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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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规立法
1、立法机关 ①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②省级立法机关: 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授权行政机关:国务院及有关被授权的机关
2、立法主体(5级)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法律。如《建筑法》 • 国务院:建设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建设部及国务院相关业务管理部:建设规章。如《建设工程 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建设法规。如《山东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省及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地方建设规章。如《山东省关于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2、建设行政司法: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 • 行政调解:如:建设局对业主和承包商关于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调解 • 行政复议:如:某造价工程师对建设厅吊销其注册证书而 提请的复议 • 行政仲裁:如:劳动厅对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有关裁决等 3、专门机关司法 司法机关的审理判决活动
4、建设法规的遵守 建设主体都要按照建设法律法规实施建设行为
3、基建工程的类型 • 土木建筑工程:如道路、住宅 •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如石油管道安装、发电机组的安装、输电线路 的安装等 • 装修工程:如酒店内外部装修 4、基本建设程序 • 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环节和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工程 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5、规定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 •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 部,1978年 •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家计委,建委,1982年 •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 • 《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1984年 •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1987年 • 《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 年 •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一、概述
1、建设法规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 • 行政管理关系: 对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设备生产及供应商、 中介服务单位(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项目管理公司等)的依法管理。 行政手段为主调整 • 经济协作关系: 如:业主与承包商、联合体投标及施工、设计与施工、监理与承包商等。 行政、经济、民事手段相结合调整 • 相关民事关系: 如征用土地中的补偿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 题等。 民事手段为主调整
三、建设法规体系
1、概念 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法规形成的一个相 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2、组成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 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四、建设法规的实施 •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实践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包 括: 1、建设行政执法 • 建设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 • 建设行政检查:如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行政处罚:如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告诫处罚 • 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3、特征 • 行政隶属性:是主要特征,表现为: 授权:如质量强制管理;项目审批或核准 命令:如资质认定;开工许可证 禁止:如严禁无证施工;层层转包;串标等 许可:如监理企业的业务资质范围 免除:如免税规定(粉煤灰制砖、垃圾发电等) 确认:如质量争议的确认;对资质的确认等 计划: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房地产宏观调控计划等 撤销:如停建;取缔无证经营等 • 经济性:财产性及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 • 政策性:如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国八条、国六条、土地新 政等) • 技术性:如技术规范、设计规范、验收规范等
4、作用和地位 • 工程建设管理的支柱之一:技术、经济、管理、法律 • 维护工程建设和建设市场的法制保证措施和法制环境 5、建设法律关系
• 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 设协作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组成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享有者、义务承担者(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自然人)。如:业主、建设厅(局)、监理单位等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 行为:如建设执法、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等 财 :即建设资金 物 :建设材料、建筑设备、建设产品等 智力成果:设计图纸、咨询报告、试验成果及数据等 建设法律内容: 建设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包商按进度要 求完成工程任务并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义务),按进度获得工 程结算款等(权利)
3、立法的基本原则 •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明确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规定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政府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设法规的完整性 • 法制统一原则 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下符上、低符高、 同等协调等 • 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主体权利责任一致 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既是权利也是责任或义务 • 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安全:建设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质量: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指标 要求 • 民主立法原则: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建设行政立法。如: 物权法、高 等教育规划的立法过程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一、基本建设工程概念
1、凡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生产过程而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统称 基本建设工程 • 问题:什么是固定资产?具备哪些条件? 例子:(1)新建:三峡工程 (2)扩建:阳逻电厂二期工程 (3)改建:武钢新三号高炉改建工程 2、工程建设:从事基本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 建设工作的总称 • 其他建设工作指:投资决策、土地征用及拆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工程监理等
二、建设法规立法
1、立法机关 ①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②省级立法机关: 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授权行政机关:国务院及有关被授权的机关
2、立法主体(5级)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法律。如《建筑法》 • 国务院:建设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建设部及国务院相关业务管理部:建设规章。如《建设工程 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建设法规。如《山东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省及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地方建设规章。如《山东省关于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2、建设行政司法: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 • 行政调解:如:建设局对业主和承包商关于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调解 • 行政复议:如:某造价工程师对建设厅吊销其注册证书而 提请的复议 • 行政仲裁:如:劳动厅对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有关裁决等 3、专门机关司法 司法机关的审理判决活动
4、建设法规的遵守 建设主体都要按照建设法律法规实施建设行为
3、基建工程的类型 • 土木建筑工程:如道路、住宅 •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如石油管道安装、发电机组的安装、输电线路 的安装等 • 装修工程:如酒店内外部装修 4、基本建设程序 • 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环节和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工程 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5、规定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 •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 部,1978年 •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家计委,建委,1982年 •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 • 《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1984年 •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1987年 • 《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 年 •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一、概述
1、建设法规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 • 行政管理关系: 对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设备生产及供应商、 中介服务单位(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项目管理公司等)的依法管理。 行政手段为主调整 • 经济协作关系: 如:业主与承包商、联合体投标及施工、设计与施工、监理与承包商等。 行政、经济、民事手段相结合调整 • 相关民事关系: 如征用土地中的补偿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 题等。 民事手段为主调整
三、建设法规体系
1、概念 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法规形成的一个相 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2、组成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 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四、建设法规的实施 •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实践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包 括: 1、建设行政执法 • 建设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 • 建设行政检查:如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行政处罚:如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告诫处罚 • 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3、特征 • 行政隶属性:是主要特征,表现为: 授权:如质量强制管理;项目审批或核准 命令:如资质认定;开工许可证 禁止:如严禁无证施工;层层转包;串标等 许可:如监理企业的业务资质范围 免除:如免税规定(粉煤灰制砖、垃圾发电等) 确认:如质量争议的确认;对资质的确认等 计划: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房地产宏观调控计划等 撤销:如停建;取缔无证经营等 • 经济性:财产性及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 • 政策性:如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国八条、国六条、土地新 政等) • 技术性:如技术规范、设计规范、验收规范等
4、作用和地位 • 工程建设管理的支柱之一:技术、经济、管理、法律 • 维护工程建设和建设市场的法制保证措施和法制环境 5、建设法律关系
• 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 设协作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组成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享有者、义务承担者(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自然人)。如:业主、建设厅(局)、监理单位等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 行为:如建设执法、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等 财 :即建设资金 物 :建设材料、建筑设备、建设产品等 智力成果:设计图纸、咨询报告、试验成果及数据等 建设法律内容: 建设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包商按进度要 求完成工程任务并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义务),按进度获得工 程结算款等(权利)
3、立法的基本原则 •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明确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规定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政府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设法规的完整性 • 法制统一原则 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下符上、低符高、 同等协调等 • 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主体权利责任一致 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既是权利也是责任或义务 • 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安全:建设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质量: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指标 要求 • 民主立法原则: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建设行政立法。如: 物权法、高 等教育规划的立法过程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一、基本建设工程概念
1、凡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生产过程而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统称 基本建设工程 • 问题:什么是固定资产?具备哪些条件? 例子:(1)新建:三峡工程 (2)扩建:阳逻电厂二期工程 (3)改建:武钢新三号高炉改建工程 2、工程建设:从事基本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 建设工作的总称 • 其他建设工作指:投资决策、土地征用及拆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工程监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