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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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在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按“外地农民工”参保的人员不加入补充医疗保险(即:无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他参保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等相关事务由北京大学基本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直接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透支。
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当年资金不足导致参保人员未能报销医疗费用的,转下一年度优先解决。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2、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长年肾透析、器官移植后长年服用抗排异药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纯自费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4、以上各项最高报销限额合计为5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10日前至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1)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自费药、各类保健药、卫生材料、各种治疗仪器等费用;(2)各种整容、镶牙、矫形、健美治疗、气功治疗等费用;(3)挂号费;(4)其他不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第七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涂改相关单据及医疗资料,否则不予报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已经报销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应无条件返还报销金额,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力。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预算方案、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学校人事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到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报上一年度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参保人员综合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