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复议•【案号】(2012)皖行终字第14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9.10裁判规则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文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基本案情: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
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
魏某某、陈某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魏某某、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魏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丰驰酒店)
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武川县可镇东至商业路(规划路),南至康庄小区、西至迎宾路、北至福泰阳光城的单位及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武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及《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可镇旧城区拆迁改造鑫都雅苑商住小区建设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2009]33号),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审批例会2009年第三批次拟建项目的议事通知》(武政办字[2009]58号),依据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鑫都雅苑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申请立项的批复》(武发改字[2009]166号)、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关于可镇旧城区拆迁改造建设鑫都雅苑商住小区的规划设计要求》(武建发[2009]104号)的精神,现决定将你们使用的位于东至商业路(规划路),南至康庄小区、西至迎宾路、北至福泰阳光城的共计41宗【包括赵红喜111平方米、刘幸福184.04平方米、张占元165平方米、张永胜188平方米、郝志杰124.8平方米等41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共计5799.76平方米(合8.69亩)(具体收回花名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示》)】的依法收回,并对上述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土地收储中心按城镇规划要求公开出让。
请你单位及个人于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2月4日(七个工作日)上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持原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利证书到武川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将自动注销,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请到武川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
特此公告武川县国土资源局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武国土资发[2010]109号签发人:王森关于发布收回杨文科等4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的请示县人民政府:根据武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及《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审批例会2010年第三批次拟建项目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2010]16号),依据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内蒙古丰驰商贸有限公司丰驰大酒店改扩建工程申请立项的批复》(武发改字[2009]80号)、武川县建设规划局(2009)编号3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拟对位于民族小学以西,可镇公安街以北、步行街二楼以东、水务局以南范围内的共计42宗【包括杨文科150平方米、王根厚225平方米、王月东450平方米、秦国樯200平方米、王凡300平方米等42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共计11339平方米(合17亩)】的房屋进行拆迁,意向用地单位已拟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依法公告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征收(已取消)•【案号】(2003)柯行初字第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3.08.29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正文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宣某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
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
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某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归还土地的请示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XXX人民政府: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1、请求解决原XXX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XXX厂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1、关于原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X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X,因此原XX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XX土地,解放前是XX私家园子,解放后,该XX园子收归公有。
高级社在XX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XX社区的XX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
XX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XX、XXX和学校共同使用。
1982年XX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1959年春天,撤销XX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XX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
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XX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
以上事实证明,原XX学校土地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XX行政村老地毯厂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XX老地毯厂是1972年XX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XX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
这块土地最先由XX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XX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置至今。
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XX行政村承担。
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蒋玉林与六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玉林与六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玉林;六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蒋玉林六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玉林【当事人-公司】六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家萍【代理律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蒋玉林【被告】六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蒋玉林不服案涉136号《批复》已于2019年7月11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现在的房屋征收决定系案涉批复后续跟进行为,即认定二者存在承接与因果关系,该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从时间上看,案涉批复行为发生在2007年9月11日,而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发生在2018年11月9日,两者相距近12年。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批复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由于案涉批复行为针对的是整个地块,上诉人因房屋征收决定已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因故中止,且中止原因撤销后,原告申请恢复审理至今快三个月依然没有恢复审理。
上诉人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能作为136号《批复》不影响上诉人权益的原因,两者不具备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蒋玉林不服案涉136号《批复》已于2019年7月11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蒋玉林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闲置土地收回范文
合国土资〔2009〕号签发人:
关于收回xxxxxxxxx(单位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xxxxxxxx(单位名称)取得位于xxxxxxxxx (地段位置)宗地xxxx平方米(xx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xxx),批准用途为xxxx。
至xxxx年x月x日(调查之日),该单位未经批准,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x 年未动工开发。
我局经调查认定,该单位上述宗地属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法无偿收回该单位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xxxxxxx(单位名称)卷宗
二○○九年x月xx日
(联系人:xx,电话:xxxxxxx)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使用权△请示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9年x月x日
共印x份-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尊敬的领导:我们公司计划在某县某镇开发一个新项目,需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将相关情况向您汇报,请您审批。
一、项目背景该项目地处该县县城周边区域,总占地面积约为100亩,主要建设旅游度假酒店、泰式水上菜市场、高尔夫球场等配套设施,旨在推动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并进一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二、土地申请范围1.地理位置:该项目占地范围为某县某镇。
具体位置见附件图。
2.土地现状:该项目用地为批准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目前尚未建设或利用。
三、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按照“旅游度假酒店+泰式水上菜市场+高尔夫球场”为主题,主要包含以下建设内容:1.旅游度假酒店: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可容纳100间客房,包括标间、豪华套房、总统套房等多种房型。
2.泰式水上菜市场:总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采用泰式建筑风格,内部设有水上用品售卖、餐饮娱乐等功能。
3.高尔夫球场:总面积约为25亩,按照国际标准建造,分为18个球洞。
四、土地使用费用1.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市场行情,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人民币200万元。
2.土地使用年限: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以一次性支付为主,也可分年缴纳,具体缴纳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五、项目环保措施本项目将紧密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力争达到零排放的目的。
同时,将逐步引进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为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六、项目经济效益根据市场调查和项目规划,该旅游项目年收益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年创利润约500万元。
预计在3年内实现投资回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项目建设时间该项目规划审批通过后,预计建设周期为2年,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结语以上是关于我公司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领导审批。
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敬礼!申请单位:XXX有限公司申请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指导案例第九批41号【2014】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
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
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懿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柯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12月31日作出的衢市国土(2002)第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_请示报告_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下文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欢迎阅读!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一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31日第22号《会议纪要》精神,安庆市氮肥厂为服从城市规划需要,实施改制、搬迁、扩建工程。
市双百指挥部对氮肥厂搬迁予以批复,并对氮肥厂开展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收回安庆市氮肥厂位于大湖风景区原厂区的115亩(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补偿事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牵头落实。
妥否,请批示。
XXXXXX年XX月XX日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二市政府: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按照大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拟在育才路以北、富祥小区以南,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东,大安市宾馆以西实施旧城区改造,总面积1337.50平方米。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市政府批准收回以上确定范围内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1宗地为16户居民共有使用),并纳入大安市土地收储范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当否,望批复。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4月16日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三县人民政府:叶文松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
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XXXXX年XX月XX日。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精选3篇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破产清算组****土地管理局:**********已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以()**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指定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经清算组清算查明,该破产企业尚有划拨土地**亩,地上房屋**间(写明房屋型号、数量等),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和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需要,特申请将该划拨地评估后,以评估值为拍卖起叫价连同房屋一同拍卖。
当否,请指示(清算组印)组长*********年*月*日处置划拨土地请示(第二篇)合同范文标题:处置划拨土地请示摘要:本合同旨在就处置划拨土地一事进行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简洁明了,中文版和摘要明确表述,严格按照排版要求进行编写。
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单位或个人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等)乙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单位或个人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等)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规模等),经过甲方与乙方充分沟通,甲方同意将一部分土地划拨给乙方以便后者进行(划拨土地用途)。
二、划拨土地范围及条件1.甲方同意划拨给乙方的土地范围为(具体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
2.乙方在土地使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并且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保证及时进行缴费。
三、划拨土地的权益及义务1.甲方保证对所划拨土地拥有完全的法定权益,能够合法进行划拨。
2.乙方在划拨土地使用期间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抵押该土地。
3.如乙方需要进行土地改造或者二次划拨,需提前取得甲方书面的同意。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对违约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关于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有趣的话题,变更土地使用权。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正式,但其实跟咱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就像早上吃的那碗热腾腾的粥,暖心又暖胃。
咱们得明白,土地使用权就像是土地的身份证,它告诉你这块地是谁的、能干啥。
可咱们的需求变化了,就想换换花样,比如原本是用来种菜的地,突然想建个小花园,或者说,咱们想把自家那块儿地变成个小超市,方便邻里买东西。
你说,这不是很正常吗?变更土地使用权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能办的事,得走一些流程。
想想就像是去银行办贷款,得填表、排队、等消息。
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个申请,得写得详细点,啥原因、啥用途,都得说清楚。
写申请的时候,咱可以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得生动点,比如说“我想把这块地变得更有生机,让大家都能享受到绿意盎然的生活。
”这句话听着就不错,既真诚又有情怀。
相关部门会认真审查,一定会考虑周全,毕竟这事关大家的利益。
咱们要知道,变更土地使用权,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周围的人。
想象一下,原本荒凉的地块变成了社区公园,孩子们在里面嬉戏玩耍,老人们在树下乘凉,这种画面多美好!大家的笑脸就是最好的回报。
地的使用权就像是大家生活的一部分,变更后,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便利。
生活水平提高了,大家的心情也跟着美丽起来,岂不是一举两得?不过,话说回来,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拦路虎”。
比如,有的人会质疑“这块地用来干嘛?会不会影响周围环境?”咱们也得认真对待这些问题,毕竟大家都希望生活的地方是个舒适的环境。
我们可以用一些数据来打消疑虑,比如说“新建公园会增加周围的绿化率,降低空气污染。
”这样的说法听起来就很有道理。
再有,沟通也特别重要,咱们可以多组织一些社区会议,大家一起讨论,共同出谋划策,听听各方的意见。
就像打麻将,咱们要懂得协调,只有大家心往一处想,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
说不定,会议上就能碰撞出许多精彩的点子,大家一起努力,推动事情的进展。
还有一点,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也需要耐心。
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9•【文号】国土资函〔1999〕31号•【施行日期】199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19日国土资函31号)陕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土籍函字〔1998〕第46号,以下简称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争议双方都有依法按规定方式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利。
根据请示及有关材料,朝邑、沙苑两个国营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三门峡库区新建国营农场的批复》(〔63〕国垦字679号电报)组建的。
该电报可作为国务院批准在三门峡库区新建国营农场的项目批文,虽然不能代替划拨土地文件,电报中要求的建场程序也未严格执行,但考虑当地特定的历史条件,且农场一直使用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该电报应该作为农场使用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属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二试验训练基地(以下简称三十二基地),是根据《关于三十一试验基地分建的请示报告》(〔69〕军呈字433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4173工程定点的通知》(陕革建发〔70〕153号文)组建的。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是总后勤部经国务院批准建设4173工程(后改为三十二基地)的项目批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征拨用地机构的拨地文件,应该作为基地使用该土地进行兵器试验的权属依据。
因此,农场和基地都有依法按规定方式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利。
二、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基地,将他项权利确定给农场。
国务院及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农场和基地共同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兵器试验为主,兼顾农业生产”。
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陕西华阴地区靶场试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71〕国发文64号)规定:“试验区内的农业生产、营建、空中航线均服从靶场建设,在不妨碍武器试验的条件下,靶场亦要照顾农业生产。
土地闲置处置方案请示
土地闲置处置方案请示一、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收回闲置土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收回闲置土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于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引起诉讼被法院判决撤销屡见报端。
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收回闲置土地,在收回闲置土地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出发,谈谈个人观点。
一、认定闲置土地事实要准确。
这是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认定闲置土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但目前闲置土地类型很多,情况也很复杂,归结起来闲置土地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施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这个规定弹性很大,给许多闲置土地项目找到规避处置的借口。
因此,收回闲置土地时应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注重各种因素的存在,使认定的闲置土地事实准确。
二、认定闲置土地方法要适当。
目前,在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收回闲置土地工作带来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只能靠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完善。
笔者通过几年的实践认为:1、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
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问确定。
2.闲置事实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额度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是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规划部门联合进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五、十九条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7.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3.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1993年7月12日)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6号)、《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该城关镇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同意你们的理解,即土地作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使管辖,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请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46号)c28456--010209zzj。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
收回国有土地请示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一裕安区人民政府: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改善集镇面貌,我镇决定将安徽省皖西羽绒厂等4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次收回的4宗地面积共计8426.62㎡,分别为六土裕国用(20XX)第c.b:7526号,面积20XX.85㎡,用途:工业;六土裕国用(20XX)第C.B:8074号,面积5413㎡,用途:工业;六土裕国用(20XX第7152号,面积591.94㎡,用途:住宅;六国用(98)字第06145号,面积441.83㎡,用途:办公(详细见附件)。
该4宗地收回拟将改变用途,规划为商业用地,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上报裕安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出让。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XXXXXX年XX月XX日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二县人民政府:XXX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
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XXXXX年XX月XX日收回国有土地请示三XXX人民政府:XXX商业地块位于萧王庙街道四明西路南侧,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15亩),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于20XX 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萧王庙街道办事处下属公司萧王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8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出让合同及相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20XX万元、耕地占用税35万元和契税57.39万元等费用,共计20XX.39万元。
公司拟在该地块开发建设萧王庙建投大厦,部分租赁萧王庙街道办事处办公使用。
根据国务院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的规定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该项目已无法正常实施,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特向市政府要求收回岭丰村商业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税费。
关于划拨土地转移变更的请示
关于划拨土地转移变更的请示
尊敬的省政府领导:
我市X区土地局拟申请将我市Y镇W村大片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移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背景
Y镇W村地处我市的经济腹地,具有得天独厚的交通和地理优势,而
且近年来,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该区域各个方面的需求逐渐增加,
土地的利用值得更多的挖掘和开发。
为了更好地满足当地劳动力的就
业和经济的发展,该村决定优化和调整当地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方式,
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资源状况
1. 该片土地总面积约X亩,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
2. 该土地属于X区Y镇W村范围内。
3. 该地块现被植物覆盖,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开发潜力。
4. 该地块周围相邻地块未被建成或利用,但表示未来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
三、转移变更
1. 土地的划拨将会被一次性进行,而且转移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将被社区团体在居民和当地企业代表等居民委员会详细审查和管理下进行利用和监控。
2. 转移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而只能用于农业、林业、渔业等基本生产领域。
3. 放弃土地使用权的人员将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效益
1. 转移变更后,我市Y镇W村对该土地的利用效率将大大提高,同时助力当地经济发展。
2. 该土地的开发将会激增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对于全省的综合效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以上就是我市X区土地局请示管理部门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变更的全部内容,期待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6.01.10
•【文号】〔2005〕执他字第15号
•【施行日期】2006.01.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执监字第175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国营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安徽省砀山果园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宿中法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所处置的财产虽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事先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后砀山县土地主管部门又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土地局〔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精神。
因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并
无不当。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程序,注意及时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此复。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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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示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2338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Request for instructions on recovery of land use right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一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31日第22号《会议纪要》精神,安庆市氮肥厂为服从城市规划需要,实施改制、搬迁、扩建工程。
市双百指挥部对氮肥厂搬迁予以批复,并对氮肥厂开展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收回安庆市氮肥厂位于大湖风景区原厂区的115亩(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补偿事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牵头落实。
妥否,请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二
市政府: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按照大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拟在育才路以北、富祥小区以南,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东,大安市宾馆以西实施旧城区改造,总面积1337.50平方米。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市政府批准收回以上确定范围内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
中1宗地为16户居民共有使用),并纳入大安市土地收储范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当否,望批复。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4月16日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三
县人民政府:
叶文松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
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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