,几分法为妥?
4、如何看待家庭与个人、身份团体与个人的关系与法律的矛盾?
5、为何法人在近代法才出现?其历史元素有哪些?
6、法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的何种角色?
7、就现行法逻辑体系而言,法人是主体;就价值而言,与自然人相比较,法人属工具还是“人”?
8、简述《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应如何对法人实施分类管理?
9、研究:人格与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
第1题和第5题要准备好噢~。
民法思考题新
1.如何理解民法属于私法范畴?2.如何理解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如何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5.怎么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关系?6.怎么理解监护人的职责?7.怎样理解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8.怎样理解合伙的概念和特征?9.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10.怎样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1.怎样理解法人的条件?12.如何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3.怎样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及其意义?14.试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15.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6.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7.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8.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9.意思表示应如何解释?20.怎样理解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2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22.民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23.怎样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4.代理有哪些种类?25.无权代理及其后果是什么?26.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27.什么是复代理?28.人身权有哪些特征?29.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是什么?30.如何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1.如何理解姓名权、名称权?32.如何理解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33.如何理解荣誉权的内容及其与名誉权的区别?34.怎样理解时效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哪些区别?36.诉讼时效有哪几种?各自的适用对象是什么?37.如何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38.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39.怎样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及其效果?40.如何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41.如何理解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42.如何理解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4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4.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其效力?45.如何理解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46.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几种?47.如何理解物权请求权制度?48.如何理解所有权的内容?49.如何理解征收的概念和条件?50.善意取得有哪些条件?5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5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53.按份共有人享有哪些权利?54.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哪几种?55.如何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5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5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58.如何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59.如何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60.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61.地役权的特性有哪些?62.地役权的消灭事由有哪些?6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64.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65.如何理解动产浮动抵押权?66.如何理解流押契约的禁止?67.物权法上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68.如何理解抵押权的实现?69.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的缓和表现在哪些方面?70.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可以基于哪些原因而确定?71.如何理解质权的概念和特征?72.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73.我国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有哪些类型?74.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有哪些?75.如何理解留置权的实现?76.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77.债的变更、转让应遵守哪些规则?78.法定抵消的条件是什么?79.如何理解提存的要件和小李?80.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81.如何理解合同的概念与分类?82.试述合同订立的程序?83.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84.试述缔约过失责任85.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86.如何理解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87.如何认定保证人的资格?88.如何理解保证的效力?89.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差异?90.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91.试述合同的解除92.试述违约责任。
民法习题、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含义及特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4、民法的渊源及适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第三章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住所及其法律意义4、监护及其特点5、监护人的确定及其监护职责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7、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8、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财产与责任9、个人合伙的概念、特点及民事责任10、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点及民事责任第四章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条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五章代理1、代理的特点2、代理不适用于哪些行为3、再代理须具备什么条件4、滥用代理权有哪些情形5、表见代理?第六章民事权利1、所有权及其取得方式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3、共有及其特点和分类4、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5、留置权取得应具备的条件6、定金与订金的区别8、债的特点及发生根据9、债履行的原则10、债消灭的原因11.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第七章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八章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及其分类。
2、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何不同。
民法复习题 带思考题答案
1.试述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的意义: 1、有助于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建立和完善民法,才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的规则也是司法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的大多数规范特别是债法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这些规定。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一方给他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同。
2.试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以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观点。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则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
其根据在于:①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只有有了民法的指导,商事法规才有所依归。
②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思考题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思考题一、简答题1. 民事诉讼的含义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实际损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并追求法律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2. 请解释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主张权益、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
- 民事诉讼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公正性。
- 民事诉讼是一种有形的争议解决方式。
- 民事诉讼具有部分强制性。
3. 请分析民事诉讼的程序特点。
民事诉讼的程序特点主要包括:- 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有权利发表意见。
- 民事诉讼实行竞争原则,各方有权利提供证据并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
- 民事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并进行公开审理。
- 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
4. 执行行为的概念是什么?执行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执行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或法律权益的一种行为。
执行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 强制执行款项的支付。
- 转移、变卖或拍卖财产。
- 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执行行为。
5. 请解释民事调解的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根据双方的意愿,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其作用在于快速解决争议,节省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甲与乙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明确规定甲应在2019年12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款。
截至目前,甲仍然拖欠房款,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乙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请问,乙在诉讼中应采取哪些措施?解决方案: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房款和违约金,并提供相关证据。
-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适时申请查封甲的财产,以确保甲履行合同义务。
- 在法院判决乙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追偿房款和违约金。
民法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思考题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及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的地位:我们经常讨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我们认为它居于核心的地位。
我们可以说,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完成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设就基本完成。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二、发展市场经济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经济基础所决定,但法律并不是消极的由经济基础所支配,它的规范性、权威性、弓I导性、预测性对经济基础也有积极的反作用,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对法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治的市场经济,是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市场的经济形式,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效果。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主体。
这些权利和身份的界定都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需要用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规范来确认经营主体的地位。
法律的作用在于赋予这些经营主体与自然人同样的人格,将其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保护、规范,正是因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市场经济主体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
第二、通过契约关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型经济关系,没有契约这种法定的形式,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本位在于市场,而市场经营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
契约是市场法治属性的表现,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
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其他经济形式的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建立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竞争是市场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一种积极行为。
由于竞争是市场主体的意思行为,也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如果进行恶性的不正当竞争势必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仅仅依靠道德和经营者的自律来约束其自身的竞争行为,则很难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经营环境,所以必须利用法律的形式,以国家强制力来调整扰乱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
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建立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正当的、自由的、平等的竞争,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是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之一。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再今后的立法过程中需要我们注意:一、至今没有形成一部成文的、完整的民法典。
我国的民法体系比较庞杂,以《民法通则》为概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为主体,涵盖了数十部法律,集中还包括一些国际公约及我国缔结的涉外协议。
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很多民事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逻辑混乱,相互矛盾的地方。
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要致力于民事法律的统一性。
二、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未完全建立。
虽然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已经很好低厘清了产权关系,但是由于受到体制的影响。
部分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仍存在着产权不清的情况。
一些领域,尤其是矿产资源领域,产权不清的状况比较突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资源浪费。
在今后的立法过程当中,必须突出确产、确权。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民事立法应当更加体现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
我们早已确立了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的原则,但是目前仍存在着市场歧视的现场。
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指定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外地产品流入,一些大型企业在销售过程当中存在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行为,侵犯市场参与者的权利。
在今后的立法中,更要突出对于市场准入主体的明确,严谨任何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物权的特征、功能及立法体系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2、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3、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
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权能:立法体系:物权法规范在于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
现阶段,与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初步的财产法体系已不能适应时势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一、物权法的形成与发展物权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客观经济基础,但同时又确认、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原始社会,个人作为社会的肢体?人们对物的占有、利用处于自然的无权利意识的状态。
自进入私有社会,产生私有观念以来,为了使已经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消除社会的混乱状态,最初确认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的物权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物权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物权法的雏形时期,物权法体系的最初形成以古罗马法为标志。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与简单商品经济相适应,它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两类,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
罗马法的担保物权不发达,典权及留置权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
由于早期罗马法权利、物的概念尚不成熟,因而无明确的定义。
罗马法的物权法是西方奴隶社会最完备的物权法体系。
与其同时的日耳曼各国则在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别具一格的物权法。
日耳曼法贯彻团体本位原则?形成了以对自然物的利用为核心的强调物权相对性及所有权质的分割的畅权法匍度?成另启来英美法系财产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物权法的发展、完善时期。
物权法在罗马法时期初步形成后,随着古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湮没达几个世纪,后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明确提出,由于其能适应简单商品关系的需要,因而被欧洲大陆各国的民事立法所采用。
物权法的完善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并在内容和编纂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除规定所有权外,亦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
役权按罗马法分类为:人役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也作为详尽的规定,并将使用权单独作为物权,但未将地役权作为单独物权,而将其列入土地租赁中。
担保物权发达,但对不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未加以严格区分。
《法国民法典》建立的物权法体系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为完善的体系。
(三)物权法的发达时期。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正式从立法上创立了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中除了《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之外,增加了诸物权的种类:规定了权利上的用益权,权利质权,第一次将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并将一些债权如先买权、土地债权等,亦视为物权。
担保物权中将抵押权和质权严格区分开来。
这部物权法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新的需要,具有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性质,它已形成逻辑严谨、周密的物权法体系,对瑞士、日本等国物权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物权法律制度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财富,传统的物权法体系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具有很大的吸收、借鉴作用,离开国际性共同的物权法律制度,而主张在中国范围内构筑纯属“中国特色”的物权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物权的发展趋势及物权立法重心的转移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纯粹自由放任的经济,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干预的加强,使得传统的私法“公法化”,传统的物权理论也有了重大突破,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物权也出现了社会化、价值化甚至国际化发展趋势。
传统的物权理论都把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势地位视为自己的核心使命,在法律上赋予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尊崇地位,人们对所有权概念推崇备至,形成了对所有权概念的崇拜心理。
相应地,传统的物权法尤其注重财产的归属关系,维护权利主体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支配,而忽视财产动态实现方式。
物权理论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转变,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社会化发展趋势的体现。
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已被置于现代物权理论的基础地位。
在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从而保证经济运行有序化的同时,实现资源的充分游移,保证财产利用的畅通性,最大可能地发挥资源的效用,寻求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业已成为现代物权理论的首要价值目标和立法重心。
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主要体现在:1 .股份公司的兴起。
2 .信托业的蓬勃发展。
3.他物权优位化的趋势。
4.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三、我国物权法的现状及评价我国现阶段的物权立法继受了许多传统概念,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
具体来讲,现阶段的物权立法有两个特点: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领导地位,在法律上确立了国家所有权的优势主导地位,并在物权理论问题上继受前苏联多数学者的主张,认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赖以依存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实行特殊原则。
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创造性地设定了一些新的物权,如一直存在争议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他物权形态。
我国现阶段物权法体系主要缺陷有:(1)物权法体系中国家所有权的核心地位的确立,给其打上了鲜明的计划经济的烙印,这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是分不开的。
在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财产的绝大部分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个人财产仅限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资料,这反映在物权法上便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
其一,注重国家所有权,而忽视公民私人所有权,两者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其二,在国家所有权与相关他物权的关系上,重归属,轻利用,重视维护实物的安全,只作财产的消极保护者,而不做财产价值的积极创造者,从而使国有资产流通阻滞、混乱,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低下,大量可得而且应该得到的动态利益白白地丧失了。
(2)物权法过于简单,无法规范、指引复杂的经济生活。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法的基本制度,但由于其条文十分原则,“有法好似无法”,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未能给人们以良好的指向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给法官审理财产纠纷案件提供翔实的立法根据和参照资料,许多案件的审理往往是凭具有弹性的法律上的原则、地方政策、风俗习惯来进行。
同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财产关系和财产问题的立法也未能予以规定,只好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途径来予以补救,这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