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事项示范文本
文件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治理方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标准我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活动,维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我省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平安和畅通,指导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计划、设计、施工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治理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治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已经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沿线(含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计划、设置和治理保护非公路标志标牌,适用本方法。
利用纳入高速公路治理的长江公路大桥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治理实行“科学计划、合理布局、依法治理、平安效益”的原那么。
各级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具体治理工作。
鼓舞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者提高非公路标志的科学技术含量,提升高速公路景观,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治理单位应按本方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范围内,对拟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计划布局并组织论证,报各级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参照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要求,对建筑操纵区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进行严格操纵治理。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合理布局,有序设置,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与爱惜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和谐,有利于高速公路行车平安、高速公路行车环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对外形象。
第六条经许可后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需保证标志标牌设施结构平安,杜绝倾覆、倒塌等平安隐患,同时,不得因其设置阻碍相关、相邻高速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平安和功能发挥。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阻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利用,不得妨碍平安视距,不得阻碍车辆行驶平安,不得因设置标志标牌而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未使用与相同或者相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是个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等;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板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自知道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对公里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的方案。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未经公路管理结构路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示牌;(二)、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三)、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四)、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所在路线、里程桩号、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的平面图;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3、版面设计规格和内容(包括版面材料、尺寸)。
专项检查台账【模板】
施工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现场情况
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存在的问题
未按照要求设置 安全标志
无
无
单位: XX 市公路管理局平原公路局
专项检查台账
项目类别: 涉路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检查范围
XX县安平天然气有 限公司穿越公路埋
施工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符合施工要求
现场情况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施工要求
无
存在的问题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4.20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三十四条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7.9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三十四条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7.1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第三十四条
施工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
1.23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三十四条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1.25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三十四条
是否按照许可的要求和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
施工
4.27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DB11/T 1170-2015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
3
DB11/T 1170—2015
表2 文字数量与公路等级的关系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含)以下公路
单柱式 10 12
双柱式 8 10
支撑方式 悬臂式 10 12
单位为个
附着式 8 8
6.1.3 指向类非公路标志文字内容或版面元素较多时,字体宽度最小应不低于字体高度的 0.8 倍。
6.2 指向箭头
I
DB11/T 1170—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圣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海、李自明、熊宗武、范红霞、曹园园、石邵卿、张鹏、何照军。
4 分类
4.1 非公路标志按用途可分为指向类非公路标志、辅助类非公路标志、宣传类非公路标志和广告类非 公路标志。 4.2 非公路标志按支撑方式可分为单柱式非公路标志、双柱式非公路标志、悬臂式非公路标志、附着 式非公路标志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
2
5 一般规定
DB11/T 1170—2015
5.1 颜色及反光 5.1.1 指向类非公路标志的颜色应为白底、棕字、棕边框、白色衬边;指示旅游景区的指向类非公路 标志,其版面颜色应符合 GB 5768.2 的规定。辅助类非公路标志的版面颜色应为棕底、白字、白边框、 棕色衬边。 5.1.2 指向类、辅助类非公路标志的颜色名称、色品范围及亮度因数应符合 GB/T 8416 的规定。 5.1.3 指向类、辅助类非公路标志板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反光膜的 逆反射性能应符合 GB/T 18833 的规定,反光膜的等级不应高于所处公路的交通标志的反光膜等级。 5.1.4 宣传类、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版面颜色不应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的配色方案。 5.2 图形符号
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及红线控制区内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广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福建省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的广告牌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面审批、分级管理。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高速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需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面上(包括高速公路桥梁、跨线桥)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地点不得设置广告牌。
第七条设置广告牌按临时占用和临时设施管理。
广告牌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迁移和拆除。
第八条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的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景观。
第六条广告的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行车眩光。
第七条非交通标志参照设置广告牌的管理。
第二章广告牌的规划第十一条广告牌规划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统一规划,美化路容路貌,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可由业主或路段公司委托的单位实施,有条件的应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配合,科学规划,提出规划方案,报省总队审查。
规划包括:数量、选址、高度、牌面及面积等,规划应尽量在建设期完成,有条件的可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先期做好广告位的基础。
第十二条规划一经省总队审查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规划范围之外设置广告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广告牌的规格第十三条不得在广告上擅自附加其他广告。
非公路标志牌的请示
关于在108国道斜口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非公路标志牌的请示
临潼区交通局:
我司(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陕西省批准的非公路标志牌规划要求,计划在108国道斜口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2处项目标志牌(导视牌)。
我司建设的中国西部〃西安(温州)纺织服装产业园是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临潼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了提升西安市、临潼区重点建设项目形象及展示园区形象,我司特向贵局请示。
计划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以108国道(临潼收费站)为中心向东西方向5公里范围内设置2处标志牌,文字内容及设计规范附效果图。
有关要求及施工、设置规范,我司严格按照陕西省批准的非公路标志牌规划要求进行制作安装。
现将有关材料呈报贵局,望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妥否,请批示。
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5月5日
附件:1
附件:2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所在的路线、里程桩号、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的平面图:
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
3、版面设计规格和内容(包括版面材料、尺寸)
4、路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15日内勘察现场并给予答复。
5、经审查符合设置要求的,路政部门应当发给许可证,并由申请人在60日内完成。
6、擅自设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未设置、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将吊销许可证并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7、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对公路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
8
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0
1
必选
1、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提交。
2、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9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
0
必选
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10
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1
1
可选
1、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提交。
数量限制
□有√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3、《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九点、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
审批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九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可选/必选
要求
1
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
与变更申请事项内容有关的材料
1
0
必选
1、如变更声明等;
2、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情形三、附表三: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可选/必选
要求
1
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
书面延期说明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作者:————————————————————————————————日期:ﻩ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名称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地址/邮编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珍生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内容申请在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高3M,长6M)非公路标志,标志内容为本镇公益性广告宣传内容。
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2、机构代码复印件申请日期2010年8月13日申请人(签章)注:1.本申请书由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ﻬ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赣寻路政许接(2010)012号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如下:序号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备注1 申请书 1 12 机构代码复印件1 1 与原件核对无误345收件人(签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章):(注: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在“备注”标明。
)(印章)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ﻬ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赣寻路政许受审(2010)012号许可事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接收时间2010年8月13日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珍生地址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是否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依据赣路政字[2012]7号《关于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本单位受理权限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鲁交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7日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求。
DB34T789-2008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
DB34/T 789—2008
d) 公路管理机构认定的事故多发路段。 4.3 设计 4.3.1 并设版面高度超过 3 米的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设计。 4.3.2 非公路标志进行支撑结构设计时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结构验算。并设版面高度超过 3m 的柱 式结构非公路标志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结构设计须由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结 合地质条件、风载情况对其结构稳定性进行审定,并出具检定报告。 4.4 施工及养护 4.4.1 非公路标志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4.4.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 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4.4.3 非公路标志施工须符合交通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对于标志施工的各项规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要求。 4.4.4 非公路标志的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应符合 GB 50205 的规定。 4.4.5 非公路标志的照明设施应符合 JTG F80/2 的规定。 4.4.6 非公路标志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养护,版面污迹要及时清除,表面破损要及时修复,对灯具 进行经常性养护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 4.5 材料 4.5.1 非公路标志的材料应符合 JTG F71、GB 50205、GB 50017 中对于标志材料、钢材料、连接材料、 涂装材料等的相关规定。 4.5.2 非公路标志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应采用易损、易碎、易飞溅、易脱落或拼装材料。 4.5.3 非公路标志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和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0 和 GB 50107 的规定。 4.5.4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须取得资质的单位供应,并须经验收合格。 4.6 防腐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就乙方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的需要,在甲方管辖的公路
公里米路段侧设置非公路标志。
该标志设置期限为年。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三、在公路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时,乙方将按期无条件将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拆除,不影响公路部分的施工。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
对施工所造成的路产损失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未经公路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将该非公路标志转让他人,不得变更或增加任何其它标志。
六、乙方负责对所设标志进行检查、维护、保管,如若丢失自行负责,并确保符合安全等各项规定的要求。
七、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治理规范的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治理规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甘交政法〔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治理规范的意见省公路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省通信中心,省交建集团: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和管理,消除公路安全隐患,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提升公路路域环境水平。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规范非公路标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公路沿线设置了大量广告牌和其他非公路标志。
有的非公路标志牌未经安全评估,设置不合规范,甚至版面破损,构造件锈蚀,安全隐患突出;有的设在公路路肩、路侧绿化带、公路隧道上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有的广告牌版面设计不科学、不规范,格调不高,视觉效果差,影响路域形象;有的路段非公路标志设置过多、过密,妨碍安全视距,甚至遮挡公路标志,对公路行车安全造成很大影响。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的治理规范,不仅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优化路域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公路管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省公路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要按照“依法治理,分类推进,规范管理,提升形象”的总体要求,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有序推进,用1-2年左右时间,对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牌和非其他公路标志进行全面治理规范,营造“畅、洁、舒、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细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治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一)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南京市非公路标志设置与管理技术指南
4)城市入口处应尽量全面的反映该城市的旅游景点,设置的旅游交通指引标志应包含景点距离信息,每一标志旅游信息不超过3个。可设置多块标志,以全面反映南京市主要旅游景点,相邻标志间距不小于60m。
5)南京干线公路路段
对于一些旅游标志的集中区,需要设置该地区沿干线公路的仅针对旅游景点的景点地点距离标志。这些景点距离标志设置在干线公路的沿线,以棕色底为特征。它们与普通地点距离标志不同,设置原理也有所不同。
图35公益性宣传标志
(8)商业广告
该类标志指的是企业或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向公众传递商业信息的广告。
图36商业广告
4.3
(9)道路交通环境(主要指路侧空间)及标志功能共同决定非公路标志的支撑方式,本指南按照支撑方式的不同将非公路标志分为三类:柱式非公路标志、悬臂式非公路标志及附着式非公路标志。
(10)柱式非公路标志
(7)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
(8)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视觉信号表面色》(GB/T 8416)
(9)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 10001.1)
(10)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
5.2.2
5.2.3
公路急弯路段、连续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陡坡路段、交叉口通视区内、视距不良路段和距路肩边缘不足3m有湖泊、沟渠等路侧险要路段(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判别标准参见表41及图41。
表41单个急弯路段界定表
设计速度/(km/h)
平均半径/m
40
R<125
30
R<60
20
R<30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加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不断优化路域环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范围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及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我市执行平川地区标准:即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国道为30米,省道为20米,属于高速公路的为30米。
建筑控制区外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其外缘与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为50米。
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
公路用地按公路的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3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米,三级公路不少于1米。
二、组织开展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划定登记从2015年9月起,至12月结束,利用4个月时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进行划定,并予以公告。
公告发布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界牌,对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非公路标志牌(高位广告牌)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留存影像资料。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文号:浙交[2000]463号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主题词:发布时间:2000年12月5日生效时间:2000-12-05 浏览次数: 177【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2000年12月5日省交通厅浙交[2000]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C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一)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
(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非公路标志设置技术要求
非公路标志设置技术要求一、位置选择。
1. 首先呢,不能随便找个地方就设置非公路标志。
得离公路有个合适的距离,不能太靠近公路啦,不然会干扰司机的视线,就像你吃饭的时候有人在你眼前晃悠筷子一样讨厌。
一般来说,要在公路用地范围之外,这个范围就像是公路自己的小领地,不要随便侵犯哦。
2. 如果是在公路的交叉路口附近设置,那就得更加小心啦。
要确保不会让司机在做转弯或者决策的时候分心。
比如说,不能正好在司机要决定是左转还是右转的关键视线区域设置那种特别晃眼或者容易误导的标志。
二、高度要求。
1. 非公路标志的高度也很有讲究。
如果它太低了,那可不行,特别是对于那些比较高的车辆来说,就像个拦路虎一样,很容易就会撞到。
所以呢,在保证正常视野的情况下,要有一定的高度,比如说在一些经常有大货车经过的地方,标志底部距离地面怎么也得有个好几米,就像给那些大个头的车留出足够的头顶空间,让它们可以昂首挺胸地开过去。
2. 同时,这个高度也不能过高,要是高到飞机都能撞到(当然这是夸张啦),那也不合理,而且安装和维护起来也超级麻烦。
所以要在一个合理的高度范围内,既能让大家看到,又不会带来危险或者不便。
三、尺寸与形状。
1. 尺寸得合适,不能过大或者过小。
要是标志太大了,就像一个巨人站在那里,显得特别突兀,而且可能会挡住后面的景色或者其他重要的东西。
要是太小呢,就像小蚂蚁一样,大家根本看不清楚写的是什么或者表示的啥意思。
所以要根据设置的地点和预期的观看距离来确定大小。
比如说在比较开阔、车速快的地方,标志就得相对大一点,就像在舞台上表演,你得让最后一排的观众也能看清你的动作一样。
2. 形状也不是随便来的。
如果是一些警示性的非公路标志,形状最好是比较容易识别的,像三角形这种大家一看就知道可能是有危险或者提醒注意的意思。
要是是那种提供信息的标志,方形或者长方形就比较合适,就像一本书的形状,规规矩矩地给大家传递信息。
四、颜色与反光性。
1. 颜色的选择很重要哦。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
7
设置地点.......................................................................... 14 7.1 允许设置的地点 ................................................................ 14 7.2 禁止设置的地点 ................................................................ 14 7.3 设置间距...................................................................... 15
版面设计........................................................................... 5 6.1 6.2 6.3 6.4 文字要求....................................................................... 5 版面形式....................................................................... 7 指向箭头...................................................................... 11 版面布置...................................................................... 12
2.5
3
DBXX/ XXXXX— 3.4 指向类非公路标志 guide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指示休闲度假场所、服务设施、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方向或距离的非公路标志。 3.5 预告类非公路标志 previews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附设于非公路标志上方,预告出口编号、名称或交叉口名称的辅助标志。 3.6 宣传类非公路标志 banner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为宣传国家法规、法律、政策或以倡导、警示等方式传播公益观念而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3.7 广告类非公路标志 advertisement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在公路服务区或大型立交桥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以向公众介绍、 推销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非 公路标志。 3.8 单柱式非公路标志 single pillar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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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
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
1.本表一式六份。
2.广告申请批准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3.广告标牌应按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干扰公路交通标志的使用,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必须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广告设施从公路路面起算的净高度不得大于其外缘滴水线与公路行车道外缘边的距离;立柱式广告牌应在立柱面面向公路路面高3至5米处挂管理编号;行架式广告牌应在牌的正面右下角挂管理编号牌;广告式样应与交通标志明显区别。
4.广告架必须牢固,保持日常维修保养和版面整洁,如发生事故,由申办单位负责;广告内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地点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5.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坏,妨碍交通或影响安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先行处理,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6.因公路建设或其他建需要,申办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公路管理机构不作任何补偿。
7.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在申请期满前30天携带本表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逾期有办,广告牌(架)由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并不作任何补偿。
关于在xxx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请示
深圳市交通局:
根据xxx批准的非公路标志牌规划,在xxx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xx处等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我司按照有关程序已取得上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位置的场地使用权,计划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按照有关要求及施工、设置规范,我司已与xxx高速公路的路政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并签署了有关协议,现将有关材料呈报贵局,望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原件(一式3份)
3.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在公共用地设置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清拍卖成交价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与业主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经房屋租赁办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非公路标志牌设置位置平面图原件1份
5.非公路标志牌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原件1份
6.非公路标志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7.非公路标志牌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版面材料、尺寸)原件1份
申请人(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
编号:〔字〕第号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深圳市XX公司
申请时间:2005年5月30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
填表须知
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
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诺及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
今后,当建设、改建该公路及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