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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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APJ-(国)-547
山东赛飞特
集团有限公司
甲级
2016年6月30日
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
第二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路运输业,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
APJ-(国)-311
北京华夏诚智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甲级
2016年6月30日
第一类: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尾矿库;管道运输业;仓储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业,太阳能发电业,再生能源发电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APJ-(国)-081
山东省思威化学品
安全评价中心
甲级
2016年6月30日
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仓储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APJ-(国)-133
山东鲁轻安全卫生技术有限公司
甲级
2016年6月30日
APJ-(国)-548
山东亦安咨询
有限公司
乙级
20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业,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业,太阳能发电业,再生能源发电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路运输业,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一、资质等级及范围
1、一级资质:
(1)对要求采用技术安全防护的办公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附
属设备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对办公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安全防护设
计进行审核;
(3)对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物联网系统或智能系统进行安全评估。

2、二级资质:
(1)对要求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设计进行审核;
(3)对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物联网系统、智能系统、嵌入系统、
分布式系统等进行安全评估;
(4)可以对上述系统的安全设计和实施进行审核。

三级资质:
(1)对数字化软件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对软件的安全管理体系设计进行审核;
(3)可以对数字化软件产品的安全设计和实施进行审核;
(4)对网络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5)对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设计进行审核;
(6)对包含网络系统的物联网系统、智能系统、嵌入系统、分布式系统等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二类:管道运输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APJ-(国)-138
华源安全
评价
甲级
2016年6月30日
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仓储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APJ-(鲁)-325
说明: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2015年和2016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围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与有效期
业务围
资质证书
编号
海普安全环保技术
甲级
2016年6月30日
第一类: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APJ-(国)-548
亦安咨询
乙级
2016年6月
30日
第一类: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业,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业,太阳能发电业,再生能源发电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路运输业,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资质等级及资质范围

安全评价资质等级及资质范围

安全评价资质等级及资质范围本文档旨在介绍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及资质范围,包括评价机构资质、评价范围、专业领域和评价内容等方面。

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颁发,乙级资质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批颁发。

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规范。

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安全评价资格。

评价范围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是根据其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来确定的。

甲级评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而乙级评价机构只能从事规模较小或特定领域的安全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资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评审。

专业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领域是根据其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安全评价机构具备不同的专业领域,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建筑、烟花爆竹等。

专业领域的划分旨在确保安全评价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能够准确评估不同领域的安全风险,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和建议。

评价内容安全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事故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建议。

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能力:掌握安全评价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够准确评估项目的安全风险。

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能够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

具备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分析能力,能够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建议。

熟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能够为项目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制定了安全机构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国家总局第22号令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总局第22号令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xx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收集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一、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具体要求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要求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要求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要求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要求首先,安全评价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一种管理方法。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是指具备安全评价业务的专业技术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安全评价工作,其资质等级是所有安全评价机构中的中等级别。

那么,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要求有哪些呢?一、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如《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等,同时要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二、技术能力要求。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安全评价技术能力、项目风险评估能力、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安全应急能力、信息化技术能力等。

对于特定领域的项目或工程,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或专业知识。

三、机构管理要求。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和高质量。

四、经验和业绩要求。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必须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优秀的业绩,包括对多个行业的安全评价工作经验和成果。

此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良好的口碑。

最后,申报安全评价乙级资质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证明和申请表,具体流程和要求可根据所在地区和相关政策规定来进行申请。

在获得资质后,仍然需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评价能力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社会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一、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具体要求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14、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3、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11、公众聚集场所;
12、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14、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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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J-(鲁)-015-2008
一类:
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APJ-(鲁)-018-2008
一类:
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二类:
9、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12、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安评管理规定(3篇)

安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评估范围与内容第六条评估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安评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艺、设备、材料变更;(四)重大危险源;(五)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变更。

第七条评估内容安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八条评估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安评范围内的活动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九条评估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评。

第十条评估程序(一)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二)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方案进行现场评估;(三)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提交给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估报告进行整改;(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依据;(二)评估内容;(三)评估方法;(四)评估结果;(五)评估结论;(六)整改建议。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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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具体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

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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