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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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一、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最终结果(一)原油船运力。

1.6000载重吨及以下小型原油船。

(1)浙江海之润海运有限公司,4200载重吨;(2)浙江恒晖海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5500载重吨。

2.1万~2万载重吨原油船。

(1)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12000载重吨;(2)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11210.6载重吨。

(二)成品油船运力。

1.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2.上海建桥国际航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3.舟山建桥船务有限公司,6500载重吨;4.安徽宁申船务(集团)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三)化学品船运力。

1.5000载重吨及以下盐酸专用船。

(1)天津东疆中石海运有限公司,5000载重吨;(2)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浙江密尔克卫航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2.14000载重吨及以下并取得船检机构授予的甲醇燃料加注船舶附加标志的化学品船。

(1)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14000载重吨;(2)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7800载重吨。

3.其他10000载重吨及以下高端不锈钢化学品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厅水字[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08]146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交办水〔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交办水〔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1年5月,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已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在此基础上,部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上述事项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后,有关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交办水〔2021〕40号文件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8月30日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国内水路运输“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2.21
•【文号】水运国内函〔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
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
的函
水运国内函〔2024〕57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交办水〔2018〕168号),为加强市场调查分析,科学研判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做好2024年度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综合评审工作,请你单位组织辖区内具有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填写运输市场需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收集汇总后于2024年3月4日前将各企业填报的问卷电子稿发至邮箱sysgnc@。

工作过程中请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企业填报的商业信息。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4年2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交安监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交办水〔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7〕157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国内航运行政管理服务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浙江省和上海市开展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下放事项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上海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由当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工作要求(一)浙江省、上海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船舶有关证书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二)浙江省、上海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76号)的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须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设定了船舶相关信息的自动比对和逻辑判断,确保经过我部新增运力许可后的船舶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信息的船舶方可换发、补办、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24
•【文号】交办水函〔2021〕1551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
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1〕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现予印发。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隐患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实行销号式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发生。

储罐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随机抽查企业储罐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情况,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9•【文号】交运发〔2024〕135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交运发〔202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11月9日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交通物流先导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谋划、重点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加快推进交通物流结构性、系统性、制度性、技术性、综合性、经营性降本提质增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取得显著成效,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低至13.5%左右。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深入推进,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较2023年增长10%左右,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左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等取得重大突破,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加快推广,货运组织效率大幅提升,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交通物流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显。

二、提升与产业发展适配性,推进结构性降本提质增效1.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

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适度超前加快规划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调控措施的科学性,规范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及新增运力开展综合评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审,是指以专家论证审查的方式,利用数据分析、评分比较等手段,对市场状况和企业申请进行分析论证和条件审查的工作过程。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含化工气体船)、液化天然气船。

第三条综合评审按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分别组织开展。

包括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市场供需状况及运力需求的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综合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综合评审结论是作出运力调控措施和新增运力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综合评审程序第六条综合评审由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委托,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进行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根据运力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采取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专家综合评审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监督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水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交办水函[2018]9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1.17【实施日期】2018.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双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交办水函〔2018〕92号)江苏、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为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部组织水运局、海事局开展了2017年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双随机”抽查从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了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部水运局、海事局与被抽取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于2017年12月18日至19日、20日至21日分别赴江苏省南京市和海南省海口市对6家(其中4家为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家为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企业)被抽取企业实施了检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参加了现场检查。

检查组围绕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自有船舶运力规模、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执行(运行)情况等方面,检查了6家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及其相应船舶运营资质保持情况,填写了《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双随机”抽查记录表》,记录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现场向检查对象进行了反馈,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整改事项的,要求属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经研究,现就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166号文的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原则,解决突出问题,夯实基础,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的安全生产。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设施安全。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和投入运营。

要检查现有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项安全准入手续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整治档案建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检查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在储罐及管线安全管理上与有关方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是否将本企业的码头、储罐及管线的信息(包括地理坐标、吞吐量、货种、储存容积、投入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建立基础档案,绘制电子分布图,并报送至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治重大危险源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做好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没有落实的,要迅速责令整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5•【文号】交办水〔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航运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内航运、港澳航线行政许可和备案网上办理功能投入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航运行政管理业务(一)网上办理范围。

适用于需报部办理的:沿海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沿海省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颁发、换发、注销沿海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换发、注销沿海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沿海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等备案业务。

(二)网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国内航运企业)通过8.0版本以上的IE浏览器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系统申报端”),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凭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业务申报。

2.根据信息系统三级等级保护要求,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凭网上电子身份证书(以下简称“电子密钥”)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系统管理端”),在系统上进行材料审核、上报等。

(三)试运行时间。

2017年8月1日起,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内航运行政管理业务开始试运行,国内航运企业、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网上业务申请、审核、上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交办水函〔2020〕929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以下简称《综合评审办法》),我部近期公开发布了《2019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及2020年新增运力规模和推荐发展船型》。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公布的宏观调控信息,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参加综合评审的企业填写《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申请材料(模板)》(详见附件)并上报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信息有截止日期要求的,统一到2020年5月31日。

请提醒企业周知并注意申报材料截止日期。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重点核实企业申请材料中关于《综合评审办法》附件所列的“扣分项目及标准”相关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后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部水运局。

三、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水运局。

四、我部发现企业存在谎报瞒报的,一律取消其参加综合评审打分资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交办水函〔2024〕360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二、核查内容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4•【文号】交办水函〔2019〕681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国际船舶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许可,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事项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事项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下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 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一)备案内容及程序。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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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水[2017]106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
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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