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工补充医疗保险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工补充医疗保险一、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保险期限: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保险利益表◆保险利益说明:1.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除外),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70%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500元;2.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2600元。
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需到我公司指定的138家医院(参见附件一)就诊,但不包括其分院、外设门诊部、联合诊所、家庭病房、挂床住院和特需部等;开放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校医院.急诊可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诊,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
急诊特指以下情况:(一)高热(成人38.5度);(二)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三)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四)严重喘息、呼吸困难;(五)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六)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七)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八)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九)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十)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十一)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上海市教育系统补充医疗保险(英大)服务指南
理赔申请书
(含资料调阅授权书)
注意:该理赔案件从正式受理日起个工作日内结案。
下列情况发生时,案件可能无法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但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的义务,影响保险事故性质、责任、范围认定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
3.国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未能出具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的;
4.通融给付或适用责任免除条款的。
填写《理赔申请书》说明
只需在标红处填写即可,材料提供为:
1.一般门诊:只提供发票原件即可(英大保险期限从2010年4月1
日-2011年3月31日)
2.门诊急诊:病历复印件和发票原件(或病例复印件和医保结算凭证)
3.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发票原件要退回的老师,请同时提供发票的复印件,我公司理赔好以后会将发票原件退还给学校的工会负责人。
————————————————————
英大保险联系人:
李霞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福利中介部
地址: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5楼
电话:51160000*2832
传真:51160090
E-mail:shyfzj@。
2017年上海市医保政策有哪些
2017年上海市医保政策有哪些2017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将正式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届时无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7上海医保政策:一、上海医保对象范围上海市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上海医保筹资标准上海市医保筹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70岁以上人员、60—69岁人员、19—59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四个档次,其中最高筹资标准3800元,最低900元。
此次上海市医保筹资标准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
以下是上海医保筹资标准表:实行城乡统筹后,农村户口医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三、上海医保待遇水平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减轻。
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
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
同时,《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
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以下是上海市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待遇表。
2017年起,上海农村居民也将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
全市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村民们可以足不出村就近就医。
大学生在校期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平安保险的有关说明
大学生在校期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平安保险的有关说明一、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自愿)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关于启动2014年度大学生医保参(续)保工作的通知》(杭医保〔2014〕5号),在杭高等院校大学生可自愿申请加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待遇结算年。
统筹基金标准:每人每学年240元(其中财政补贴180元,学生缴纳60元),二年制专升本学生2年合计缴纳120元/人。
如不缴纳60元/学年,无法享受180元/学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门诊医疗待遇:(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300元,若自愿选择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住院医疗待遇:(1)住院治疗时需由个人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以正式文件为准)具体细则详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分册)》二、大学生平安保险大学生平安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是对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大学生平安保险增加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弥补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对学生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剩余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偿,提高住院补偿水平,可以减轻学生住院医疗负担。
缴费标准:学生每人每学年40元,二年制80元/人。
1、若未参加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其保险方案为:2、若同时参加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 其保险方案为:。
关于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2014
关于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全校相关学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上海市高校学生应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保”)。
同时考虑到参加“居保”后,一旦涉及住院治疗,学生承担的费用仍然较高。
为此我校还组织学生参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现就我校学生基本医疗和商业保险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保)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点说明如下:(一)、缴纳保险费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保待遇。
2014—21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元。
(二)、可享受居保学生范围1、全体本专科生(包括港澳台生);2、在校研究生(包括非定向、自筹、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定向))均应投保上海市居民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但以下几类研究生除外:(1)定向(除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委培生不享受公费医疗;(2)MBA、MPA、旅游管理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3)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4)教育博士不享受公费医疗;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分担。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2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3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40%。
涉及医保外的自费费用全部个人负担。
二、高校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学生住院费用属于医保范围的,学生个人承担25%-45%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因此,即使有上海市居民医保,学生一旦生病住院,还将承担很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增加学生医疗保障,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鼓励学生参加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2017年上海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中国人寿简介国内寿险行业的引领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是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
业内学生保险的权威机构中国人寿学生保险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开展学生保险至今已25年。
2013年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要求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目前,中国人寿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保险”)承保面已达本市普通高校的87%,每年为上海地区50多所高校的近50万名大学生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答疑问1:高校学生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后是否有必要再参加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答:十分有必要参加,居保与大学生保险是互补关系。
居保仅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居保范围内的部分费用,学生自己还需承担居保范围内40%的医疗费用及居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全额承担(扣除起付线后)居保范围内大学生个人承担部分,还承担居保范围外的大部分,并包含了疾病身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等保障,极大减轻学生家庭的压力。
问2: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有何不同?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是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投保参加的中国人寿中小幼学生保险的延续,作为上海市居保的必要补充,由学校统一选择保险方案、大学生自愿参加。
与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相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价格低廉,保障全面,还能有效依托学校平台享受更优质、快捷的服务。
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基本无法全方位覆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别是居保范围外费用),且收费价格比较高。
问3:为什么大学生保险按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答:大学生保险入学时按学制总学年一次收费,原因一是可免除后续学年的续保审核,上年度患病学生在下一年度可继续获得保障,也不用担心提高保险费;原因二是使投保手续更加便捷,避免因遗忘交费而影响正常理赔。
上海大学2017级本科生新生档案培训会议上海大学档案馆
学号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例3
例4 返回上一页 返回上级菜单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有很多类型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
哈尔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
区县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学号__________
例5
例6 返回上一页 返回上级菜单
区县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例1
例2 返回上一页 返回上级菜单Biblioteka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有很多类型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山西省普通高中 学生素质发展报告
区县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学号__________
返回上一页
按要求填写《2017级新生档案归档登记 表》一式两份
归档学院:
序学 号号 高中 姓名 毕业 生登 记表 考 生 材 料
联系人手机:
团、 奖 党 惩 材 材 料 料 其 录取 新生 身份 户口 他 通知 入学 证复 簿复 材 书 登记 印件 印件 料 表
返回上一页
用“√”和“╳”表示有无对应材料。
上海大学2017级 本科生新生档案培训会议
上海大学档案馆 2017年9月21日
2017级本科生
新生档案归档内容及方法
归档内容
归档流程
注意事项
归档内容
高中档案
大学录取 新生入学 通知书 登记表
上海户籍新 生户口簿、 身份证复印 件
归档内容:1.高中档案
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17修订版)
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17修订版)沪工程后[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人社医(2011)45号、沪人社医(2011)783号、沪人社医发(2014)37号、沪人社医发(2015)5号、沪医保中心(2015)74号、沪人社医发(2015)43号、沪府办发(2016)5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缴费和医疗待遇第三条学生实行个人缴费。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2017年为每人每年110元。
第四条学生校内门诊就医,医药费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第五条急诊和转诊至校外定点医院就医,回学校报销。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六条学生住院,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设置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七条学生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打算2007年4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一般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证制度若干意见》及有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大学生医疗保证),这是本市为沪上50余万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做的一件意义非同平常的实事,讲明本市高等学校学生医疗保证制度化建设开始正式实施。
为大学生健康与安全提供保证,真正构建和谐校园,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努力,更需要宽敞学生和社会界的主动参与。
本市大学生医疗保证制度中也明确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舞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证水平”,只有建立多层次的保证体系,才能使学生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证。
为响应本市大学生医疗保证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二十年开办学生保险的丰富体会、本着“重服务、轻效益,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指导思想,结合高校学生医疗保证制度的改革,特推出了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打算。
该保险打算具有保费低、保证全、与大学生医疗保证制度相配套的特点。
参加对象: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证范畴及对象的一般高等院校在册大学生。
保险期限:按照学年制,每一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利益:(每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人民币90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
保险责任:(每一保险年度):一、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2、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故躯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故导致III度烧伤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科生 医保缴费通知的补充说明
《【校医院】关于复旦大学学生参加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
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和【2014】37号文件的要求,2014年9月1日起2011年医保政策过渡期结束,所有在籍在册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方可参加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校本科生参保范围为所有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
2、参保资格名单是经本科招生办提供,由信息办开通权限的参保名单,请各院系务必通知到名单中的学生本人,含因病休学、外出交流等学生。
具有参保资格的名单由本科招生办公室提供,学生登录系统缴费时若本人不在参保名单内并对就诊的资格有异议的,请联系本科招生办公室王阳老师,电话:55664394。
由相关部门出具享有大学生医保资格的证明后请信息办开通就医权限,办理参保手续,信息办联系人周伟强老师65643241。
3、学生系统中缴费完成后,缴费名单需报上海市医保中心审核,最终是否享有上海市大学生医保以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名单为准。
审核名单查询联系校医院医保中心田净丽老师,联系电话:55664009。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大学生平安保险
疾病或意外身故
人民币30,000元/年
意外残疾
附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人民币100,000元/年
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5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就医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点
住院医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普通门急诊
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5种 )
保障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点
01
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情况
02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介绍
03
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01
03
02
保险责任介绍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介绍
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所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的自费部分,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 住院医疗补贴
门诊大病的界定----与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种类相同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合作和合资医院、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外宾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医保范围的特殊病房和(上海市东方肝胆病医院)
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大学生平安保险:
保险责任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和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无
伤残
付
自被保险人投保生效之日起 30 天后因疾病导
疾病身故
8万
无
致的身故戒全残,给付全额保险金
住院医疗 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 80%
5000
无
(含既往症) (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中的自负部分)
门诊医疗 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 60% (含既往症) (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中的自负部分)
13
受益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
7
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14
受益人不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门诊急诊索赔材料:1.2.3.4.6 住院医疗索赔材料:1.2.3.4.5.6
意外伤残索赔材料:1.3.11.12 重大疾病索赔材料:1.3.4.7.12
身故索赔材:1.8.9.10.11.13.14
温馨提示: 若您需要退回发票原件,请在“个人索赔申请书”上注明退回原件并提供发票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服 务 手 册
上海交通大学工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手册
亲爱的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及家属: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释义:①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治疗、血友病治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大病的定义与认定标准以本市大学生大病居保规定为准。
②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是指: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疗费用。
③罕见病是指:法布雷病、戈谢氏病、粘多糖病、糖原累积病Ⅱ病和苯丙酮尿症。
④就诊医院:在基本居保及大病居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中国人寿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中开展大学生保险以来,至今已有26年。
多年来,中国人寿始终本着回馈社会、服务学校的原则运营学生保险。
作为在上海开展大学生保险项目最久、承保范围最广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受到多方的认可。
2011年上海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的工作启动,2012年我司参与了上海市大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在2013年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同年5月,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在沪教委体…2013‟9号文件中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并要求各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2014年8月,市人社局、市教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其中明确上海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的过渡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原大病保险政策延长1年,至2015年8月31日止。
2015年4月,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2015年度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调整方案》(沪保同业公会[2015]第56号),新版的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方案做到了与基本居保、大病居保的完全衔接。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投保服务:① 2017年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投保交费在学校报到注册当日同时办理。
②参保大学生在自愿办理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后,可自交费之日起十天内提出退保申请,本公司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
2017年东华大学大学生保险说明【模板】
2017年**大学大学生保险说明各位2017级新生: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了解并熟知我校的学生保险体系,这将与您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
请根据您的情况选择是否参加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并填写本页下方回执。
**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二是大学生补充性医疗保险(简称“商保”)。
保险费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相关案例详见背面。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即“居保”)是由上海市政府提供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017年居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年(根据上海市当年政策文件,如有变化,多退少补)。
原则上,中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非在职研究生,均应参保。
参保后所享受的待遇为:1、在学校校医院普通门诊的医疗费,个人自付医疗费10%。
2、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门诊,或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
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50%。
3、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起付线后,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2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2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40%。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保”)是由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其参保资格建立在“居保”参保基础上,是“居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购买,缴费标准为本科生100元/人/年;研究生100元/人/年,一般在新生报到当年,按正常学制购买,保险期间从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正常学制结束当年的8月31日。
参保后所享受的待遇为:1、住院医疗:居保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后,在20万内按100%赔付(其中居保范围外,自费费用在10万内按50%赔付)。
关于调整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附加综合医疗保险公告
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调整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附加综合医疗保险公告致大学生保户:首先感谢您对我司的信赖、参加了国寿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我司当竭诚为您提供保险服务。
2007年上海进一步完善了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从今年的4月1日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根据新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您在本市高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1、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300元、100元和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3、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校内医疗机构就诊的,由院校支付不低于90%;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不低于80%。
《若干意见》还提到“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若干意见》实施后,您原来参加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其中附加综合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老方案)所涉及到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与《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相重叠。
为此,为进一步提高您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司结合《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对医疗保险老方案的保障项目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贴金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新方案)取代医疗保险老方案,医疗保险新方案与《若干意见》保障待遇相衔接,为您提供《若干意见》保障待遇之外需要您个人承担的(1)住院医疗费用自负和自费部分、(2)门诊大病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障,同时又增加了每天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障。
因此,医疗保险新方案能使您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原来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也更改为高校学生“学程无忧”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学程无忧”保险计划)。
上海大学生医保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院校具体职责
各院校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本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院校内医务部门建设,有条件的院校应尽量开设医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院校应通过委托邻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途径,确保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
2007年,全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达到1300余万人,实现市民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全覆盖,医保管理和服务得到不断完善和优化。继续扩大医保覆盖面,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各类高校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完善医保综合减负和市民医疗互助帮困政策,通过降低门槛,扩大减负帮困补助的受益范围。少儿学生住院医保实行医疗机构记账结算,老年遗属、高龄老人、重残人员等3类特殊人群医疗费用实行网上结算。协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减轻个人负担,至年底,医保基金为城保参保人员减免门诊诊查费约2.18亿元。扩大医保联网结算,新增医保联网社区卫生服务站59家、社区民办医疗机构10家。(吕春艳)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简介
国内寿险行业的引领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是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
业内学生保险的权威机构中国人寿学生保险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开展学生保险至今已25年。
2013年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要求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目前,中国人寿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保险”)承保面已达本市普通高校的87%,每年为上海地区50多所高校的近50万名大学生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答疑
问1:高校学生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后是否有必要再参加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
答:十分有必要参加,居保与大学生保险是互补关系。
居保仅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居保范围内的部分费用,学生自己还需承担居保范围内40%的医疗费用及居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全额承担(扣除起付线后)居保范围内大学生个人承担部分,还承担居保范围外的大部分,并包含了疾病身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等保障,极大减轻学生家庭的压力。
问2: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有何不同?
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是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投保参加的中国人寿中小幼学生保险的延续,作为上海市居保的必要补充,由学校统一选择保险方案、大学生自愿参加。
与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相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价格低廉,保障全面,还能有效依托学校平台享受更优质、快捷的服务。
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基本无法全方位覆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别是居保范围外费用),且收费价格比较高。
问3:为什么大学生保险按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
答:大学生保险入学时按学制总学年一次收费,原因一是可免除后续学年的续保审核,上年度患病学生在下一年度可继续获得保障,也不用担心提高保险费;原因二是使投保手续更加便捷,避免因遗忘交费而影响正常理赔。
按学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后,中国人寿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仍退还剩余保险年度的保险费。
问4:如何办理理赔?
答:中国人寿拥有一支专门的理赔服务队伍,学生可持理赔资料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
备注:
①居保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
②本方案所述大病是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③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是指: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疗费用;
④本方案所述罕见病是指:法布雷病、戈谢氏病、粘多糖病、糖原累积病Ⅱ病和苯丙酮尿症。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理赔分享
理赔延续性,承担社会责任上海地区某大学2013级学生袁某,2013年9月投保大学生保险。
该生曾在2007年患四脑室脉络膜乳头瘤(投保前疾病,非保险责任范围),2013年11月因四脑室瘤扩散住院治疗。
据了解,该生在中小学期间一直在中国人寿安徽分公司参加学生保险。
经上海分公司与安徽分公司协调,取得该生的投保证明材料,上海分公司认可该生为连续投保,对上述疾病予以理赔。
在2013学年内共计理赔住院费用、门急诊费用等50247.67元,在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又共计理赔23896.6元。
中国人寿将在该生保险期限内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帮助。
理赔人性化,关爱学生家庭某大学广西籍学生刘某,2014年9月投保大学生保险,2015年10月确诊脑部患有恶性肿瘤,当年12月办理休学并回老家治疗。
在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积极与学校及家长沟通,并在2016年3月赔付该学生在广西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合计15796.1元。
2016年5月刘某病故。
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学生在外地住院的医药费进行医保结算需花很长时间,中国人寿与学校沟通后,于2016年6月先行赔付身故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