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防范资金存出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外部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按照同业存款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前述两种同业存款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活期同业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定期同业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本行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存款业务的专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同业存款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协调同业对本行授信,并负责发起本行对同业授信;(三)在授权及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四)负责组织协调全行同业存款业务的开展,并对本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五)负责将反洗钱相关要求纳入同业存款业务。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授信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存款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规则制定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及重要凭证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 个人业务《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PPT课件
等额本 2.计算比较:有一笔住房抵押贷款,总额300万元,期限25 年,固定利率6%,按月还款。请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还款法计算,并对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3.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把上题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再折算 成现值或终值,然后再比较,看看两种还款法的最后区别。
资本 Capital
担保品 Collateral
个人信用分析方法
1.判断式:是通过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的分析, 来判断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资产分析、负债分析、收入分析、综合分析
2.经验式:消费信用的评分体系,即建立信用评价模型, 赋予影响贷款申请人信用各项因素以具体的分值。
判断式——资产、负债分析
◎内容:企业信用分析的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也适用于个人信用分析。
而个人信用分析更侧重于借款人的品德,即还款意愿。
◎方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查询系统;
个人信用等级评分; 个人征信。
判断式 综合式
6C原则
品德 Character
事业连续性 Continuity
裸、婚姻、信用记录
才能 Capacity
信用 6C
经营环境 Condition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种类
按照贷款的使用用途分:
1.个人汽车贷款
2.个人教育贷款
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4.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5.个人旅游消费贷款 6.个人医疗贷款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要素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5岁以下;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还款能力; 3.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贷款用途明确。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借助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以消费者的信 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贷款基础,按照银行的经营管理规定,对个人发放 的用于家庭或个人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 ◎内容:
银行从业资格证——第五章 存款业务思维导图
第五章 存款业务个人存款业务个人存款的概念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照约定时间支取存款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活期存款概念一元起存不规定存款期限随时存取计息金额计息起点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活期存款每季度复利,其他种类不复利计息时间按季度计息,每季度月末的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息),次日付息一年按365天算,闰年按366天算计息方式(一般年利率为0.3%)积数计息法(银行多数使用其计算活期存款利息)利息=累计计息基数*日利率(累计计息基数=每日余额合计数)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利息)整年月利息=本金*年数(月数)*年利率(月利息)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数(月数)+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定期存款存款种类整存整取适合长期闲置资金整笔存入到期一次付清期存金额50元三个月(1.35%);六个月(1.55%);一年(1.75%);两年(2.10%);三年(2.75%);五年零存整取利率低整存整取的定期存款,高于活期存款每月存入固定金额到期一次支付本息起存金额5元一年(1.1%,与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利率相同);三年(1.3%,与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利率相同);五年整存零取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可部分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付;利率高于活期存款整笔存入固定期限分期支取起存金额1000元存款日期分为一三五年;取款日期分为一三六个月一次存本取息本金可提前全部支取,不可部分;不可提前支取利息,可提后,但不复利整笔存入取息期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分期支取利息起存金额5000元存期分为一三五年;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存款利率如变动,按照存单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到期逾期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部分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支取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存期灵活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钱规定计息利率优惠高于活期存款个人通知存款只提供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5万起存开户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支取时只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教育储蓄存款特点存期灵活属于零存整取存;分一年、三年和六年;提前支取必须全额支取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按照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储户特定在校小学四年级和四年级以上学生总额控制本金合计最高2万元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起存金额50元保证金存款解决自费出国、留学的费用个人存款业务的管理要求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办法储蓄存款业务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主要风险操作风险单位存款业务概念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分类(支取方式)单位活期存款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家商业银行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借款或其他结算需求基本户所在银行的其他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对其特定用处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社保金)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注册验资,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不超过两年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概念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个人存款管理,确保存款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个人存款业务,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
第三条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二)流动性原则:满足客户资金周转和支取需求;(三)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存款业务收益;(四)公平性原则: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第二章存款业务办理第四条客户办理存款业务,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存款凭证,并遵守银行规定的存款规则。
第五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存款真实合法。
第六条存款种类、期限、利率等由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并向客户公示。
第七条客户存款账户设立后,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存款凭证,并确保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存款柜台,配备专业的柜员,负责存款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存款查询与核对第九条客户可随时查询存款余额、利息等账户信息。
第十条银行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存款账户信息,确保存款安全。
第十一条客户如发现存款账户异常,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银行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存款取款第十二条客户可按照存款凭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款。
第十三条银行应确保客户存款的及时支取,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十四条客户取款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银行应核对身份后办理取款手续。
第五章存款利息计算与支付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计算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存款利息支付方式包括:到期支付、按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第十七条银行应确保存款利息的准确计算和及时支付。
第六章存款风险防范第十八条银行应加强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九条银行应定期对存款业务进行检查,确保存款业务合规、安全。
第二十条银行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条存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业务的开展、监管、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存款管理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监督制度,保障存款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存款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的种类和范围,规范开展存款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的各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开展存款业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使用专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存款业务管理,保障存款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存款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监管第九条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存款业务档案和监管台账,及时更新存款业务信息。
第十条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款违规行为进行追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存款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存款风险评估,确保存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应当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存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资料,确保存款信息的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账户的余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范与流程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范与流程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基本原则 (3)第二章:柜员职责与权限 (4)2.1 柜员职责 (4)2.2 柜员权限 (4)2.3 柜员行为规范 (4)第三章:客户服务流程 (5)3.1 客户接待 (5)3.2 业务咨询与办理 (5)3.3 业务回执与资料归档 (6)第四章:账户管理 (6)4.1 账户开立 (6)4.2 账户变更 (6)4.3 账户撤销 (6)4.4 账户冻结与解冻 (7)第五章:存款业务 (7)5.1 现金存款 (7)5.1.1 概述 (7)5.1.2 操作流程 (7)5.1.3 注意事项 (7)5.2 转账存款 (8)5.2.1 概述 (8)5.2.2 操作流程 (8)5.2.3 注意事项 (8)5.3 存款证明 (8)5.3.1 概述 (8)5.3.2 操作流程 (8)5.3.3 注意事项 (8)第六章:取款业务 (9)6.1 现金取款 (9)6.1.1 提前准备 (9)6.1.2 取款操作 (9)6.1.3 取款核对 (9)6.2 转账取款 (9)6.2.1 提前准备 (9)6.2.2 转账操作 (9)6.2.3 转账确认 (9)6.3 取款限额与控制 (9)6.3.1 取款限额 (9)第七章:贷款业务 (10)7.1 贷款审批 (10)7.2 贷款发放 (10)7.3 贷款回收 (10)7.4 贷款逾期处理 (11)第八章:结算业务 (11)8.1 汇款业务 (11)8.2 托收业务 (11)8.3 信用证业务 (11)8.4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2)第九章:银行卡业务 (12)9.1 银行卡发行 (12)9.2 银行卡激活与使用 (13)9.3 银行卡挂失与解挂 (13)9.4 银行卡冻结与解冻 (13)第十章:电子银行业务 (14)10.1 网上银行 (14)10.1.1 网上银行的特点 (14)10.1.2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 (14)10.2 手机银行 (14)10.2.1 手机银行的特点 (14)10.2.2 手机银行的主要业务 (15)10.3 自助设备 (15)10.3.1 自助设备的特点 (15)10.3.2 自助设备的主要业务 (15)10.4 电子支付 (15)10.4.1 电子支付的特点 (15)10.4.2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15)第十一章:柜面风险管理 (16)11.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6)11.2 风险防范与控制 (16)11.3 风险监测与报告 (16)11.4 风险事件处理 (17)第十二章:柜面业务操作监督与检查 (17)12.1 柜面业务操作规范 (17)12.1.1 操作流程标准化 (17)12.1.2 操作权限划分 (17)12.1.3 操作风险防控 (17)12.2 监督检查制度 (17)12.2.1 监督检查体系 (18)12.2.2 监督检查内容 (18)12.3 违规行为处理 (18)12.3.1 违规行为分类 (18)12.4 持续改进与优化 (18)12.4.1 培训与考核 (18)12.4.2 业务流程优化 (19)12.4.3 监督检查机制完善 (19)12.4.4 技术支持 (19)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我国某行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定期存款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定期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办的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账户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存款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定期存款服务。
第二章定期存款账户设立第四条定期存款账户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存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2. 有效性原则: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 实名制原则:存款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
第五条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文件;2. 开户申请书;3. 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银行应在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对存款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银行应在账户设立后,向存款人出具定期存款存单或存折,存单或存折上应载明存款人姓名、账户信息、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定期存款账户变更第八条存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定期存款账户信息的,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存款人变更账户信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原定期存款存单或存折;2.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3. 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银行应在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银行应将变更后的账户信息通知存款人,并更新相关系统记录。
第四章定期存款账户终止第十二条存款人因故需要终止定期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终止定期存款账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原定期存款存单或存折;2. 终止申请书;3. 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银行应在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对账户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账户终止手续。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存款人权益,规范银行存款管理行为,维护银行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存款类别第一节活期存款1、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随时可以提取的存款账户,无需提前通知。
2、活期存款可以通过现金存入、以及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转账存入。
3、活期存款不计利息。
第二节定期存款1、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和部分提前支取两种方式。
2、整存整取是指存款人将一笔固定金额存入定期存款账户,在存期结束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是指存款人在存期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提前支取部分本金,支取的本金部分应满足银行规定的最低提取金额。
4、定期存款的利率根据存期的长短而有所不同,存期越长,利率越高。
第三章存款利息1、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定期存款的存期和金额,计算存款利息。
2、存款人的存款利息可以按月、季、年等周期提取,也可以在存款到期时一次性提取。
3、存款利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存款利率。
第四章存款保险1、银行依法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存款受到国家保险机构的保护。
2、存款人享受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每户存款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账户合并计算,保额上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存款保险的理赔程序和要求,存款人可以通过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五章存款账户管理1、存款人开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不得使用他人证件开户。
2、存款人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3、存款人需定期核对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异常需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
第六章存款业务管理1、存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需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存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需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超时办理需缴纳相应手续费。
3、存款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高存款上限。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罚1、存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存款管理工作,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市场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银行机构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依法确立存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条存款人在开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如有虚假情况,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或解除开户关系。
第五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存折、卡片、密码等与存款业务相关的设备和资料,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锁定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有权通过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方式查询和操作存款账户,银行应当确保这些技术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存款安全,防止洗钱、偷逃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存款人对银行存款业务的管理决策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银行应当及时回应和处理。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九条银行应当提供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基本存款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存款需求。
第十条存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存款种类,应当根据银行的存款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随时可以支取的存款,银行不提供利息。
第十二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按照一定期限存入银行,到期后才能支取的存款,银行提供一定的利率。
第十三条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提前通知一定时间后才能支取的存款,银行提供利率较高的优惠。
第三章存款利率第十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状况、资金供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存款利率应当由银行自主确定,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存款利率应当公开透明,银行应当在办公场所、网站、柜台等渠道及时公布存款利率信息。
第十七条存款利率应与存款种类、期限、金额等因素相匹配,银行不能将不同存款种类混同计算利率。
第十八条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较高的存款利率,银行应当提供合理的利率差异化。
第十九条存款利率的调整应当提前公告,不得对已存入的存款产生影响。
第四章存款保险第二十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确保存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保护存款人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业务是银行业务的基础,是银行吸收资金和为客户提供融资、支付等服务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存款人是指将货币、黄金、库存火器弹药等有关的财产交付给银行保管,并享受银行支付利息或者按照规定随时取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存款种类和存款人权利义务第五条存款种类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等。
第六条存款人享有银行支付利息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存款的随时支取权、提现权以及自主支配存款的权利。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存款和取款手续,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等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存款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和银行卡等存款取款工具,防止盗窃或者其他非法使用。
第九条存款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存款利息税,如实申报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的组织结构、人员权限、业务流程等,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存款业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稳定及合法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实施存款风险评估制度,对存款人信用及其他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制定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特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利率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人需求合理确定存款利率,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存款保险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存款实施存款保险。
第十六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存款人权益得到保护。
四川个人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存款管理,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存款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个人存款安全。
第五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个人存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个人存款种类第六条个人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个人理财存款等。
第七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存款本金随时可用的存款方式。
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存款方式。
第九条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但利率低于活期存款的存款方式。
第十条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支取存款,并按约定利率计息的存款方式。
第十一条个人保证金存款是指存款人为了履行某种担保责任,将一定金额的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方式。
第十二条个人理财存款是指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理财合同,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存款方式。
第三章个人存款业务办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存款业务柜台,为存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存款服务。
第十四条存款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款业务,如实填写存款凭证。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核,确保存款人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存款人设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办理存款业务的变更、撤销等手续。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安全保管,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利息计算和支付制度,确保存款利息计算准确、支付及时。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流程手册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流程手册第一章:银行柜面业务概述 (3)1.1 业务范围与分类 (3)1.1.1 业务范围 (3)1.1.2 业务分类 (4)第二章:柜面业务基本流程 (5)1.1.3 客户接待 (5)1.1 热情接待 (5)1.2 自我介绍 (5)1.3 了解客户需求 (5)1.3.1 客户识别 (5)2.1 身份证件审核 (5)2.2 客户信息录入 (5)2.3 风险评估 (5)2.3.1 业务受理 (6)3.1 审核业务资料 (6)3.2 确认业务类型 (6)3.3 录入业务信息 (6)3.3.1 业务处理 (6)4.1 业务审核 (6)4.2 业务办理 (6)4.3 业务反馈 (6)4.3.1 业务结束 (6)5.1 业务凭证打印 (6)5.2 业务资料归档 (6)5.2.1 后续工作 (6)6.1 客户关怀 (6)6.2 业务跟踪 (6)6.3 信息反馈 (6)第三章:账户管理 (7)6.3.1 账户开立的基本原则 (7)6.3.2 账户开立的流程 (7)6.3.3 账户变更 (7)6.3.4 账户撤销 (7)6.3.5 账户使用 (8)6.3.6 账户管理 (8)第四章:存款业务 (8)6.3.7 活期存款概述 (8)6.3.8 活期存款操作流程 (8)6.3.9 定期存款概述 (9)6.3.10 定期存款操作流程 (9)6.3.11 存款证明 (9)第五章:取款业务 (10)6.3.13 活期取款概述 (10)6.3.14 活期取款流程 (10)6.3.15 注意事项 (10)6.3.16 定期取款概述 (10)6.3.17 定期取款流程 (11)6.3.18 注意事项 (11)6.3.19 取款凭证 (11)6.3.20 查询渠道 (11)6.3.21 注意事项 (11)第六章:转账业务 (11)6.3.22 本行转账概述 (11)6.3.23 本行转账操作流程 (12)6.3.24 本行转账注意事项 (12)6.3.25 跨行转账概述 (12)6.3.26 跨行转账操作流程 (12)6.3.27 跨行转账注意事项 (12)6.3.28 转账查询 (12)6.3.29 转账撤销 (13)6.3.30 转账查询与撤销注意事项 (13)第七章:支付结算业务 (13)6.3.31 支票概述 (13)6.3.32 支票的种类 (13)6.3.33 支票业务操作流程 (13)6.3.34 支票业务风险防范 (13)6.3.35 汇票概述 (14)6.3.36 汇票的种类 (14)6.3.37 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14)6.3.38 汇票业务风险防范 (14)6.3.39 信用卡概述 (14)6.3.40 信用卡的种类 (14)6.3.41 信用卡业务操作流程 (15)6.3.42 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 (15)第八章:信贷业务 (15)6.3.43 贷款概述 (15)6.3.44 贷款类型 (15)6.3.45 贷款流程 (15)6.3.46 信用卡分期概述 (16)6.3.47 信用卡分期类型 (16)6.3.48 信用卡分期流程 (16)6.3.49 贷款还款 (16)6.3.50 逾期处理 (16)第九章:理财业务 (17)6.3.52 理财产品销售流程 (17)6.3.53 理财产品赎回概述 (17)6.3.54 理财产品赎回流程 (17)6.3.55 理财产品查询 (18)6.3.56 理财产品变更 (18)第十章:中间业务 (18)6.3.57 概述 (18)6.3.58 收费业务类型 (18)6.3.59 收费业务管理 (19)6.3.60 概述 (19)6.3.61 代办业务类型 (19)6.3.62 代办业务管理 (19)6.3.63 概述 (20)6.3.64 代理业务类型 (20)6.3.65 代理业务管理 (20)第十一章:柜面业务风险管理 (20)6.3.66 风险识别 (20)6.3.67 风险防范措施 (20)6.3.68 风险控制策略 (21)6.3.69 内部审计 (21)6.3.70 合规管理 (21)6.3.71 分类 (21)6.3.72 处理流程 (22)6.3.73 报告 (22)第十二章:柜面业务培训与考核 (22)6.3.74 培训内容 (22)6.3.75 培训方式 (22)6.3.76 考核指标 (22)6.3.77 考核方式 (23)6.3.78 晋升通道 (23)6.3.79 激励机制 (23)第一章:银行柜面业务概述1.1 业务范围与分类银行柜面业务是指银行在前台柜面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和交易操作的业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规范银行对存款的管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存款业务。
第三条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通知存款等形式。
第四条存款人在存款时,应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经济来源证明等。
第五条银行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存款档案,妥善保存存款人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并严格保密。
第二章存款的接受和支付第六条银行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存款业务,确保存款人能随时随地办理存款和取款手续。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使用银行的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存款和取款手续。
第八条存款人办理现金存款时,银行应提供带有存款金额和存款人信息的存款凭证,同时存款人应签署存款收据。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选择开设定期存款,存期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具体存款利率和计息方式以银行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存款人办理取款手续时,应提供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存款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取款手续,但需要提供授权书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存款人在取款时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但转账支付需要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信息。
第三章存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第十二条存款利息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支付。
第十三条存款利率由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决定,但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存款利息的计算以年利率为基础,按照存款余额和存款期限计算。
第十五条存款利息可以按月、按季、按年付息,也可以在存款到期时一次性支付。
存款人也可以选择将存款利息再投资或转为存款本金继续计息。
第十六条存款利息的支付可以通过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支票支付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存款的保密和安全第十七条银行应保密存款人的个人或单位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存款收据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如发生遗失或被他人盗用,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单位现金存款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单位现金存款管理制度汇编范文单位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现金存款的管理,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位现金存款是指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所存放的现金金额。
第三条单位现金存款包括日常运营资金、项目资金、预付款等。
第四条单位现金存款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证操作规范、账务精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单位现金存款管理应与财务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存款业务管理第六条单位现金存款必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私自储存或转移现金。
第七条办理存款业务时,应选择优质信用、稳定安全的金融机构,并签订合同或存款协议。
第八条存款时应将现金按照面额分类、分包装好,并填写存款单或存款凭证。
第九条存款业务应委派专人办理,办理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存款业务应及时办理,不得擅自滞留或拖延。
第十一条存款业务的办理手续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三章存款凭证管理第十二条存款凭证是单位办理存款业务时所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款单、存款协议等。
第十三条存款凭证应按规定进行编号、填写,开户行应加盖公章,存款人应签署。
第十四条存款凭证应定期向财务部门归档保存,并按规定时限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存款凭证的使用申请应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并进行记录,以备核对。
第四章存款账户管理第十六条存款账户是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用于存放现金存款。
第十七条存款账户应采取企事业单位账户的方式开立,办理手续应该齐全。
第十八条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应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存款账户的余额应与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进行核对平衡,确保账务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存款账户的操作应设置授权人,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一条存款账户的冻结、解冻应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章存款业务监督和风险防范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对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范文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个人存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收益公平、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二章存款业务种类第四条个人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分层业务。
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客户可随时支取的存款,具有流动性强、利息低的特点。
第六条定期存款是指客户按规定存期存入银行,存期内不能支取,到期后自动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第七条活期存款分层业务是指根据存款金额的不同,向客户提供不同利率的存款服务。
第三章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客户在办理存款业务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九条开户申请表中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币种、存款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第十条银行在核实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客户存入活期存款时,直接存入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客户存入定期存款时,将资金存入对应的定期存款账户,并签署存款凭证。
第四章存款利率制度第十二条存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资金成本和风险特征等因素确定,由银行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公开存款利率,并确保客户正确了解存款利率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调整存款利率,但应提前通知客户。
第五章存款业务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六条银行应确保客户存款资金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存款挪用、盗窃等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提供适当的风险管理产品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资产,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章存款业务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银行应定期对存款业务的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存款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存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存款业务,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银行存款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注册的各类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当依法开展存款业务,确保存款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银行应当倡导诚信经营,对存款客户实行公平公正的待遇,确保存款客户信息的保密。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六条存款种类分为以下几类:1.活期存款:指存入银行后,存款人可随时自由支取的存款。
2.定期存款:指存入银行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提取或提取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的存款。
3.整存整取存款:指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整数月份,到期后可以支取本金及收益。
4.零存整取存款:指存款人可随时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到期时将存款金额补齐到整数月份后,获得相应的收益。
5.大额存单:指存入银行的一定金额,期限为1年以上,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第七条存款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存款种类。
第三章存款业务第八条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如实填写存单或交易单。
第九条存款人应当对自身存款账户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存折、密码等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为存款人提供存款明细,存款人有权查询存款账户的余额和明细。
第十一条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存款到期后,存款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未提取的存款将转为活期存款。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为存款人提供便利的存款业务办理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存款机等。
第四章存款利率第十三条存款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利率调控政策进行调整,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利率公平合理确定存款利率。
第十四条各类存款利率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利率底线,不得超过法定存款利率上限。
第十五条存款利率应当公示并及时调整,银行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存款利率信息。
银行存款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银行存款管理法律是调整银行存款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存款管理法律规定了银行存款业务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旨在规范银行存款业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1. 依法经营原则:银行存款业务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公平、公正原则:银行存款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存款人。
3. 保密原则: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4. 安全、稳健原则:银行存款业务应当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5. 便利原则:银行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银行存款管理法律的主要内容1. 存款人资格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和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
2. 存款种类银行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等。
3. 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调整。
4. 存款期限存款期限分为活期、定期和定活两便等。
5. 存款利息计算存款利息按照存款本金、存款期限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6. 存款提取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但应当遵守银行规定的提取手续。
7. 存款续存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人可以选择续存或提取。
8. 存款过户存款人可以申请将存款过户给他人。
9. 存款冻结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款进行冻结。
10. 存款赔偿银行因过错导致存款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银行存款管理法律的责任1. 银行责任银行违反银行存款管理法律规定,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存款人责任存款人违反银行存款管理法律规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责任违反银行存款管理法律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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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存款业务第一节单位人民币存款业务的核算一、单位存款业务概述(一)单位存款基本种类1、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单位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每季末月20日按计提日利率计提利息。
2、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单位长期闲置资金而约定提取期限的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不分段计息,利随本清。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利率计提,计提日为每季末月20日。
3、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4、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与银行通过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协商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为协定存款,基本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协定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种类。
(二)单位存款业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1、加强账户管理,正确使用账户。
2、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单位存款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银行不予垫款。
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核算规程(一)单位活期开户核算规程(二)单位活期转账业务规程(三)活期销户核算规程三、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核算规程(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规程(二)单位定期存款销户规程四、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核算规程(一)单位通知存款开户的核算规程(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的核算规程(三)单位通知存款取款的核算规程五、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核算规程(一)协定存款账户登记核算规程(二)协定存款账户取消的核算规程第二节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一、储蓄业务概述储蓄是指居民个人将手中待用或节余的货币有条件地存入储蓄机构的一种信用活动。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的银行、信用社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机构。
(一)储蓄的政策和原则(二)储蓄的原则(三)储蓄业务核算基本规定1、柜员办理储蓄业务必须认真审核凭证要素,保证存单(折)与凭证上的账号、户名、金额三相符。
2、收款当面点清、付款金额问清、钞券当面交清。
3、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必须先记付款账户,再记收款账户。
4、一般业务当日复核,提前支取、挂失、解挂等特殊业务必须坚持当场复核。
5、各类储蓄业务开户时客户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开户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对大额储蓄取款业务(5万元以上或等值1万美元)及定期类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均应出示存款人身份证件,代理支取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6、各类储蓄存、取款业务客户应填制存取款凭条,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按免填单操作暂行规定办理。
7、存单类开户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使用普通存款存单,开户金额在5万元以上使用大额存款存单。
8、大额存取款(5万元以上或等值1万美元)、无折存款等特殊业务须经有权人复核、授权。
9、凡以手工计息的储蓄品种,柜员计算应付利息并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10、发生计息差错需进行冲销或手工计息调整的,需经复核并经业务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11、办理储蓄业务必须坚持逐笔清。
二、活期储蓄核算规程(一)活期开户核算规程(二)活期储蓄存款核算规程(三)活期储蓄取款核算规程(四)活期储蓄销户核算规程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核算规程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也叫整整或双整定期储蓄,是指在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储户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存款形式。
整存整取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定期储蓄存款形式。
本金50元起存,多存不限。
存期分为3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等几档。
(一)整存整取存入的核算规程(二)整存整取提前支取的核算规程(三)整存整取销户的核算规程四、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和教育储蓄的核算规程(一)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平时零星存入,积零成整,到期一次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形式。
它是定期储蓄的最基本的存款种类之一。
本金五元起存,多存不限。
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等三档。
从形式上分为个人零存整取、集体零存整取和教育储蓄三种。
(二)教育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
储户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教育储蓄开户时,须凭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港澳学生凭港澳通行证办理。
对于部分离开户口所在地、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16周岁以下学生,可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开具的证明,为其开立教育储蓄账户。
业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储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证件号码;代理他人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应该认真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
(三)零整/教育储蓄开户的核算规程(四)零整/教育储蓄存款核算规程(五)零整/教育储蓄销户核算规程五、其他储蓄业务的核算(一)定活两便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是一种储户在存款时不确定存期,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的长短而变动的储蓄存款,即一年以上(含一年)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一年以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同档次利率打六折,不足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
定活两便储蓄只限于人民币业务,它的起存金额为50元,不得部分支取。
(二)存本取息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是指本金一次存入,分期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一种定期储蓄存款形式。
它是整存整取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个人通知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六、储蓄存款挂失的核算规程(一)储蓄存款挂失基本规定储蓄存款挂失方式包括口头挂失、正式挂失、密码挂失三种。
申请挂失的必须是记名式的存单(折),不记名的存单(折)不能挂失。
挂失必须出示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代理挂失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挂失时应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住址、挂失原因等有关情况,营业网点查实存款确未支取方可受理。
储户在异地遗失存单(折),可在异地办理口头或函电挂失,但必须提供户名和账号,在营业网点查实存款后,并即时在分户账上设置“挂失”标志才可受理,五天内储户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存款自动解挂;已开通储蓄通存通兑的营业网点,可以跨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正式挂失和密码挂失手续必须回原开户所办理。
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含挂失当天),期满账户初笔交易成功后,账户口挂自动失效;正式挂失的有效期为挂失后7—14天内。
对挂失后客户未在有效期内来办理的挂失业务,柜员应要求客户重新办理挂失手续。
(二)口头挂失的核算规程(三)正式挂失的核算规程(四)解除挂失的核算规程(五)密码挂失、重置的核算规程第三节外汇存款业务规程一、开立外汇账户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规定1、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办理。
办理时,须填写《外汇账户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以下各外汇账户开户手续均同),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现汇账户管理卡》的需一并提交)等有效凭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另行由外汇局核准。
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3、账户管理要点:(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2)账户余额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办理结汇。
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银行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结汇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3)对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最高限额实行统一管理,即不同币种账户余额按汇率折合累加后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
(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需转作定期存款的,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需事先向外汇局申请核批;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可以直接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银行应将定期存款开户信息报送外汇局。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规定1、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管理要点:(1)收入仅限于企业各投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存款利息收入除外)不能超过外管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
但若账户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3)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除部分外汇局试点地区可由银行核准结汇外,其他非试点地区办理资本金结汇须凭外汇局结汇核准件办理。
(4)外汇资本金用完,应办理销户手续。
2、临时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开立临时专用账户应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管理要点:(1)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企业的开办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企业成立后,余额可以转为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3)专户存款结汇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外汇贷款专户企业申请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直接由开户行审核并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监管要点:(1)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2)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3)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4)外汇贷款资金不得进入其他账户。
(5)除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的结汇,可直接由银行核准办理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二、变更和撤销外汇账户的相关规定(一)外汇账户的变更1、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更改开户单位名称的,应持外汇局核准的《账户变更核准件》到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