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doc
员工补充医疗-医疗基金保险
员工补充医疗-医疗基金保险1: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员工补充医疗-医疗基金保险政策和操作流程。
该保险为公司全体员工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障,以满足员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2:保险概述2.1 目的本保险旨在为公司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覆盖医疗费用,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2.2 适用范围该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
2.3 缴费员工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按照员工薪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2.4 投保时间和生效日期员工入职后即被投保,并在正式员工生效日期当天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3:保险责任3.1 医疗费用补充保障本保险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3.2 特殊医疗项目保障本保险还覆盖特殊医疗项目,如重疾治疗、特殊手术治疗等,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4:保险索赔流程4.1 提交索赔申请员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后,如有医疗费用需要索赔,应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并提交索赔申请。
4.2 提供必要文件员工在提交索赔申请时,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文件,如医疗费用发票、医生诊断证明等。
4.3 索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员工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和索赔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判定是否予以赔付。
4.4 赔付若员工的索赔申请审核通过,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和费用进行赔付。
5:保险终止与退保5.1 终止条件保险终止的条件包括员工离职、保险合同到期等。
5.2 退保员工离职时,保险合同随之终止,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福利。
附件:1、医疗费用发票样本2、医生诊断证明样本3、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内容。
2、赔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3、索赔: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或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行为。
4、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东丽区补充医疗保险客户指南一、保险责任(一)基本住院补充保险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我公司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保险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我公司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我公司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及不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为75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退休职工为650元;满70周岁的退休职工为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55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职工8000元。
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符合门诊特殊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基本住院补充或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报销,不应在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报销。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在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报销。
(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二、门诊定点医院名单见《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保险期限内如有变化,从变化之日起进行调整。
(一)参保职工发生急诊,可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近就医,参保职工申请急诊治疗费用时,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急诊相关规定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并严格按照基本医疗急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加盖急症章,急症药量为3天)。
(二)居住在市内的退休参保职工在上述定点医院就医不方便的,可申请一家离居住地最近的社保定点医院(必须能机打费用清单的医院,且为医院本部),经我公司同意后,可作为门诊定点医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7〕26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7〕2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东丽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全民参保计划,推动我区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我区社会保险法法定人群全覆盖为目标,以新注册企业和本市户籍及外省市常住人员为对象,通过资源排查、扩面推动等措施,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
到2018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6.2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7.4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步骤及措施(一)前期准备阶段。
1.夯实基础信息。
在金保二期“同人、同城、同库”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全民参保计划信息数据库。
对已参保人员添加基础信息项;对未参保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扩面排查、入户调查等方式,补充完善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
2.加强宣传发动。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宣传方案,通过举办政策解读、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海报公告、入门入户宣传等形式,做好政策经办宣传。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简介及规定有哪些
职⼯补充医疗保险简介及规定有哪些职⼯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项补充保障。
员⼯因病住院后,经过社会医疗保险的赔付,仍有约30%左右的医疗费⽤需要个⼈承担。
由于疾病医疗发⽣的不可预见性、医疗费⽤⽀出的不确定性,会给员⼯本⼈带来⼀定的经济负担,通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职⼯补充医疗保险简介及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本保险保障具体情况如下:在⼀个有效保单年度内,每位被保险⼈累计免赔300元后,按照以下保险责任给付保险⾦: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发⽣符合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统筹基⾦起付线标准以下、需要被保险⼈个⼈负担的医疗费⽤,按约定的⽐例90%给付保险⾦。
(基本医疗起付线)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发⽣符合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个⼈负担的医疗费⽤,按约定的⽐例90%给付保险⾦。
(基本医疗统筹⽐例⾃负)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发⽣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上、重特病医疗保险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个⼈负担的医疗费⽤,按约定的⽐例90%给付保险⾦。
(⼤病医疗⽐例⾃负)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发⽣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超过特重病医疗保险统筹基⾦最⾼⽀付限额,按约定的⽐例90%的⽐例给付保险⾦。
(超⼤病个⼈⾃负)在⼀个保单年度内,每位被保险⼈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的赔付后累计赔付⾦额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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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保健需求的日益增长,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疗保障形式,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补充医疗保险,又称商业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对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覆盖或不足以覆盖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充的一种保险。
为了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保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供的一种对医疗费用进行补充的保险产品。
它主要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如自付部分、自费药品、特定疾病等,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2. 特征(1)自愿性:投保人是否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
(2)补充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的补充。
(3)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遵循市场规律。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根据《保险法》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制定保险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保险人给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A款∶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B款: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C款∶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三)本合同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患病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住院;(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怀孕(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定稿版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定稿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企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职员工。
第三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本企业在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
第四条本企业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员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进行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运用技能。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企业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划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保险责任两部分。
第六条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手术医疗等,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确定。
第七条附加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医疗、门诊特殊疾病、亲属医疗等,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确定。
第八条本企业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公示于员工手册和企业内部网站,以供员工查询。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九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一部分,员工按照工资比例自行缴纳一部分。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与员工薪资水平相关,具体比例由企业内定。
第十一条员工自行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比例由企业内定。
第四章理赔及报销第十二条员工发生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支出时,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第十三条理赔申请需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并及时向员工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以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报告为准。
第五章维权与申诉第十六条员工对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存在异议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将受理员工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程序,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
以上为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定稿版,将于本企业生效。
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 引言东丽区作为天津市重要的经济区域,职工人数众多,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东丽区政府决定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制度的背景、目的、范围、保险金待遇以及操作流程等内容,以便职工了解并参与该制度。
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险已经不能满足职工的需求。
为了弥补当前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东丽区政府决定推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提升职工的幸福感。
3. 目的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提供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服务,满足职工在医疗方面的需求,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4. 范围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在东丽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保险责任覆盖了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或者覆盖不足的部分,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治疗等。
5. 保险金待遇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待遇包括基础保障和补充保障两部分。
5.1 基础保障基础保障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基本医疗费用报销等。
具体保障范围和比例按照东丽区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5.2 补充保障补充保障主要针对特殊疾病治疗、大病医疗、高额医疗费用等方面提供额外的保障。
具体的补充保障项目和保险金金额将在参保手册中详细说明。
6. 操作流程6.1 缴费职工参与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间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缴费可以通过工资代扣、网上缴费等方式进行。
6.2 参保登记职工在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后,需要进行参保登记。
具体操作流程将在参保手册中详细说明。
6.3 医疗服务在享受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职工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6.4 保险金结算职工在就医后可以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资料,经过审核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的流程返还给职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劳字[2001]3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11.01
【实施日期】200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劳字〔2001〕317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市。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说明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体现公司对广大员工的关心与爱护,减轻患病员工的医疗费负担,履行集体合同中关于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约定,公司于2009年2月份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现将相关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1、保险人员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在岗,且医保关系在公司的员工(含退休职工)。
2、保险生效时间:2009年2月25日(员工住院须有三个月的观察期,即员工在保险生效三个月之后住院方可申请报销医疗费)。
3、保险报销起点及比例:全年门诊看病600元之上方可报销,门诊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部分的80%;员工住院须有三个月的观察期,即员工在保险生效三个月之后住院方可申请报销医疗费,住院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零起点报销)。
4、保险报销封顶金额:医保报销之后个人负担部分全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5000元。
5、保险公司支付药费范围:员工必须在医保规定的医院看病(与自己的蓝本相吻合,不含自费药),报销的单据合规、合法。
6、其他说明:公司近期将安排保险公司人员分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分为公司在岗员工代表、公司外埠农民工代表、退休人员三批),详细报销条例以专业人员培训为准。
特此通知
2009年3月6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东丽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东丽政规〔2021〕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5日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分为保障、救助、优抚三大类,其中保障类9项、救助类64项、优抚类8项,共计81项。
一、社会保障类(9项)1.退养补助。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的,继续享受,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
(区人力社保局)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819.8元、822元、840元。
(区人力社保局)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0%、35%、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自2020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312元;年满65周岁的为319元。
(区人力社保局)4.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
征地养老人员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65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6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
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O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㈠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㈢滞纳金;㈣社会捐赠;㈤其他资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东丽政发〔2009〕21号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两险”)确保“两险”顺利实施,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两险”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东丽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两险”制度全面贯彻执行。
二、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两险”工作开展,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成立东丽区“两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丁梅副组长:孔宪义陈文华宋家祥韩学森闫平清谢文江成员:区委宣传部、政府办、督查室、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残联、社保东丽分中心及各街乡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本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工作。
三、实施办法(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1、认真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参保工作。
2、认真落实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补充医疗保险客户服务指南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参保职工:2016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负责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
为切实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向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现将2016年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事项向广大参保职工进行告知说明。
※保险保障※注意事项一、参保职工就诊,门诊起付线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以内部分,必须先刷社保卡,再进行二次报销,未刷社保卡的全额垫付票据须先交予社保进行结算,然后进行二次报销。
二、参保职工诊断为门诊特殊病或医疗费用中包括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的,需在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登记后因以下疾病发生医疗费用需门特联网结算后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如未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而在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中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需提供相应的化验检查报告及病历资料,由我公司进行审核后方可报销。
注:门诊特殊病包括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门诊治疗与用药量:急症3天、普通门诊7天、慢性病14天。
四、跨年度开药、开各种治疗费用超过自然年度剩余天数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我公司不予报销。
五、药店购药费用我公司不予报销。
六、为保护参保职工的正当权益,请参保职工在就诊后,完整、妥善保存好医疗费用单据、清单、处方、检查报告及病历等就诊资料备查,并按照二次报销的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对于需要进一步查勘的案件,我公司可能要求参保职工提供我公司认为有必要且参保职工有能力提供的、与确认报销事项原因、性质等有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七、原则上票据丢失不予报销。
参保职工同时提供以下三个要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可酌情予以处理。
(整理)DB10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D70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
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中2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五条企业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六条企业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哈尔滨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障办法解读(最新)
哈尔滨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障办法解读(最新)2022年新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农民工)及其配偶,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方式参加。
城镇在职职工和农民工及配偶均可参加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参加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未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仅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30元/年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80元/年参保期限每期时间为一年。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的,缴纳的保费为每人每份30元;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
每一周期为1年,参加人1年只需一次性交纳80元互助费,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35种重大疾病范围内疾病的,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10000元。
因疾病住院诊疗的,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保障金。
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获5万元10个工作日核定3个工作日到账城镇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
具体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70%给付;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给付;参加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按相应的自付标准分别给予20%、30%、5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东丽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东丽政发〔2008〕11号各街镇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 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 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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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补充医疗保险客户指南
一、保险责任
(一)基本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我公司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保险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我公司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我公司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
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及不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为75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退休职工为650元;满70周岁的退休职工为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55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职工8000元。
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符合门诊特殊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基本住院补充或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报销,不应在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报销。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在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报销。
(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二、门诊定点医院
名单见《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保险期限内如有变化,从变化之日起进行调整。
(一)参保职工发生急诊,可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近就医,参保职工申请急诊治疗费用时,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急诊相关规定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并严格按照基本医疗急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加盖急症章,急症药量为3天)。
(二)居住在市内的退休参保职工在上述定点医院就医不方便的,可申请一家离居住地最近的社保定点医院(必须能机打费用清单的医院,且为医院本部),经我公司同意后,可作为门诊定点医院。
此类人员一旦在市内选定定点医院,在东丽区界内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
选定定点医院的退休职工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居住证明。
选定的定点医院如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能更改。
(三)如遇医院因故被社保取消基本医疗定点医院资格或社保统筹基金对该医院的申报停止支付,责令其整改,自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文件通知执行之日起,我公司对参保职工在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赔付(以社保及医院通知为准,我公司不再通知)。
(四)卫生系统在职及退休职工就诊及选定定点医院事宜,请遵照6月份下发的通知实行。
(五)定点药店购药提交定点医院外购处方原件(加盖定点医院外购章)及药店收据原件(加盖药店收费章及定点药店专用章)。
定点药店必须为天津市基本医疗定点药店。
胸科医院等医院诊治后,于非定点医院外购的费用,我公司不予报销。
三、理赔手续
(一)门(急)诊
门诊收据原件(第二联门诊收据及第三联社保报核加盖医院收费章)或定点药店收据原件(加盖药店收费章)。
每次就诊的病历;门诊治疗西药费、中成药费及中草药费提交处方底联原件(处方应为医保规定的专用处方)及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放射费、化验费及检查费提交检查报告原件及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治疗费、手术费提交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其他费用提交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
上述材料如为计算机打印,可不加盖定点医院医保章,如为手写票据必须加盖定点医院医保章。
(二)基本住院
参保职工办理同意住院书后在定点医院住院后由医院垫付的,提交该次住院的全额“住院收据”原件(第二联住院收据加盖医院收费章)及津社保医支字2号表原件(加盖医院医保章);参保职工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或住院前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的,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完毕的津社保医支字10-1号表及10-1号附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章)。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保险
参保职工办理同意住院书后在定点医院住院由医院垫付的,提交该次住院的全额“住院收据”原件(第二联住院收据)及津社保医支字2号表原件(加盖医院医保章);参保职工个人垫付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的,提交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金给付表原件(加盖商业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
(四)门诊特殊病
参保职工门特费用刷卡结算的:2010年2月申报一次(其它时间不予接收),提交门诊收据(红联)原件(包括挂号条均需加盖医院收费章),请按照就诊时间顺序粘贴红联收据,当日票据要齐全并粘贴在一起,漏票不予赔付;参保职工全额垫付后在分中心进行报销的,仍按原办法递交10-1号表和10-1号附表。
附: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说明:1、上述定点医院只限院本部就医予以赔付,其它情况不予赔付。
2、专科定点医院仅限于上表列明的专科治疗予以赔付,其它情况不予赔付。
3、医疗费用的审核,执行现发的国家相关规定及天津市社保相关规定。
4、如遇医院因故被社保取消基本医疗定点医院资格或社保统筹基金对该医院的申报停止支付,责令其整改,自社保基金管
理中心文件通知执行之日起,我公司对参保职工在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赔付(以社保及医院通知为准,我公司不再通知)。
附:东丽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就诊注意事项
(一)就医时,必须携带并主动出示医保证,告知医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职工如需在门诊诊治的,必须在“东丽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本部就诊,在各定点医院非本部的分支机构(包括分院及社区门诊部)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赔付。
(三)参保职工门诊就诊时,请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诊治,患者自己点药、取药、拒绝检查与诊疗有关的项目等情况所发生的费用,我公司不予赔付;诊治时请询问医生是否将诊断依据、用药及检查依据写在病历上,是否有明确完整的诊断。
无明确诊断依据的诊疗及药品费用我公司不予赔付。
(四)挂号条及收据必须当时机打姓名及日期,如姓名存在同音字错误,更正后需加盖收费章。
涂改、填写不全的处方或报告等材料所对应的费用不能报销。
(五)参保职工做CR、CT、MR等检查时,需保留报告及胶片。
在票据提交时,除提交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外,还要提交对应胶片,待审核人员审阅后,胶片退回,检查报告留存。
所有就诊材料我公司均留存原件,无胶片或无报告原件的费用均不能报销。
若参保职工确需留存原件,我公司审核人员在核实复印件信息无误后,将原件退回。
(六)2009年度如发现参保职工将非医保(自费药、保健品、美容美体品、理疗器械、生活用品等)的相关费用更改为医保费用的,经查实,将取消该参保职工参保资格,全年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此前如已有医疗费用报销将予以追回,如触犯相关法律(《保险法》、《刑法》等)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如我公司在理赔审核中发现职工存在冒名就医、弄虚作假等骗保行为的,将取消该职工参保资格,对其全年医疗费用不予赔付,并在东丽区参保单位进行通报,如已发生医疗费用支付的,我公司将通过参保单位追回赔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就诊,东宜大药房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执行天津市社保审核标准。
(理赔时,需提交本人异地安置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计划生育、女工生育及相关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十一)门诊用药量:急症3天、普通门诊7天、慢性病14天、中草药7天。
(十二)门诊特殊病(名称详见前页注解)应先到基本医疗登记、报销,不能在我公司门诊直接报销。
对已进行门特登记的参保职工若选择将门特费用在门诊报销,须注意①全年不能在社保发生任何门特费用(包括刷卡及全额垫付)②每年最后一次收取门诊票据时连同门特登记证复印件(原件需交理赔人员审阅)一同提交③门特登记日之前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不予赔付,未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章和过期的门特登记证无效④门特费用于门诊报销,在限额内最多给付1300元。
(十三)原始票据(红联或兰联收据)丢失不能申请理赔。
(十四)超出保险期限的医疗费用(包括收据及处方等单证日期在保险期限内,而实际检查、治疗及用药时间在保险期限外的医疗费用),我公司不予赔付。
理赔咨询电话:23267092、2326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