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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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关注要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关注要点

集中绿地≥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50%的集中绿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1、进深≥8m,面宽≥20m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计算宽度的两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150㎡/每3万㎡住宅(含公寓)建筑面积(三环内)≥200㎡/每3万㎡住宅(含公寓)建筑面积(三环外)物业管理用房1、总建筑面积<10万㎡,物管用房4‰,≥100㎡。

2、总建筑面积≥10万㎡,<30万㎡,物管用房3‰,≥400㎡。

3、总建筑面积≥30万㎡,物管用房2‰,≥900㎡。

4、物管用房可分设,每处≥100㎡,地上部分≥50%。

5、业主委员会活动室有1间≥30㎡。

垃圾用房=0.8‰住宅建筑面积,≥20㎡。

可分设。

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1.5㎡/每100㎡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地下蓄水池的容积≥4立方米/每100㎡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高度≥2.67m)建筑日照:住宅大寒日日照≥2h(三环路以内≥1h),其他为冬至日日照。

建筑形态:中心城≥30m的规划道路和主要河道建筑高度>24m的商住楼和≥10层的纯住宅。

1、建筑高度≤24m,最大连续面宽≤80m。

2、24m<建筑高度≤60m,最大连续面宽≤60m。

3、建筑高度>60m,最大连续面宽≤40m。

建筑层高:住宅≤3.6m,办公建筑、酒店建筑≤4.9m,商业用房≤6.1m。

每套住宅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该层建筑面积的15%。

地下室顶板覆土≥0.6m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建筑平面尺寸误差≤5cm的,合格建筑间距、退界误差≤5cm的,合格建筑间距、退界误差>5cm,但满足规划条件的,合格建筑高度误差15cm,合格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合格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涉及位置调整的,调整后的施工图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2014版成都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

2014版成都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

×



●×

工业 用地
物流仓 储用地
一类工业 一类物流 用地 仓储用地
M1
W1
×
×
×
×
行政办公用地
A1
××Leabharlann ●公共管图书展览
A21
×
×

理与公 文化设施用地
用地
共服务
文化活动
A22
×
×


用地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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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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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 积率为 3.0,并结合表 2.2.4.2 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 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 2.2.4.3 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
5
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 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 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60.0 米时,按表 2.2.4.3 的规定选 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4.2 进 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1.00
40000~80000 ㎡
0.75
0.80
0.85
0.95
≥ 80000 ㎡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表 4-5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相对规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 按表 4-4 中长边相对规
定控制

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相对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 按表 4-4 中长边相对规
规定的 0.8 倍控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 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 、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 包括下部高度。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 积 率 : 指 建 筑 物 地 面 以 上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 2.建 筑 密 度 : 指 一 定 地 块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总 面 积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用 百 分 比 表 示 ) 。 3.低 层 建 筑 : 指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11 米 且 地 面 以 上 层 数 不 大 于 3 层 的 建 筑 。 4.多 层 建 筑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纯 住 宅 和 高 度 小 于 24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包 括 高 度 大 于 24 米 的 单 层 公 共 建筑。 5 . 高 层 建 筑 :1 0 层 及 1 0 层 以 上 的 纯 住 宅 和 高 度 大 于 2 4 米 的 底 商 住 宅 及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属 于 高 层 建 筑 。 6.裙 房 : 指 与 高 层 建 筑 紧 密 相 连 , 组 成 一 个 整 体 的 多 、 低 层 建 筑 。 裙 房 的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0 米 , 超 过 24.0 米 的 按 高 层 建 筑 处 理 。 7.居 住 建 筑 : 指 住 宅 ( 楼 ) 、 别 墅 、 商 住 楼 等 。 商 住 楼 是 住 宅 楼 的 一 种 形 式 , 是 由 底 部 商 业 营 业 厅 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8.公 寓 : 特 指 不 分 割 产 权 的 生 活 设 施 , 主 要 表 现 为 生 产 、 教 育 、 科 研 、 医 疗 、 服 务 等 用 地 内 配 套 的 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 同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避免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 管 的 正 式 报 建 文 件 及 行 政 审 批 的 各 项 证 照 中 不 出 现 “公 寓 ”一 词 , 统 一 表 述 为 “配 套 生 活 用 房 ”。 9.非 居 住 建 筑 : 除 居 住 建 筑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 10.综 合 楼 : 由 二 种 及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楼 层 组 成 的 公 共 建 筑 。 11.绿 地 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绿 地 的 总 和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 。 12.高 层 建 筑 主 要 朝 向 : ①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中 主 要 房 间 如 卧 室 、 起 居 室 、 书 房 、 健 身 房 等 的 开 窗 ( 含 阳 台 ) 面 的 朝 向 ; ② 高 层 非 居 住 建 筑 中 次 要 朝 向 以 外 的 朝 向 。 ③ 高 层 建 筑 中 面 宽 大 于 20.0 米 的 各 类 朝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一、规划设计环节(一)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结合方式1.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拟定业务规划及规划设计环节中,业务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决策,联合成都市及相关部门,择优聘请市内一级以上有规划设计资质、专业熟悉本市规划政策、可行性强的建设用地业务规划设计机构,对拟定的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调整、完善和推演,形成产业结构深度结合、景观乡村化的地块规划设计方案。

2.拟定业务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周边现状、生态资源利用情况、道路既有条件、市政设施布局、新建行政功能安排、资源裨益和技术经济指标、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政策要求等,分析区域内外联系条件和关联性,绿色污水处理、水位调控、水质保护等应加入规划设计结合方案的编制范围,成都市城市规划局可指导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拟定业务规划时的具体实施规程,并指引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工作。

3.拟定业务规划必须制定《能耗节约规划设计评价报告》,报送市城规委及城市管理局审核,规划设计单位应对拟定业务规划结果的能耗节约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明确能耗节约的措施及其效果。

1.拟建行政区(划)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坚持以服务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为导向,合理安排拟建行政区(划)功能;(b)突出拟建行政区(划)网格结构的界定,科学规划节点、空间结构和空间布局;(c)实行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降低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d)注重拟建行政区(划)外观形象,结合现代化文化精神,做到留住成都历史文化特色。

2.拟建行政区(划)规划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决策,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充分发挥安置承载功能的基础上,具体遵循以下规定:(a)突出“核心-环线-组织”的空间结构;(b)把握街区设计空间格局和景观构图;(c)突出公共空间设计,实施公共性服务设施融入;(d)拟建行政区(划)将实施建筑低碳高效节能,利用节能、环保、智能技术,全面推进设计环保标准实施;(e)建筑群落、基础设施设计结合提升轨道交通工程复合型功能定位;(f)遵循“空间、结构、景观、环境”的规劃设计原则,把握拟建行政区(划)的建筑形式、色彩、线条、园林绿化;(g)街区居住环境宜居性的改善,做到生态环境与建筑景观融合、绿化种植结合,满足人居环境的均衡性发展,形成和谐美景、和睦宜居、发展文明宜人社区环境。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占用耕地,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内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土地所有单位购地、租地。
(一)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超越设计级别进行设计的;
(二)临时性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四)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施工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施工规范、标准和施工级别进行施工的;
(六)擅自改变或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换修各类管线,在道路大修期间,各管线单位必须抓紧检修,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建筑间距 18建筑退界 22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3.1 建筑间距 (13)3.2 建筑退界 (18)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第五章附则 (34)附录一名词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

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规划条件。

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因变更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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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活动,但不包括国有林地和军事用地。

三、定义
1.土地使用规划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实施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数量规模、结构类型、环境功能及发展方向等状况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2.建筑规划是指对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分布、结构、环境因素等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四、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
1.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地方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的职能。

2.成都市保护和使用好土地,规范和加强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使用规划审批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使用管理机制,实行土地供应挂牌价、招投标等方式配置,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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