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基础培训_1607514396.ppt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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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计税依 据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以到岸价(CIF价)或成本加运费 (CNF价)成交的,先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做出口收入,再冲减 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支付的境外运保佣费用不 得冲减内销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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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退(免)税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规 定
*国税发〔2019〕64号文 、国税函【2019】第1150号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 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税函【2019】第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19年1月1日 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 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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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
国税函【2019】1170号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 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并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外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或总厂)成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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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退(免)税计算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 复出口销售收入 × 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知识培训课件演示(128张)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 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
简单的理解就是取消退税的货物,这部分货物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2、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 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 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 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 算免、抵、退税的办法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原审核期内只 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4是】免、抵、退,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主 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和无进出口经营权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第四类】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 退税。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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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址”:根据企业详细厂址填写。
6、“邮编”、“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地址”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填写即可。 7、“退税登记证号”:录入企业7位数的磁卡号。
注意事项: (a)如果当月没有任何业务发生,也要完成整个操作流程。 (b)电子口岸信息是审核系统的主要依据,出口后要尽快在网上核对报送。 (c)必须逐月进行申报,每月须完成第一至第十一步才能进行下月的申报,但是申报数 据可以一次性分所属期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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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导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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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点2.3:申报系统日常操作讲解
日常工作 预申报工作 正申报工作
1、免抵退明细数据录入 2、免抵退免税数据录入
3、免抵退预申 4、预核反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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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6、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
正式申报 工作
11、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
8、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10、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9、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业和企业集团。
•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
注册商标的货物;
•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
3.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在系统主画面选择“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 改” ,如下圖。
国税出口退税培训课件-生产企业
围Text
产品配套出口类 产品由“组合成 成套产品的货物” 改为“本企业自 产货物组合成成 套设备的货物”
视同自产 货物范围
变化
收购产品范围扩大 为控股的生产企业
之间收T购ex以t 及集团
公司与其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
委外加工收回 产品取消需执 行生产企业会 计制度的限制
(24号公告第三条)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4、其他规定
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 (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39 号文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 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政策。(39号文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
(四)出口退税率2
注意:列名原材料直 接出口至境外其退税
率可能为0%,但报关
特殊业务的规定
进入特殊区域情况下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其理退修税配率货为物适,用其税加工率修。 理修配
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解读
范围增加“劳务”, 概念更加完整,便 于日后相关业务的 衔接。
(二)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
39号文 24号公告 外管局1号公告 国税函[2019]340号
(三)适用范围
(三)适用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特殊规定的外,实行退(免) 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综合培训课件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综合培训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第1章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及相关政策出口退税的概念国家对于报关离境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职业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同)及其授权单位赋予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个人。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
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税出口退税培训课件-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
新 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解读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19年8月
目录
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
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
39号文
24号公告
外管局1 号公告 340号文
今年7月1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 日起实施 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 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范围、计税依据、退税 率、申报时限、申报资 料和要求等内容。
Text 对优质的大型 企业放宽Te外xt购 货物出口的范
围Text
产品配套出口类 产品由“组合成 成套产品的货物” 改为“本企业自 产货物组合成成 套设备的货物”
视同自产 货物范围
变化
收购产品范围扩大 为控股的生产企业
之间收T购ex以t 及集团
公司与其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
委外加工收回 产品取消需执 行生产企业会 计制度的限制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 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 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 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出口退税率
(四)出口退税率1
总体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 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 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格
认
定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四)违章处理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 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他单位应在 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