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国企业如何运用转移定价策略.知识讲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跨国企业如何运用转移定价策略
内容摘要:本文从企业角度,阐述了中国跨国企业如何选择转移定价的目标和它们的实现形式,以及转移定价时需考虑的影响因素,并对中国跨国企业完善转移定价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国跨国企业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经营策略,又称转移价格、转让定价、内部划拨价等,它是指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的内部交易价格,这种定价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需要,不受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约束。
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跨国企业起步较晚,转移定价策略还不成熟,急需提高其运用水平。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对我国跨国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如何运用好转移定价提出了建议。
确定和选择转移定价的目标及其实现形式
减少税负
我国跨国企业不能逃税漏税,但可运用转移价格达到合法避税,主要是所得税和关税。虽然一些国家经济集团内趋于采取统一税率,但与现实还差很远。各国国际税收政策和税制仍然有很大不同。
集团内部交易主要包括五种:有形商品转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有形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广告),提供服务(如市场营销、法律、税务、保险、培训、担保等),金融交易。跨国公司在进行这五种内部交易时,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方法,把收益尽可能地转移到低税国中的关联企业,而把支出尽可能地转移到高税国中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等目的。
利用“避税地”。我国跨国企业应远离被OECD列入黑名单的避税地。有一种“避税天堂”,税率比较低,税收征管透明度高,比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和瑞士等国家,这些应是我国跨国企业重点考虑的对象。
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我国跨国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
在关税方面,如果运用转移价格,卖方公司(跨国企业母子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对出售给买方公司(跨国企业内部,所在国关税较高)实行低价,则可以减轻关税的影响。进口商在使海关相信进口的转移价格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同时,还要避免支付额外的关税。
处理所得税和关税的矛盾:我国跨国企业内部交易时,要考虑进口方的关税和进出口双方的所得税,对进口方来说,较高的关税必然导致较低的所得税计税基础,较低的关税必将导致较高的所得税计税基础。这就需要在向进口国交纳较低(或较高)的所得税和较高(或较低)的关税之间作出权衡,同时也
要考虑出口国的公司可能要支付的所得税额,最终使得关税与所得税之和为最少。
调节利润
我国跨国企业为了实现全球战略和一定时期的具体目标,往往利用转移价格对集团内部各单位的利润进行统一调整与分配。可通过转移价格,使子公司显出较高利润率,以便在当地销售证券或取得贷款。如果某子公司在当地具有高利润,易引起东道国政府的关注,而要求重新谈判;或者引起工会、商会等组织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或在与当地合资情形下,跨国企业投资比例过高,导致分红和缴纳所得税过多,此时跨国企业可通过转移价格使子公司财务帐显出较低利润。当海外子公司由于非经营因素的影响而形成利润率偏低时,为了保护和鼓励它们的积极性,可利用转移价格提高其帐面利润,使其经营绩效能够得到合理体现。盈利公司可以收买有累计亏损的注册公司,利用其累计亏损抵消本身公司的利润。高利润会引来竞争对手,引起对市场的重新划分。运用转移定价可降低本子公司利润。
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保持投资的灵活性和根据经营条件及时抽调资金是跨国企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方针。跨国企业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转移,包括投资及利润汇出、贷款及还本付息、股利支付等项内容。各个东道国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都对资金转移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利用转移价格就可以绕过这些限制。
我国跨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还可达到避免政治和外汇风险及价格控制,减轻配额,加强子公司竞争力等目标。
考虑和评估我国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的影响因素
公司的战略与转移定价的所有权
跨国公司的四种基本战略(国际战略、多国战略、全球战略和跨国战略)集权程度是有区别的。不同的战略下的转移定价策略会有所不同。高度分权经营的公司在确定转让价格时有极大的自主权,一般由子公司经理人员,按照所在地经济特点,选择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价格。或由各子公司的经理共同协商内部转移产品和劳务的价格。而以母公司为中心,实行高度集中的本国中心定价方式,以成本为主要订价基础无疑是更为合适的。有专家研究证明,子公司协商转移价格效果相对较好。因为这种方法能很好地度量子公司业绩,减少成本定价时的代理成本(因信息不对称),虽可能导致集团短期利润不能达到最优,但能使得集团长期利润最大化。我国实行分权经营的跨国企业可大胆尝试子公司协商转移价格的方法。
转移定价可能带来的管理后果
因为转移定价会影响各子公司的业绩,预期转移定价不利的子公司会抵制其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对自己不利时也会改变行为,从而偏离原定目标或与内部其他有关方面发生冲突,使集团企业整体的协调性下降,或直接要求母公司改变转移定价制度。受到长期转移利润扶持的海外子公司会削弱其有效管理,被转移利润子公司的长期“帐面”亏损同样有碍于有效管理。股东对企业的期望、管理者的热情、工人们的干劲,都会被长期的虚假经营损害耗尽。
二、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和评价
在过去十年中,不同国民经济体系的相对效率这个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在当今发达的经济体系中,存在这两种基本的公司财务和治理机制。一种是“基于市场的”英美模式,其特征是:股权高度分散,并且存在相当活跃的公司控制(或接管)市场。另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基于关系的”体制,其特征是:存在主银行,并且公司间相互持股。那么,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这两种体制的哪一种最终将盛行于世呢?或者,两种体制能否通过彼此吸纳对方的某些特征而继续共存呢?
1. 公司治理机制的国家间差异。在美国和英国,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和亚洲的日本,银行业控制了企业部门的资源配置。我们分别称之为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相应地,在英国和美国,由于广泛的分散持股,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依赖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公司控制权市场。银行被禁止进入股市。这种市场基础型的治理模式要求公司完全公平、及时和全面地披露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重大管理资料,制定严密的审计和会计准则,实施严格的市场监管(例如内部交易法,禁止凭借内部相关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以牟利)。Manne(1965)论证了公司控制权市场对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必要性。通过代理权竞争、善意的兼并和敌意的接管,这一市场允许有能力的管理团体在较短时间了取代那些无效的管理者,因而提供了一种隐性的管理激励。Prowse(1995)指出,在美国,位于1980年财富500强几乎10%的公司曾在敌意或属于敌意的交易中被收购。Franks-Mayer (1992)也发现,在英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两年时间里发生了35起成功的敌意接管。相比之下,德国在1945~1994年间只发生了3起,这在法国和日本的大公司间则几乎从没发生过。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公司的股权主要由机构股东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集中持有,这些机构投资者之间又进行复杂的交叉持股;同时,主银行既拥有公司的大量股权,还持有公司的大量债权。因此,这种银行基础型治理模式更强调大股东和大债权人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