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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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
1.1班前预备
1.1.1上班前8小时内不准饮酒,保证睡眠,精神饱满,不准带病作业。
1.1.2有事外出或不能上班时,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采取电话或托人传话请假。
1.1.3按规定时间参加班前会。
1.1.4做好班前签字或点到。
1.2着装
1.2.1员工在作业现场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保证整洁、无破损。
1.2.2员工在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用具的完好。
1.2.3随身携带上岗证。
1.3作业标准
1.3.1无驾驶证和准驾证的人员不准驾驶矿内机动车辆。
1.3.2不准驾驶不完好的车辆进入作业现场。
1.3.3不准超员乘座、人货混装。
1.3.4乘车时不准将身体或携带的物料伸出车外。
1.3.5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上车或在车上站立。
1.3.6不准在车内躺卧、打闹。
1.3.7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不准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
1.3.8氧气、乙炔不准同车装运,运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和防震措施。1.3.9不准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
1.3.10不准超速行驶,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车占道。
1.3.11采场内会车时必须减速行驶,夜间会车时必须变换灯光。
1.3.12不准在道路下坡处停放车辆。
1.3.13不准碰触运行中的机械设备。
1.3.14不准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1.3.15不准进入已设置栅栏和挂有“禁止入内”警示牌的区域。
1.3.16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
1.3.17不准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1.3.18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消极怠工。
1.3.19不准设备带病运行,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1.3.20不准带电检修。
1.3.21不准私自接电、用电,强行送电。
1.3.22不准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23不准私自拆除、短接设备保护。
1.3.24不准约时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1.3.25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1.3.26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
1.3.27检查设备时,不准漏检、假检。
1.3.28不准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1.3.29管理人员不准辱骂员工,徇私枉法。
1.3.30发现隐患不准隐瞒不报,必须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
1.3.31遇有违章指挥或强制未培训、无证员工上岗,必须拒绝,并随时向安全监
管部门举报。
1.3.32发生火灾时,必须积极避灾,进行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