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重点:安委〔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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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委办[2017]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23【实施日期】2017.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自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带队暗查暗访1000多人次,国家煤矿安监局对23个产煤省、40个产煤市进行了暗访督查,集中曝光和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典型案例,形成了有力震慑,推动各地区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据统计,截至12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已检查煤矿8383矿次,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及问题85043项,发现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416起,行政罚款8175.9万元。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检查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上面热、基层冷,政府部门热、企业冷的情况。

部分地区和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大检查工作,有的企业日常安全检查不认真、走形式,对上级提出要求仍不重视,不按要求检查。

部分地区安全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监督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部分地区检查煤矿数量偏少,进展慢,与“全覆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煤矿企业无视事故血的教训,“要煤不要法,要钱不要命”,违法违规生产问题严重,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令人触目惊心。

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南、陕西、重庆、云南、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

云南省部分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河北、山西、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一些煤矿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标准或违反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复工复产。

(完整版)国家对“两重点一重大”管理要求

(完整版)国家对“两重点一重大”管理要求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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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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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SCL)等风险分析方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熟悉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保护层分析(LOPA)等风险分析方法,了解安全仪表完整性管理的有关要求,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8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今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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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4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17年安全1号文

17年安全1号文

**公司文件[2017]1号**公司二零一零年安全工作管理意见公司各部门、各区队、各项目部:为持续推进我公司本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安全基础,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2017年安全质量目标管理规定如下: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集团公司、**公司两级党委工作会议精神,以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为基础,以控制员工不安全行为为重点,以预防事故和提高职工健康指数为目标,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深化安全自主管理,提高安全监察的执行力,努力打造安全、诚信、快速、和谐的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品牌矿井、示范矿井的总体目标。

奋斗目标:1、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轻伤比2017年明显下降,实现安全年。

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力争达到一级水平,安全评估力争达到A类。

3、一次性通过矿井验收,确保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7年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一、以控制员工不安全行为为重点,以“三违”治理为主要抓手,提高人的本质安全程度。

1、毫不动摇地深化和前移“三违”治理,让安全管理的高压传递到每个干部职工并转变为行动,坚持管理人员治理不安全行为指标化,“三违”治理严格执行《“三违”治理考核办法》把指标完成情况、安全实际效果与部门、个人的收入紧密挂钩。

2、提高“三违”治理的质量,将“三违”治理向制度化、规范化延伸,打造刚性的执行力。

按程序查处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履职行为,对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人进行帮助教育、扣分罚款,鼓励项目部、区队、班组自查自纠,深化安全自主管理。

对具有中等以上风险的不安全行为人,要严格过“五关”程序,对构成重大安全风险即危及矿井安全、职工生命安全的行为人,从严从重追究处理,明确安全高压线的行为条款、标准,凡触线人员,一律按照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管理干部安全不履职行为。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组织安全生产,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1-00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1-00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充分认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传导不力问题,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7安全生产工作计划1号文

2017安全生产工作计划1号文

2017安全生产工作计划1号文第一篇:2017安全生产工作计划1号文XX煤字【2017】1号关于做好2017年安全工作的通知矿所属各部门、区队:为搞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各级政府2017年安全工作要点和《XX有限公司》(XX煤字[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2017年度安全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源头管控,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

注重安全培训,以提升全员整体安全素质为基础,以强化现场管理为重点,以安全生产投入为保障,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1、杜绝死亡事故,遏制重伤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2、消灭重大安全隐患及触及安全红线问题,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安全综合评价保持二类矿井;2017年底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4、“三项岗位”人员(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100%持证上岗;班组长、矿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达到“四个100%”。

三、主要工作为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工作举措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标准等进行修订补充完善,落实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去。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职责,做到部门抓科室、科室抓区队,区队抓班组,班组抓现场,把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加强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评估管控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221号)文件要求,组织采、掘、机、运、通专业技术人员,分系统、分采掘工作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4万起,造成3261人死亡、20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亿余元,均占全国火灾总量及伤亡损失的30%以上;其中重特大电气火灾17起,占重特大火灾总数的70%。

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国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

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

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监总管三〔2017〕1号附件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号附件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

附件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1 范围本导则给出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标准指南,并给出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示例。

本导则适用于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评估。

精细化工生产的主要安全风险来自工艺反应的热风险。

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反应的热风险进行评估。

2 术语和定义2.1 失控反应最大反应速率到达时间TMR ad失控反应体系的最坏情形为绝热条件。

在绝热条件下,失控反应到达最大反应速率所需要的时间,称为失控反应最大反应速率到达时间,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致爆时间。

TMR ad 是温度的函数,是一个时间衡量尺度,用于评估失控反应最坏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人为控制最坏情形发生所拥有的时间长短。

2.2 绝热温升ΔT ad在冷却失效等失控条件下,体系不能进行能量交换,放热反应放出的热量,全部用来升高反应体系的温度,是反应失控可能达到的最坏情形。

对于失控体系,反应物完全转化时所放出的热量导致物料温度的升高,称为绝热温升。

绝热温升与反应的放热量成正比,对于放热反应来说,反应的放热量越大,绝热温升越高,导致的后果越严重。

绝热温升是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是评估体系失控的极限情况,可以评估失控体系可能导致的严重程度。

2.3 工艺温度T p目标工艺操作温度,也是反应过程中冷却失效时的初始温度。

冷却失效时,如果反应体系同时存在物料最大量累积和物料具有最差稳定性的情况,在考虑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反应过程中冷却失效时的初始温度,安全地确定工艺操作温度。

2.4 技术最高温度MTT技术最高温度可以按照常压体系和密闭体系两种方式考虑。

对于常压反应体系来说,技术最高温度为反应体系溶剂或混合物料的沸点;对于密封体系而言,技术最高温度为反应容器最大允许压力时所对应的温度。

2.5 失控体系能达到的最高温度MTSR当放热化学反应处于冷却失效、热交换失控的情况下,由于反应体系存在热量累积,整个体系在一个近似绝热的情况下发生温度升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委[2017]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0【实施日期】2017.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协调协作,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17年底前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2月20日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部署为动力,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着力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广泛宣讲、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安监总管三20171号解读

安监总管三20171号解读

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 5级的
相关装置应设置在由防爆墙隔 离的独立空间中,并设计超压 泄爆设施,反应过程中操作人
员不应进入隔离区域。
企业要优先通过开展工艺优化或改变工 艺路线降低安全风险。
企业要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安全管 理的重要内容,新建项目要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 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落实到位;相关在役装置要根据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结果,补充和完善安全管控
安监总管三〔2017〕1号 解读
2020-12-15
目的
加强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有效防范事故
目录
一、充分认识开展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精细 化工反应安全风险
群死群伤。
目的: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 以此改进安全设施设计,完善 风险控制措施,能提升企业本 质安全水平,有效防大。
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 因。
范围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 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 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 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
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 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 产安全事故的。
内容
精细化工生产的主要安全风险来自于工艺反应的热风险。
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见附件)的 要求,对反应中涉及的原料、中间物料、产品等化学品进行热稳定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 和动力学分析。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市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最根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防护网,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牢牢抓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监督、指导企业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河北省安委会关于实施风险管控的意见20017年1号令

河北省安委会关于实施风险管控的意见20017年1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的意见冀安委办[201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自2016年5月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含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双控”)机制建设有序推进,初见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双控”机制建设,提高科学性、实效性和长效性,充分发挥其在防范和遏制事故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思路、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基本思路。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预防,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整治、销账等各环节工作责任及管理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覆盖所有区域、行业(领域)与企事业单位,并一直延伸到企业班组和岗位,规范完善的“双控”体系与协调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和按行业推进原则。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对本地区“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双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工作任务;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分管行业领域“双控”机制建设标准规范,在分管行业领域内大力推进“双控”机制建设,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分管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企业是建立本单位内部“双控”机制和组织落实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负全部责任。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

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

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在2017年,安全生产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各行各业都需要高度重视和关注。

下面是2017年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

首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规划和监督。

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促使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

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要加强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检测,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四,加强对人员安全的保护。

人员安全是安全生产的核心问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措施,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

施工工地是一个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施工工地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监督和巡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

第六,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和预警能力,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的智能化发展。

总之,2017年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人员安全的保护、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和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建设等。

只有全面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现就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意义重大。

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也是企业获取安全生产信息,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必然要求。

当前精细化工生产多以间歇和半间歇操作为主,工艺复杂多变,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操作人员多,部分企业对反应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工艺控制要点不掌握或认识不科学,容易因反应失控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造成群死群伤。

通过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以此改进安全设施设计,完善风险控制措施,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准确把握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精细化工生产的主要安全风险来自于工艺反应的热风险。

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对反应中涉及的原料、中间物料、产品等化学品进行热稳定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和动力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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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广泛宣讲、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有关部门对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制度办法;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意见》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实施细则,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督办,把《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交流和定期通报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加快建立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完成对省级政府第一轮巡查的全覆盖。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和界限,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推进建立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推动企业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职能作用。

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不断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

推进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理顺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统筹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层面应急救援力量,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深化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加强实战化应急演练,发挥信息化支撑辅助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现场救援实效。

加快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实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大力强化安全监管法治建设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

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程。

推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追究范围,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加快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

全面梳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深入推进两部法律的实施,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执法措施,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加强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核查督办制度。

制定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编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制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指导、推动地方和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完善预防工作机制。

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源头管控、安全准入,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区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摸排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储存场所、使用环节、运输环节、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和源头准入等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

加快实施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速铁路和重要航道安全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

强化春节、全国“两会”、汛期、岁末年初等重点时段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煤矿淘汰退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电气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

积极运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城市安全运行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

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

不断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

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攻关,积极研发、储备和转化应用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

加快制定和修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标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逐步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轮训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教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和“平安校园”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

七、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推进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责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制度措施。

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基础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普查,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加快监管队伍、信息化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

附件: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略)中国安全生产报社新媒体中心编辑:王康学习工作要点,做好本质工作,同意请点赞!!!阅读 43005248投诉精选留言写留言• 9新2017,希望尽快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制度,以便让注安人安心管安全!2017年2月21日• 4审时度势监理单位在实际工程管理中,安全生产监管就是摆设,根本不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就直接安排一个管理者代表,好的就安排一个助理工程师,应该安排的各专业监理人员以及安全监理演变成一个助理工程师全权管理施工现场,造成施工现场严重失控,监理市场必须严格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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