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维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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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维护协议
甲方:蒲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乙方:蒲江县三零阳光科技服务部
蒲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蒲江县三零阳光科技服务部(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电脑维护事宜,签订以下共同遵守协议条款。
一、维护内容
乙方负责对甲方委托的蒲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所有计算机终端、外设,局域网络的维修维护、技术指导和上门服务。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为相关软件系统的组织和实施者,拥有对相关软件系统的最终解释权,即该软件系统在各应用单位的推行、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相关政策层面的事宜,甲方有解释说明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只负责各台电脑及其网络的维护服务工作。
2、甲方有义务向相关使用单位说明及解释乙方所代理的维护工作,协调乙方与各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为相关软件系统的维护服务实施方,有义务为各使用单位提供软件系统、计算机终端方面的咨询、技术支持、上门服务等。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规范、标准、高效地为各用户单位提供维护服务,服务响应时限为1小时,解决故障时限为12小时。
3、乙方在维护过程中应做到相关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相关单位的内部信息;
4、乙方在维护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不破坏电脑内的资料,如因客观原因要对电脑系统进行重装,应征得用户的同意之后再进行。
5、乙方在为各单位维护过程中免费项目为:网络维护、软件系统维护、
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计算机终端的维护等;但涉及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维修硬件、更换硬件等收费项目由电脑使用方承担(电脑在保质期内由使用方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四、协议期限及维护费用
1、本协议有效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8月1日止。
2、维护费用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3、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合同签定半年后,2008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元;第二次:2008年8月1日前支付余下1000元。
五、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本协议的有效期满后,双方根据情况可续约或终止协议,但需提前壹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不得无故不履行本协议的内容,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七、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甲方:蒲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乙方:蒲江县三零阳光科技服务部代表签字: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