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应急响应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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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应急响应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应急响应技术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

1.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急响应技术服务,包括。

详细服务内容见合同附件一“服务内容”。

2.服务标准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及时、快速、细致及符合标准的技术支持服务,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二“服务标准”。

3.甲方为乙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充分授权,并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开展。

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开发/创造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需延迟履行或调整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或调整费用。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延期履行或继续按照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被迫停工的;

(2)因甲方修改项目结构、或甲方变更技术要求、技术规格、或甲方提出会导致工期延长的其他要求的;

(3)政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或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改变而导致必须变更技术要求、技术规格或因此而导致工期延长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月。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约,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再行续签服务合同。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为人民币(大写):,¥:元。

2.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决算审核服务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以下乙方账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2.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护服务,则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次数达到3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五条保密

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信息、知识、数据、图纸、分析、计算等文件、资料或其他任何智力成果以及任何包括或根据全部或部分该等信息而形成的材料为保密信息。但上述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1)任何众所周知或非因乙方原因而变为众所周知的信息;

(2)任何乙方无须承担保密义务且有权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3)由乙方独立发布的信息;

(4)任何法律规定、政府指令、法院命令和/或任何一方控股公司注册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及之后的1年内,在未获得甲方任何事先书面同意前,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将保密信息披露予任何其他第三方。如因乙方原因(包括已经离开乙方的人员)泄密,乙方承担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六级以上地震、七级以上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传染病或其他无法预见、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等)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向另一方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日内将当地政府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交给另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视情形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条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写就并经盖章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号码、收件人以直接交付、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但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本条约定的相关信息除外: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中文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一方若指定其他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电子邮件、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方式,在寄出后第4日将被视作已送达,邮政局的邮件发送记录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方式,则发出之日视作已送达,以发送报告单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作已送达,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有效证明;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数据电文以联系人发出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各条款皆是双方充分协商订立的,并知晓各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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