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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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2-07-01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能源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 基设[1992]72号|建开[1992]5号
(一)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1991)504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工程设计①(注①: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范围主要包括:
水利行业
(1)流域或区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
(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及水库工程;
(3)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
(4)灌溉及排涝工程;
(5)引、调、供水工程
(6)水土保持工程;
(7)其他水工程。
以及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主要有:通航、过木、过鱼等过坝或交叉建筑物的设计,水电站等设计及水库淹没迁移城镇规划。
水电行业
(1)河流规划、规划选点、水电开发规划;
(2)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设计;
(3)以发电为主的综合利用枢纽工程设计;
以及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主要有通航、过木、过鱼等过坝或交叉建筑物设计。
(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格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二、分及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具有10年以上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资历(重新恢复的设计单位资历按原成立时间计算)。社会信誉好。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①(注①:大、中小型工程规模与表三、表四承担工程设计规模相对应。)设计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
目设计质量优秀,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达到设计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效益显著。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
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配备有相应的科研和地质人员,能独立承担难度大的规划和工程设计,有完成国内先进水平的设计和研究开发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设计水平为国内先进,
是水利或水电行业中的骨干设计院。在近十年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或至少获得二项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
4.技术装备:达到国家规定Ⅰ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现阶段的考核标准。
5.管理水平: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取得合格证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以质量为主体目标管理有实效。
(二)乙级:
1.资历:社会信誉好。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并已开工
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设计质量好,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达到设计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效益较好。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
任务的技术力量,能独立承担完整的规划和工程设计任务,有完成国内较先进水平的设计和较好地解决工程中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特长,能够利用国内外水利或水电行业的软件,设计成果
比较先进,是水利或水电行业中的主要设计院。近十年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或至少获得二项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4.技术装备:达到国家规定Ⅰ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现阶段的考核标准。
5.管理水平: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经达标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质量为主体的目标管理有实效。
(三)丙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设计质量良好,投产项目运行良好,安全可靠,基本达到设计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2.技术力量:有一定技术力量,专业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
任务的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有相应技术特长,设计成果在同类工程中比较先进。
4.技术装备:有与承担任务相应的技术装备。
5.管理水平:有较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四)丁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或本行业的零星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至少有两项已建成投产,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设计质量满足要求。
2.技术力量:有一定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齐全,人员配备合理,主要专业配有工程师
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设计实践的技术人员。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设计成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技术装备:有与承担任务相应的技术装备。
5.管理水平:有较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范围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范围见表三、表四。
四、附则
1.本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执行。
2.本标准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二)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1991]504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水利水电行业勘察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①(注①: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包括:
(1)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水电开发规划选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等专业规划的工程勘察;
(2)综合利用枢纽及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工程勘察(包括水库、坝址、引水和泄水系统、发电厂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地区的工程勘察及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3)引水、调水、供水工程的线路及相应建筑物的工程勘察;
(4)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及排涝等工程的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勘察;
(5)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工程勘察;
(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格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