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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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 被保险人在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二)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含第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含第9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第五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六条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正本;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4.1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3.1 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利…………………………………………………………………………………6.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8.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2.3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等待期………………………………………………………………………………………………3.1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三十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100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医院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第七条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十一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集团与*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宣布为准现金价值:指保险费××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生效对应日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第一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第二级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5%10 十手指缺失的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第三级失的 50%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十足趾缺失的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第六级 15%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第七级手指缺失的 10%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
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续保保险期间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 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 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 而消灭。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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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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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或特定门诊。

普通门诊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对普通门诊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是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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