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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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水[2017]106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
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