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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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贮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 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归口安全管理。
3.2 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的安全管理。
3.3 综合仓库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和公司级库房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3.4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安全管理。
3.5 安全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厂的管理及易制毒品的相关审批。
4 管理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4.1.1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1.2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1.3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4.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2.1 贮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4.2.1.1 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
4.2.1.2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贮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2.1.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4.2.1.5 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贮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贮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2.1.6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贮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5 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
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2.1.7 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4.2.1.8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4.2.1.9 贮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4.2.2 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4.2.3 遇湿易燃物品(石灰氮)储存
4.2.3.1 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
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4.2.3.2 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4.2.3.3 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
4.2.3.4 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性物质混贮混运。
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同船运输。
4.2.4 有毒品(硫脲、碳酸钡)储存
4.2.4.1 有毒品必须贮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
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4.2.4.2 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贮混运;
4.2.4.3 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贮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4.2.4.5 贮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贮存;
硫酸储罐四周应砌筑围堰,围堰应经过防腐处理;储存场所应安装冲洗设施。
4.3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4.3.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4.3.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核对登记货物的品名、质量、数量、产地、包装情况及危险标志,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出入库。
如发现包装不良,有破损,泄露,受潮以及发现变质、分解等情况,应严禁出入库。
或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修整、密封、更换包装,经检查确无危险隐患后方可
出入库。
4.3.3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3.4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3.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3.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4.3.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3.8 所有材料的发放必须由保管员开具领料单,载明领用单位(部门),领用人,发料人,领用材料品名、规格、数量,领用用途等,领料单一式两联,材料领用的经办人必须是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
4.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4.4.1装卸前
4.4.1.1 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4.1.2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
4.4.1.3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4.1.4 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4.1.5 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1.6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4.4.1.7 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4.4.2装卸过程中基本要求
4.4.2.1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
4.4.2.2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
4.4.2.3 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
4.4.2.4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4.4.2.5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4.2.6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4.4.2.7 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
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4.4.2.8 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贮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同时,必须做到:
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须有大于15 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f.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4.3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对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体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
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4.4.4 有毒品装卸
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应站立上风处:必须时戴好防毒而具、护目镜;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污染其他货物。
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品应及时更换。
不得在有毒品包装件上坐卧休息;
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
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迸食: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班作业。
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
有毒品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
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4.4.5 腐蚀品装卸要求
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
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
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4.4.6 槽车散装液体(硫酸)装卸
4.4.6.1装卸前应对槽车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槽体无渗漏现象;
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阀门必须关紧;
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卸料导管必须良好:
槽改装其他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环保处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污水应于指定地点排放。
4.4.6.2 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4.4.6.3 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
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4.4.6.4 卸货时,储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4.4.6.5 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4.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4.5.1 必须委托(或自有)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4.5.2 凡承运危险化学品及有毒品货物的车辆,必须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证。
按国家标准要求,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5.3 在装运危险化学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5.4 向承运企业和司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
急措施等情况,并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
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