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中海油签署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doc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医疗保险补充完整协议书
医疗保险补充协议书
一、协议背景
为了完善现有的医疗保险体系,促进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医疗保险补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二、协议内容
1. 保险责任补充范围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基础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充支付。
具体补充支付范围以本协议附件中的医疗费用明细表为准。
2. 补充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被保险人如需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补充保险责任,需在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要求下,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费用报销。
3.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4. 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投保期限。
如双方另行约定,以另行约定为准。
5. 协议变更与解除
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书面协商一致,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
三、协议有效性和争议解决
1. 协议有效性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2. 争议解决
如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权机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1. 医疗费用明细表 2.
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
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 1606050.00 元三、保险责任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配合市政府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42号文件精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负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约定说明本保险约定是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补充书面合同,本保险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
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
第二条投保方式一、甲方在投保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全体被保险人清单一份,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保险费;甲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须100%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缴纳。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及住院保险金。
一、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1、小额门急诊(门、急诊医疗累积费用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以下的部分)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300 元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负的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大额门急诊(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大额互助门、急诊封顶线)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乙方对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易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起付线以上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地址:XXX联系电话:XXX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并且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医疗器械费用等。
2. 具体保险范围详见附件一《保险责任及限制》,甲方按照附件一约定对乙方的保险理赔进行确认。
第二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具体保险费用详见附件二《保险费用表》。
2. 保险费应在每年的指定日期前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具体日期),终止日期为(具体日期)。
2.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乙方可向甲方进行理赔。
第四条理赔程序1. 乙方在遭受意外或发生疾病需要获得理赔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报材料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向乙方支付理赔款项。
第五条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业务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100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八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1%,最高为3%。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投保人确定的门诊免赔额不能低于住院免赔额。
(完整)保险补充协议书
(完整)保险补充协议书保险补充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起始日期] 至 [截止日期]本保险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各方”)于下列日期订立并生效。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背景甲方自[日期]起向乙方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而乙方希望在此基础上与甲方达成本协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保险范围及条款。
一、保险范围的补充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补充和完善甲方在原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范围。
2. 根据本协议,乙方在保险期限内享受以下附加保险项目的保障:- [保险项目1]: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项目2]: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项目3]:包括但不限于...3. 以上附加保险项目的保障详细条款将以附件形式与本协议一同交付。
二、保险金额的调整1. 根据本协议,乙方享受的附加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将调整为:[保险金额调整详情]。
2.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要求,及时调整保险金额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保险赔付。
三、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2. 甲方将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向乙方提供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将不影响原有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2. 在未经各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终止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各方共同签署。
4. 对于本协议的履行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至有效法院解决。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符合各方的意愿,并自愿遵守各项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配合市政府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42号文件精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负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约定说明本保险约定是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补充书面合同,本保险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
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
第二条投保方式一、甲方在投保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全体被保险人清单一份,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保险费;甲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须100%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缴纳。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及住院保险金。
一、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1、小额门急诊(门、急诊医疗累积费用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以下的部分)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300 元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负的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大额门急诊(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大额互助门、急诊封顶线)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乙方对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易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起付线以上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整理)DB10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D70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企业员工医疗补充保险定制协议范本
企业员工医疗补充保险定制协议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运营的企业,为了给乙方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员工医疗补充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协议旨在为乙方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减轻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保险对象乙方所有正式员工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范围1.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特定门诊费用等。
2. 重大疾病:根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覆盖特定的重大疾病。
3. 意外伤害: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或身故。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表确定。
2. 乙方应根据员工人数和选定的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保险费支付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金的审核和支付。
第八条责任免除甲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2.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
3. 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事件。
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合同,但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范本
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范本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医疗机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商业医疗保险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范围1. 甲方作为保险公司,负责为乙方提供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
2. 乙方作为医疗机构,负责为甲方提供保险事故的医疗服务。
二、合作内容1. 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商业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为甲方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结算。
三、保险条款1.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为止。
2.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员工的实际情况和甲方的要求确定。
3. 保险费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4. 保险责任: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四、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五、费用结算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商业团险协议书模板
商业团险协议书模板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保险,乙方同意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如下:第一条保险对象甲方同意将以下员工作为保险对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为甲方员工提供保险服务:1. 甲方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2. 甲方员工的直系亲属,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
第二条保险种类及金额1. 甲方选择的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2. 甲方为每位员工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 甲方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种类和金额,并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协议书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2. 保险期限届满,甲方如需续保,应于保险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保险费率表支付保险费;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保险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3. 甲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收取逾期保险费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2. 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赔付;3. 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第六条责任免除1. 乙方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b)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c) 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伤害;(d) 被保险人因自伤、自杀、酗酒、吸毒等非意外原因导致的伤害;(e)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2. 乙方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况,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
补充保险劳动合同协议书
补充保险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补充保险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补充保险福利,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补充保险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保险范围与内容1. 甲方将为乙方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险项目。
2. 甲方将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建立并维护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保险费用1. 甲方承担补充保险费用的50%,乙方承担剩余的50%。
2. 甲方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 甲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将保险合同副本提交给乙方。
2. 如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保险理赔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资料。
2.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1. 本补充保险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劳动合同一致。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本合同协议书,以确保其符合您的需求。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谢谢!。
商业团险协议书范本
商业团险协议书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商业团体保险一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自愿为其员工投保商业团体保险,保险标的为乙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具体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由双方在投保单中明确。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双方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止。
保险期间内,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投保单中约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投保的商业团体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甲方应按照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接受治疗,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医疗费用补偿。
4. 其他保险责任:双方在投保单中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补充保险的合同模板
补充保险的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其员工购买补充保险,乙方愿意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对象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甲方的员工,具体名单及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给乙方,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提供的补充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意外伤害保险;2. 重大疾病保险;3. 医疗保险;4. 人寿保险;5. 其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保险项目。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1. 甲方应为每位员工投保的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
2. 甲方应支付的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乙方的费率表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保险金的支付1.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给乙方。
2.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或其员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甲方或其员工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及支付的金额。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保险的合同范本
补充保险的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内容1. 保险项目:[具体保险项目]2.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3. 保险期限:[具体保险期限]二、保险费用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为乙方缴纳补充保险费用。
2. 乙方个人应缴纳的补充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保险理赔1. 乙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患病,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乙方在离职或退休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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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中海油签署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
疗保险协议-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本报讯「吕岩」5月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京签署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至此,分布在渤海、湛江两大基地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区的3.25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员工拥有了中国人寿提供的多层次、高保障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首期保险费收入在2800万元左右。
据悉,此项计划为中海油员工提供了与各地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障,并引进了国际先进的基金管理模式,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专门用于员工的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及特殊医疗需求保障。
特别是该计划保障程度非常高,在社保报销的基础上,门诊和住院的最高给付比例达到了90%-95%,在超大额保障责任中,给付比例甚至高达100%。
中海油是中国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自保”的形式,此次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其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对承保公司的实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
中海油从2003年7月向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标,在近半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十分细致的考察和研究,反复咨询、商谈和审定。
最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靠坚实的实力、多年经营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完善的个性化服务脱颖而出,于2003年12月31日一
举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