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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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业部联通〔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为持续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继续促进共建共享工作数量上有提高、范围上有拓展、模式上有创新,实现共建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现提出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共建共享的考核工作(一)考核指标。

三家基础电信企业2011年全国基础设施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50%、杆路25%、基站40%、传输线路25%、管道20%、室内分布系统15%;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40%、杆路60%、基站40%、传输线路60%、管道25%、室内分布系统20%。

(二)奖惩办法。

上述12项考核指标中如有未完成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分进行减分,最高减1分。

如发现违反《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直接减分,在全国范围内累积违反3次,则减0.1分,并以此类推,最多减0.5分。

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将酌情研究处理。

另外,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对各集团公司及各省级企业的共建共享考核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可与相关管理手段相结合,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省共建共享目标和相关奖惩办法。

各集团公司应对其各省公司共建共享目标进行指导,促进各地区共建共享水平均衡发展和继续稳步提升。

二、关于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对于进入6类重点场所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TD网络建设、跨省干线光缆的建设,仍按照2010年实施意见中“关于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的各项要求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银政办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8日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战略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8〕8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2018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通管〔2018〕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4G、5G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通信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需求,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助推智慧城市建设,为发展数字经济奠定坚实基础。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一)各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外,应依法开放各自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银部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央属、区属等驻银单位、驻银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其下属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依法开放适合的公共楼面、场地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管线槽道、机房等资源。

(三)鼓励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学校、医疗机构、风景名胜区、物业企业等开放可利用的公共楼面、场地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管线槽道、机房等资源。

山西出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出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

龙源期刊网
山西出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晓燕
来源:《通信产业报》2016年第29期
通信产业网讯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深入推进。

近日,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出台了《山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将山西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作为考核管理对象,根据其考核指标、日常行为、违规行为情况,每季度在本企业内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对企业进行排名打分、考核排名,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办法》将年终完成考核指标且综合排名前五名的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前两名的市级铁塔公司、综合排名第一的省级公司作为年度评比共建共享先进集体的优先条件,在全行业内通报表扬,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集团公司。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置换定价研究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置换定价研究

极 开 展 , 得 了重 大 的 实施 效 果 , 取 一年 之 内 节 约投 资 一 百 多亿 种折衷 的方法。中国电信 、 中国移动 、 中国联通 三家运营 商签 订的
元 , 建共 享 的实施模 式 不断 创新 , 共 程序 不 断走 向规范 。 合作框架协议 中对资 源出租定价就 采用 了这一 方法。 根据三 家运
体 之 间。发 生在独 立 的市场 主体 之 间的 资源 置换必 须遵 循平 等 场 法 的定 价基 础 。 即使从 成 本的 角度 考 虑 , 虽然 各个 电信 运 营
网 自愿 、 价 有偿 这 一 市 场基 本 交 易 原 则进 行 , 中定价 是 置 换 商建 设成 本 数据 较 为真 实可 靠 ,但 也 存在 由 于信 息 不对 称 、 等 其
于某 些核心 资源 , 电信 的接 入管道 、 动的 无限接入 网络 , 如 移 都构
自公 司带来的 收益 有很大 差别 , 在定价 时就 应该 区别对 待。
竞争能 力 , 因此这 些基础 设施 为各 归根 结 底 在于 共 建 共 享 管制 政 策 推动 与运 营 商市 场 化 竞 争利 成各 自主体 的不易复 制的核J
共享 、 换 的 定价 体 系 , 得 运 营 商之 间并 不 处于 一 种 客观 公 现在资产 的定价 上也 有所 不 同。当然 , 额利润 的获取可能 与有 置 使 超
而和 因此 正 的博弈 平 台之 上 , 增大 了博 弈 的成 本 ; 评价 体 系一 刀 切 , 形资 源关 系不大 , 该运营 主体 的其 他核心 竞 争 力相 关 , 三是
基础设施重复建设 ,提高存量资源的利用效率并降低新项 目建 手 段 , 都难 以做 到准 确 无误 , 是相 对合 理 而已 。 只

陕西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

陕西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

陕西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
一、通信管道出租
备注: 1. 管孔直径在Φ30mm以下的塑料管、梅花管、多孔管按子管计费,子管年租费按对应地区塑料或水泥管孔年租费标准的35%计取,子管敷设工料费按实计收;
2. 租用通信管道距离按实际路由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
3. 租用通信管道若跨越不同计费标准地区,按分段长度计收;
二、通信管道出售
三、通信光纤出租
四、通信杆路加挂光缆
备注: 1. 如租杆加挂电缆,单条电缆容量每超过100对,按新增一条电缆计费;
2. 租用费仅包含提供电杆使用权,钢吊线及其它铁件、附件由租用方自备。

五、通信铁塔出租
备注: 1. 铁塔租费中包含铁塔使用权和交流电源接入权,基站所用电量按照电表的计数收费;
2. 铁塔年租费按租用天线平台的实际高度记取。

六、基站机房租用:
注:1、单个机架以占地面积600mm×600mm为基准,挂墙设备占用宽度600mm为基准,每超过一个机架基准值,按增加一个机架计算;
2、直流系统(含2组蓄电池、1个DC),按1个无线机架计取;
3、机房共享范围包括机房空间使用权、已有走线架、机房至天面间的已有走线路由、防雷地网等;
4、基站租费中包含机房使用权和交流、直流电源接入权,设备所用电量按照电表的计数记取,电费单价按产权方与供电方签订的合同单价收取;变压器、直流模块、蓄电池等设备使用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管道、杆路;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管道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电信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省专用通信局、各电信运营企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部领导小组的决策,提出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和原则,协调有关纠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

(二)成立省和11个设区市两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或市协调机构)。

省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指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各指派1名专职人员组成;11个设区市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选聘1人担任,各设区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共建共享部门及人员协助、参与其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部、省有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精神;检查共建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纠纷;对共建共享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备案;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及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认证;收集共建共享工作信息,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建立省、市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协助开展对企业共建共享工作的考核、查处。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同范本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同范本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同范本一、合同双方甲方(共建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共享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共建共享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通信设施的使用效率,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通信服务质量。

三、共建共享范围共建共享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信管道、光缆、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共建共享通信设施所需的土地、房屋、电力等资源;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通信设施和资源。

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扩大共建共享范围。

四、共建共享方式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通信设施,乙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通信设施提供相关服务,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双方共同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升级,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

双方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五、费用与支付乙方按照约定承担甲方建设和维护通信设施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按照约定支付通信设施使用费,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定期调整。

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分摊共建共享过程中的其他费用。

六、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共建共享期限为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在共建共享期限内,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知识产权共建共享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互相尊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双方应提前协商,并确保合法授权和使用。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指不同电信运营商或相关机构共同投资、建设和使用电信基础设施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成本共担和效益共享的一种合作模式。

下面列举了10 个典型案例,来说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应用情况。

1.4G 共建共享: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联合投资建设了4G 网络,通过共享基站和其他设备资源,提高了网络覆盖和服务质量。

同时,共建共享还能减少资源浪费和建设成本。

2.光缆共享:在城市中,不同电信运营商通过共享光缆资源,避免了重复布设光缆,减少了城市地下管道的开挖和维护成本,提高了光纤网络的覆盖范围。

3.软件定义网络(SDN)共享:SDN 技术可以实现网络资源的虚拟化和集中管理,不同运营商可以共享 SDN 控制器和交换机资源,提高网络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4.共享天线系统(DAS):在大型场所如商场、体育场馆等,多个运营商可以共享室内分布式天线系统,提供更好的信号覆盖和网络容量,降低了建设和维护成本。

5.共享卫星地面站:在偏远地区,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共同投资建设卫星地面站,通过共享资源提供卫星通信服务,解决了网络覆盖困难的问题。

6.共享充电桩基础设施:在城市中,不同电动车充电桩运营商可以共享充电桩基础设施,提高了充电桩的利用率和服务水平,方便了电动车用户。

7.共享数据中心:多个企业或机构可以共同投资建设数据中心,共享机房、网络和服务器资源,降低了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成本。

8.共享传感器网络:在智能城市建设中,不同部门可以共享传感器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9.共享微基站:在人口密集区域,多个运营商可以共享微基站资源,提供更好的移动通信服务,避免了基站过度密集和资源重复建设。

10.农村电信共建共享:在农村地区,不同电信运营商可以共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提供通信和互联网服务,解决农村地区通信困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以上案例中,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包括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创新和合作等。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 2、双方确认可以共享后,申请方可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出现场
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 请方的要求安排申请方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申请方的要求10个工作日 内提供拟共享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 3、申请基础设施资源申请方根据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供的资料以
• (一)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
下措施:
• 1、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企业间首先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 2、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委托第三
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由指导协调 小组协调或裁定;
• 3、在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实施期间,各方应保护
共享基础设施内对方通信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 对方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营。如果因为任何一方的 原因而造成对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二)无线基站设施:含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
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 施。
• (三)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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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建共享规定要求
•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
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已有 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 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指导协调小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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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建共享的监督考核
• 根据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件要求,协调领导小组
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对 企业在共建共享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 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按要求进行公布。各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落实,动员一切可 使用资源,全力推进共建共享相关工作。

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标准

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标准

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标准一、通信铁塔出租注:1.铁塔年租费按租用整个天线平台的实际高度计取。

如天线平台中部分被占用或预留,则租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比例计取。

2.城区范围包括全省18个省辖市市区,其他范围包括全省18个省辖市市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通信机房出租注:1.承租方按照电表的实际计数缴纳电费。

2.电源指蓄电池组等备用电源。

3.出租方通信机房提供的空调设备、消防器材、环境监控设备、防雷设备及地网改造、室内走线架等配套设备租费不再另外计取。

三、电信杆路加挂光电缆(一)承租方自备钢吊线、铁件等,只租用出租方杆路(二)承租方租用杆路和吊线注:1.城区范围包括全省18个省辖市市区,其他范围包括全省18个省辖市市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租杆加挂光缆,按实际加挂光缆条数计算。

3.租杆加挂电缆,按加挂电缆的容量计算条数。

以电缆一百对容量为单位,每超过一百对,按新增一条电缆计数;不足一百对,按一条电缆计数。

4.租杆长度按杆路资源租用的实际路由长度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

四、电信管道出租范围管道种类年租费(元/年/孔百米)郑州、洛阳市区双壁波纹管或水泥管1300 多孔式塑料管或子管400其他省辖市区双壁波纹管或水泥管1200 多孔式塑料管或子管350县(市)、乡镇双壁波纹管或水泥管1100 多孔式塑料管或子管320注:1.电信管道包括配线管道、光缆专用管道和高等级公路通信管道等,不包括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硅芯管)。

2.电信管道穿越特殊地段(如铁道、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河流、文物建筑等)时,双方应按照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租用价格。

3.电信管道之间的连接原则上由承租方负责。

4.多孔式塑料管断面形式如下:多孔式塑料管年租费是指租用多孔式塑料管中1孔的费用。

5.租管道长度按电信管道资源租用的实际路由长度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

6.电信管道跨越不同计费标准区域,租费分别按相应区域的实际租用长度和计费标准计取。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精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精品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ST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制订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一、前言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各种制式的移动通信技术在中国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进而中国的网络建设也越发复杂,在当前情况下,中国共存在GSM, DCS, TD-SCDMA, CDMA 1X, cdma2000和WCDMA六种制式的网络,每年对于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均非常大。

电信技术设施共建共享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对网络基础设施的需求的增加,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制式均单独成立相关的基础设施。

为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国资委联合工信部下达了2008【235】号文,要求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共建共享。

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遏制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域的标准规范,使共建共享工作有标准可依,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了ST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设工作组。

该工作组根据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认真调研了国内外共建共享标准的制定和相关内容,结合我国通信全程、全网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通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此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建成后,还需要及时跟踪和了解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对已经形成的标准及时修订。

在现有硬件条件基础上集合国内相关企业的力量进行科研和开发,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为新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应用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体系框图3基础类:基础类标准主要是原有的一些与共建共享相关的现行标准,包括各类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涉及目前通信行业所应用的各类设备或各种技术点的相关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涉及目前通信行业所应用的各类设备或各种技术点的相关标准。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基本内容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

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共享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租赁费用结算协议(最终修改稿)

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租赁费用结算协议(最终修改稿)

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赁费用结算框架协议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地址:贵阳市文昌北路225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责人:地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租赁指导价格(暂行)>的通知》(黔通网管〔2011〕100号),切实推进我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租赁费用结算工作,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0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1〕142号)要求,结合《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电信基础设共建共享租赁费用结算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两方或三方已书面确定共建共享结算价格的项目,按已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赁指导价格(暂行)》进行结算。

第二条《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赁指导价格(暂行)》是遵循合理、节约原则,由三方共同协商定立,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遵循各方相关财务制度,由共建共享牵头方(资源出租方,以下简称“牵头方”)负责发起,共建共享参与方(资源受租方,以下简称“参与方”)配合实施。

第四条租赁费用结算,以本框架协议为指导,以各市(州、地)运营企业间确认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租赁情况为基础,在各市(州、地)运营企业间开展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条各方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共建共享租赁费用以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每年从5月1日日和12月1日起,各方在10日内完成费用核算确认,并在确认后30日内完成费用结算相关手续。

各方同意首次结算对2011年12月31日前各方共建共享租赁费进行一次性结算,结算工作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0日内完成费用核算确认,并在确认后30日内完成费用结算相关手续。

四川试行通信网络资源租用指导价格

四川试行通信网络资源租用指导价格

四川试行通信网络资源租用指导价格
佚名
【期刊名称】《《通信与信息技术》》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为了合理配置全省通信资源,促进通信资源的共建、共享,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经广泛调研,日前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通信网络资源租用指导价格》,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总页数】1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32
【相关文献】
1.四川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租金指导价格出台 [J], 甘信建
2.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J],
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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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
一、通信管道出租
范围
管道类型
年租费
(元/孔公里)
城区(含区级市)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3000
郊区(含郊县城区)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2300
备注: 1.管孔直径在Φ30mm以下的塑料管、梅花管、多孔管按子管计费,子管年租费按对应地区塑料或水泥管孔年租费标准的35%计取,子管敷设工料费按实计收;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直流系统(含2组蓄电池、1个DC),按1个无线机架计取;
3、机房共享范围包括机房空间使用权、已有走线架、机房至天面间的已有走线路由、防雷地网等;
4、基站租费中包含机房使用权和交流、直流电源接入权,设备所用电量按照电表的计数记取,电费单价按产权方与供电方签订的合同单价收取;变压器、直流模块、蓄电池等设备使用费由双方协商解决。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架空杆路
20XX
管道
2500
四、通信杆路加挂光缆
范围
年租费(元/每杆公里/条)
城区(含市县)
1500
农村
1200
备注: 1.如租杆加挂电缆,单条电缆容量每超过100对,按新增一条电缆计费;
2.租用费仅包含提供电杆使用权,钢吊线及其它铁件、附件由租用方自备。
五、通信铁塔出租
范围
年租费(元/米/平台)
城区(含市县)
2.租用通信管道距离按实际路由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
3.租用通信管道若跨越不同计费标准地区,按分段长度计收;
二、通信管道出售
范围
管道类型
平均价
(元/孔公里)
城区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40000
郊区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ຫໍສະໝຸດ mm)35000三、通信光纤出租
范围
年租费(元/每对芯公里)
400
农村
350
备注: 1.铁塔租费中包含铁塔使用权和交流电源接入权,基站所用电量按照电表的计数收费;
2.铁塔年租费按租用天线平台的实际高度记取。
六、基站机房租用:
范围
年租费(元/机架/年)
城区(含市县)
1600
农村
1100
注:1、单个机架以占地面积600mm×600mm为基准,挂墙设备占用宽度600mm为基准,每超过一个机架基准值,按增加一个机架计算;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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