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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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 12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大事,必将进一步推动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引导我街道全体干部以高度的热情和扎实的行动学习、贯彻《条例》,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紧密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将《条例》贯穿落实在今后全乡各项工作中。
二、领导小组
组长:贾根小(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云月清(政府乡长)
成员:贾志勇(人大主席)
云龙(乡党委副书记)
孟东升(乡党委副书记)
张明官(司法所所长)
张毅(舍必崖派出所所长)
赵建平(董家营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任由张明官兼任。
三、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普及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条例》的出台,使得法制宣传教育有了刚性的要求,上升到了法的高度。按照法律规定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条例》,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掀起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尊法的社会氛围,为建设法治达拉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教育对象,确定了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制度,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为我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宣传《条例》,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面向社会,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发动各种宣传力量,借助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传统宣传方式,通过飞信、QQ平台以及小区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设立板报、墙报、专栏等形式,积极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要利用综治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深入辖区广场、学校等人口密集所,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要结合“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和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取得实效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安排部署,狠抓任务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舍必崖乡党委会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
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