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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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统计分析,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和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范围(一)在厂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包括在岗位或厂区发生的突发疾病造成职工中断上班的);(二)在厂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三)在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四)在厂区发生的外来人员施工事故;(五)在厂区发生的未遂事故(因违章操作、管理失职、设备维护不到位或存在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程序(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实施逐级上报管理。

1.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查清事故造成的后果,并采取限制事故扩大的应急管控措施。

2.发生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调度室及安全部报告。

(在厂区公共区域发生事故的,事故中受到伤害人员所在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如涉及两个单位的,两个单位均须单独向调度室及安全部报告)3.调度室接到发生事故责任单位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值班领导、值班部门报告。

4.公司值班领导接到调度室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二)接到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值班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三、其它规定(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严禁出现瞒报现象,对故意瞒报(事后公司查出的)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未及时报告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接受报告的部门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的,或启动应急预案后未进行应急响应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化工公司20**年9月6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是事关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事故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安全。

一、总则1.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全体员工都应遵守该规定。

2.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程序、措施,确保事故及时发现、快速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3.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综合性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与等级1.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轻微事故、较重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等级的划分参考事故的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3. 不同等级的事故对应不同的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1. 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并启动应急预案。

2. 公司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抢救与救援,确保人员安全并减少财产损失。

3. 同时,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1.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依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等行为导致事故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针对事故中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职责尽职的个人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知晓和遵守安全规定。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4.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促进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当依法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应急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

第七条应急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专职兼职的应急管理人员,提高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应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信息报告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应急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等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十六条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响应,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应急救援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 生产安全责任
- 公司管理层应明确生产安全负责人,并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

- 生产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 各部门负责人应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 安全生产培训
-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程序、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知识等。

- 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培训效果应进行评估。

3. 安全防护设施
- 公司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风险评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通风系统、安全标识等。

- 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事故应急预案
- 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 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及时处理事故。

-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修订,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5. 事故报告和调查
- 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

- 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 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上仅为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公司每个部门都应设立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工作,并向公司汇报。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生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按规程操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每位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严禁将个人或他人的安全事故隐瞒、隐蔽、掩饰,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第十条: 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经公司确认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检查和评估,并督促各部门整改安全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进行损失评估,并向相关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第十四条: 所有员工应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改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统计制度,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向全体员工通知。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即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1.重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5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明确、细化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3.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六条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场所、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场所、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换;3.企业应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1.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3.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配合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1.发生重大或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告;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警;3.发生可能滋生重大或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1.安监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安监部门应当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7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7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7篇)最新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新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包括安全责任人员、生产经理、职工等。

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再次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停止相关工作,迅速组织救援。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迅速到现场展开调查,如实查明事故原因,并尽快采取措施防范。

第九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

第十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事故涉及的人员,应及时进行伤亡情况核实,并通知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和分析第十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证据材料,做到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

3、事故报告3.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表写《危险状况及事故报告》或《工伤报告书》报安全委员会。

3.2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4.1 由安全委员会责成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其职责为:4.1.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1.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1.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1.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 事故发生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发生事故后,安全委员会必须立即组织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公司全体员工及时接受安全法制的知识教育。

4.4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等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部门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安全委员会。

4.5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工会、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6 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事故的分类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注:不论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下同.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5、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吨.6、非等级事故,未达到以上规定范围的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轻微事故.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第七条人身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造成职业病的;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第八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第三章事故的管理第九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报告、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第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第四章事故的报告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及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并符合国务院第493号令一般事故以上伤亡和损失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事故抢险与救援第十五条发生事故时,公司或车间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第十六条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第六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级别以上事故,公司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调查;其他等级事故,公司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公司根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的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七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第二十九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三十一条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的100%.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的程序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2、一、二、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实施.3、重大及以上事故,执行政府的事故处理决定.第八章事故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管理.第三十七条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人员.第三十八条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等;3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报告;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材料等;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7事故伤害人员抢救、治疗及伤害程度鉴定资料;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11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材料;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13事故处理决定、批复;1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15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涉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逃避责任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一)火灾事故;(二)爆炸事故;(三)高处坠落事故;(四)物体打击事故;(五)机械伤害事故;(六)触电事故;(七)中毒和窒息事故;(八)其他事故。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按事故等级分为以下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工会组织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责任分工、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信息报告、应急救援等。

第四条所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事故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伤亡人数在3人以下、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伤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经营者:负有最终责任,要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3. 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要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1)企业经营者要进行内部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1)企业经营者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处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生产事故及其它各类事故,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包括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设备事故等。

三、处理原则1.及时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3.配合调查: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4.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1.报告程序:发生事故后,现场负责人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处理程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警示教育不放过、在今后工作中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结束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报请公司领导批复。

公司领导批复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改进措施1.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2.对于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应遵循事故发生、报告、调查、责任追究、整改和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的目标是明确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报告内容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受伤人员、失踪人员、紧急处理措施和可能的原因分析等。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组成。

第九条调查组应依法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并编写调查报告。

第十条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整改建议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责任在事故中占据重要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中存在轻微过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事故中存在严重过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名单。

第十五条对于具有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整改与公示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照调查报告的要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七条整改措施应具体明确,包括责任人员的调整、设备的维修或更换、工艺流程的改进等内容。

第十八条完成整改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证明。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
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背安全
规定、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应当始终遵守安全规定,正确
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不得违章操作。

第四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员工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
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上级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力救助伤员,
并进行相关调查、记录。

第六条对于因操作失误、违章行为或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等原因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公司将严肃追责,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对于事故原因不明确或涉及设备故障的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八条各部门应将事故处理过程、调查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公司将
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协助伤者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操作能力,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严重者将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酌情修改。

以上就是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并与公司一同努力,维护好安全生产的大环境,确保每位员工的安全。

如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请及时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咨询。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事故报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指导企业有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范围1.适用对象: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2.适用范围:所有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制度1.报告责任人: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2.报告要求: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书面报告给企业内部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3.报告流程:事故报告应按照预定的流程传递,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

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收到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信息收集和整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整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准确的数据采集和整理,为事故分析和防范提供依据。

2.事故分析和处理: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报告记录和存档:对每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包括报告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长期保存。

4.保密管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企业应建立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评估与监督1.报告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主管部门应对收到的事故报告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

2.报告处理的评估与监督: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事故报告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处罚与奖励1.处罚:对故意隐瞒、拖延报告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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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规定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
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它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

(注:不论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下同)。

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

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

5、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0.2-2吨。

6、非等级事故,未达到以上规定范围的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轻微事故。

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

第七条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它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
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

第八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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