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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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常政发[2008]1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19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七)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八)显失公正的;(九)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十)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丢弃、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十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十三)威胁、恐吓、刁难、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十四)不按规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十五)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十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常政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原则,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方式,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已建成的;(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且在建成当时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常政发〔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常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组织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予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着重加强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经费;(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十一)领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终结者”归来——《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终结者”归来——《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程 。其背景的蕴味、 特 点的张扬 和精神 的座 实致力于打造 高质量 的常州法治政府 , “ 化 蛹成蝶” 的现代 化 的常州优质政 府 正在 型 塑之 中。 [ 关键词 ] 暂行规 定 ; 程序 ; 特点 ; 精神
[ 中 图分类号 ]D 9 2 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0 2 ~ 0 0 9 0 — 0 2
自由裁量权名副其 实的“ 终结者” 。 1 9 9 7年 , “ 依法治 国, 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 ” 钦定 为党 的 治 国方略 。为 引领 “ 人世 ” 之风 骚 , 落实依 法治 国的基 本方 略 , 2 0 0 4年 3月 , 国务 院适 时地颁布 了《 全面 推进依 法行政实 施纲 领》, 着力规范 、 完善依法行政这一关键 环节 和核心领域 。2 0 1 0 年旗 帜鲜 明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的意见 》 , 成 为法 治政府建设强大 的引擎 和推 动器 。 身处改革 开矽 前沿 和 发达 省份 的江苏 身先 士卒 、 风 生水 起 。为建设 “ 法治江苏 、 “ 法治 政府 ” 、 “ 法治 城市 ” , 江苏 省政 府陆续 出台了一 系列措 施 , 如《 江苏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贯彻 落实 国务 院 < 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 纲要 >的意见》 、 《 法 治江苏建 设纲要》 、 《 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法 治政府建 设 的意见》 、 《 江苏 省行 政执法责 任追 究办法 ( 试行) 》 、 《 江苏省 行 政执 法评 议考
国9 0 % 的法律法规 8 0 %都是 由行政机关 执行 的。行政执 法领 域一 直视 为依法治国的 “ 重 灾区 ” 。《 行 政处 罚 法》 和《 行政 许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4日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养护维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行政执法的程序

行政执法的程序

行政执法的程序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的对象履行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干预的活动。

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介绍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重要环节,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

第一步:执法准备行政执法的第一步是执法准备。

这一步包括制定执法计划、搜集执法证据、确定执法方式和制定执法标准等工作。

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时间、地点和范围,搜集相关案件的证据材料,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步:执法过程执法过程是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护和固定现场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和文明的态度,与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步:执法决定执法决定是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

根据执法结果和证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执法决定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责令改正事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步:执法告知执法告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决定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申诉途径。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执法决定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了解执法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步: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执法监督,向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意见,共同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总结起来,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执法准备、执法过程、执法决定、执法告知和执法监督五个环节。

这些环节相互衔接,保证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常政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1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规定,现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一)申请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类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联系方式、申请的信息内容类别(如征地拆迁、财政、生态环境、教育、社会保障等)、申请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上述方式的任意一种申请政府信息。

二、接收(一)接收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常政办发〔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6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35号)、《关于南京徐州常州南通盐城市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整合执法职能,理顺执法权限,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等问题,努力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立,明晰职责边界;健全执法管理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常州市2017年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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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7年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C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 1988B. 1993C. 1999D. 2004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 A )。

A. 依宪治国B. 依法行政C. 建立法治政府D. 司法独立3.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论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C )。

A.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 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依据由高到低的依次依次是 A )。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B. 宪法>行政法规>法律>规章C. 宪法>法律>规章>行政法规D.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规章5. 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 同等协商, 达成协议,消退争议纠纷的诉讼外和解活动,称为 C )。

A. 行政仲裁 B. 行政裁决 C. 行政调解 D. 行政和解6. 行政强制执行由 A )设定。

A. 法律B. 法律, 行政法规C. 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D.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7.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D )。

状况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 十日B. 十五日C. 二十日D. 三十日8.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 D )。

A.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C. 扣押财物D. 没收非法财物9.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C )。

题库(单选题)

题库(单选题)

题库(单选)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1.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C )。

A.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 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 A )。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B. 宪法>行政法规>法律>规章C. 宪法>法律>规章>行政法规D.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规章3. 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纠纷的诉讼外和解活动,称为( C )。

A. 行政仲裁B. 行政裁决C. 行政调解D. 行政和解4.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这体现的原则是( B )。

A. 公正原则B. 便民原则C. 公平原则D. 正义原则5.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自( C )起施行。

A. 2011年6月30日B. 2011年12月31日C. 2012年1月1日D. 2012年6月1日6. 行政强制执行由( A )设定。

A. 法律B. 法律、行政法规C.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D.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7.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D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 十日B. 十五日C. 二十日D. 三十日8.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 D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6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6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6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9年4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意见》和《方案》对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各地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全市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依然存在。

2017年和2018年,我市先后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行政机关逐步推行和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部分重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但全市总体上还存在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平衡、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就贯彻落实国办、省办文件最新要求,提出如下意见: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常政办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08号)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06〕23号)的精神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在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进而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这项工作关系到我市政务工作的全面电子化和公开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创优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法治保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通过整合各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的信息资源,达到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责任体系的目的,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支撑和保障,进而逐步将创优投资环境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实施范围建设“常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在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可在条线组织施行后,再逐步与市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整合对接。

三、实施内容1. 第一期:把经梳理后确定的各部门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和法律依据的信息输入行政执法数据库,各部门可以通过常州市电子政务平台(http://czweb/)对本部门的这些信息进行动态的在线更新和维护,并开通社会公众通过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服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7日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制度。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限于集中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定的不能集中的种类除外。

第六条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报批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原行政机关)会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梳理集中的权力事项清单,经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具体清单和实施时间,同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三章管辖、协助与回避第四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第一节程序启动第二节告知和陈述、申辩第三节听证第四节调查和证据第五节行政决定第六节期间和送达第七节行政行为效力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第一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节行政规划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六章行政执法第一节行政审批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给付第五节行政征收征用第六节行政确认第七节行政检查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协议第九章行政奖励第十章矛盾纠纷解决第一节行政调解第二节行政裁决第三节行政复议第四节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一章公众参与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

经依法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透明运行。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介绍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政府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行政执法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公正和合法性,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立案行政执法活动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是指根据执法机关收到的相关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执法的决定。

立案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证据:执法机关应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2.审核材料: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决定: 执法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相关的立案报告和决定书。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执法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和固定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定性。

调查取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审查证据: 执法机关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传唤询问: 执法机关可以传唤相关当事人或证人到执法机关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3.查封、扣押: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鉴定评估: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某些具体问题,如违法行为的性质、赔偿金额等。

三、听证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听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听证是指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取意见和申辩的程序。

听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通知当事人:执法机关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2.开展听证:执法机关根据听证通知的安排,组织进行听证。

听证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相关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辩和质询。

3.制作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在听证过程中,制作听证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号《市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9-01-24 09:23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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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五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查阅、摘录、复制。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制、监察、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相关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和管辖划分。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和管辖划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处理和决定的行政执法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和决定。

第十四条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非经依法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决定。

第二节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受委托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依据、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委托协议应当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协议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公开的政府公报、政务信息专刊、政务公开信息网络或者当地主要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参与人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执法行为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与相关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执法程序的,其应当亲自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公众、专家、咨询机构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应当履行提供真实信息、服从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等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执法依据等进行清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职权的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相关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的除外:(一)涉及公民身份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明确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地域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争议各方隶属同一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争议各方不隶属同一人民政府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一)独自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能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二)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自行调查的;(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其他需要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

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定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行政执法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等其他方式,但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对行政执法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执法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执法决定会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依法不需要撤销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节程序启动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关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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