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2023年最新的农村医保大病保险
2023年最新的农村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保】2023年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流程 2023年大病医保新政什么是大病医保什么是大病医保大病医保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保的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另一种是商业险大病医疗,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特定保险人承保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社会保险中的大病医疗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能低于50%2023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 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 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23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温馨提示】:另外报销的比例也因为看病费用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化,费用越高,报销的比例也就越高,这能够减少大病费用的支出。
2023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些城市职工大病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
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乡居民对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1. 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保障对象:所有在当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年满18周岁的居民。
三、保障政策和机制1. 缴费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财政补贴由地方政府负责,并及时发放。
2. 报销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机制,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时,先支付全部费用,然后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报销,经审核后及时返还。
3. 医保定点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只限定点医疗机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定点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保障措施1. 宣传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意识和保障水平。
通过政府官方媒体、社区宣传、健康教育等形式,向居民宣传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
2. 缴费渠道: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保费,包括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3. 报销服务:建立健全报销服务体系,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报销款项。
提供在线报销申请、快速审核和返还等服务。
4. 监督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评估和改进1. 定期评估:每年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参保率、报销率、报销金额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政策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提高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 经验推广:总结和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借鉴。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国办发[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 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
近年来,中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不断完善,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健
康权益。
该政策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旨在解决因大病导致的高医疗费用问题。
首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明确了保障范围和条件。
根据政策规定,参
保人员在特定疾病诊断后才能获得保险金,这有效避免了滥用保险资源的情况。
同时,政策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保了保险基金的稳定运作。
其次,该政策注重保障服务质量和权益保护。
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医疗服务。
政策还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并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保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政策还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政府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
定点医疗项目,并加强了质量评价和监测工作。
这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多的优质医疗资源,提高了居民就医的便利程度。
可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的推动下,居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政策的明确规定和监管力度,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提高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信心。
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有信心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国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成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2. 目标和任务2.1 目标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稳定运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覆盖率和待遇水平,使广大城乡居民在面临大病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2.2 任务•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框架,明确政策和制度规定;•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完善保障金收支平衡机制;•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保率;•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推动医疗服务和保险支付的有效衔接;•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合规运行。
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框架3.1 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农民工等特定群体人员。
3.2 保障内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重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特殊检查费用等。
3.3 医保支付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医保支付方式分为两种:定额支付和比例支付。
定额支付是针对特定的疾病和治疗项目,按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比例支付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支付。
3.4 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待遇分为两种:基本医疗待遇和特殊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待遇是指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特殊医疗待遇是指保障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需要经过特殊医疗审批程序才能享受保险报销。
4.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4.1 参保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管理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4.2 缴费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缴费管理由保险机构负责,居民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账户中形成保障金。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1)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1)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中央政府逐渐推行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旨在全面提升人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并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居民普及其相关知识和申领方法。
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社区等基层机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险服务水平,帮助居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投入,不断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与此同时,也需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因疾病治疗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包括家庭医生制的管理、监督体系。
要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其以次充好、恶意涨价等行为。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联合诊疗和转诊制度,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政策。
应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完善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同时,应建立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使用。
总之,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满足广大居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的必然选择。
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提高我国居民的健康水平。
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摘要:1.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概述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3.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段规定4.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举例5.不属于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况正文:一、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概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为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023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继续实行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要越高。
那么,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呢?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这意味着,只要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就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大病保险的报销待遇。
三、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段规定根据2023 年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照医疗费用的不同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0-3 万元(含):报销比例为60%2.3-8 万元(含):报销比例为65%3.8-15 万元(含):报销比例为75%4.15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5%四、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举例以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为例,假设某患者发生了15 万元的医疗费用,根据上述报销比例,可以报销的金额为:- 0-3 万元:3 万元* 60% = 1.8 万元- 3-8 万元:5 万元* 65% = 3.25 万元- 8-15 万元:7 万元* 75% = 5.25 万元因此,该患者可以报销的总金额为:1.8 万元+ 3.25 万元+ 5.25 万元= 10.3 万元。
五、不属于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总之,2023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各个医疗费用分段均有所提高,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了更好的医疗费用保障。
2023年 大病保险制度 国家政策
2023年大病保险制度国家政策2023年大病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旨在改善人民健康保障水平,保障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该政策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背景、目标、政策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高涨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大病保险制度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全民健康保障的目标。
大病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人们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确保因大病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不至于使家庭陷入贫困。
此外,该制度还力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和报销比例,为人民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具体来讲,大病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政府将逐渐扩大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更多的人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群,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
政府将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让患者能够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三是完善大病保险的管理机制。
政府将改进大病保险管理的方式,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保险资金的有效使用。
此外,大病保险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该政策将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对医疗服务的依赖度,促进他们积极治疗。
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因病致贫的情况,推动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由于患者的医疗费用将得到部分报销,他们将更加积极主动地选择优质医疗资源,这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的集中和优化,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病保险制度对于个体患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但政府及社会各界也应意识到,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并不能解决所有医疗问题。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缓解患者就医难、看病贵等问题。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12]74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11.13【实施日期】2012.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要重点做好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在2013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巩固提高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二是全面推开6个病种(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三是全面开展12个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其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3左右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1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试点,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热点解答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热点解答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重要动作。
“目前全国有32个统筹地区,80%以上的地市出台了具体办法。
之后我们将重点督导未启动地区,争取年内全覆盖。
”人社部医保司副司长陈金甫在8月4日的发布会上对记者表示。
这意味着,我国覆盖全部医保人群的大病保险制度正日趋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庭因病致贫。
专家指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除了让普通民众受益之外,同时也将撬动医疗产业和商业保险千亿级的发展。
但是诸多制度衔接问题需要地方在实践中解决,例如报销比例,报销外的负担如何分担,医保基金的承受力等都待完善。
高额医疗费为“大病”标准《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经过多年的努力,部分地区的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个至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作为试点城市,江苏省太仓市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后,总费用10万元以上的实际结报率平均达到了80%。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答记者问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媒体通气会。
今天到会的有国务院医改办综合组负责人姚建红副司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陈金甫副司长,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聂春雷副司长,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袁序成主任。
我们还请来了三个省的医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他们是河南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张若石,青海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晓勤,江苏省太仓市医保中心主任钱瑛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定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政策背景:大病医保的推出是国内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0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并开始试点实施。
2007年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介绍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卫计委:新农合大病保险己报销97亿115万人次受益
卫计委:新农合大病保险己报销97亿115万人次受益2021年3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计委)发表了一篇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告。
报告显示,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已经覆盖了全国82%的农村人口,截至2020年底,共报销医疗费用97亿元,受益人次超过1.15亿人次。
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相对较差,医疗服务水平不高,而医疗费用又相对较高,这给农村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医疗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出现,为农村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新农合大病保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覆盖面据卫计委的报告,截至2020年底,新农合大病保险已经覆盖全国82%的农村地区,远高于2007年的15%。
在这82%的地区中,参保率超过95%,覆盖范围越来越广。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情况截至2020年底,新农合大病保险共报销医疗费用97亿元。
这包括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大病三种类型的医疗费用。
其中,住院医疗报销占比最高,约为66%;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大病的报销占比分别为21%和13%。
受益人次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受益人次超过了1.15亿人次,这相当于全国农村人口的一半多。
可以看出,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受益面广泛,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真正起到了保障作用。
未来的发展虽然新农合大病保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还需要不断提高。
虽然保险制度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保障水平不够的情况,还需要加强对自负比例、限额、调整机制等方面的研究。
其次,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需要继续扩大。
虽然目前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覆盖面已经很广,但是仍然有一些地区没有覆盖到,特别是一些人口稀少的地方。
需要通过政策支持和各种手段破解这些问题,进一步推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的发展。
国家卫计委:国务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国家卫计委:国务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国家卫计委
【期刊名称】《中国临床医生》
【年(卷),期】2015(000)008
【总页数】1页(P8-8)
【作者】国家卫计委
【作者单位】国家卫计委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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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北京7 月24 日,国务院新闻办24 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7 月2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5 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
到2017 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梁万年说,要有效缓解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保障水平。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确保2015 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二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三是规范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
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立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