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汕府〔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1.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2.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
4.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按上级规定给予办理期限最长、最优惠的多次签注;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减轻在汕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税负负担,按实际负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二、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5.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
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5]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3月6日以粤财工〔2015〕59号发布自
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市
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实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省市县财政分级安排,由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省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期与各地结算。
第五条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要求,持续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推广5项改革举措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等5项由国内其他改革试验区域形成、尚未在我省实施的改革举措,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推进国家和省级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示范,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银行、保险、担保、风投、评估及运营等机构多方合作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支持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专利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
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的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对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部署,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专项、基金、项目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创新相关活动,是广东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应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科技计划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分级监督。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理念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基本要求,强化科技计划管理各级主体责任,优化监督效能。
(二)相互制约,有机协调。
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
(三)遵循规律,优化服务。
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四)运用结果,精准监管。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建立全省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个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2014年度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一:2014年度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来源: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发布日期:2014-08-12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改善创新发展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及《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4年度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题申报指南如下:一、专题一一般创新项目(一)专题背景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开发适用新产品及新工艺,或为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术、产品及服务,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并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明显的提升。
本年度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适当倾斜扶持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
(二)专题内容支持的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详见《2014年度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
(三)专题目标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9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9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17
•【字号】粤财科教〔2019〕161号
•【施行日期】2019.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9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
(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的通知
粤财科教〔2019〕16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商请下达2019年度省科技专项资金(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项目资金的函》(粤科函资字〔2019〕1566号),现将2019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技术创新中心等)21,938.8万元安排给你们(经济分类科目、具体单位等详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均为科研资金,并已落实到具体项目,请各地各单位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尽快按粤财规〔2019〕5号文相关规定直接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项目计划安排总表.doc
2.2019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计划安排表.xls
3.2019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建新型研发机构)项目计划安排表.xls
4.2019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软科学面上与重点专题)项目计划安排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一、支持内容(一)支持对象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业)的企业(含已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重点围绕消费电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型储能、先进材料、食品工业等领域及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对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的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围绕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入库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省属企业。
项目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完工评价。
项目实施地所有设备(含配套软件)均须在广州市内(项目实施地如有多处地址,应在项目入库申请书填报,对于未填报项目实施地址的设备,将不纳入项目申报范围)。
(二)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应为实施项目的新增设备,不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省财政管理及审计方面如有最新要求的,将另行发布通知补充说明)。
(六)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过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入库申报材料入库申请(完工评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入库申请书(附件2-1)。
(二)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2020、2021、2022年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2009年6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广东省省级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广东省财政局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企业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相关事宜。
3. 申请资格(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4)自上一年度年末至报出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前一个月,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际支出占全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办理了研究开发项目备案手续。
(6)企业没有行政处罚决定尚未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4. 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资金需求及用途等内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
(5)资金需求及用途说明。
5. 审批程序(1)资格初审:由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
(2)评审:经过资格初审的企业,由省级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评审。
(3)审核:评审合格的企业,由财政、技术监督、科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
(4)公示:审核合格的企业,财政部门将其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发放:经过公示并没有被质疑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发放资金。
6. 资金使用管理(1)严格按照项目批准书和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
(2)不得挪用、截留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
(3)不得将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除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外的其他用途。
(4)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验收材料,并将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及其增值归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成本中,并依法纳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粤财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
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的项目(以下简称“Ⅰ类项目”),包括:
.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
. 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
. 重大技术创新招投标项目;
. 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直接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为适合的其他项目。
(二)授权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项目”),包括:
. 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
. 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为适合的其他项目。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要求及内容
第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实施开展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还须考核企业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第三章项目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Ⅰ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推荐部门协助项目验收工作。
Ⅱ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授权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授权不得再转授),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证书和验收文件资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填写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报送项目推荐部门(一式两份)。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
.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 国家有关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原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 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
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 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性能指标需法定检测的);
. 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
.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国家、省和其他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 财政资金使用的原始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 其他相关证实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还需提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 年以来的招标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还需提供后续管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报告或项目后续管理报告。
(二)项目受理。
项目推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
受理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收到申请材料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或经过补正以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的,受理人应签收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审查。
对于Ⅱ类项目,项目推荐部门应按验收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自签收验收申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回复意见。
若审查未通过,由项目推荐部门告知申请方原因和处理意见(见附件)。
对于Ⅰ类项目,项目推荐部门应按验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自签收验收申请个工作日内连同验收资料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核。
(四)项目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Ⅰ类项目人,Ⅱ类项目人,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原则上还应包括名技术中心管理专家。
项目后续管理机构一般应派员参加会议。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参会人员不作为验收专家。
验收流程参见附件“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流程图”。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果
第七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八条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Ⅰ类项目验收通过后,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核并盖章。
验收证书及验收材料,两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归档,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