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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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7月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7日
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及稳定供应,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牧办字〔2002〕1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牧畜字〔2009〕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是指由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办)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并专供中小学校学生饮用的灭菌牛奶。学生饮用奶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引导、组织和教育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医疗救治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和定点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参与或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五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经自治区协调办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提供的生鲜乳生产学生饮用奶。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从异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购入生鲜乳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应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奶牛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以下简称“两病”)检疫工作。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展一次全群奶牛“两病”检疫,每年年中(8月份)应再开展一次泌乳牛“两病”检疫,检疫结果于每年6月、11月底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次检疫结果均须达到相关检疫净化标准,对检测结果为“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