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外,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11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 型)产品费率表一、年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1.投保单位第一次投保时:700))1(3.0)1(7.0保险21⨯⨯⨯-⨯⨯+-⨯⨯⨯⨯⨯=S L ME M D C B A ()(费2.投保单位只有一年投保历史时:%]%)([))(.)(.8038021700130170121-÷++⨯⨯⨯⨯-⨯⨯+-⨯⨯⨯⨯⨯=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3.投保单位只有两年投保历史时:%])([))(.)(.8052317001301702121-÷++⨯⨯⨯⨯-⨯⨯+-⨯⨯⨯⨯⨯=R 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4.投保单位有3年(以上)投保历史时:%])([))(.)(.806231700130********-÷+++⨯⨯⨯⨯-⨯⨯+-⨯⨯⨯⨯⨯=R R 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公式说明: A :投保人群系数(详见附表1) B :职业类别系数(详见附表1) C :人均年龄系数(详见附表1) D :门诊给付比率 E :住院给付比率L :保额系数(详见附表2) S :性别系数(详见附表3)1M :门诊免赔系数(详见附表4) 2M:住院免赔系数(详见附表5)1R :前一年赔付率 2R :前二年赔付率3R :前三年赔付率二、月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0.085三、公共保险金额责任的保险费率为6.5%。
附表1:投保人群/职业类别/人均年龄系数表附表2:保险金额系数表说明:L=保额系数;IA=保险金额附表3:性别系数表附表4:门诊免赔系数表附表5:住院免赔系数表注: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调整幅度超出该范围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对年交保险费计算公式中的基准保险费(700元人民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doc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见具体条款及《短险实务》、《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等有关内容。
第一部分、新契约及账户管理1、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附带被保险人,一并投保本保险。
2、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积极收集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信息,填写《团体投保单》(单证代码1016)、《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及《投保缴费清单》(《短险实务》中所附健康险基金型投保缴费清单)。
3、在填写《团体投保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合同的管理费标准,具体由投保人同我公司商定。
4、投保人应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中列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的分类及各类别的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
附带被保险人分类情况填列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的“连带被保险人”栏目内。
5、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不为附带被保险人设立账户。
扣除管理费后,投保人首期缴费保险费应等于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与投保人公共账户金额之和。
6、公司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打印被保险人清单。
根据投保人要求,可为每一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具体格式可参考《康安团体补充医疗(基金型)个人保险凭证》(附件1)。
7、恶性肿瘤责任保额不扣减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公共账户余额。
第二部分、核保1、新保时,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小于10万,不需要进行人工核保;2、如果新保时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大于等于10万,投保人需要同时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情况,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3、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动时,导致其第一或第二年度末“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详见条款名词解释第五条)大于等于10万的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
2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本保险的单位,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如某职工因疾病、休假或者其他原因于本保险单生效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该职工恢复全日正常工作时开始。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住院床位费用:按本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但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赔偿限额和每年最高赔偿日数。
二、住院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支付的注射费、院内医药费、检验费、放射费、敷料费、普通外科夹板及国产石膏整形费用、理疗费、输血输氧及输液费、救护车费用。
按本合同规定的住院诊疗费用赔偿比例乘以实际住院诊疗费用给付,但累计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三、外科手术费用(含麻醉费用):按实际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列明外科手术费用表(见附表A1)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累计给付以外科手术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额外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住院,若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给付不足以支付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时,本公司另行给付本款赔偿,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与上述三款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额外赔偿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2
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3
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
保障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日起 30 日内将公共账户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之和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全国通用版)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投保须知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智联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员工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付现金结算员工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第三部分理赔须知一、就诊医院的选择1、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2009年10月1日后中国人寿公司全部可售产品清单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SLBPS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SLBPS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SLBPS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SLBPS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CBPS8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CBPS8
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CBPS8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
CBPS8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
CBPS8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SLBPS
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康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型
国寿康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型国寿康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型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医疗保障的保险产品。
通过账户管理,该产品在保障成员健康的同时,提供了更加灵活、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今天,我们将介绍这款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账户。
首先,国寿康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型的特点在于其全面的医疗保障范围。
该产品涵盖了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一些高端医疗费用,如手术费、住院费等。
此外,该产品提供了高额的医疗保险金,可以有效减轻成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
其次,国寿康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型的优势在于其账户管理机制。
每位团体成员都有一个个人账户,保险公司会根据成员的实际需求和保险费用支付能力,为其设定相应的账户余额。
该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既方便又灵活。
如何有效地管理账户是团体成员需要掌握的重要技巧。
首先,成员需要定期查看账户余额,及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
可以通过登录国寿康瑞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服电话等方式,获取账户余额的最新信息。
不仅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况,也可以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成员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医疗保险使用。
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和项目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账户余额作出决策。
对于一些常见病、小病可以选择较为经济实惠的医疗服务,以节省账户余额。
而对于一些重大疾病或高价值的医疗项目,可以优先使用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以保证自身的医疗保障。
最后,成员还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要求。
在需要使用账户余额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时,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就诊记录等。
准备充分、及时提供这些材料才能保证理赔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寿康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型是一种具有全面医疗保障和灵活账户管理机制的保险产品。
通过有效地管理账户,成员可以更好地利用保险资源,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希望本文对大家了解和使用这款产品有所帮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配合市政府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42号文件精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负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约定说明本保险约定是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补充书面合同,本保险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
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
第二条投保方式一、甲方在投保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全体被保险人清单一份,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保险费;甲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须100%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缴纳。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及住院保险金。
一、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1、小额门急诊(门、急诊医疗累积费用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以下的部分)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300 元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负的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大额门急诊(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大额互助门、急诊封顶线)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乙方对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易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起付线以上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第五条投保范围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正式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初次被诊断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列30种重大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疾病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给付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80日。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其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四)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所导致的治疗费用;(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2017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与记录范本班级学号姓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1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1)宋小四,全文段首空2个汉字,单倍行距,①Aa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4。
该条款将在何时中止,何时可复效?何时合同终止?答:5.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付?答:6.若投保2年内,被保险人发现年龄少填了1岁,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2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答:7。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答: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案例2 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如何赔付?答:2.如何利用保单贷款?可贷多少?答:3.什么情况下保额可增加权益?答:4。
受益人应如何进行保险金给付申请?答:5.一位22岁得人选择10万保额与20年期交保费,应该年交多少元?答:项目三养老保险产品解读案例3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产品属于有保证年金还就是无保证年金?答:2.保险责任有何特点?答:3。
一位20岁得女性选择20年期交15000元,选择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可领取多少养老金?选择10年、5年期交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有何规律?答:项目四两全保险产品解读案例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该条款适合怎样得客户?答:2.被保险人第一次给付保险费应该在第几年?以后又该在哪一年?答:3。
该条款保险责任有何特点?偿付有何特点?答:项目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解读案例5 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何界定意外?什么情况下给付?答:2。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100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八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1%,最高为3%。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投保人确定的门诊免赔额不能低于住院免赔额。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篇: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外,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1.1 附加合同订立 5.1 意外伤害1.2 附加合同生效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5.3住院5.4住院费用2. 您获得的保障 5.5床位费2.1 基本保险金额 5.6药费2.2保险期间 5.7材料费2.3保险责任 5.8 治疗费2.4责任免除 5.9 护理费5.10 检查检验费5.11 特殊检查治疗费3.您的义务和权利 5.12 手术费用3.1 保险计划的选择 5.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 保险费的交纳 5.14特定传染病3.3 续保 5.15潜水3.4合同解除 5.16空中运动3.5效力终止 5.17攀岩5.18探险5.19武术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20特技表演4.1受益人5.21酗酒4.2保险金申请5.22医疗必需4.3保险金申请时效5.23周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续保的权利……………………………………………………………………… …… 3.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3.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普通门诊保险金额分别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国寿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国寿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 及时报案:当被保者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情况下,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情况。
2. 确定保险责任:报案成功后,保险公司会对出险事故进行检测,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内。
如果属于保障范围的话,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者整理相关理赔资料。
3. 准备所需理赔材料:被保者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包括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等。
4. 获得理赔金: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8•【文号】财税[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财税〔20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6.学生综合险7.养老金还本保险8.福寿双全保险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14.团体人寿保险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16.美满人生保险17.一生安康保险18.小福星终身寿险19.团寿双全保险20.爱子女年金保险21.长寿安康保险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23.长寿平安保险24.长效平安保险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29.儿童养老金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31.团体个人理财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34.养老附加险35.养老金保险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38.购物养老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40.洪福养老保险41.红太阳42.还本养老金保险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44.康乐养老保险45.跨世纪终身保险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47.双全寿险48.太平洋双全寿险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51.义务兵团身险52.永安人身保险53.幼儿平安保险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55.职工双全寿险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57.子女备用金保险58.综合养老保险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三)健康保险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25.特种医疗保险26.少儿住院保险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8.九华健康保险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二)养老金保险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保险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A)款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一)养老金保险1.养老金保险(旧)2.养老金保险(新)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5.团体养老金保险6.瑞丰年金保险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二)健康险1.重大疾病保险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8.重大疾病保险(A)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2.防癌终身保险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7.重大疾病保险(B)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小博士计划保险2.小博士计划保险(B)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9.团体定期保险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11.投资连结保险(二)养老保险1.永相伴终身保险2.常青树终身保险3.常青树终身保险(B)4.常青树终身保险(C)5.指数化年金保险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7.还本终身保险8.新世纪终身保险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10.泰康两全保险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12.终身保险特约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16.福寿两全保险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19.年金转换特约20.真情2000两全保险21.团体人寿保险22.团体终身保险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三)健康保险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6.女性安康保险7.女性安心保险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10.女性疾病保险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c30542--011123xjk。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者不受本款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生效90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或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十六、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如发生以上一至十四款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可依投保人的申请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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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条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
投保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中为被保险人任意选择其中的指定医院或
者指定零售药店进行就医、配药。
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
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
被保险人工作或者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予
以定点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治疗。
若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或零售药店的指定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十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
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