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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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理赔指南规划方案

健康保险理赔指南规划方案

健康保险理赔指南规划方案在生活中,我们无法避免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有一份完善的健康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然而,很多人对于健康保险的理赔流程和规划方案并不了解。

因此,本文将介绍健康保险理赔的指南规划方案,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如何进行健康保险理赔。

首先,要了解健康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通常情况下,当 insured出现了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在进行理赔之前,需要准备和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材料,如就医发票、医疗诊断书、药品处方等。

理赔申请一般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超过规定时间则可能不被受理。

其次,保险公司一般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核实。

他们可能会要求 insured 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以核实理赔事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期间, insured 需要耐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以便进一步处理。

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理赔款项将会迅速发放到 insured 的指定账户或地址。

理赔款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 insured 所投保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有额外的扣除项目,如免赔额、自付比例等, insured 在领取理赔款项时需要留意这些细节。

除了基本的理赔流程外, insured 也可以通过一些规划方案来提升健康保险理赔的效率和便利性。

首先,建议 insured 在投保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尽量选取综合性较强的健康保险,覆盖范围更广,理赔金额更高。

其次, insured 在生病和遭受意外时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所有的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票据,以备日后理赔时使用。

此外, insured 也可以通过了解保险产品的具体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提前规划好在发生意外或疾病时的应对策略。

定期检查保险合同是否过期,保单是否齐全,保险金额是否满足需要等方面,确保健康保险的有效性和保障性。

总的来说,健康保险是我们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正确的理赔指南和规划方案可以帮助 insured 更好地享受保险的便利和保障。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全国通用版)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投保须知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 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智联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 员工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付现金结算员工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第三部分理赔须知一、就诊医院的选择1、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中国人寿理赔操作指引

中国人寿理赔操作指引

中国人寿理赔操作指引一、发生保险事故,如何通知保险公司?请被保险人或代理人及时拨打慧择网客服热线4006-366-366或聚米网客服热线400-678-8618进行报案,请将出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合同号码、出险时间、地点、经过、救治医院及报案人姓名与联系电话告诉我们。

我们会将您的报案信息反馈至中国人寿。

慧择网在接到报案时会提醒您理赔注意事项,并给您发送《理赔申请书》及其他理赔材料清单,避免您在提交理赔资料时,出现资料不齐全的情况。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到医院就诊,应该注意什么?1、提醒被保险人及时治疗(一般出险后24小时内去治疗),去往的医院必须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2、提醒客户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3、提醒客户保留好所有就医凭证:门诊时需要保留:门诊病历(首诊病历非常重要,必须提供)、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

住院时需要保留: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发票原件、汇总的医疗费用清单。

三、理赔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类型所需资料疾病医疗1,2,3,6,7,8,9意外医疗1,2,3,6,7,8,9,12重大疾病1,2,3,6,10,疾病身故1,2,3,4,5,13,14,15意外身故1,2,3,4,5,12,13,14,15意外残疾1,2,3,6,11,12申请资料及索取方式一览表申请应备资料获取方式1.理赔申请书请通过慧择网获取,请严格按照模板《理赔申请含填写例子》填写,请注意:1、请填写规范,不能是空白,不能与病历中描述的情况不符。

2、请务必填写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可以在旁边空白处补充代理人联系方式,并请注明。

3、请务必填写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银行/账号所有人/账号/所属省份、城市、网点四要素齐备,建议招、工、建、农、交行。

2.电子保单复印件请客户提供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请客户提供4.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1)所有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3)所有受益人继承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4)如有受益人死亡的(需提交该受益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有受益人放弃继承权的,请在《继承公证书》中重点注明。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介绍•中国人寿推出的100元意外险产品备受关注,该险种保费低廉,受众广泛。

•此文将详细介绍该险种的赔偿标准,为投保者提供参考。

赔偿范围该险种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预知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原因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例如交通事故、意外坠伤等。

•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中国人寿将根据伤害程度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意外医疗费用•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的报销范围,中国人寿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包括急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3. 意外残疾•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即身体部位或功能的永久丧失或丧失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中国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

•赔偿比例根据残疾等级而定,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

4. 意外身故•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中国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额。

注意事项•投保人在购买此险种前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各赔付项目受保险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限制。

•在报案时,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报警单等。

•意外险仅对被保险人本人有效,不保障其他家庭成员。

总结•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降低了意外风险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压力。

•该险种具备广泛的赔偿范围,涵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等项目。

•投保人在购买前应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注意事项,确保自身的权益受到保障。

优势1.价格低廉:100元的保费相较于其他意外险产品而言非常实惠,适合各个经济实力的消费者购买。

2.赔偿范围广泛:该险种覆盖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等多个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中国人寿 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

中国人寿 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一、保险产品介绍1.1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是一款针对癌症患者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经济保障和支持,帮助患者在康复过程中减轻经济压力。

1.2 该保险产品覆盖了各类癌症,包括但不限于肺癌、乳腺癌、肝癌等常见癌症类型,保障范围广泛。

1.3 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灵活性较高。

二、保险金申请流程2.1 投保前需进行医学体检,确保没有患有癌症或癌前病变,同时填写相关的健康告知表。

2.2 保单持有人在确诊患有癌症后,需第一时间向我国人寿公司投保的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掌柜中心进行保险金的申请。

2.3 申请材料中需包括:医院的确诊证明、病历、治疗方案、费用清单等相关文件。

2.4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将给予赔付。

三、理赔流程3.1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材料后,会派员进行赔付调查,确认患者的确诊情况和治疗情况。

3.2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赔付,将保险款转账至保单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与患者及家属保持密切通联,提供理赔交流和协助。

3.4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理赔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赔付。

四、保险金使用规定4.1 保险金的使用需遵循保单中的约定,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购物药品和器械、进行手术和康复等相关费用。

4.2 保险金不得用于非医疗目的,如购置奢侈品、投资理财等用途。

4.3 保险金使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保险公司将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跟踪。

五、保险金赔付后的服务5.1 我国人寿公司将为康复患者提供后续的跟踪服务,包括定期的康复询问和医疗指导。

5.2 公司将提供心理交流和支持服务,帮助患者和家属克服心理障碍,重塑自信和勇气。

5.3 公司将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提供癌症防治知识和生活指导。

六、结语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严格规范,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团体补充医疗保障服务手册

团体补充医疗保障服务手册

徐工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障服务手册理赔流程1、紫金保险公司在徐工设立保险办事处,每月派专员到徐州徐工现场办公收取理赔案件。

也可以每周一至每周五本人到紫金保险公司一楼理赔柜面交付相关理赔材料,紫金保险公司的地址:徐州市泰山路积翠新村9号楼。

咨询电话:859021122、客户及时将理赔材料送至徐工设立保险办事处或紫金保险公司,向我公司专员交接,并提供转账账户。

我公司专员将指导客户填写理赔申请表及理赔款转账授权委托书。

(提供账户账号,要求为银行卡号或个人结算存折。

)3、我公司专员接受理赔材料后,送公司理赔部进行审核、理算、办理给付等程序。

4、理赔给付款从银行转账进入客户账户。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乙方按照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紫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紫保产发[2003]118号)》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方按该表比例乘以对应的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付给金额以最高保额20万为限。

意外身故或意外造成残疾的,理赔如何操作: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理赔申请书,(2)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证明,(4)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5)其它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公安或定点医院提供的医学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

(7)如残疾的,第(6)项不需要提供,但须根据我司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提供法医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 元/每人为限。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4条款

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4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康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十四、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

编号: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第一个特殊说明住院补贴住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附在主保险合同之后。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专项合同终止。

第二条特别要约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保险单、所附审批表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第三条保险范围本专用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死、白血病、高血压(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或精神分裂症、癫痫、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其他疾病的,住院治疗,休息全部或一半。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五条保险期限的延续特别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支付续保保险费,专项合同继续有效。

在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本专项合同的保费。

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公司可续保两年,两年后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我公司将支付(实际住院天数-4) ×每日住院津贴支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额的2%。

无论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一次或多次,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另行支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90天为限。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要到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如果他因病需要在另一家医院住院,需要有指定医院出具并经我公司批准的转院证明。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人寿保险的作用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人寿保险的作用

人寿保险的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人寿保险的作用
【导读】正是因为风险无处不在,与其在担心害怕中等到风险的到来,还不如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障,防御意外风险。

事实上,这也是很多人选择购买保险的原因。

理赔可以说是保险整个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保险公司对被保人所发生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那么人寿保险的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并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寿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普通门诊保险金额分别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天安人寿“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天安人寿“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关于教育基层工会参加天安人寿“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事项的通知各相关教育基层工会:天安人寿保险公司定于10月份安排上门收单服务,现将注意事情通知如下:一、收单服务时间详见附表二、保障期间理赔门诊、住院发票时间是自2013年的4月1日起。

三、理赔所需提供的材料(由学校安排人员集中送达)1.门诊:(一套)1)身份证复印件2)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3)病历复印件(需复印在A4纸上)4)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清单5)个人账户复印件;6)《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一式两联,见附件)2.住院:(二套)1)身份证复印件2)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3)出院小结复印件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5)个人账户复印件6)《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一式两联,见附件)备注:1)需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者,请同时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并在《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上注明。

2) 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需提供赔付清单、有地方减负的地方须有减负清单。

3) 如遇到疑难问题,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病历原件),以备查看。

三、关于退发票1)如需退还发票原件,请在交材料时同时提供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上注明。

2)退还的发票我们会下次带至理赔地点;也可以提供附邮票的信封,写明收件人的地址和邮编挂号信寄回。

3)如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另行商定。

四、咨询电话如果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打咨询电话60451596询问。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年9月23日关于2013年天安保险公司为浦东区上门服务时间通知现将天安保险公司上门服务的时间安排通知如下:日期时间地点地址2013年10月9日9:00---16:00 交大附中浦东实验高中浦东大道830号2013年10月17日9:00---16:00 龚路中学曹路镇龚路北街50号2013年10月24日9:00---16:00 建平香梅中学东绣路463号2013年10月31日9:30---16:00 上海电视大学南汇分校惠南镇英雄路39号2013年12月5日9:00---16:00 交大附中浦东实验高中浦东大道830号2013年12月12日9:00---16:00 龚路中学曹路镇龚路北街50号2013年12月19日9:00---16:00 建平香梅中学东绣路463号2013年12月26日9:30---16:00 上海电视大学南汇分校惠南镇英雄路39号2014年2月12日9:00---16:00 交大附中浦东实验高中浦东大道830号2014年2月13日9:00---16:00 龚路中学曹路镇龚路北街50号2014年2月20日9:00---16:00 建平香梅中学东绣路463号2014年2月27日9:30---16:00 上海电视大学南汇分校惠南镇英雄路39号2014年4月3日9:00---16:00 交大附中浦东实验高中浦东大道830号2014年4月9日9:00---16:00 龚路中学曹路镇龚路北街50号2014年4月17日9:00---16:00 建平香梅中学东绣路463号2014年4月24日9:30---16:00 上海电视大学南汇分校惠南镇英雄路39号2014年6月5日9:00---16:00 交大附中浦东实验高中浦东大道830号2014年6月12日9:00---16:00 龚路中学曹路镇龚路北街50号2014年6月19日9:00---16:00 建平香梅中学东绣路463号2014年6月26日9:30---16:00 上海电视大学南汇分校惠南镇英雄路39号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姓名: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银 行: 联系电话: 账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疾病: 医疗发票 张 复印件 张 门急诊是否第一次理赔: 是□ 否□ 退发票□ 签名:声明及授权: 本人授权将本次索赔的理赔款项转入本人所在的单位帐户。

DB60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D88条款

DB60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D88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理赔服务指引10页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理赔服务指引10页
假设一:程先生还在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获得8000元医疗费用保险金,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万元-社保报销7万元-(年免赔额1万元-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报销8000元)]×100%=2.8万元
假设二:程先生未到社保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万元-年免赔额1 万元)×60%=5.4万元
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为10,000 元。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给付医疗费用保险 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 的医疗费用 -从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 补偿 - 年免赔额扣除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已免赔金额后的余额) × 给付比例
注:【医疗必需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案例:
程先生(已购买社保),2018年3月购买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2018年8月因肺癌 住院20天治疗,医疗总费用10万元,社保范围内费用9万元,社保报销7万元,未向其他商业保险 公司索赔。
程先生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万元-社保报销7万元-年免赔额1万元)×100%=2万元 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20天×200元/日=4000元
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 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与住院同医院同原因,住院 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 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 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与住院同医院同原因,住院前七日内 (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 出院当日)、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 用保险金)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摘要】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是为了在发⽣意外时,保险公司能够给予⼀定的经济补偿,以缓解⾃⼰的经济压⼒。

那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其理赔流程分为及时报案、确定保险责任、准备所需理赔材料和获得理赔⾦这四步。

及时报案当被保者发⽣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般情况下,应在保险事故发⽣后10⽇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的利益遭到损失。

若投保⼈是⽤⼝头通报的形式报案的,则事后须补填正式的出险通知单。

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报案⼈及被保险⼈的基本情况,保险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

确定保险责任报案成功后,保险公司对出险事故进⾏检测,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内。

如果属于保障范围的话,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者整理相关理赔资料。

理赔材料被保者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包括保险单或投保⼈证明、申请⼈的法定⾝份证明、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本公司要求的申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保险⾦领取本公司收到申请⼈的保险⾦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给付保险⾦的协议后⼗⽇内,履⾏给付保险⾦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作出核定之⽇起三⽇内向申请⼈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收到申请⼈的保险⾦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起六⼗⽇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给付保险⾦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的数额后,⽀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之⽇起计算。

索赔手续

索赔手续

索赔手续索赔时间员工应在每月定期将索赔单据及时交付广州律师协会人事部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将索赔单据交予中国人寿。

员工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 应在门诊之日后的九十日内顺序提出索赔, 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费赔偿, 应自出院之日起九十天内提出或获得政府统筹医疗保险机构赔偿后的三十日内提出。

索赔单证员工向中国人寿申请赔偿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下列单证:门诊:索赔申请单门诊病历复印件(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含有主要症状、诊断及诊疗意见:用药应含有:药名剂型、剂量、用法、总量等;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处方复印件或门诊药品清单原件(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提供原件;在尚无实行两联处方和门诊药品清单的地区可不提供);医疗收据原件,若多方报销时需提供报销方已报金额的证明及收据复印件;其它本公司认为在必要时需提供的单证。

住院:入院时门诊病历复印件(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出院小结:含出入院诊断、入院后主要诊疗过程、出院时恢复情况等;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医疗收据原件,若多方报销时需提供报销方已报金额的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住院费用明细表:指住院期间每日各项费用明细;以上单据不齐全或不符合诊病规定者,中国人寿有权拒付医药费。

《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填写要求1.申请单为上下两联。

填写申请单时,须一并填写“中国人寿留存(上联)”及“投保人留存(下联)”部分。

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职员姓名栏:填写员工中文姓名。

✓员工编号栏:取员工原有的员工编号后6位,如员工工号为“GW00888”,则员工编号栏填写“W00888”。

✓工作地点栏:指员工的工作所在地点或工作部门。

✓费用类别栏:填写1-门诊; 2-住院; 3-生育; 4-体检;5-其他。

✓诊病日期栏:须与每一原始收据上的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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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全国通用版)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投保须知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智联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员工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付现金结算员工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第三部分理赔须知一、就诊医院的选择1、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因专科疾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相应专科医院治疗。

员工因急诊或意外伤害需急诊或抢救时,可在任何医院就诊(但专科医院不可以就诊非专科诊疗项目)。

违反以上规定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2、员工在出差期间,意外事故或其它疾病需紧急治疗者,应在当地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

需住院的,应在3日内通知到本公司或保险公司,并在7日内转到指定的医院住院。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公司的指定医院为:北京地区: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上所选择的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十家A类定点医院及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的二级以上中医和专科医院就诊。

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意外事故或其它疾病需紧急治疗者除外。

如有新政策出台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A类定点医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积水潭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其他地区:当地社保指定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意外事故或其它疾病需紧急治疗者除外。

说明:指定医院指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指定(地址)医院清单内的公立性医院,但是不包含外宾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同一地址内的合资、盈利性医疗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及指定(地址)医院清单内的医院所属的非指定地址的门诊部。

二、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范围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保险公司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新政策出台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医疗费用给付标准1、门急诊、住院给付标准●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按约定比例给付。

门诊医疗包括门诊药费、常规检查费及常规治疗费(含手术费)、常规化验费、普通材料费按约定比例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住院赔付费用里床位费每天最高赔付50元。

●特殊检查、特殊化验费按60%比例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特殊手术费、特殊材料费、特殊治疗费按50%比例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特定传染病以政府规定进行赔付。

具体定义参照释义。

●关于药品给付的规定:依据劳社部发[2000]11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基本医疗药品使用手册》的详细目录,将药品目录内药品划分为甲乙两类,目录外药品不予给付。

如政府有新颁布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员工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物,必须向医院申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药品费。

●员工用药量的规定:普通疾病一次性门诊开药以7天量为限;急诊一次性开药以3天量为限。

2、女工生育给付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女性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照约定比例赔付(给付范围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①孕产期检查费用及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在分娩后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②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每次发生后索赔。

新投保生育保险并于280日后分娩的女性员工保险公司负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保险责任。

新投保280日内(含280日)分娩的女性员工保险公司不负生育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及时续保生育保险者不受此限制。

验孕、保胎、安胎、上环、取环、结扎的费用每次按其普通门诊的赔偿标准赔偿,并计入当年的生育保险金额内。

女性员工的孕期和产期跨保险年度,则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保险公司统一按照分娩时所在的年度的保险标准进行赔付。

3、子女医疗给付标准子女符合赔付规定的医院在当地社保指定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儿童医院就诊。

原则上,员工子女就医范围采用“一年一地就医”原则,即一年之内只允许在员工户口所在地或子女户口所在地一地就医,如果因员工调动或其他原因,员工要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赔付范围同员工赔付范围相同,赔付比例为50%。

4、住院补贴给付标准如果员工所在公司选择该保险,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

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保险金额以公司投保的规定金额为准。

四、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员工或员工子女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协议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主协议指意外伤害险类)二、员工在首次参加投保时确定已怀孕;三、员工或员工子女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四、员工或员工子女在医院分院、外设门诊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疗、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五、员工或员工子女洗牙、洁齿、整容、面部痤疮、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六、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天性缺陷;七、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八、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九、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十、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出院带药的;十一、员工或员工子女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二、员工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三、员工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四、员工或员工子女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十五、员工或员工子女在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十六、员工或员工子女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十七、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十八、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狂犬疫苗除外)、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十九、挂号费、陪护费、特别看护费、取暖费(空调费)、代垫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体检费、煎药费、特殊处置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门诊输液观察费、观察床(椅)、牙科治疗专用树脂类材料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

二十、就医时有医保人员未使用医保手册或就医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二十一、员工或员工子女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如实告知若员工有名不符实、弄虚作假、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如:员工同一天诊病分写不同日期的收据将被视为拆单,保险公司有权拒付全部费用)并终止该员工的保险责任,并保留追偿被骗取保险金的权利及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对于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伤害的情况,投保人、员工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或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员工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或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缓除外。

七、保险金的申请※残疾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一)、死亡保险金的申请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则为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员工死亡证明书;4、如员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或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员工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员工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员工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员工残疾程度鉴定书;4、员工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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